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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市场交易行为能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樊斌杰

时间:2024-07-11 10:48: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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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的市场交易行为能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案情概况


2002年—2003年初,修水县饮食务公司经修水县人民法院判决,共欠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修水县分理处借款本息3724874.50元。2003年2月28日,修水县饮食务公司将其下属修水宾馆租赁给卢正标(个体经营户)经营,租赁期限为七年,年租金18万元,修水县饮食务公司每年返还卢正标装修费6万元,实际年年租金12万元。卢正标承租后邀匡俊金(县政法委离岗体养干部)、黄恢德(县财政局局长)、李德秋(修水县饮食务公司经理)、张家龙(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修水县分理处主任)、张燕(县百货商店下岗职工)等人入股,合伙经营。2003年元月,修水县饮食务公司委托九江华浔浔会计师事务所对修水宾馆的资产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02年12月31日。该月15日九江华浔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评估报告,委估资产评估值为5326941.23元。2003年3月18日,修水县人民法院裁定将修水宾馆的资产的64.29%执行给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修水县分理处,以偿修水县饮食服务公司的债务。2004年初,修水县委、修水县人民政府决定,修水县饮食务公司实行国有企业改制,将其资产变卖,用于安置职工,缴纳职工的社会保险金等。2004年4月15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委托修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修水宾馆的资产价格进行鉴定。5月8日,修水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得出结论:修水宾馆资产总变现值为人民币282.8万元。5月24日,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修水县分理处函告修水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我行已于2002年12月对修水县饮食服务公司起家行了起诉,为了使企业及时偿还我行贷款,我行同意委托修水县饮食服务公司对该企业的资产——修水宾馆进行公开拍卖,拍卖所得用于归还我行贷款。5月31日,修水县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同意修水宾馆的最低变现价值为282万元。7月1日,修水县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修水县分理处、修水县饮食务公司三单位向社会公示拍卖公告。公告内容为:根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改制精神,为解决企业资金及偿付银行贷款债务,县饮食服务公司经县工商银行起诉,县人民法院判决,并报县国资局批准同意后,决定将修水宾馆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价为285万元。公告后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04年9月24日,县国资局重新批准同意修水宾馆的拍卖底价为200万元。修水县人民法院、中国工商银行九江市分行修水县分理处、修水县饮食务公司三单位以同样的内容向社会公示了拍卖公告,所不同的是拍卖底价变了为200万元。公告后仅有卢正标一人报名竞买。10月28日上午,修水县人民法院、修水县国土资源局、修水县房产管理局、修水县公证处、工商银行修水分理处、修水县饮食务公司、修水县商业局七单位召开了关于修水宾馆出售的具体协调会。会议主要内容为:“修水宾馆出售经过三次公告,因只有卢正标一人报名,特邀请各单位协商解决。与会单位同意将修水宾馆以2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卢正标。”卢正标因个人资金有限,遂邀匡俊金、黄恢德、李德秋、张徐、张家龙、张燕等人共同购买。10月29日,修水宾馆买卖协议经修水县公证处公证。2005年3月,修水县房产管理局、修水县国土资源局分别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08年3月,修水县纪委成立305专案组,对卢正标等人购买修水宾馆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委托九江浔诚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对修水宾馆出售时(2004年9月22日)的价值进行评估。该公司的评估结论为:委估资产的评估值为339。93万元。5月19日,修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卢正标等人相互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合伙侵吞国有资产100多万元为由,指控其购买修水宾馆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向修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修水县人民法院于6月17日——18日进行了两天公开审理。7月11日,修水县人民检察院又委托九江浔诚会计司法鉴定所对修水宾馆的资产价值进行司法鉴定,鉴定基准日为2004年9月22日。7月22日,鉴定机构出具了鉴定报告,结论为在鉴定基准日的鉴定价值共计340。68万元。
辩护意见:被告人卢正标购买修水宾馆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一、九江浔诚会计司法鉴定所,不具有赃物评估资格,其对修水宾馆的资产进行评估结论不具价格公证性效力。
1、1994年4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计委为了进一步做好赃物估价工作,统一估价原则和估价标准,就赃物估价工作的有关事项联合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物价局(委员会)下发了《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定:国家计委及地方各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是赃物估价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指定的赃物估价机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案中需要对赃物估价时,应当出具估价委托书,委托案件管辖地的同级物价管理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委托估价的机关应当对《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进行审查,如果对同级价格事务所出具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书》提出异议,可退回价格事务所重新鉴定或者委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复核。经审查,确认无误的赃物估价鉴定结论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国家计委指定的直属价格事务所是赃物赃物估价的最终复核裁定机构。
2、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一九九八年五月四日 计价费 [1998] 776 号)第二、三、七、八条分别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价格系统价格事务所受理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各种涉案标的价格鉴定委托。”“按照国家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规定,价格事务所系统对接受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实行分级管理。”“各县(市、旗)价格事务所直接受理本县(市、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政府其他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刑事案件中涉及物品价格鉴定,一般应直接办理;其中案情重大、或者有疑难、或者价格鉴定标的数额巨大的,可移送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办理。”
3、1998年,国家计委办公厅针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性质如何界定的请示》(宁价发[1998]245号)复函(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 [1998] 847号)指明了以下原则:
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包括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指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国家机关(含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司法、工商、税务、物价、海关、边防、监察等国家司法、行政部门以及纪律检查、经济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各种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中涉及的扣押、追缴、没收、纠纷财物等涉案物品(标的)的价值进行的估价鉴定,物品价值估价鉴定最终以价格表示,在工作中通常也称价格鉴定;二是对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中出现的异议进行的复议、复核和复核裁定。
二、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行政部门特别授权、司法部门指定机构进行的价格鉴定活动,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是国家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证据材料。
三、涉案物品价格鉴定与生产、流通领域等非涉案物品的财产价格评估的性质不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也不相同。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不采用市场化管理方式,而实行依法指定的方式。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与一般的市场中介机构在组织结构、负责人任免、相互关系上都有很大的区别。
4、《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国清[2000]3号)明确规定:1997年,国家计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了《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 [1997] 808 号),规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所属的价格事务所是受执法机关委托进行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价格鉴证的唯一机构。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保留,县级以上每个行政区划内只设一个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为明确价格鉴证机构的性质,将全国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价格认证中心”。
5、《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是指,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仲裁机构(以下统称委托单位)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所涉及的各类有形物品进行的价格鉴定、认证和评估。”第三条规定“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规定“ 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机构,应当取得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或者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复核裁定机构资质证,并经省司法行政机关登记,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或者复核裁定工作。”
6、关于贯彻执行《江西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的通知[赣计价调字[2003]1173号 2003年11月28日] 第二条规定“价格鉴证机构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是国家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负责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的组织实施。”第三条规定“其他组织或机构不得继续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业务。根据《条例》规定,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外,其他任何部门或者组织不得批准任何机构或者组织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评估)业务。2004年3月底前,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组织颁发的中介机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中凡注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的一律予以取销。各级工商行政、价格主管部门在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核发、年审中,要对中介机构业务范围严格把关,对业务范围包括价格评估、咨询的,应在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中注明‘不含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评估’。价格评估、咨询类社会中介机构不得申办和进入司法鉴定人名册,更不能违法从事涉案物品价格鉴证工作。”第四条规定“未经价格鉴证机构鉴证的涉案物品,不得擅自拍卖、变卖或处理。各级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等案件以及其他各自管辖的案件过程中,遇有《条例》规定需要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物品,应当在案件调查、侦查、审理、裁决(定)、执行过程中和在拍卖、变卖或者以物抵债前,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和鉴证机构分级管理权限,委托相应的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不得委托未取得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的机构进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和评估。未经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涉案物品,任何单位不得拍卖、变卖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处理。”该通知的结尾部分规定“各级检察机关、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强贯彻执行《条例》的监督。对委托机关未按《条例》规定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价格鉴证的;对办案人员和有关当事人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非法干预价格鉴证致使鉴证结论严重失实的;对有关部门不及时予以办理产权登记过户等有关手续的;对价格鉴证人员在价格鉴证工作中泄露涉案秘密、影响办案的,出具虚假鉴证结论等违法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依照上述规定,辩护人认为九江浔城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不具有赃物评估资格,修水县人民检察院委托该机构对修水宾馆的资产进行评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评估结论不具价格公证性效力,依法不能作为国家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
二、公诉机关指控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与法不符,该中心于2004年5月8日出具的《关于修水饮食服务公司所属修水宾馆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符合法律的规定,该鉴定具有价格公证效力,依法应为国家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
1、《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的通知》(国清[2000]3号)明确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在办理各自管辖的案件中,凡涉及到需要对案件标的物进行价格鉴证的,都应由司法机关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鉴证,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等鉴证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应予认可。
2、2001年8月,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价格鉴证有关资质问题的复函已明确指出:《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的通知》(国清)[2000]3号明确规定: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为国家司法机关指定的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承办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业务”。“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房地产、土地价格等验证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符合相应评行业规定数量及条件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应予认可。若价格鉴证机构没有相应资质的评估专业人员,则应通过相关机构聘请相应专业人员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按照上述规定和我委关于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各级价格部门设立、经我委授权机构按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机构资质条件审核、核发《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书》的事业单位,即具有对刑事、民事、经济、行政及仲裁案件中涉及的各种所有制单位的财产、房地产、土地、股票、债券及无形资产等各类涉案标的进行价值鉴定的资质。
3、1999年6月17日,人事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人发(1999)66号]《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二条规定“本规定所称价格鉴证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登记后,从事涉案标的价格鉴定、认证、评估工作关键岗位上的专业人员。”第二十条规定“价格鉴证师根据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办理价格鉴定、认证、评估的需要,接受委托,执行相应业务。”依该规定,价格鉴证师王建华系价格评估专业人员对涉案资产具有评估资格。
4、国家计委计价格[(2003) 415 号2003年3月14日]《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价格认证中心是指国务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并经同级政府编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从事价格鉴定、价格认证、价格服务的事业单位。”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对业务职责进行了规定“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对刑事、民事、行政、经济等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鉴定。”“接受当事人委托,对诉讼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标的进行价格认证。”“接受市场主体提出的各类有形无形资产、各种商品和服务价格认证。主要包括依法对国有资产、房产、地产价格的认证,对各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价格的认证,对抵押物、拍卖物、过期无主物、留置物及保险理赔索赔等物品价格的认证,对需要认证的服务项目价格进行认证等。接受单位或当事人委托,对各类中介价格评估机构的结论进行认证。”依照该规定,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有权对修水宾馆的资产进行鉴定和认证。
5、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修水宾馆的资产进行评估是基于修水县人民法院的委托,这一事实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也予以了肯定。由此可知,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的资产的性质是涉案资产。对于涉案资产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有评估资质。
综上理由,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不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质与法不符,该中心于2004年5月8日出具的《关于修水饮食服务公司所属修水宾馆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符合法律的规定,该鉴定结论具有价格公证效力,依法应为国家机关办理案件的证据材料。
三、被告人卢正标购买修水宾馆的行为是国有资产交易行为,不构成贪污犯罪。
1、购买修水宾馆的行为是公开的市场交易行为。
2004年4月15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委托修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对修水宾馆的资产进行鉴定。尔后,以修水法院之名三次对外公告,公告上盖有修水县人民法院印章。10月29日,关于修水宾馆出售的具体协调会,不但修水县人民法院派人参与了监督,而且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商业局、公证处等单位也派人参加了修水宾馆的转让活动。由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卢正标等人购买修水宾馆的行为是公开的市场交易行为。
2、出售修水宾馆的程序已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2004年5月31日,修水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对修水宾馆的评估结论做出批复,同意确定修水宾馆1—8层房产、设备及物料用品等存货的最低变现值为282万元,并将该批复抄送了修水县监察局。此后因两次公告出售无人报名购买,修水县商业总公司,再报修水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修水县国有资产管理局于2004年9月24日批复确认拍卖底价为200万元。
3、被告人卢正标等人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修水宾馆的资产不违反法律规定。
修水宾馆经批准以282万元的底价先后两次对外公告,公开征集受让人,但均无人报名竞买。2004年9月24日,又再次对外公告,公开征集受让人,却仅有被告人卢正标一人报名购买。2004年10月29日,修水县人民法院、国土资源局、房产管理局、商业局、公证处等单位召开了关于修水宾馆出售的具体协调会,与会单位同意将宾馆出售给被告人卢正标。依《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号]第十八条“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的规定,被告人卢正标等人以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修水宾馆的资产不违反法律规定。
4、被告人李德秋、张家龙虽是转让资产的管理人,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排除其受让该资产的资格。而国资发产权[2005]78号《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办法》却明确了企业国有产权可以向管理层转让。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6.11.2明确规定:企业合资、合作、股份制改组、合并、兼并、分立、出售、破产清算等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的,应按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估价。但应注意资产清算与抵押物处置类似,属于强制处分、要求在短时间内变现的特殊情况;在购买者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与企业兼并类似,若不允许改变用途,则购买者的范围受到一定限制,其估价宜低于市场价值。修水县饮食服务公司是改制企业,改制的性质为企业资产清算。其处分修水宾馆的目的是筹集资金用于支付企业职工工龄补偿金和缴纳社保金。依上述规范的规定,修水县餐饮服务公司处置修水宾馆的行为是短期强制处分。该项处分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所规定的快速变现原则。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该处分行为造成资产流失无法律依据。
6、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法规发(1998)2号]《关于国有资产流失查处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合同,应责令被查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合同约定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认定合同无效。”财政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号]也有类似的规定。依上述规定,查处案件的机关应当责令有关部门请求认定合同无效,以挽回经济损失。可本案的办案机关所采取的是肯定合同的效力,并责令受让人补差。这种处理方法与民法中的重大误解的处理方法不相区别。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所得赃款均已追缴,辩护人认为该指控的事实与法律的规定不符。假设受让资产的市场价与受让价存在差价,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该差价不是合同标的物,而合同标的物是受让资产。假设受让行为构成犯罪,则受让标的物就自然是赃物。本案公诉机关没有把受让标的物修水宾馆的资产认定为赃物,查处案件的机关也没有责令有关部门请求认定合同无效。由此推断被告人卢正标的受让行为不构成贪污犯罪。
7、我国刑法第169条规定了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徇私舞弊底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第229条和第231条分别规定了资产评估机构及注册资产评估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第397条规定了评估监督机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从现行查处结果来看,在修水宾馆处置过程中尚未发现有上述犯罪行为。既然不存在上述法条所规定的犯罪行为,那么被告人卢正标受让修水宾馆资产的合法性就毋庸置疑。
8、《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应当定期确定并公布。”第三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房地产价格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和评估程序,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和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为基础,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第三十五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如实申报成交价,不得瞒报或者作不实的申报。”依照上述法律规范的规定,作为本县房地产主管部门的县房地产管理局和县国土资源局,对本县县城的房地产的交易价格应当是一清二楚,了如指掌。正因为这样,房产管理局和国土资源局参加2004年10月29日修水宾馆出售的具体协调会的工作人员才同意以200万元的价款处置修水宾馆的资产,并在日后为卢正标办理了房屋产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由此辩护人认为被告卢正标以200万元的价款购买修水宾馆并非不正常。
9、从投资与回报的角度分析,卢正标等人购买修水宾馆根本不需要利用任何职务上之便于工便利。2003年2月28日,卢正标与修水县饮食服务公司就修水宾馆订立七年的租赁合同。2004年10月至租赁期满还有五年半左右。年实际租金12万元,扣除所得税20%,净利润为9.6万元。200万元的投资,年回报率仅为4.8%。而当年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年标准利率为5.04%。就此情形,任何一个理性的商人,都不会花200万元的资金去购买修水宾馆的。从三次公告均无人报名竞买这一事实,可以得到印证。卢正标之所以购买一是自己所从事的是饮食服务业,二是自己已是修水宾馆的实际经营人。
综上,本人认为卢正标受让修水宾馆资产的行为不构成贪污罪。




江西东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樊斌杰
2008年7月30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


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有关单位,驻深局以上单位:
《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体育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深圳市体育发展中心应按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体育市场管理的需要进行下列工作:
(一)宣传、执行有关体育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协调体育市场管理有关部门的管理活动;
(三)建立和健全体育市场管理制度;
(四)对全市体育经营项目的规划、布局提出方案和意见;
(五)对《规定》第二条第(二)至(四)项进行审批;
(六)监督、检查体育市场中的经营活动,建议、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
(七)培训体育经营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经专业岗位培训合格者核发专业岗位证照。
第三条 《规定》所涉及的管理范围包括高尔夫球、保龄球、健身健美、武术、散打、搏击、螨拳道、拳击、气功、网球、游泳、潜水、花样游泳及其他水上运动、体育舞蹈、足球、排球、篮球、乒乓球、羽毛球、棒球、垒球、田径、体操、摔螃、柔道、射击、射箭、滑冰(人工制冷
冰场、轮滑)、赛车、赛马、信鸽、围棋、中国象棋、国际象棋、热气球、攀岩、门球、桥牌、龙舟、壁球、钓鱼、自行车、体育游戏、航空、航海、无线电运动等具有体育特点的经营性项目和活动。

管 理
第四条 市体育发展中心对全市体育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市体育发展中心与区体育管理部门实行分工负责、分级管理。
(一)市属体育企业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进行管理,其他体育经营企业由所在区体育管理部门进行管理。
(二)在各区所在范围内举办的市级以下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由各区体育管理部门进行管理并报市体育发展中心备案。跨区或市级以上的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发展中心审批和管理。
(三)《规定》第九条所载项目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负责实施执行。
第五条 气功经营性活动由市体育发展中心统一管理。
第六条 申请设立体育企业或其他综合性项目中的体育经营项目,应由市体育发展中心提出意见,然后由负责立项审批的部门审查或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及其他应办的手续。
综合性体育经营项目中含有桌球项目的,可由市体育发展中心与其他体育经营项目一并提出意见,然后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 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治安秩序维持和安全维护,主办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向公安部门报送治安秩序维护和安全维护方案,经公安部门批准后与保安单位具体商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体育发展中心每年对体育企业进行检查,年检的内容是:
(一)经营项目和器材设备;
(二)经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合格证照。
第九条 在前条所规定的检查中对违反《规定》者,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条 对经营性体育活动的管理可依照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十一条 所有经营性体育活动必须依法纳税。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对《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所列国内外重大体育竞赛活动的审批:
(一)凡国家和省体育管理部门安排在我市进行的重大体育竞赛活动和市级各类正式比赛均由市体育发展中心直接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承办此类活动。
(二)由企业和其他单位发起组织的重大体育比赛活动必须向市体育发展中心申报批准,申报的文件和资料是:
1、举办活动的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应载明举办活动的名称、时间、地点、活动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参加活动的人员、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基本情况;
2、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3、竞赛规程;
4、场地情况的说明及使用证明;
5、观众组织方案;
6、安全保卫工作方案;
7、经费预算及筹资情况;
8、合作者之间的合同、协议书副本;
9、主办、协办单位法人代表证明。
(三)须经市政府、省、国家体委审批的竞赛活动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负责呈文上报。
(四)同意举办的竞赛活动应由市体育发展中心发给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 对体育表演活动的审批:
(一)凡经营性体育表演均需报市体育管理部门审批。
(二)申报的文件和资料:
1、举办表演的申请书、填写申请表:应载明表演名称、时间、地点、活动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名单、表演者情况、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的情况;
2、表演活动的组织实施方案;
3、场地情况说明及使用证明;
4、表演的节目表;
5、观众组织方案;
6、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公安、交通、城管、环保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7、合作者的合同、协议书副本;
8、主办、协办单位或举办者个人情况的证明。
(三)同意举办的表演活动应由市体育发展中心发给批准文件。
在市属体育场馆和市区重要公众场所进行表演,由市体育发展中心直接管理;在其他场所进行表演,由所在区体育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四条 对体育技术培训的审批:
(一)凡举办体育项目的培训班,均需经市、区体育管理部门审查。
(二)申报的文件和资料:
1、举办培训班的申请表:应载明培训班名称、时间、地点、培训内容、主办单位情况证明;
2、教师或教练员资料:举办项目中级以上技术职称证书,或国家一级运动员证书,或当地省级体育部门的资格证明;本专业业务工作简历、原单位介绍信、其他有关证明证书;
3、教学或培训计划,收费标准的说明;
4、教学场地情况的说明;
5、必须的教学资料、教材和器材的情况;
6、其他有关资料。
(三)体育培训班每期教学不得少于20学时,每次课不得少于2学时。
(四)同意举办培训班应由市体育发展中心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按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专业岗位培训
第十五条 专业岗位培训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由所属业务部门或委托市有关专业协会进行。
第十六条 培训对象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经营管理人员、教师、教练员、应急救护人员。
第十七条 培训内容:
(一)公共理论:体育理论、体育管理、运动生理和运动医学常识;
(二)专业理论:单项运动理论和技能;
(三)专业技能测验;
(四)理论考试。
第十八条 凡从事该经营专业并已取得相应专业的中级技术职称或国家一级以上等级运动员称号的人员,可免于岗位培训,直接核发岗位合格证书。救护、救生人员均须经培训取得岗位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合格者由市体育发展中心核发岗位合格证书,有效期为2年。

奖 惩
第二十条 市体育发展中心负责制订和实施对体育经营中的企业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的条件和措施。
第二十一条 体育市场经营者违反《规定》第九条,即未经合法手续注册登记和办理有关手续擅自营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或擅自改变活动内容、时间、地点的,市体育发展中心可责令其停止活动;拒不执行者由市体育发展中心提请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体育场馆和其他营业性演出场所接纳未经批准取得举办资格的体育经营活动,由市体育发展中心、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公安部门予以查处,并依有关规定追究该场所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广告经营者发布未经批准的体育经营活动的广告,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利用举办体育项目开展广告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体育经营者雇用或聘用未经专业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照的从业人员从事体育项目教练、技术培训和应急救护等工作的,由市体育发展中心责令其在三个月内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者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处罚不服的,可按《规定》第三十一条按程序向有关部门申请复议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处罚者逾期不申请复议亦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的,由处罚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996年8月16日

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现将《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予以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我市大气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辽宁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35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能源的各种车辆,但铁路机动车除外。本办法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机动车上路行驶向大气环境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的防治。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是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并设立、配备专职机构和人员,对连山区、龙港区、南票区、兴城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绥中县、建昌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配备专职机构和人员,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公安、交通、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环保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制定有利于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的城市发展规划,并采取有利干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六条 政府鼓励生产使用清洁能源的机动车,推广使用经国家认定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技术、装置及机动车燃油清洁剂和柴油过滤设备。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八条 机动车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排放标准)。

  第九条 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进行维修、治理,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继续使用。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经维修、治理,复检,仍未达到排放标准的予以报废。

  第十条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交易市场的检查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和进口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进入旧车交易市场的机动车,必须持有环保部门发放的《辽宁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检测合格证》(以下简称检测合 格证》,对未取得《检测合格证》的机动车,不得进入市场进行交易。

  第十一条 机动车尾气初次检验和年度检验由省环保部门资质认定的检测单位负责检测。检验合格者,由环保部门凭检测报告单办理《检测合格证》。新购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购买进口机动车凭《进口凭证》,购买国产机动车凭《整车合格证》办理《检测合格证》。
对未取得《检测合格证》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在用车年审手续和车辆转入、转出及过户手续。交通部门不予办理营运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和营运车辆年审手续。拥有在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要在初次检验和年度检验的同时,办理排污申报登记,取得环保部门发放的《机动车辆污染物排放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放许可证)。

  第十二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拆解报废机动车,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禁止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 环保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机动车排污情况实施现场检查,被检查当事人不得拒绝、不得弄虚作假。实施现场检查应有交警人员配合。对尾气检测不合格或手续不全者,交警人员暂扣机动车行驶证,环保稽查人员出具《机动车尾气超标排放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处罚的当事人持《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指定的银行交纳罚款。被处罚的当事人应到有尾气治理能力的维修厂进行尾气治理。

  第十四条 从事机动车尾气治理的维修厂必须具备以下
条件:
(一)有机动车尾气治理的技术和设备;
(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一类维修厂;
(三)具备机动车尾气检测和维修的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维修质量保证:
1、经环保部门抽测和年度检测,尾气治理合格率达到年度治理机动车总数的90%以上;
2、机动车尾气维修治理(安装排气净化装置)后行驶里程 在50000公里或一年内无超标排放现象;
3、安装的排气净化装置应是经国家环保部门认定的并被省环保局列为名录的产品;
4、维修厂安装机动车排气净化装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装技术要求。

  第十五条 机动车用户可根据需要选择安装合格的尾气净化装置。

  第十六条 机动车不得使用含铅汽油和不符合国家和省油品质量标准的车用燃油。

  第十七条 经销的燃油清洁剂必须是经国家环保部门认定且被省环保部门列入名录的产品。经销燃油清洁剂必须经市环保部门认定。

  第十八条 销售和使用车用柴油的各类加油站(含内部加油站)必须配备能有效去除胶质、灰份等杂质的过滤设备。经销的柴油过滤设备应是被市环保部门列入推荐名录的产品。

  第十九条 销售和使用车用燃油的各类加油站(含内部加油站)必须在销售和使用燃油中加入经国家环保部门认定的能有效消除积碳的清洁剂。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进口和交易超过排放标准机动车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对无法达到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没收销毁。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 《检测合格证》,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未取得《排放许可证》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环保部门责令补办申报手续,并处以300元至5000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报废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收回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行政证,责令报废汽车所有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处
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拒绝环保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环保部门可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得从事机动车尾气维修治理。安装的排气净化装置因质量不合格而发生尾气超标排放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免费更换排气净化装置。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销售和使用车用柴油的各类加油站(合内部加油站)未配备能有效去除胶质、灰份等杂质的过滤设备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皮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和使用车用燃油的各类加油站(含内部加油站)未在销售和使用的燃油中加入经国家环保部门认定的能有效消除积碳的清洁剂的,由市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法定职责或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发生行政执法错案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葫芦岛行政执法错案和行政违法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机关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l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7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