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直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直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资产营运机构:
现将《江门市直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江门市直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产权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动企业产权合理重组、盘活国有(集体)资产存量,防止国有(集体)资产流失,保证产权交易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直范围内的产权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产权交易: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集体企业(单位)的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公司中国有(集体)的股权和其他产权有偿出让或受让的行为。
第四条 江门市资产管理委员会是江门市产权交易的管理机关,负责贯彻和实施国家和省有关产权交易政策;监管产权交易市场;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利益关系;确保产权交易规范有序进行,依法处理产权交易中的争议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条 产权交易应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保护交易双方及有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产权交易中心职责
第六条 江门市产权交易中心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是国有(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交易和其他产权交易的合法场所。
第七条 产权交易中心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二)审查进场交易双方资格;
(三)审查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的资格及转让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和真实性;
(四)为产权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发布和传递产权交易信息;
(五)保守交易双方的商业秘密,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六)协调交易双方的关系,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等中介服务;
(七)做好产权交易过程的组织工作;
(八)向有关部门提供有效的产权交易文书,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九)定期向市资产管理部门报告产权交易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产权交易范围
第八条 产权交易范围:
(一)国有(集体)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整体或部分产权(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转让;
(二)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国有(集体)股权转让;
(三)依法批准的其他产权转让(包括:其他组织形式企业的产权转让;兼并企业的产权变更,抵押和担保的资产变更,单位的不良资产转让等)。
第九条 下列产权禁止交易: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稀有金属开采企业、国家专营专卖行业的企业及其他关系国计民生、国家禁止转让的企业(单位)的国有产权;
(二)产权关系不清的;
(三)处置权限有争议的;
(四)正在进行诉讼、行政处理、仲裁的;
(五)合法契约约定期限内不得交易的。
第四章 产权交易方式、程序
第十条 产权交易可以选择下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
(二)竞价拍卖;
(三)招标转让;
(四)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出让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和集体企业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国有(集体)股权,由拥有产权(股权)的单位向资产管理部门申报,按规定的程序审批后,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二条 非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由产权拥有者自行决定向产权交易中心申请产权交易。
第十三条 企业产权交易,应按以下程序:
(一)由交易双方分别向产权交易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填写有关表格。出让方提出交易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1、产权出让申请书;
2、出让方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3、批准出让企业产权的批文;
4、其他相关材料。
受让方提出受让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文件:
1、购买企业产权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的资格证明或其他有效证明;
3、资信能力证明;
4、其他相关材料。
(二)产权出让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出让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必须经市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后作为确定转让底价的依据。
(三)出让方应当根据评估结果拟定产权出让的转让底价,转让底价应报市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四)产权的受让方应当是境内外具有购买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社会团体。
(五)产权交易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
(六)成交双方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按规定签订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并经产权交易机构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 产权交易必须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以公开的方式进行,市资产管理部门、工商、税务、银行、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应凭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成交确
认书和产权转让合同给交易双方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产权交易合同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出让人、受让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姓名;
(二)交易标的内容;
(三)交易的成交价格、价款的支付时间和方式;
(四)债权债务处理方式;
(五)职工安置方式和所需资金来源;
(六)交易税费的负担;
(七)合同变更、解除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法;
(九)合同生效的条件及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转让,凡不经过市产权交易中心进行的,其产权转让没有法律效力;市有关部门不给予办理有关产权变更登记和工商变更登记。其经济损失由其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并追究单位法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
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将国有(集体)企业产权、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公司国有(集体)股权进行场外交易的;
(二)产权交易双方互相串通、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集体)资产,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
(三)产权交易机构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
(四)在资产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造成评估失实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超越权限,擅自批准产权交易,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
(六)在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有限责任公司及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和其他产权交易期间,企业(单位)有关人员玩忽职守;或私分公物、滥发奖金造成国有(集体)资产流失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产权交易当事人对交易合同或其他交易事项发生争议时,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争议双方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九条 产权交易中心所收取的服务费按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对企
业产权转让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的通知
湖北省孝感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市人民政府若干事项议事决策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规范政府决策行为,强化决策责任,降低决策风险,提高决策质量,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城乡规划管理、市级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等事项的议事决策,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若干议事决策机构负责相关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实行议事决策事项责任制。
关系全局的重大事项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市人民政府审议决定的事项,由议事决策机构审议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
第四条 议事决策机构实行全体会议、主任(组长)办公会议等分级会议制度,集体审议决策重大事项。
第五条 拟提请议事决策机构全体会议和主任(组长)办公会议审议的议题,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应做好会前准备工作。对存在分歧意见的事项,由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将分歧意见报议事决策机构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审核,由其确定是否纳入会议议题。
第六条 议事决策机构研究决定的事项,需要以议事决策机构名义发文的,由议事决策机构办公室起草,经办公室主任、议事决策机构副主任(副组长)审核后,报议事决策机构主任(组长)签发。
不需以议事决策机构名义发文,但需各成员单位落实的具体事项,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应当根据会议的决定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议事决策机构所属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议事决策机构主任(组长)、副主任(副组长)签发。
议事决策机构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应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
第七条 议事决策机构实施重大决策坚持以下原则:
(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的方法,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
(二)民主决策。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做到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体现和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依法决策。按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重大决策应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
(四)利益兼顾。议事决策应当兼顾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公民个人利益,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决策公开。重大事项决策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除外;
(六)决策后评价。议事和重大事项决策后应当进行评价。
第二章 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土委),全面负责国土资源管理利用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九条 国土委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分管国土资源工作的副市长、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和国土资源、发改、监察、财政、人社、建设、环保、农业、商务、文体、审计、规划、安监、国资委、房管、城投等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国土委成员。国土委下设办公室,负责国土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条 国土委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委员会全体成员。
主任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国土委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规划、城投等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还可根据需要安排与议题相关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定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
(二)审定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和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计划;
(三)审议国土资源管理利用的重大事项、重大行政措施;
(四)审议解决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有关政策和办法。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规划的调整方案;
(二)审议全市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耕地面积区域的划定;
(三)审定国家、省级土地整理项目;
(四)审定重大项目土地使用权、矿业权的供应方式以及重大项目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或矿业权的出让底价;
(五)审议重大工业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的有关用地政策;
(六)审议全市基准地价的制定、更新、调整;
(七)审定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和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置办法;
(八)审定土地出让金的管理和使用办法;
(九)其他需要由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土地储备、开发利用、供应等按照市人民政府印发的相关规定执行。土地征收工作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定职权、按法定程序具体负责。
第三章 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管理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委会),全面负责城乡规划工作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十五条 规委会由一名主任、两名副主任、若干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组成。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和分管城乡规划工作的市政府领导担任。席位委员为市政府秘书长
、分管副秘书长和孝南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发改、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建设、环保、交通、水利、商务、安监、人防(地震局)、房管、城管、招投标、城投、消防、交警等机关和部门(单位)负责人。议题委员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议题涉及的地方、单位负责人。专家委员从专家库中抽选,一般根据议题内容和类型抽选2-3名相应专业专家。公众委员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区代表或群众代表,各1名。
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规委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城乡规划局,市政府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市城乡规划局局长任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第十六条 规委会实行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办公室主任会议分级议事制度。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包括主任、副主任、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和公众委员,参加人数不少于应到人数的2/3。
主任办公会议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规委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根据议题内容和类型确定的部分席位委员、议题委员、专家委员,参加人员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确定,报规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审定。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规委会办公室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参加人员为相关专家委员、市规划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邀请相关席位委员、议题委员参加。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议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草案;
(二)审议涉及城乡建设发展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
(三)审定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图则)、重要地段大型修建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城市设计;
(四)审定重要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重要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风景名胜区建设规划等;
(五)审议或审定其他重大规划事项。
第十八条 主任办公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定近期需要实施的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
(二)审定一般地段和中小型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小型城市设计和建筑景观;
(三)审定一般性专项规划和专业规划;
(四)审定城市雕塑、城市小品、景观灯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等规划设计;
(五)审定经营性用地容积率变更事项;
(六)审定规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议题主要包括:
(一)审查符合城乡规划的招商引资工业项目和拆迁安置项目的规划选址,并按程序将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
(二)审查城市临街建筑街景规划、小型建设工程项目、市政建设项目、临时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并按程序将审查意见报主任办公会议或全体会议审定;
(三)审查拟提交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或审定的项目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审定规委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规定,规委会建立专家库和公众代表库。对拟提交上会审议或审定的项目需先期采取论证会、审查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专家和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作为上会的附具材料。
第四章 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议事决策规程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资金管理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财政资金管理使用中事项的决策和协调。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财政的副秘书长、市财政局局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需召开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进行专题研究:
(一)提出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建议;
(二)提出重大专项支出建议;
(三)提出财政预算调整建议;
(四)动用预备费;
(五)审定人代会已通过预算之外的临时性支出;
(六)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认为应当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进行集体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五条 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六条 需要提交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应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具体审查方案,经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审查同意后,再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经领导小组研究通过的事项,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应及时提交相关会议讨论决定,经讨论通过后再按有关程序实施。
第五章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决策规程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决策实行委员会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财政、公安、监察、人社、编办、国土资源、建设、审计、规划、物价、工商、地税、房管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二十九条 委员会实行全体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全体会议一般半年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委员会主任或委员会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议题包括:
(一)审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审定涉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全局性的重大改革事项;
(三)审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奖惩办法、评价机制;
(四)需要由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和监察、审计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
(二)审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重大事项;
(三)调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四)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重大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方案;
(五)市级有条件事业单位向市场化、社会化转企改制的国有资产审批;
(六)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绩效评价考核和奖惩;
(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违规行为的处理;
(八)需要由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除本规程特别规定外,按《孝感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孝感政发[2007]17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议事决策规程
第三十三条 市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重大决策实行领导小组负责制。市人民政府设立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市长、分管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政府秘书长、分管副秘书长、国资、发改、监察、财政、人社、国土资源、建设、商务、审计、法制、规划、工商、国税、地税、房管、城投、国资营运机构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国资委,市国资委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第三十四条 领导小组实行全体会议和组长办公会议制度。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和主持;组长办公会议一般每两个月召开一次,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
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议题包括:
(一)审议全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审核市属重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项目;
(三)审定市属重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方案;
(四)需要由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 组长办公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召集和主持,副组长、办公室主任和监察、财政、审计、法制办等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可以安排相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组长办公会议议题包括:
(一)市级国有企业产权(资产)、国有控股(参股)公司的国有股份(股票)转让等重大事项;
(二)市属拟转让企业国有资产产权项目的转让方案;
(三)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过程中违规行为的处罚;
(四)需要由组长办公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市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2:市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3:市财政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附件4: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组成人员
附件5: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