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七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关于公布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七种进口商品经营公司名单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计委(计经委),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进出口商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海关总署,广东海关分署:
橡胶、钢材、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棉花等七种进口商品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进口商品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4年第3号),外经贸部核定了部门和地方经营上述七种进口商品的公司名单,现予公布
,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各地方进口上述七种商品均可委托所核定的专业公司及综合性外贸公司代理进口;核定的工贸公司及物资公司仅限分别代理所属部门有关橡胶、钢材和羊毛的进口。所核定的经营棉花进口的地方公司限代理本市配额棉花的进口,目前均须通过海外网点采购,或委托中纺棉
花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
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本企业生产自用的上述七种进口商品,仍按《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1987〕外经贸资综字第01号)和相关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管理制度及办法办理。
三、使用贷款外汇(包括世行贷款和亚行贷款)进口上述七种进口商品不受核定公司限制,可由承担该项目的外贸公司经营,并按有关贷款协议和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四、易货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的进口经营管理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五、经济特区进口自用上述七种进口商品的外贸公司,由特区政府主管部门自行核定后报外经贸部备案。地方核定公司名单中的经济特区核定公司在不享受经济特区有关待遇的情况下,可代理所在省份上述有关商品的进口。
六、所核定经营进口上述七种商品的公司均应加入有关商品的进出口商会分会,并服从有关商会分会的协调和监督。
七、如遇特殊情况须报外经贸部批准后方可办理。
八、对违反上述规定和国家有关法规的核定公司,外经贸部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分直至取消其核定公司经营资格或单项商品的进口经营权。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文有抵触者,以本文为准。
附件一:部门核定公司名单
橡 胶: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中国化工建设总公司
钢 材: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机械设备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钢铁工贸集团公司
木 材: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包装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胶合板: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轻工业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工艺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羊 毛: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土产畜产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南光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纺织物资总公司
腈 纶: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丝绸进出口总公司
中国海外贸易总公司
中国华润总公司
棉 花:
中国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中纺棉花进出口公司)
附件二:地方核定公司名单
橡胶:(74家)
北京市:北京市化工进出口公司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中化天津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河北分公司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五矿化工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中化辽宁进出口公司
沈阳市:沈阳化工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市化工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民族经济开发总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化工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上海公司
江苏省:中化江苏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化工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
宁波市:中化宁波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技术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鞋帽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
厦门经济特区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物资集团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山东凯远实业发展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化工医药保健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中原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国际贸易公司
湖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化工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对外经济发展公司
广州市:广州市橡胶工业进出口公司
广州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深圳市: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民族对外贸易总公司
广 西: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化工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工商实业进出口公司
四川外贸进口公司
成都市:成都市化工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重庆化工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对外经济贸易发展公司
贵州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西 藏:西藏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化工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青海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新 疆:新疆机械化工五金矿产轻工进出口公司
新疆农垦进出口总公司
宁 夏:宁夏机械化工进出口公司
宁夏进出口公司
钢材:(55家)
北京市:北京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天津市:天津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五矿化工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沈阳市:沈阳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机械化工五矿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远达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江苏省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机械五金矿产医药保健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
浙江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五矿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五矿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山东省华隆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五金矿产机械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金环进出口总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外贸开发公司
广州市:广州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广 西:广西五金矿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外贸进口公司
成都市:成都市机械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西南技术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西 藏:西藏自治区外贸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机械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新 疆: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新疆农垦进出口总公司
宁 夏:宁夏五金矿产进出口公司
木材:(77家)
北京市:北京市土产进出口公司
北京工艺进出口集团公司
天津市: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天津土产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自治区进出口贸易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辽宁省工艺品进出口公司
沈阳市:沈阳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国际经济贸易开发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土产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土产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市对外贸易公司
南京土产畜产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林业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发展公司
厦门经济特区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山东凯远实业发展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国际贸易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广州工艺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深圳市:深圳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深圳市物资总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
广 西:广西进出口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广西土产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成都市:成都市土产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重庆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西 藏:西藏自治区包装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市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西安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土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商业对外贸易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青海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新 疆:新疆粮油食品土产医保进出口公司
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公司
新疆农垦进出口总公司
宁 夏:宁夏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宁夏进出口公司
胶合板:(20家)
北京市:北京市土产进出口公司
天津市: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土产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省对外贸易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土产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家具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经济特区贸易有限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土产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广州轻工业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深圳市:深圳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广 西:广西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
西 藏:西藏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羊毛:(34家)
北京市:北京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市针棉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天津市: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天津地毯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大连市:大连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
上海市畜产进出口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东星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宁波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针棉毛织品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畜产品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畜产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州市:广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深圳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西 藏:西藏自治区土畜产进出口公司
腈纶:(71家)
北京市:北京市国际贸易公司
北京针棉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天津市: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
天津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河北省:河北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河北省进出口贸易公司
山西省:山西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内蒙古:内蒙古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辽宁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辽宁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沈阳市:沈阳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大连市:大连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吉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吉林省对外贸易进出口公司
长春市:长春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黑龙江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黑龙江省进出口公司
哈尔滨市:哈尔滨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上海市: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对外贸易公司
江苏省:江苏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省对外贸易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市:南京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宁波市:宁波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省:安徽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安徽省畜产进出口公司
福建省:福建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福建宏达进出口公司
厦门市:厦门中贸进出口有限公司
厦门信达进出口贸易公司
江西省:江西省针棉进出口公司
江西省物资集团公司
山东省:山东省对外贸易总公司
山东省华隆进出口公司
山东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青岛市:青岛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河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河南省化纤毛麻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湖北省服装进出口公司
湖北省中原国际友谊贸易公司
武汉市:武汉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湖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湖南省化工进出口公司
广东省:广东省纺织品进出口(集团)公司
广东省丝绸进出口公司
广州市:广州市纺织工业联合进出口公司
深圳市:深圳对外贸易(集团)公司
深圳工业品贸易集团公司
海南省:海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海南省纺织工业总公司
广 西:广西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广西丝绸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四川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四川省对外经济贸易总公司
成都市:成都市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重庆市:重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贵州省外贸进出口公司
贵州省纺织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云南省进出口公司
云南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西 藏:西藏自治区包装进出口公司
陕西省:陕西省纺织进出口公司
西安市:西安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甘肃省:甘肃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青海省:青海省国际经济贸易公司
青海省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新 疆:新疆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新疆农垦进出口总公司
宁 夏:宁夏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棉花:(3家)
北京市:北京九达纺织集团公司
天津市:天津市纺织工业供销公司
上海市:上海市纺织原料公司
1995年6月2日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市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决定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市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决定 第7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令
第74号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焦作市市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6年3月30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毛超峰
2006年4月12日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调整情况,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焦作市市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第二十三号令)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章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市直各事业单位应积极配合市人事行政部门做好聘用合同制的实施工作。具备条件的单位应成立聘用工作组织,专门负责本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工作。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人员的聘用、考核、续聘、解聘等事项由聘用工作组织提出意见,报本单位负责人员集体决定。
二、第二章第十一条修改为:聘用合同分为四种类型:3年(含3年)以下的合同为短期合同,对流动性强、技术含量低的岗位一般签订短期合同;3年(不含3年)以上的合同为中期合同;至职工退休的合同为长期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为项目合同。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应聘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年限。聘用单位与受聘人员经协商一致,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可以订立上述任何一种期限的合同。
三、第二章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聘用单位应当与其订立聘用至该人员退休的合同。
四、第二章第十三条修改为:聘用单位与单位新进的人员需要签订聘用合同的,应在新进人员进入单位之日起15日内进行。合同中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试用期可以延长至12个月。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军队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等政策性安置人员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不约定试用期,聘用合同的期限不得低于3年。
五、新增加三条作为第二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应与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一)现役军人的配偶;(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三)残疾人员;(四)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五)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五条 在医疗期内的患病人员可缓签聘用合同至医疗期满。医疗期的确定暂时参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经指定的医疗单位确诊患有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精神病的,缓签期延续至前述情况消失,或者只保留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直到该人员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
第十六条 经单位批准正在脱产上学和出国人员,正在接受组织审查尚未作出结论人员,正在缓刑期间人员,可缓签聘用合同至上述情况到期。
六、第二章第十四条修改为第十七条:在首次签订聘用合同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的,单位给予其3个月的择业期。择业期满后未调出的,应当劝其办理辞职手续,对未调出又不辞职的,予以辞退。
七、第三章第十九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聘用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制度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聘用单位、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以上刑罚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七)符合国家人事部《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辞退条件的;
(八)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聘用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九)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胜任的;
(十)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十一)不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八、第三章第二十条修改为第二十三条:聘用单位因受聘人员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八、九、十款规定情形,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解聘的受聘人员。
九、第三章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一)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二)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1~4级丧失劳动能力的;(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四)患职业病以及现有医疗条件下难以治愈的严重疾病或者精神病的;(五)受聘人员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六)属于国家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十、第三章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人员可以单方面书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二)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三)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四)依法服兵役的。
十一、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外,受聘人员书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书面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受聘人员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在涉及国家秘密岗位上工作,承担国家和地方重点项目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技术骨干不适用此项规定。
十二、第三章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第二十七条: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在聘用合同中对培训费用没有约定的,单位不得收取培训费用;有约定的按约定收取培训费用,但不得超过培训的实际支出,并按培训结束后每服务1年递减20%执行。
十三、新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聘用合同解除以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个人不得无故不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十四、第三章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九条: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后违反规定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聘用单位的知识产权、技术秘密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涉密岗位受聘人员的解聘或者工作调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涉密人员管理的规定。
十五、第三章第二十七条修改为第三十一条:对被解聘人员的经济补偿,以被解聘人员在该聘用单位每工作1年支付其本人1个月的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低于本人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的,按被解聘人员同期国家规定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与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计算。
被解聘人员上年实际领取的月平均工资高于当地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
聘用单位分立、合并、撤销的,应当妥善安置人员;不能安置受聘人员到相应单位就业而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十六、第五章第三十八条修改为第四十二条: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对下列人员不得确定落聘(本人有书面申请的除外):(一)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二)复转军人到地方后工作不满3年的;(三)烈士遗属和现役军人配偶;(四)归侨和侨眷;(五)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6级伤残的;(六)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七)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八)配偶方已经下岗(失业);(九)离异受害方或丧偶抚养有未成年子女的;(十)持有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的人员;(十一)残疾人员;(十二)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
十七、第五章第四十条修改为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原有固定制职工,因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以及本人能力、身体不适应等原因未被聘用或未被安置新的岗位之前(包括培训进修)应实行未聘待岗制度。未聘待岗时间最长为3年。
职工在未聘待岗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不保留原岗位待遇,不参加年度考核和晋职升级。第一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固定部分和活工资部分,下同)的80%;第二年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60%,国家和省规定的津补贴按最低职务标准发给;第三年发给适当生活费,最低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如待岗期满后仍未找到新岗位或未被安置新岗位的落聘人员,实行聘用合同制的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予以辞退,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
对在本单位及国有单位工作已满25年或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已满10年且年龄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已不足10年的未聘人员,如待岗期满仍未被安置岗位,单位应继续发给适当生活费至内部离岗休养或退休,不得解除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十八、第五章第四十一条修改为第四十五条:原正式职工未被聘用上岗的,在待岗期间应当通过学习提高业务素质,积极创造被聘用的条件。各事业单位应通过内部调整或安排临时性工作,为其提供不少于2次的上岗机会。
十九、新增加一条作为第六章第五十一条:下列聘用合同为无效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聘用合同;(二)利用欺诈、威胁等不正当手段订立的聘用合同;
(三)权利义务显失公正,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聘用合同;
(四)未经本人书面委托,由他人代签的聘用合同,本人提出异议的。
无效合同由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
二十、第五章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一、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月27日公布的《焦作市市直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合同制暂行办法》依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