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成府发〔2012〕3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3日
成都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作出的“大力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积极建设规范化服务型政府”的重大部署,加快建立起科学、客观、公正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体系,促进形成透明规范、科学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努力营造西部最优、全国一流、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政务服务环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领先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的发展取向和打造西部经济核心增长极的发展定位,坚持以提高政府服务发展、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为目的,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为关键,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通过建立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体系,引入外部评价机制,持续监测公众和企业对全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的满意度,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推动、社会主导的原则。
(二)坚持强化服务、公众满意的原则。
(三)坚持公开透明、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评估区(市)县政府、市政府部门及管理单位的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工作。
第二章 区(市)县政府评估内容
第五条 公共服务成效
(一)公众对公共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服务、医疗卫生、住房保障、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交通、公共文化和体育、环境保护等公共服务的实施和效果。
(二)企业对公共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劳动就业服务、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交通综合运输、环境保护、社会信息网络建设等公共服务的实施和效果。
第六条 政务服务成效
对政务服务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政务服务窗口建设、政务服务流程再造、政务服务事项规范、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的实施和效果,政务服务的意识和水平。
第七条 政务公开成效
对政务公开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行政权力公开、行政决策公开、办理事项公开、办事流程公开、管理制度公开的实施及效果,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政务公开社会监督机制的建立和效果。
第八条 电子政务建设成效
对电子政务建设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政府网站建设、在线办事、网上民意调研、网上政策解读、网上咨询、领导信箱办理的实施和效果。
第九条 改革创新成效
对改革创新成效的评价指标包括:创新体制机制、推进简政放权、优化机构设置、强化基层服务的情况和效果。
第十条 政策法制环境
对政策法制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政策的完善程度、政策的一致性与稳定性、政策法规的执行程度。
第十一条 社会文化环境
对社会文化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市民对外来人员的友好度、市民的诚信度、企业对市民价值观念的接受度以及市民素质、社会文化氛围。
第十二条 经济发展环境
对经济发展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经济的稳定性、城市的开放度、资本市场的成熟度、技术开发能力以及各类人才的供给状况、经济社会发展对资源的消耗利用情况。
第十三条 市场竞争环境
对市场竞争环境的评价指标包括:投资获利程度、市场监管力度、产业链构建的完整度、行业竞争环境。
第十四条 区域辐射功能
对区域辐射功能的评价指标包括:现代产业体系发展情况、优势产业的集聚能力以及对周边地区和产业的辐射带动能力。
第三章 市政府部门及管理单位评估内容
第十五条 政务服务成效
对政务服务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建设政务服务窗口。建设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窗口,实行透明化、开放式办公。
(二)集中审批和服务事项。推进审批和服务事项集中办理,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式”办理。
(三)再造政务服务流程。以满足公众需求为导向,科学设置办事环节,优化行政流程,提高行政效率。
(四)规范政务服务事项。清理并规范政务服务事项,制定并公布政务服务目录和服务标准并严格执行。
(五)提升政务服务意识和水平。工作人员具有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以及较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十六条 政务公开成效
对政务公开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拓展公开内容。
1.行政权力公开。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运行流程图,并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和网上政务大厅公开。
2.行政决策公开。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改革方案、重大政策措施、重点工程项目,在决策前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采纳情况。
3.办理事项公开。在部门网站和网上政务大厅全面公开办事依据、标准、程序、承诺和监督等内容。
4.管理制度公开。内部管理制度完善,并在部门网站、网上政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公开。
(二)完善公开制度。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等政务公开制度,对重大事项、社会关注热点、重大突发事件、公共政策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及时发布并接受公众公开咨询。
(三)规范公开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格式标准,及时、全面、准确公开各类政务信息。
第十七条 电子政务建设成效
对电子政务建设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完善网站建设。加强网站建设,网站功能齐备、界面清晰、互动性强、方便快捷。
(二)推行在线办事。大力推进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网上办理,实现网上办理审批、处罚、缴费、办证等事项。
(三)开展民意调研。对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热点问题在网上广泛收集公众意见和建议。
(四)实施政策解读。及时在部门网站解读涉及公众和企业利益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五)提供网上咨询。开辟网上咨询专栏,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常见问题资料库,快速准确解答公众咨询。
(六)做好领导信箱办理工作。设立领导信箱,对公众来信认真办理并及时回复。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成效
对依法行政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清理行政权力。建立动态清理机制,定期清理并公布行政权力事项并严格执行。
(二)严格行政执法。严格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责任,依照法定程序办事。
(三)规范行政复议。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落实行政问责。健全以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重点的行政问责制度,严格行政决策责任、执行过错责任和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
(五)完善接访制度。完善群众接访制度,妥善解决涉及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第十九条 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成效
对行政决策机制建设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建立专家咨询制度。邀请专家参与重大公共决策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和部分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参与重大项目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确保行政决策的正确性和科学性。
(二)执行合法性审查制度。加强行政决策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事项,一律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做出决策。
(三)坚持集体讨论制度。行政决策应当经部门办公会议充分讨论并集体做出决定。
(四)推行决策公示制度。对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正式出台前都要向社会公示。
(五)健全决策评估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制度、成本效益分析评估制度,及时评价行政决策实施的成本和效益以及与社会实际的符合程度。
第二十条 履职成效
对履职成效的评价主要是对如下工作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一)创新体制机制。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敢于改革、勇于创新。
(二)转变政府职能。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精简行政管理权限,切实将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转移给市场、社会组织和自治组织承担,强化政府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能。
(三)优化机构设置。顺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协调的要求,科学、高效地设置机构。
(四)创新工作方式。按照面向基层、强化基层、服务基层的要求,简化行政环节,实行开放式办公,推进贴近式服务,构建以公众需求为导向的政务服务模式。
(五)准确履行职责。全面、准确履行职责,无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现象。坚持一件事由一个部门负责,部门协调机制健全。
(六)落实民生目标。制定完善惠民利民的办法和措施,全面完成各项民生目标任务。
第四章 评估方法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
市规服办、市监察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市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工作,由市规服办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特邀监察员组成评议小组作为评估实施主体负责实施,由市监察局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公众和企业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二条 数据采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价指标体系的数据主要通过问卷调查、对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评议小组成员专业评价等方式采集。
第二十三条 评分标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结果满分为100分,其中问卷调查满意度评价占50分,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结果占20分,评议小组成员专业评价结果占30分。
市规服办、市监察局要按职责分工制定具体的评分细则。
第五章 评估结果及应用
第二十四条 评估报告形成
第三方专业机构将各项指标测评数据,市监察局将对政务服务窗口实地暗访观察结果交由评议小组进行综合评估。市规服办根据评议小组的综合评估结果形成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年度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反映被评估对象各项指标的测评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意见及建议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评估结果应用
市规服办将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年度评估报告报送市委、市政府,并在市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市监察局将评估结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意见及建议等通告被评估对象。
第二十六条 目标管理
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评估结果纳入市委、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体系管理。
第二十七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由市规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一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0〕2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确保我市质量奖评定工作与国家质量奖、福建省质量奖评定工作相互衔接,经厦门市第11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未曾获得过市质量奖的组织,如获得国家质量奖或福建省质量奖,视同获得厦门市质量奖,并给予同等奖励,且不占用厦门市质量奖名额指标。”
二、《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修改后的《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
(此件主动公开)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广大组织建立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表彰在质量管理、经营绩效、服务绩效等方面取得突出成就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根据《中共厦门市委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品牌带动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要求,借鉴国内外开展质量奖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厦门市质量奖是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厦门市质量奖以促进组织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为宗旨,自愿申请,严格标准,科学、公正、公平、公开评定,通过大力推行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提高我市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三条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为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卓越绩效评价准则》,涉及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以及经营结果等七个方面。评定标准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及其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四条 厦门市辖区内除国家机关以外的组织均可参加厦门市质量奖评定。
第五条 厦门市质量奖为年度奖,每两年评定一次,每次获奖总数不超过三家。
未曾获得过市质量奖的组织,如获得国家质量奖或福建省质量奖,视同获得厦门市质量奖,并给予同等奖励,且不占用厦门市质量奖名额指标。
第二章 评定机构、职责
第六条 厦门市质量奖通过组织专家评定,由厦门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下属的厦门市品牌评价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价办,设在市质监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厦门市质量奖评定设立专家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评委),由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权威性的质量专家、企业管理专家、知名学者、行业人士和政府有关人员等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厦门市质量奖评定过程的事项;
(二)研究拟定审批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制定评定工作程序等工作规范;
(三)按照评定标准实施评定,并评定结果,向市政府提请厦门市质量奖建议名单;
第八条 评价办在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实施指南、申报组织行业分类标准、工作程序、管理制度等;
(二)组织制(修)订专评委委员资质标准及管理制度;
(三)建立专家库并进行选拔、培训、考核;
(四)组织编制厦门市质量奖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国际先进质量奖评定标准的跟踪研究;
(五)负责受理厦门市质量奖的申请、组织评定、公示以及宣传、推广和培育工作;
(六)调查、监督申报及获奖组织的经营管理实况、企业道德及其社会责任等。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定方法
第九条 申报厦门市质量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或提供公共服务三年以上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二)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已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行业体系认证,质量工作成绩显著;
(三)企业产品拥有自主品牌,产品标准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在提升自主品牌的科技含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快绿色、节能、环保、生态型产品自主品牌建设,促进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建设中成绩显著;
(四)具有杰出的经营业绩或社会贡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其经营规模、实现利税、总资产贡献率居国内同行业前列;
(五)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社会声誉。
(六)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厦门市质量奖:
1、国家规定应取得相关证照而未取得;
2、近三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3、近三年国家、省、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存在严重不合格或质量事故的情况;
4、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十条 在同一标准要求下,评价办根据当年评定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评定标准实施指南。
第十一条 评定内容包括组织资格审核、材料评审、现场评审、综合审议等。
第十二条 评定评分设定标准分,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的评定得分不得少于设定标准分,若当年申请组织的总评得分低于设定标准分,该奖项将空缺。
第十三条 已获得厦门市质量奖称号的组织五年内不再参评。
第四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评价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每次厦门市质量奖的申报条件及工作安排,受理并审核组织的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根据自愿的原则,由组织填写《厦门市质量奖申报表》,按照厦门市质量奖评定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提交自评报告,同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六条 厦门市质量奖评审由专评委负责,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专评委对组织提供的材料和生产现场进行评审,对照评定标准逐条评分,形成评审报告,提交申报组织综合得分排序和拟奖组织建议名单。
第十八条 厦门市发展品牌经济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获奖组织建议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市政府审批、颁发厦门市质量奖,并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权利、责任与监督
第十九条 获奖组织有权宣传和享用厦门市质量奖的荣誉,优先享受厦门市品牌带动战略的其他优惠政策。有义务宣传、交流其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和作法。不断制定应用提高质量水平的新目标、新理论、新方法,创造出具有本组织特色的质量管理实践和经验。
第二十条 凡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厦门市质量奖荣誉的,市政府将撤销其称号,收回奖杯、证书和奖金,并予以曝光。
第二十一条 参与厦门市质量奖评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要严于律己,公平公正,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定,并依法保守组织的秘密。对在评定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机构或个人,取消其评定工作资格,并提请其主管部门或所在工作单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品牌评价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