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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休年休假补偿仲裁时效的探讨/孙斌

时间:2024-07-02 16:18: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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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网法律顾问范战江先生对本文要讨论的问题,在2012年3月《劳动和社会保障法规政策专刊》上发表的《关于两类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适用问题探讨》中认为:
关于“未休年休假”的工资问题,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国务院令第514号)第5条第3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是这里的“年休假工资”并不是真正意义上与劳动者提供的正常劳动相挂钩的工资报酬,而实际上是一种由于单位的原因致使劳动者未享受法定福利假日,而由单位支付劳动者的一种福利性补偿。因此,年休假工资争议也不属于劳动报酬争议,而属于一般劳动争议的范围,应当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仲裁一年的时效,而不应当适用该条第4款的特殊仲裁时效规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据此,用人单位当年未安排的职工休假的,应当在当年支付三倍工资,当年未支付的,次年的1月1日既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例如:劳动者要求2011年度未休年休假的3倍工资的,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提出仲裁申请;2011年8月3日,劳动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用人单位支付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3日的年休假工资,仲裁委员会应当裁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2010年1月至2011年8月3日期间的年休假工资。2010年1月1日之前的未休年假的年假工资均不受法律保护。

笔者对文中所称年休假工资争议不属于劳动报酬争议,而属于一般劳动争议的范围应当适用申请劳动仲裁一年的时效表示认同。
但对文中所称“用人单位当年未安排的职工休假的,应当在当年支付三倍工资,当年未支付的,次年的1月1日既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笔者则附条件的认可。虽然这种认定有利于维护员工的权益,但这种认定又与实际有较大的出入。很多用人单位不是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而是在《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实施以来根本不依法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如果当年未支付的年休假补偿,以次年1月1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话,那么就否认了这种争议早在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不断地存在、发生的事实,用法规理解上的推定时效否认这种时效应重新计算的法则。如果按文中举例对员工要求2011年度未休年休假的3倍工资,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提出仲裁申请。势必在这期间将增加一定数量的劳动争议,让劳动者花费精力,其结果可能出现劳动者支出与所得不成正比,反而损害了劳动者利益的局面。
笔者认为文中的这种认定应当只适用下列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对未休年休假补偿有具体规定的;
2、用人单位虽未规定,但对申请劳动仲裁员工在争议发生前有补偿行为的;
3、在劳动争议时效内员工有证据证明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的。
其他情况笔者认为应当严格按照一般劳动仲裁申请时效,对于员工申请劳动仲裁前一年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休年休假按规定予以补偿。

兰泉员工关系室(35)

作者:湖北大晟律师事务所 孙斌律师
地址:武汉市解放大道686号武汉世界贸易大厦27层
邮箱:sunlvshi@2008.sina.com
博客:http://blog.sina.com.cn/sunlvshi2008
兰泉员工关系室:http://blog.chinahrd.net/space/?uid=784991

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试行办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沪府办〔2003〕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执行,各区、县政府可参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政府部门网站的管理,建立政府部门网站评议机制,改进和提高政府部门网站的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评议要求)
  对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目的是规范政府部门网站建设,促进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改进工作作风、转变工作方式、提高工作质量,体现政府部门网站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窗口作用,加强政府与公众的密切联系,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建设。
  第三条(主管部门)
  政府部门网站的评议考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
  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的统一安排,制定相应实施方案。
  第四条(评议考核主体)
  政府部门网站的考核方为市政府办公厅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政府部门网站的被考核方为各政府部门主管网站工作的负责人。
  第五条(评议考核内容)
  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的内容,由信息公开、网上办事、网上服务、监督投诉和系统维护五个部分组成。
  第六条(分类评议考核)
  市政府办公厅根据各部门的不同情况,制定分类考核办法,并对各部门进行分类考核。
  第七条(评议方式)
  政府部门网站的评议考核,由网上公众评议、特邀专家跟踪考核和主管部门日常监督评议这三方面组成。
  第八条(网上公众评议)
  网上公众评议在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进行。
  网上公众评议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总体工作要求确定评议内容,一般于每年四季度进行一次。
  第九条(特邀专家跟踪考核)
  特邀专家跟踪考核由市政府办公厅组织进行。
  市政府办公厅在本市相关行业或者系统邀请部分人大代表、有关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各相关政府网站的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全年度跟踪考核。
  特邀专家跟踪考核规则,由市政府办公厅另行规定。
  第十条(主管部门日常监督评议)
  日常监督评议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实施。
  市政府办公厅对政府各部门网站的日常运行维护、信息更新、网上办事、咨询、投诉等服务质量、管理制度进行监督检查。
  市政府办公厅建立政府部门网站监督、评价的计算机管理系统,通过技术手段实施政府部门网站的长效管理。
  第十一条(评议考核结果的公布)
  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的结果排名,通过中国上海政府门户网站和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评议考核结果的抄报)
  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的结果,由市政府办公厅报告市领导,并抄报市委办公厅、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委等部门,纳入政府部门工作考核序列。
  第十三条(施行)
  本试行办法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内容上海市政府部门网站评议考核内容


  一、信息公开
  政府部门应当遵循“便民、利民、无偿”的原则,在部门网站上向社会公开除保密规定不允许公开之外的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所有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本部门所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
  (二)本部门及所属机构的地址、电话、负责人姓名、工作时间等联系方式。
  (三)本部门承担的行政许可、登记事项、行政给付事项、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强制事项、行政处罚事项、投诉和救济事项等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内容。
  (四)办理本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颁布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
  (五)办理本部门承担的每一个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具体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和办理期限。
  (六)办理本部门承担的每一个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具体办理地址、时间、方式、收费情况等。
  (七)本部门承担的每一个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或资格、权利与义务。
  (八)本部门承担的每一个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
  此外,与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职能有关的政务信息,必须在变更工作程序后的24小时内予以公布。
  二、网上办事
  网上办事是指政府部门在其网站上向社会公众提供行政审批服务和社会公共服务,是通过电子信息技术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一)各部门要将本部门所承担的行政审批和社会服务项目中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项目全部上网办理。
  (二)对于尚不具备上网办理条件的事项,要通过转变职能、流程再造等,努力创造上网办理的条件。
  (三)每一网上办理事项必须具备网上受理、实时查询和结果反馈三个主要环节。
  (四)通过精简办理环节、优化业务流程,将每一项目的办理流程以程序化、格式化、数字化方式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五)对于每一项目,要向社会公众提供详细的办事依据、政策法规,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完整无缺。
  (六)网上办事的每一事项或者每一环节,都必须明确办理时限,各承办部门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公众反馈办理结果。
  (七)各部门要规范结果反馈格式,凡受理事项未获批准的,要详细告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原因以及法律依据。
  (八)各部门要通过网上办事的不断实践,建立起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网上办事体制以及业务流程,着力提高网上互动能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网上服务
  网上服务是指政府部门通过其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有关本部门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的网上咨询服务,目的是缩小政府与社会公众的距离,增加社会公众与政府部门之间的直接交流,使社会公众从单一的了解政府,逐渐转向通过政府网站实现与政府之间的双向互动交流。
  (一)政府各部门要在其网站上建立针对本部门承担的政府职能的咨询窗口,提供面向社会公众的网上咨询服务。
  (二)政府各部门要在网站内设立专职咨询岗位,选派熟悉本单位工作业务、有强烈责任感的同志负责咨询工作。
  (三)政府各部门的咨询服务要建立工作规范,规定服务响应时限,及时答复服务请求。提供实时服务的,要有专人值班,实时应答;暂时无法答复咨询要求的,要及时告知原因并尽快答复。
  (四)对于所提咨询请求超越部门职责范围的,要详细告诉原因,提出建议解决的方法。
  (五)咨询答复的语言,要亲切、和蔼,通俗易懂。
  (六)各部门要在其网站上发布与本部门职能相关的服务信息。
  四、监督、投诉
  监督、投诉是指政府部门在其网站上设立的受理社会公众建议、意见、投诉的服务渠道。
  (一)各部门必须在其网站的显著位置开设监督、投诉栏目。
  (二)部门网站要明确专人负责网上投诉事项的处理。
  (三)部门网站要建立投诉服务的业务规范和流程,详细规定网上投诉的响应时间、投诉内容的办理答复时限。
  (四)部门网站须在接到投诉的24小时内,告知投诉人已接到投诉要求,并按工作流程告知本次投诉的办理答复时限;对认为重要的投诉事项,应当在该工作日的当日下班前,对当天的投诉给予响应。
  (五)投诉要求转本单位下属部门办理的,要告知投诉人投诉要求的去向、联系方式,并在规定办理答复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六)属于对政府工作建议的投诉,要向投诉人表示感谢,并答复投诉人投诉要求的去向。
  (七)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须用亲和、亲民的语言,说明投诉要求不在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依据,并尽可能按照投诉要求及政府部门职责,告知投诉人承担投诉内容的相关政府部门。
  五、系统维护
  建立、完善政府网站的运行维护系统,建立完整、可靠的运行维护制度,是确保政府网站正常运行的重要措施。
  (一)政府部门必须明确本部门系统维护的责任领导人和责任部门。
  (二)政府部门必须有专职机构负责部门网站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如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的,政府部门应负责对受托方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监督。
  (三)政府网站无论是由政府部门的专属机构运行、维护,还是委托其他单位运行、维护,政府部门都必须对本部门网站所有信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政府部门网站必须及时更新涉及本单位工作职责的所有公开发布信息,确保信息内容的准确无误,并在信息更新的同时,通报市政府门户网站编辑部,保证门户网站与部门网站的信息同步。
  (五)政府部门必须确保部门网站上所发布的信息、服务链接、网上受理、实时查询等网站基本功能运行正常,不能出现信息浏览、服务链接失败的情况。部门网站要采取技术手段和落实专职人员监察、控制网站的运行,一旦发生类似情况,须在最短时间内予以解决。
  (六)政府部门必须加强部门网站的安全系统建设和安全管理制度建设。





农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经贸委


农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违法行为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农牧发(200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畜牧)厅(局)、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经
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出入境
检验检疫局、新疆建设兵团畜牧局:
自2000年4月,农业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紧急通知》(农牧发〔2000〕4号)以来,各级畜牧兽医、饲料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积极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查处了一批违规企业和养殖户,惩治了一批不法分子,饲料中违禁药品检出率已明显下降。但是,在个别地区违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药品的行为依然存在,甚至还十分严重。一些企业和饲养场采取更加隐蔽的手段,建立地下网络,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以牟取暴利。这种状况直接威胁着饲料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为了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活动联合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1〕32号,以下简称《通知》),以及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切实加强对药品生产和流通的管理,杜绝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以及饲养过程中非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包括激素类、镇静剂类和其他各种违禁药品,下同),农业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
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既不是兽药,也不是饲料添加剂,是肾上腺素类神经兴奋剂,属β-兴奋剂类激素。国际上很早就有一些运动员非法使用该药,以提高肌肉力量和运动成绩。该药实际上是严重危害畜牧业健康发展和畜产品安全的毒品,早已明令禁止在饲料和畜牧生产中使用。1997年以来,国内已发生数起由该药引发的食品安全事件,影响极为恶劣。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批示,要加大饲料监测力度,保证饲料安全。对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畜牧)厅(局)、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疆建设兵团畜牧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一定要深刻领会《决定》、《通知》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进一步提高对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发扬连续作战和密切合作的精神,全面动员,周密部署,迅速行动,坚决铲除非法制售盐酸克伦特罗的窝点,制止非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的行为,保证饲料和畜牧业安全生产,确保人民身体健康。
二、突出重点,联合行动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畜牧)厅(局)、饲料工作(工业)办公室、经济贸易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迅速组建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联合行动工作组,组织开展查处本行政辖区非法制售和使用违禁药品的专项斗争。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堵截源头,严格监控该类药品的销售渠道。要重点抓好“菜篮子”产品的安全管理,在大中城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食品零售超市和畜产品供应基地全面开展检查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和饲料安全事故多发地区要增加检查的频率和范围。
(二)各级饲料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监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用药情况,对生产经营含有禁用药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企业,要依法惩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并予以通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要及时将违法违规数额超出规定标准的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畜牧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对饲养过程中添加禁用药品的企业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严禁含有禁用药品的畜禽产品上市销售。
(三)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生产、销售盐酸克伦特罗药品的原料和产品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非法生产盐酸克伦特罗的生产企业,以及向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执业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严厉查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该药提供给非医疗机构和个人,否则,要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四)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对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医药企业、化工企业、饲料企业和养殖企业,要坚决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配合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专项行动。
(六)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供港活畜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检验,确保安全的食用动物投放港澳市场。
(七)农业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深入开展农业生产资料打假联合行动的通知》(农市发〔2001〕4号)中已经明确了各级公安部门在农资打假中的职责分工。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把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违法行为作为农资市场整顿的重点。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积极协调各级公安部门依法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对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提请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从严从快查处。对重要案件,要提前介入,坚决查处。
(八)新闻媒体和报刊杂志不得刊登含有禁用药品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广告。
三、完善手段,一查到底
(一)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一是加快制定全国性的惩治非法使用盐酸克伦特罗行为的法律法规;二是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台前,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先行出台有关规定,为惩治不法行为提供依据。
(二)加快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监测体系建设。《饲料中盐酸克伦特罗测定》行业标准的制定和颁布,为在饲料中监测盐酸克伦特罗举证提供了科学依据。但畜产品中盐酸克伦特罗含量检测方法标准尚未出台,农业部正在组织力量制定。各地在该行业标准未出台前,要加快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监测体系的建设,为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技术保障。
(三)加大打击力度。要从源头上加大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违法行为的力度,依法取缔非法制售盐酸克伦特罗等药品的窝点,收缴制造设备和工具,彻底摧毁其制售能力。要加大新闻监督和执法监督力度。同时,对前一阶段查出的案件,要依法加快审理和结案,对群众的举报,要做到“五不放过”,一查到底。
(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各有关职能部门和执法机构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教育,加强执法培训。同时要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对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与制售盐酸克伦特罗违法犯罪分子内外勾结、通风报信的,或不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的人员,要予以严肃处理。要在财政部门的统筹规划下,落实查处办案经费,改善办案手段和装备水平,增强执法监管能力。
(五)各地在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等违法行为活动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农业部畜牧兽医局(全国饲料工作办公室)或农业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4192848、64193156;传真:(010)64192869。


200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