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探析/姜永华

时间:2024-05-18 23:21: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2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探析

姜永华 贵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系2001级民商法研究生


[内容摘要]:本文探讨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通过对在建房屋抵押的标的和在建房屋抵押合同性质的定性和我国在建房屋抵押登记常见问题的揭示,进而得出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在于预告登记权利人获得将来建成房屋抵押登记的请求权。为建成房屋抵押登记提供条件,并最终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从变卖抵押房屋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关键词]: 在建房屋 抵押 预告登记

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目前在大多数国家民法理论和实务上未见有深入研究。我国关于此问题在理论上和立法上也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外,在司法适用过程中,对于在建房屋抵押效力的认定仍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这导致在建房屋抵押所应具有的担保和融资作用不能充分发挥。因此,笔者力求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显的探讨。
一 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理论基础
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与建成房屋抵押登记是不同的。首先,已经建成房屋的标的物是特定的,即建成好的房屋,在建房屋抵押的标的物则不容易确定,是正在建造中的房屋还是将来建造好的房屋?笔者认为,是将来建造好的房屋,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抵押合同,一般而言,债权人必须要求债务人的标的物特定,如果债务人的标的物不特定,则债权人的抵押权就可能无法实现。如果以正在建造中的房屋作为抵押权的标的,那么在建房屋在工程期间每天都在发生变化,我们便无法确定抵押权的标的究竟是什么,并且在建房屋在建筑形态上表现为建筑材料,在工程尚未完工以前并没有多大价值,通过交易债权人也很难获得与建成房屋抵押登记实现抵押权所期望的价值,而已经建成的房屋则可以满足上述要求。所以在建房屋抵押权的标的为将来建成的房屋。其次,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合同与建成房屋抵押登记合同不同。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抵押权成立与生效的时间上,已经建成房屋抵押合同与抵押权的成立具有统一性,经过抵押登记后抵押权生效。而在建房屋抵押是以将来建成的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其抵押合同是以获得将来权利为目的的协议,而不是现在就能获得的权利,其抵押权虽然能与抵押合同在设立时一并成立,但其生效则只能在房屋建成并经过登记后才能生效。从这个意义上说,在建房屋抵押合同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因为现实生活中的“胡子工程”和“烂尾楼”其期限已经完成而条件并未成就。只有在条件成就时权利人经过登记方可实现其权利。
由于我国登记机关的原因,在建房屋抵押经常出现当事人向政府、房产局报批的行为。这一行为不是登记行为,因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房屋抵押必须经过登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8、49条分别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所以房屋抵押必须经过登记。由于在建房屋抵押标的是将来建造的房屋,不可能在房产局办理权属登记,因此只能办理在建房屋抵押的预告登记。为什么要办理抵押预告登记?因为当事人间设立、变更或消灭物权,都会涉及第三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这就需要公示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交付,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登记。通过登记使第三人了解房屋抵押的情况,知道谁是抵押债权人、谁是抵押人及其相关详细信息。如果房屋抵押不采用一定的公示方法表明某人享有某种物权,则极有可能使第三人与当事人遭受损害。在在建房屋抵押中,债权人应当知道该在建房屋是否设定抵押以及设定的第几顺位的抵押,关系到抵押权人将来能否实现其抵押权。因此,法律要求当事人在设立房屋抵押时,必须通过登记的方式,使房屋抵押的事实能够为第三人所知悉,一方面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维护,另一方面也使第三人不至于在房屋抵押中蒙受损害,从而维护抵押权利人与相关当事人的利益。因此无论是已建成的房屋还是在建房屋都必须进行登记,而在建房屋则应当进行预告登记。所以当事人向政府、房产局报批的行为因缺乏法律依据,缺乏登记程序,缺乏为第三人查阅知晓的方式而不是登记行为,其所设立的房屋抵押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受法律的保护。从而警告在建房屋抵押当事人在抵押时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应当进行预告登记,增强公民的私法意识,维护自己的权利,突出法律所规定的登记行为。
二  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预告登记制度为德国民法所创立,我国学术界将其翻译为预告登记、预登记、暂先登记等。预告登记是不动产登记法上与本登记相对应的一项登记制度,是为了保全一项登记请求权而为的一种登记(蔡耀忠主编:《中国房地产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4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获得将来建成房屋或者抵押顺位的请求权而进行的提前登记。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与建成房屋抵押登记的区别在于:建成房屋抵押登记是抵押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以建成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所进行的抵押登记,在债务人不清偿债务时,从房屋变价的价款中优先受偿;而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是为了保全抵押权人获得将来建成房屋为抵押标的的请求权。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作出后,并不立即导致房屋抵押权的实现,而只是使预告登记申请人取得一种请求将来发生房屋物权抵押的权利。纳入预告登记请求权,对后来发生与该项请求权内容相同的房屋物权的处分行为,具有保全的效力,以确保将来发生该请求权所期待的法律结果。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实质是预告登记债权人约束预告登记债务人使其承担将来建成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的义务。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效力表现在:1,顺位优先的效力。如甲将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抵押与乙,并进行了预告登记,在存在在建房屋余值的情况下又抵押给丙,丙也进行了预告登记。此后,不管甲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还是没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甚至破产,在甲履行债务时,则乙抵押预告登记的顺位优先于丙。但我国法律违背私法自治的原则,规定抵押人必须以在建房屋的全部作为标的物,这不利于抵押人充分利用其财产。2,警告的效力。由于在建房屋预告登记具有顺位优先的效力,所以第二顺位及其下的顺位的抵押权人为了确保自己的抵押权得以实现,必须对抵押人的资质和信用进行审查,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就能提供抵押人的详细情况,警告顺位在后的抵押权人谨慎从事以决定是否提供担保,从而避免上当受骗。3,保全权利的效力。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后,虽然抵押预告登记债务人已经承担了债法上抵押房屋的义务,但抵押预告登记债权人除债法上的请求权外,并无排斥债务人再进行抵押的权利。如果抵押预告登记债务人再为抵押行为,则可能对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债权人不利。法律为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保全抵押预告登记债权人获得房屋的请求权,规定在拍卖或变卖在建房屋价款中优先受偿。因此,在建房屋保全权利的效力是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最重要的效力。如果在建房屋抵押不进行预告登记,则抵押权利人不享有将来建成房屋的请求权,更不能从变价建成房屋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其抵押权就不能实现。所以,在建房屋抵押权人在抵押时,应当进行预告登记,以获得法律的保护。而我国尚无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制度,实践中有确立这一制度的必要,以保护预告登记债权人的利益。
总之,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并不产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从拍卖在建房屋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法律后果,而只是对将来建成房屋所作的一种事先约束,以约束债务人以将来建成房屋作为抵押标的物。在房屋建成后,债务人有履行在建房屋抵押合同规定的义务和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的责任,配合在建房屋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向房屋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登记,转变为房屋抵押登记,从而实现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时,以拍卖、变卖建成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

On Advance Mortgage Registration of Buildings under Construction
Jiang Yonghua
Abstract:Through the object of the buildings under construction,determining the nature of the mortgage contracts of these buildings and discussing the common problems of advance mortgage registration of buildings under construction in China,this paper draws the conclusion that the corresponding right holder of advance mortgage registration can have a claim for the mortgage registration of the buildings when the construction is finished in the future.Thus they can lay the basis for the mortgage registration of the constructed buildings and enjoy the preferential compensation from selling off the mortgaged buildings when the mortgager fails to fulfill his obligation.

Key words:Buildings under construction;Mortgage;Advance Registration.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等四个规定和办法

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机关财务管理规定等四个规定和办法
建设银行


总行机关财务管理规定
为了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政策,遵守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标准和范围,厉行节约,勤俭办事,充分调动各方面当家理财的积极性,达到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利用率的目的,特制订本规定。
一、财务管理体制及职责
总行机关的各项财务开支,实行由机关行政财务集中核算和各职能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财会部是统管总行机关各项费用的核心部门。其主要职责:审查机关行政费用的管理办法及开支标准,核批年度计划,指导行政财务的业务工作。
机关行政财务是各项费用支出的具体核算承办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后,行政财务由机关服务中心代理其职能。其主要职责:制定机关行政费用的管理办法及开支标准,编制年度费用计划;根据财会部核定的年度计划,组织机关财务核算;协调内部财务关系;执行国家制定的各项财
务制度;汇总编制年度经费计划;经办费用的请领、报销、核算业务;编制财务决算、报表;整理财务资料。
总行办公室、人事部、教育部、计算中心、国际部是总行机关费用分管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负责分管归口费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归口费用管理办法的制订完善,按照国家财务规定在服务中心下达的计划额度内掌握费用的支出。
凡有条件实行独立核算的部门,应从行政财务划出。
二、管理分工
(一)服务中心分管以下费用:
1.营业费用。
2.营业外支出。
3.固定资产。
4.应付福利费。
5.低值易耗品。
(二)办公室分管以下费用:
1.宣传费。
2.公杂费中的报刊订阅费、业务书籍购置费等。
3.会议费。
4.法律咨询费和诉讼费。
(三)人事部分管以下费用:
1.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
2.离退休人员的工资,易地安家补助费及丧葬费。
3.管理提取的养劳保险统筹费。
4.审批职工调动、探亲的差旅费。
5.审定职工直系供养亲属资格。
(四)国际业务部分管费用中的外事费。
(五)教育部分管机关人员的教育培训经费。
(六)计算中心分管以下费用:
1.电子机具运转费。包括:计算机用的纸张、色带、软盘等。
2.计算机购置费、维修费。
3.软件开发费。
三、财务开支的计划管理
每年11月中旬以前,各部室提出下年度费用计划,报送归口分管部门,各归口分管部门汇总平衡后,于11月底前报送服务中心,由服务中心汇总编制机关财务收支计划上报财会部审查,报行领导审批。
服务中心根据财会部审定的计划,将费用限额分解下达各有关归口部门控制使用。
各归口分管部门需要追加费用限额时,应提出书面报告,报送服务中心。追加费用在计划限额20%以内的,由财会部审批,追加费用在20%以上的由分管财会部工作的行领导审批。如需追加机关费用总额时,由服务中心提出书面报告,交财会部审查,行领导审批。
四、营业费用中主要支出项目的管理
(一)公杂费中办公用品(包括日常办公用品、零星办公用具等)实行限额控制的办法。
除新增人员按规定配备一套办公用具外,日常办公用品按标准包干到部,每月由各部填报需求计划,机关服务中心负责统一采购、发放,各部不得自行在外采购物品。
(二)差旅费
差旅费的开支标准按财政部或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电话费
根据机关服务中心电话管理办法核定各部门应装电话的台数,按人核定指标包干到部,由各部掌握使用。
每月由电话班分部门列单交财务结算。
(四)会议费
凡列入年度会议计划的会议由主办部门根据会议级别、参加会议人数、天数及伙食、住宿标准等编制会议预算,经办公室审批后,交财务处执行。
(五)招待费按财会部核批的计划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职工医疗费
总行职工医疗费一律实行定额包干管理。年初一次发给职工,超支部分按比例报销,节余部分归己。
(七)职工家属医疗费。实行比例管理。

总行机关职工医疗费包干管理规定
根据“医疗费应由社会、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为更合理地管理医疗经费,节约开支,保证职工的基本医疗,结合总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行职工医疗费一律实行定额包干管理。年初一次发给职工每人1200元。节余部分归己,超支部分按比例报销。标准如下:
(一)工龄10年(含10年)以下者,超支部分报销85%;
(二)工龄11年至20年(含20年)者,超支部分报销90%;
(三)工龄21年至30年(含30年)者,超支部分报销95%;
(四)工龄31年以上者,超支部分报销100%;
(五)主任级以上领导干部,超支部分报销100%;
(六)离休职工报销100%,退休职工按相应工龄年限的档次报销医疗费。
调入或调离建行的职工,以正式办理手续的当月计(结)算医疗包干费。
二、建行职工一般应在机关医务室就诊。药品按国家规定价格收费。如需要到医院治疗者,须经机关医务室同意,应到合同或指定医院——解放军301医院、复兴医院、协和医院就诊。到中医医院或市属专科医院就诊,须经医务室同意批准。
患急重病可到住地附近区以上医院就诊(需有急诊手册及处方底方),病情稳定后,要及时转到合同医院。
到外埠出差患病应到县以上正式医院就诊。职工不按上述规定就诊,所支付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三、职工患危重病凭“住院通知单”,可住院治疗。一般应到合同医院,特殊疾病也可到中央和市属综合医院或专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费超过包干定额部分按第一条的规定报销(危重病参阅附件)。
四、职工门诊需做100元以上特殊项目检查,如CT彩超、核磁共振等,须经医务室批准。检查费用参照本规定第一条执行。
五、职工因公或见义勇为致伤致残,医疗费根据情况,特殊处理。
六、职工医疗费超过包干定额部分,可持医务室“取药收费收据”或“医院收据并附处方底方”(急诊凭急诊手册及处方底方),交医务室进行核定签字后到服务中心财务部按比例规定报销。
七、职工住院治疗前,应持“住院通知单”经医务室和服务中心领导批准,由服务中心计划财务部开据支票再办理住院手续。出院后,凭医院医疗收据,经医务室审核后到服务中心财务部报销。
八、职工常规体检每1~2年进行一次(局以上干部按卫生部规定每年在合同医院体检一次),女职工妇科检查每年进行一次,牙科检查治疗每2~3年进行一次,以上检查由医务室统一组织,费用由行里支付。
九、下列各项目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一)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及部分自费药品的自费部分(参照(89)西公字第9号、(92)西公字第19号、(93)西公字第12号)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器官移植、安装人造器官、肾透析,100元以上大型物理检查,仍按本规定第三、四条执行。
(二)就诊时的挂号费、出诊费。
(三)住院期间的伙食费、陪床费及其他杂费。
(四)未经机关医务室同意,擅自在其他医院及各类门诊部、诊所等应诊的医药费、检查费以及在药店购买药品的药费。
(五)打架斗殴,违反交通规则及非公致伤、致残的医疗费等。
(六)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
十、总行机关职工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发现弄虚作假、违反规定者,除提出批评外,医疗费全部自理。
职工直系亲属及子女医药费报销不在此列,医院赞助费、公民义务献血经费不在此列,合同制职工及临时工医药费不在此列。
附:危重病范围:
1.各种恶性肿瘤
2.脑血管意外
3.各类心脏病合并功能不全
4.急性活动期肝炎
5.肝硬变合并腹水
6.消化道大出血
7.尿毒症
8.再生障碍性贫血
9.精神分裂症
10.红斑狼疮
11.其他不可预测的危重病

总行机关职工亲属医疗费报销的暂行规定
根据“医疗费应由社会、单位、个人共同承担”的原则,为了加强职工直系亲属医疗费报销的管理,本着合理分担,进一步节约开支的精神,对职工亲属医疗费报销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一、由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是指没有经济收入的子女、配偶或者60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以上人员可以到机关工会申请办理家属医疗费报销卡(以前年度申办的报销卡作废)。
二、总行机关双职工子女医疗费一律实行比例管理。
三、双职工均在总行(不含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的独生子女医疗费按照100%报销;职工一方在总行机关的独生子女医疗费可以报销50%;职工本人有两个以上子女的,总行机关职工指定负担其中一个子女的医疗费可以报销25%。
四、职工的父母是多子女的,其医疗费应由职工及其兄弟姐妹共同分担,我行只报销父母的25%,只有一个子女的父母医疗费可报销50%。
五、职工亲属必须在县、区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报销时需持我行医务室取药收据或医院收据并附处方底方,交行医务室进行核定签字后,持家属医疗费报销卡到财务按比例规定报销。
六、报销范围:中、西药费(国家规定自费药品除外)、治疗费、处置费。
七、由职工供养的父母、配偶需经人事部门确定,独生子女、多子女需经行计生办负责确定后,由机关工会发报销卡。每年1月份以前结清上年度医疗费。调入或调出建行总行职工以正式办理手续次月开始执行。

总行机关通讯设备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在保证金融通讯快速畅通的前提下,节约通讯经费开支,更好地发挥通讯设备为全行各部门服务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办公电话
(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后勤改革的不断深化,办公电话逐步打破包费制。
(二)行领导办公室安装国际直拨电话和分机各一部。
(三)部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安装国内直拨电话和分机各一部。因工作需要开通国际直拨电话,需经分管副行长批准。
(四)各处办公室八人以上的配直拨电话1部,分机4部;八人以下的配直拨电话1部,分机3部。
(五)所有办公室电话施加计费系统,实行月租计次、计时的收费方法。根据各部门的工作需要,同时依据计费系统的数据,实行各部门单独核算,定额承包,每人每年500元。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六)私人打长途电话,要经处领导同意,并按规定登记,费用自付。
(七)爱护电话设备,未经允许不能随便移机,自拉电话线,凡因个人原因造成话机丢失、损坏的,均由个人负责赔偿。
(八)使用电话要注意节约,通话前要考虑周全,通话简短明了,不聊天,不闲谈。
二、住宅电话
(一)改变现行公装住宅电话费托收无承付的付费方式,实行过户到个人,个人对邮电部门付费,公家按标准补助电话费的定额包干管理办法。补助电话费年初一次计发。节余部分归己,超支部分自负。标准如下:
(二)部主任、副主任住宅安装直拨电话一部,每月包干费用定额90元。
(三)符合公装电话标准的离退休干部比照在职同级干部包干标准计发。
(四)上述符合公装住宅电话的人员去世后,从第二个月起电话费补助予以取消。
(五)副主任级以上干部公装住宅电话须持有总行人事部任职通知和本人身份证由服务中心办理装机手续。
(六)公费安装住宅电话,目前只限于在职副主任级以上干部,夫妇双方均符合公费安装住宅电话条件的,由职务高的一方安装电话。
三、移动电话及寻呼机
(一)移动电话及寻呼机主要用于保障总行机关应付突发情况或完成紧急任务,要定人、定位、定标准严格控制使用范围。移动电话费按每台每月200元指标,核给各有关部门,结余归各部门调节使用,超支部分由各部门自己负责调剂。
(二)行长、副行长配手持移动电话一部。
(三)行长秘书配寻呼机一个。
(四)特殊工作需要配备手持移动电话和寻呼机的部门或岗位,须写签报,经各部门主任和主管副行长两级审批后,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配备。
(五)由总行配备的所有移动电话和寻呼机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建档管理并支付费用;不符合上述配置条件的,总行不支付费用。
(六)使用者须爱护通信器材,不许随便拆卸。因个人原因造成移动电话、寻呼机丢失、损坏的均由个人照价赔偿。
(七)总行配备的移动电话和寻呼机的修理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负责。
(八)因工作调动,原岗位配置的移动电话和寻呼机不能带走,必须交回。
四、传真机及专用线路
(一)根据各部门实际工作情况,需要配置传真机(电传机)的单位,须写签报,经本部门主任和主管副行长两级审批,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到市话局办理手续,配线安装。
(二)传真机的费用含在办公电话每人每年定额包干指标内。
(三)爱护使用传真机等通信设备,不经允许不能随便移机,不能擅自变更传真机号。需要变更机号的,需报机关服务中心,待到市话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改动。凡因未办理手续,擅自移机变号造成市话部门停机罚款的后果自负。
(四)因工作需要使用数据、电传等专用线路的部门,须写签报经本部门主任和主管副行长批准后,由机关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手续,与电信部门签定协议,统一支付费用,协助电信部门配线安装。
上述通讯设备管理办法不含国际部,其管理办法因工作需要由国际部自行制定,实行单独结算。



1996年6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

中国 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




  2012年4月24日,中国和瑞典在斯德哥尔摩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文件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瑞典王国关于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的框架文件

(2012年4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应瑞典王国首相弗雷德里克·赖因费尔特邀请于2012年4月23至25日对瑞典王国进行正式访问。两国领导人就中瑞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加强战略合作深入交换看法,达成重要共识,同意发表框架文件。

  一、在1972年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会议发表《人类环境宣言》40周年之际,回顾全球可持续发展事业走过的历程,重申人类共同的利益和信念,坚定加强国际合作的决心,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二、面对国际金融危机不利影响和全球性问题不断加剧,各国更应重视经济发展同人口、社会、地球极限、环境相协调;坚持发展经济,改变不可持续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坚持社会公平正义、法治,确保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坚持以人为本,保持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三、中瑞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合作基础扎实,成效显著,前景广阔。双方愿本着相互尊重、平等互利的原则,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建立和发展长期、全面、高水平的伙伴关系,并将此作为两国合作的战略重点。

  四、双方将利用中瑞环境合作协调员会机制,进一步加强合作关系,并确立以下重点领域:污染物总量减排;保障城乡饮用水源地环境安全;包括汞在内的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污染防治;提升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健全环境监管体系。双方愿在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框架下继续开展合作,瑞方愿继续为该委员会提供资金与智力支持。

  五、双方强调科技创新对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促进在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清洁技术、可持续城市建设等方面的科研创新合作,加强科研人员交流,建立科研创新合作网络。双方愿在科研创新合作基础上,鼓励合作方实施包括技术示范在内的互利创新相关项目,加强企业参与,促进技术成果的产业转化与应用。双方将结合中瑞高新技术园区开展互补合作,建立以网络和孵化器合作形式的联合研究中心等合作平台,鼓励产业对接,开展全面、稳定与长期的合作。有关伙伴方也将鼓励加强现有的可持续城市发展伙伴关系。

  双方将秉承互利共赢理念,不断深化双边经贸领域的节能环保合作。加大双向投资力度,推进清洁生产、节能减排,大力发展低碳产业,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缓解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矛盾。中国商务部和瑞典外交部将在中瑞经贸联委会下设立经贸领域节能环保工作组,共同支持和推动两国企业和机构开展投资贸易合作,积极探索在中国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合作推动建立中瑞生态园,打造中瑞经贸合作的新亮点。中国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与瑞典企业、能源和通讯部分别牵头,在中瑞环境及能源技术合作机制下,共同支持和推动两国企业和机构开展技术和人员交流以及务实的投资合作。

  六、双方决定充分利用中国“十二五”规划和“欧洲2020”战略带来的契机,在中欧相关机制框架下开展能源、城镇化、节能减排、化学品和废物管理等可持续发展领域合作。

  七、气候变化是人类面临的共同挑战,要求各国加强合作,在可持续发展框架下有效应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京都议定书》是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政治和法律基础。中瑞欢迎2011年12月联合国气候变化德班会议取得的成果,包括关于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决定、启动绿色气候基金和建立“德班平台”,愿继续以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为指导,同国际社会一道落实有关决定,共同推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努力不断取得实质进展。同时,双方愿加强在气候变化领域的双边务实合作,共同提高低碳发展和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八、双方一致同意,201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办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将为在可持续发展和消除贫困背景下发展绿色经济、加强可持续发展机制框架提供机遇,并同意在大会及其筹备进程中加强沟通与协作,推动大会取得积极、务实成果。


                       二O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于斯德哥尔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