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农垦科技年工作及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农业部农垦局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垦科技年工作及报送有关材料的通知
(2003)农垦(科教)字第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垦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委:
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一手抓防治非典不放松,一手抓经济建设不动摇的指示精神和农业部农业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农垦“农业科技年”各项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两手抓”,进一步做好农垦科技年各项工作
我部办公厅最近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农业科技年工作的通知》(农办科[2003]32号),对进一步抓紧做好全国“农业科技年”工作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坚持“两手抓”,确保“农业科技年”各项措施的落实;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千方百计开展“农业科技年”活动;三是进一步强化对开展“农业科技年”活动重要性的认识,把“农业科技年”活动办出成效;四是建立起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强化对科技年各项工作的监督检查。为此,请各垦区认真按照《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好农垦系统“农业科技年”各项工作。
(一)抓紧对计划的各项活动进行梳理,及时调整活动时间和形式,对受非典影响未能开展的科技活动(已过农事季节的活动除外)做出新的部署和安排,确保“农业科技年”各项活动落到实处,并将调整后的活动计划于6月25日前报我部科技教育司(全国农业科技年办公室)和部农垦局。
(二)根据通知要求,请各垦区将“农业科技年”工作进展情况每半月报送一次,即于每月的16日和30日前,分别报送我部科技教育司(全国农业科技年办公室)和部农垦局,电子信箱分别是:kjsjhch@agri.gov.cn、nkjkjch@agri.gov.cn。
(三)根据通知要求,请各垦区在开展“农业科技年”各项宣传活动中,务必使用“2003全国农业科技年”标志(请从农业科教信息网上下载:www.stee.agri.gov.cn)。
(四)加大宣传力度。为了扩大“农业科技年”活动的影响,以及在全国农垦系统掀起学科技、用科技的热潮,下半年我局将加大农垦系统的“农业科技年”宣传力度,决定在《中国农垦信息网》和《中国农垦》杂志开设农垦“农业科技年”专栏,同时,积极利用《中国农业信息网》、《农业科教信息网》和农业部农垦宣传文化中心等媒体,宣传报道农垦系统科技年活动和进展情况。请垦区科技管理部门积极投稿,扩大农垦的宣传和影响。上述媒体的电子信箱和联系电话如下:
《中国农垦信息网》:E-mail:topcwq@163.com
电话:010-66127432转18;
《中国农垦》杂志:E-mail:zhgnkjj@263.net
电话:010-66172042;
《中国农业信息网》:E-mail:liangbzh@agri.gov.cn
电话:010-64192276;
《农业科教信息网》:www.stee.agri.gov.cn(从发布新闻栏发送),电话:010-64195084;
农业部农垦宣传文化中心:E-mail:nkxcwh@sohu.com
电话:010-66171369。
(五)根据宣传和工作需要,请垦区科技部门抓紧时间将“农业科技年”实施方案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我局科技教育处。
二、加快农垦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及报送有关材料
加快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建设,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是今年农垦实施“全国农业科技年”活动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农垦科技体制改革的主要突破口,是推动农垦科技进步、结构优化和产业升级的重要措施。为了全面了解农垦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垦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步伐,进一步提高农垦科技水平和科技创新能力,现请各垦区提供以下有关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情况方面的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现状
主要包括:垦区近年重点企业(包括农业产业化国家级、省级龙头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等)技术中心建设基本情况,包括重点企业名称、数量,其中已建立技术中心的重点企业名称、数量,尚未建立技术中心的重点企业名称、数量;已建立技术中心的重点企业运转情况和问题等。
(二)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主要形式(联办、独办、合作等)、做法、成就和经验,存在的主要问题;企业技术中心科技成果、产品研发、科技人员构成情况等。
(三)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经费投入情况,包括基础设施经费来源、投入情况,科技经费来源、投入情况。
(四)垦区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建设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
(五)垦区下一步加强企业技术中心建设的主要设想、发展规划和建议。
除提供文字材料外,并请填报附表。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请于2003年7月25日前报到农垦局科技教育处,同时请发送电子邮件或随材料寄上软盘(用word格式)。
农业部农垦局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的通知
浙司〔2011〕100号
各市司法局、义乌市司法局:
现将《浙江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司法鉴定人执业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司法鉴定人执业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当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浙江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应当由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下列身份证明材料:
1.身份证;
2.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3.学历证书;
4.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
5.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
6.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
7.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证明和档案所在人事部门出具的未被开除公职证明;
8.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申请人提供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聘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已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
(三)司法鉴定机构与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五)申请人提交的只在一家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声明。
(六)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2张。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材料的原件。专业技术职称、行业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学历证、退休证等可以提供复印件,但应当将原件提交市司法局审验。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详细、如实填写《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市司法局收到申请人报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出具材料接收凭证。
市司法局应当认真、全面地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经过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依法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应当在《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相关栏内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上报省司法厅审核。
市司法局应当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对无误的,应当在每份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并由经办人签字或者加盖印章。
第七条 市司法局在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申请材料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材料,也可以指派两名以上持有行政执法证的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核查的情况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附在申报材料中。
审查后,市司法局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司法厅。
第八条 省司法厅自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申请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制发《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三)申请事项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申请人拒绝补正、无法补正有关材料的,不予受理,向申请人制发《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第九条 省司法厅应当自收到市司法局报送的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
经审核符合条件准予执业的,应当向申请人制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经审核不符合条件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制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决定书中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救济途径。
第十条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应当与原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终止或解除合同手续,并办结业务、档案、财务等交接手续。
第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应当通过拟转入的司法鉴定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变更执业机构申请表》;
(二)身份证;
(三)申请人与拟转入的司法鉴定机构之间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四)《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五)申请人原执业机构出具的无业务遗留问题证明;
(六)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1张;
(七)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司法鉴定人申请减少执业类别,应当通过其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申请表》;
(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三)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1张;
(四)登记机关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增加执业类别的,除应当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本规程第三条第二项2-6的材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人在《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使用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通过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申请表》;
(二)本规程第三条中除第一项外的其他材料;
(三)司法鉴定机构对司法鉴定人的年度考核材料;
(四)司法鉴定人参加教育培训的情况。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司法厅应当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一)本人依法申请终止司法鉴定活动的;
(二)司法鉴定机构自愿解散或者停止执业的;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与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解除合同或者聘用期届满不再续聘的;
(五)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注销或者被撤销的;
(六)本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司法鉴定人应当向市司法局上交执业证,不交回的,由省司法厅予以公告注销。
第十六条 申请注销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与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劳动关系届满终止或解除的有关材料;
(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四)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无业务遗留问题的证明。
司法鉴定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提交鉴定人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证明材料;解除合同而司法鉴定人未及时提出注销申请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市以上报刊刊登解除合同的公告。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遗失要求补证的,应当先在省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通过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补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表》;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三)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因损毁影响正常使用要求换证的,应当通过执业机构向所在地的市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申请表》;
(二)破损的《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三)2寸近期正面蓝底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人变更登记申请的有关审查、核准、换证的程序和期限,按照本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延续,补发、换发执业证的程序和期限,按照本规则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执业申请以及变更、注销、延续申请实行网上申报,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按照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和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实行网上申报的通知》(浙司办〔2007〕20号)要求办理。
补发或者换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需要网上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分别建立司法鉴定人执业档案,对申请人的执业申请和变更申请等材料装订成册,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