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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走向和婚姻取向问题/杨靖

时间:2024-07-02 20:17:4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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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走向和婚姻取向问题

杨靖


  国家意识的直接祸害是什么?看看《大国崛起》吧,不管是电视片还是那本书。几千年的人类发展史的突出特点就是在矛盾与纷争中前进。其实学历史的不需要上下五千年那么累,随便截取一年,就完全可以掌握人类世界的所有规则。就像《万历十五年》,你能说它所反映的问题不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所有问题?

  一切的纷争起源于个体的拒绝和团体的隔绝。

  比如个人,经常会与别人吵架,但反过来要打自己一个巴掌是下不去手的。再打到家庭,通常都是一致对外的,两兄弟虽然在家里因为上面第一层所讲的那样打的不可开交,但是一旦有外侮入侵,绝对会是兄弟联手,其利断金的;同理再大到民族,国家,宗教。那一次战争不是打着为我为我们的尊严而战的旗号?因此,在人类之后的发展史上,如果说吸取了教训的话,那么发展的趋势将是团体意识的消灭,最终将成为地球一家人,没有民族、种族、国家和宗教差异的划分。不妨就将将来人类社会是一家的预测放到今天来看,我想在美苏研制出原子弹和卫星之后,世界其他国家根本没有重复开发的必要?而就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朝鲜还在为人家在上世纪就已经能操纵自如的通信卫星发射上闹得不可开交。也正是为了这么一件重复性工作,虽然事实上对于整个人类来说多余而且浪费,日本人还是架起高射炮要准备拦截,美国的黑人总统奥巴马甚而至于前后两次发言都不一致,第一次称“卫星”为“导弹”,不久却又改叫“卫星”。不妨大家都从古老而惹是生非的国家论中跳出来,果真如此,我想人类不至于还是现在这样纷纷扰扰的过日子吧。

  再说婚姻。婚姻跟人类的走向有何关系呢?最直接的联系就是,如果世界人民都不选择结婚,如果人类还要生存,如果人类认为克隆依旧是一件不光彩的道德败坏的创造,那么不久的将来这个世界上将没有一个名正言顺的人,都将被称作私生子,当然大家都不介意的话,也可以都选择单身。毕竟生育功能并不因为婚姻与否而发生蜕变。

  我认为理想的一种婚姻方式是自由混配制。即一人可以同时拥有一个以上的配偶。传统的一夫多妻制很流行,到近代伴随女权运动兴起和发展,最终演化为一夫一妻制,好像这样才能最好的显示男女的平等。当然我们不能忽略在地球的某些角落里实行的却是一妻多夫制。

  现代流行的一夫一妻制的优势正如上面所说,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他在形式意义上标示了男女的平等,此外还有便于人伦关系的确认和社会的管理等。而传统的一夫多妻制之所以被女性深恶痛绝,根源还在于大多数女性没有被解放,当然如武则天、慈溪太后之流不具有代表性,人家想要几个男的服侍是另一回事。

  结合上面所谈到得人类将来的明智发展路径即世界一家人的趋势,自由婚配制是必然的选择。事实上,婚姻的存在只在伦理学上有最充分的意义。社会学者完全可以不在乎它,直接称之为团体就是了。法律人当然更不在乎这个,除非只在眼下的窠臼里思考婚姻问题。甚至我们的可以预想将来不存在婚姻,而只是男女直接的自由结合,当然我不是说允许乱伦,那样的话人类又回到了原始社会了。

  自由婚配制的优势在于他将不特定的社会个体连接到一起,将一夫一妻制下的单线联系改革为网状格局,有点类似于费孝通在《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说的“差序格局”。那样将以个人为核心,婚姻关系成网状辐射出去,就像扔一块石子到水里引起的一圈圈波澜,而每一张往里面的人有可能牵涉到另一张网,成为另一张往里面的结点,即多张网相互交错,依次拓展开来,则将传统的种族、民族和国家概念彻底的排除掉了,不同的网的相互交错连接也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关系网络的稳定,不至于像一夫一妻制下一个结点的失去就意味着整条连接的彻底断裂。

  当然自由婚配制的最大挑战是伦理观念的束缚。这不是一时三刻就能说明白的问题。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杨靖

注:本文原发表于我的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iyoungkings),读者可到该网页留言。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计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

劳社部发[2002]12号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财政、信息产业、审计、地方税务、邮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通过对社会保障基金收支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瞒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少缴社会保险费、骗取或违规支付社会保险金等问题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广大社会保障对象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是社会保障体系正常运行的前提条件。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要求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推动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社会保障基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随着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社会保障基金的规模逐步扩大。由于各地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展情况不同,有关法规政策不够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还不健全,存在违纪违规等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运作行为,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或其他违规动用社会保障基金的行为,共同做好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基金管理风险,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各地要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选配必要的财会、金融、法律等专业人员,充实社会保障基金监督队伍。

  二、加强监督管理,切实防止挤占挪用和其他违规问题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行,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贯彻执行基金管理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监督检查,实施对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发放、基金管理和运营各个环节的全过程监督。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运营基金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征收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要对社会保障基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邮政部门要对邮政机构代发放社会保险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税务、邮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行按照各自职能实施检查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费征缴、社会保险金支付和基金存储运营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预算或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和财务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查阅被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检查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主管部门。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挤占挪用基金行为,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要移送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及基金开户银行,要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检查工作。对拒绝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应建议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规范管理行为,确保社会保障基金安全

  各级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金发放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和运营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法规政策,保证基金收支及管理各个环节的正常规范运行。

  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加强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的管理,按时足额将收入户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并认真做好社会保障基金核算。要强化社会保险结余基金管理,妥善安排基金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计划,确保基金保值增值。要及时核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专户的基金,保证财政专户与收入户、支出户帐帐相符。要加强社会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管理,认真做好个人帐户记录工作,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运作程序。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地区,各级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社保经办机构、财政部门报送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不得滞留、挤占挪用和违规动用社会保险费收入,做到征收和管理规范有序。

  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要根据有关代收、代发协议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社会保障基金的代收和代发业务。要按照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规定,加强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的审核。

  实行社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地区的银行、邮政等机构,要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支付凭证,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金,不得延迟或滞留,不得从社会保险金中扣除邮寄费和手续费,并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社会保险金发放情况。

  与社会保障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及运营有关的部门或单位,要加强协调,规范运作,及时对帐和传递有关数据或凭证,防止相互推诿扯皮等问题的发生,确保基金管理运作的顺利畅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信 息 产 业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审 计 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邮政局

  

  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发〔2006〕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十六日

              大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大庆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以及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使用的电梯、车库、地下停车位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中直企业内部实行关联交易价格的物业收费管理,暂不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服务实行分等收费。分等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物业等级分类标准负责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各等级的物业服务基准价和浮动幅度,报市政府批准后会同住宅物业分等标准一并公布。
  第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要求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绿化养护服务,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服务五项。各项分成不同等级,等级从高到低,最高为一级。
  第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质价相符的原则,分别选择并组合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为各物业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总和,并可在上下10%的浮动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结合不同物业项目实际,根据经批准的指导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或该物业管理区域未组建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拟执行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标准和收费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在政府指导价相应范围内进行协调,协调不成时,提交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收费标准,双方按评估价签订合同。
  第六条 新建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选择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并拟定收费标准,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协议价格15个工作日前将拟定的收费标准报市价格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建设单位应在确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进行物业管理招标或确定协议价格,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需列明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应包含前期物业合同中约定的服务项目、服务等级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居民住宅改变用途的和居住、经营为一体的,以及同一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非住宅物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约定,双方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参照同一物业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
  第八条 物业公司在《大庆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以外提供其他物业服务内容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服务收费,建设单位应委托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专家论证提出相适应的收费标准,经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确认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作为物业管理招标或协议的最高收费标准;业主大会成立后,具体的收费标准由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协商确定。需要时也可邀请所在地居民委员会参与协调。
  双方同意在《大庆市住宅物业服务分等收费标准》所涵的服务内容、设施设备、服务等级之下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降低收费标准。降低的幅度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协调不成时,提交有相应资质的价格评估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确定收费标准,双方按评估价格签订合同。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提交物业所在地的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建筑面积计算;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售房合同中标明的建筑面积计费,房改售房以实际建筑面积计费。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每平方米、季/每平方米、半年/每平方米或一年/每平方米计收物业服务费,具体收费时间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
  第十二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出售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至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之日的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买受人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物业产权转移时,产权转移之日的当月及以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出让人承担;产权转移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物业受让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并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等方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
  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若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不交纳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第十六条 物业服务双方应接受相关居民委员会的监督,发生物业服务纠纷时,可接受居民委员会的协调。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企业违反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法规及有关规定,未提供相应物业服务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价格违法、违规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测算是采用包干制结算形式。
  第十九条 各县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和服务标准,并报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