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临州府发〔2007〕17号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在临各单位: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7年6月18日州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州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积极推进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省委、省政府及州委的指示、决定,执行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自觉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行政能力建设,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加强行政监督,实行政务公开,创新管理方式,改进工作作风,努力建设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和人民群众满意的政府。
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廉洁从政,团结务实,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州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职权,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确保州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精简会议、公文和事务性活动,简化办事程序,加快工作节奏,保证工作质量;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第二章 人员职责
五、州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六、州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州政府的工作,召集和主持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
七、副州长、秘书长协助州长工作,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州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政府进行外事活动。工作中的重要情况、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州长报告。
八、州长外出期间,由州长指定的副州长代行州长职责。副州长外出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州长或州长指定其他副州长代管。
九、根据工作需要州政府设州长助理,协助州长或副州长工作,参加州政府全体会议和州政府常务会议。
十、州政府秘书长在州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州政府日常工作,并领导州政府秘书处工作。
十一、州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州长、副州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本部门工作。凡工作中涉及政策性的问题和制订重大行政措施、规划,要及时向州政府请示、报告。
审计局在州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州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监察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依法行使行政监察职权,不受其他行政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十二、州政府及各部门要树立服务理念,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和改革审批事项,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十三、全面贯彻宏观调控政策,运用规划、投资、税收、金融等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把握发展、和谐两大主题,实施特色经济发展战略,围绕“一线两点”发展布局,突出项目拉动、基础建设、产业开发的发展重点,全力加快发展,构建和谐临夏。
十四、坚持建设和管理并重,完善市场体系,加强市场监管,特别是对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领域的监管。创造公平、公正和正义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
十五、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提高社会管理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突发事件的能力。
十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认真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优质公共产品和方便快捷的服务,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住房、饮水、行路、就学、就医、就业、社保、环保等问题。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化,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及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为群众多办好事、多办实事。
第四章 政府决策
十七、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群众参与、前期调研、政策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规范决策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十八、全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宏观调控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制定单行条例和规范性文件(草案)、大型项目、重大支出等重大决策,由相关部门提出可行性意见,由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十九、州政府各部门、各县(市)提请州政府决定的各类重大决策建议,必须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事前必须调查研究,充分考虑州情,对照相关政策或依据,不能违背相关政策和规定。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涉及县(市)的,应事先征求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二十、州政府在做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常委会、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及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报经州委原则同意。
二十一、州政府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提出年度重点工作目标、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和制发的重要规范性文件事项,形成州政府年度工作安排。
第五章 依法行政
二十二、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依法行政、依制度用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机制,强化法律意识,严格依法行使行政权,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州政府根据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全州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适时提出单行条例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废止不合适宜的规范性文件,确保规范性文件的质量。
二十四、州政府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省政府的决定、命令。州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州政府备案审查。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由州政 府法制机构负责。
二十五、州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州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拟定规范性文件草案,发布规范性文件。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州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二十六、提请州政府讨论和审议的单行条例、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州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承办。
二十七、理顺行政执法体制,明确执法主体,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依法科学设定行政执法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许可权,推进综合执法工作。
二十八、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行政监督
二十九、州政府要自觉接受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领导;自觉接受州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法律监督,向其报告工作、接受质询,依法备案审查规范性文件,认真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和建议;接受州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政协委员提案。
三十、州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觉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州政府报告。
三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舆论和群众的监督,重视新闻媒体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对反映的重大问题,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反馈或公布。重视群众和其他组织通过多种方式对行政行为实施的监督。
三十二、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认真执行行政复议法,严格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行政机关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下级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三、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州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各县(市)政府负责人要坚持接访制度,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必要时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并实行包案办理制度。
三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实行政务公开,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在州政府政务大厅实行一厅式审批,进一步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通过政务中心、政府公告、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政府重要决策、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进展情况以及非涉密的政务信息。
第七章 会议制度
三十五、州政府实行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州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州政府全体会议或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三十六、州政府全体会议由州政府组成人员及州长助理组成,由州长召集和主持。根据需要可安排直属机构、单位和县(市)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列席。必要时可邀请州委、州人大、州政协,州法院、州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负责人以及无党派人士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省委、省政府和州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通报重要工作情况;
(三)通报州政府一个阶段的工作落实情况,部署半年或年度工作。
(四)讨论决定需要由州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州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
三十七、州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组成,由州长或州长委托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邀请州政协一名主席列席,副秘书长、州监察局主要负责人列席,根据需要可安排其他相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上级党委、人大、政府和州委、州人大的重要指示、决定、决议等;
(二)讨论制定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具体措施;
(三)讨论报请省政府、州委决定的重要事项和提请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
(四)讨论决定州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通报和研究全州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五)讨论单行条例草案,审议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六)听取州政府部门和有关单位重要工作汇报;
(七)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事项;
(八)研究其他需要由州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事项。
州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二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出席会议人员应达到组成人员的半数以上。
三十八、对于不需要提请州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的专项事宜,由州长或州长委托副州长召开州长办公会议协调解决,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州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三十九、州政府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州长确定。州政府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各副州长、秘书长协调审核后一般在会前7日提出,报州长确定。尚未协调一致的议题,特别是涉及项目、资金和人员编制、奖惩事宜,原则上不提交会议审议。
四十、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应由单位正职出席、列席,因故不能出席、列席的,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参加州政府常务会议,除议题主汇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可带一名助手外,其他单位与会人员不得带随员。
四十一、州政府全体会议、州政府常务会议和由州长主持召开的州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由州长签发;副州长主持召开的州长办公会议由分管副秘书长负责组织,会议纪要按发文程序运转,报主持会议的副州长或者州长签发。
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秘书处处长审定。如有需要,报州长或副州长审定。
经州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州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会议决定修改后,按发文程序运转。州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和《民族日报》发布。
四十二、以州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州性会议,须经州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或经分管副州长审核,报州长审批。
四十三、州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召开的全州性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一般以电视电话会议形势召开,并于会前15日报州政府秘书处审批。一般不邀请州长或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统一报州政府秘书处请示州长或分管副州长同意。
四十四、州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按照《临夏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办理,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注重实效。
第八章 公文审批
四十五、州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向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文件,由州长签发。
四十六、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经分管副州长审核后,由州长签发;以州政府名义制发的平行文和下行文,由分管副州长签发,如有需要,报州长签发;州委、州政府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州长或分管副州长会签;州政府和其他市州或省直部门联合行文的,由与联合方签发人对应职务领导人签发,由副州长、秘书长签发的须事前报告州长;以州政府秘书处名义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副秘书长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州长签发或报州长签发。州委秘书处、州政府秘书处联合发文,根据内容由秘书长或秘书处处长会签。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副州长会签。州政府及州政府秘书处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政府网站公布。
四十七、州政府各部门和各县(市)政府报送州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甘肃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的规定。除州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不得直接向州政府领导个人报送公文。
各部门报送州政府的请示性公文,牵头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主动协调相关部门形成一致意见。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应列出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凡县(市)和各部门涉及申请解决财政资金的事宜,严格执行《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州级财政支出管理的通知》和《临夏州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均衡性管理的意见》精神。各县(市)不得向州财政局上报资金申请报告,需向省财政厅争取的项目资金由州财政局通知各县(市)按规定程序上报。州级各单位需要追加预算支出的所有申请报告,一律报州政府按程序办理,确需解决的由州财政局提出审核意见,提交州长办公会议决定。州财政局不直接受理各单位资金申请报告。
四十八、州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提高公文办理效率。报送州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政府秘书处负责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公文,即按照州政府领导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审批。各部门对州政府批办的公文要积极承办,不得拖延。涉及面大或一时不能办结的,要向呈文单位说明原因。不符合要求的公文退回报文单位,并说明退文理由。
第九章 决策督查
四十九、州政府领导及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州委、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五十、州政府及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
五十一、州政府及各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督促检查活动。对州政府的重大决策和专项工作部署,及时反馈执行情况。对年度目标任务和工作部署,要在年中和年末向州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州政府秘书处适时通报。
五十二、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或经州政府授权由部门办理的事务,必须积极办理,不得行政不作为,推诿扯皮。涉及几个部门或各县(市)政府的事项,主办部门要在主动协商或征求县(市)政府的意见后办理。
五十三、州政府工作实行问责制,开展绩效评估,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十章 公务活动
五十四、州长、副州长在州内检查指导工作或开展调研活动,轻车简从,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同志随行。各县(市)、各乡(镇)在接待时要严格执行接待工作的有关规定,尽量减少陪同人员,不搞边界迎送。州政府各部门负责同志的调研活动也应按此原则办理。
五十五、州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县(市)、各部门、各单位的一般性的礼仪活动。确需州长、副州长参加的活动,应事先报州政府秘书处,由州政府秘书处从严掌握,提出意见报批。
五十六、国家、省政府各部委和其他地区副地级以上领导来临,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向州政府秘书处报告,由州政府秘书处向州长、副州长报告后,按规定安排接待。
五十七、州政府领导参加州内活动的新闻报道要从严掌握,坚持精简务实,注重宣传效果,多报道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和群众关心的实质性内容。州政府召开的会议,州长、副州长到县(市)检查、调研和出席重要活动,需要报道的,由州政府秘书处安排。州长、副州长讲话,需要公开发表由州政府秘书处安排刊发。州长、副州长的重要外事活动,可发新闻通稿。
五十八、州政府组成人员出国(境)按《临夏州因公出(入)国 (境)管理暂行办法》办理。
五十九、州长、副州长会见来访的外宾、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州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提出请示,送州政府秘书处按规定呈报审批。
会见来访的台湾人员,由州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提出请示,送州政府秘书处按规定呈报审批。
第十一章 作风建设
六十、州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勤奋好学、学以致用的良好学风,坚持州政府中心学习组学习制度,深入学习党的最新理论成果,密切关注国内外和全州政治、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掌握新知识,丰富新经验,提高行政能力。
六十一、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改革创新,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市场的手段和方法,研究新形势,提出新对策,解决新问题。
六十二、州政府组成人员要树立“无功就是过错、从政必须有为”的理念,发扬求真务实精神、大兴求真务实之风,真抓实干,务求实效。
六十三、州政府组成人员要顾全大局,令行禁止,自觉维护政府权威,确保政令统一。对州政府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州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州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须经州政府主要领导同意。
六十四、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养成生活正派、情趣健康的良好生活作风,自觉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明辨是非,择善而交,防微杜渐,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政治本色。
六十五、州政府组成人员要坚持原则,秉公用权,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遵守中央、省、州有关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树立规范服务、廉洁从政、从严治政的新政风。
六十六、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离州出访、学习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州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出访、学习和休假,应向州长或分管副州长报告。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府
曲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曲政发〔2002〕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央、省驻曲各单位: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2年8月11日市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曲靖市人民政府
二00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速科教兴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曲靖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
第三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设立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对有特别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项目可授予特等奖。
第四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曲靖市人民政府设立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负责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各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业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六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和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的组织工作。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设在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应当经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批、登记,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有关审批、登记的具体办法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另行制定。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八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
第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一)所称“技术开发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二)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要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第十一条 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三)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市级以上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重大工程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二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第十三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四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十五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项目:
在技术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高,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很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科技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科技成果已转化,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推动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已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技术和方法上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重大工程项目: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要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六条 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过奖励委员会5人以上联名提出,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推荐,报经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特等奖,奖金5万元。
第三章 评审机构
第十七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业评审委员会;
(二)审定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依据以及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解决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设委员10--15人。主任委员由曲靖市政府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1--2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奖励办公室主任担任。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的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
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九条 奖励委员会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评审本专业范围内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二)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三)为完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委员若干人。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资格聘任制,任期1年。
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已认定资格的专家、学者中提出具体人选,报奖励委员会审定、聘请。
第二十一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或由本人参与完成项目请奖的专家、学者,当年不得参加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专家、学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科学技术发展动态,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科学道德,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三)仍然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评审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第二十三条 参与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四章 推 荐
第二十四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曲靖市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省属驻曲单位;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曲部队主管机构;
(五)经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具备推荐条件的曲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其他特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的推荐工作由其科学技术主管机构负责,推荐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应当根据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其科技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推荐。
第二十五条 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我国公民和组织在国外或者在市内外资机构做出科技成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能提供证明材料的,可以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六条 推荐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必须报送下列材料:
(一)《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推荐书》;
(二)技术评价材料;
(三)推广、应用及经济、社会效益证明;
(四)研究、试验报告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行政主管机关批准之前,不得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七条 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有关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解决前不得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八条 凡主要内容已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及其他同级科学技术奖的项目,不得再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九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单位,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取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
第三十条 被推荐申报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应当按有关规定交纳评审费。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推荐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奖励办公室报送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必须报送的材料。奖励办公室负责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推荐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可以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三十二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奖励办公室按专业(学科)分类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专业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向奖励委员会汇报评审结果。
对提交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曲靖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候选项目主要完成人应到专业评审委员会上进行答辩。
第三十三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审定、表决规则如下:
(一)专业评审委员会和奖励委员会评审、审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参加为有效;
(二)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应当有参加投票委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委员通过为有效;
第三十四条 奖励委员会对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做出奖励等级的决议。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三十五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励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经奖励委员会审定的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三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清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七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涉及候选人、候选单位所完成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以及推荐书填写不实所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候选人、候选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
第三十八条 奖励办公室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如果异议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予以受理。
第三十九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涉及异议的任何一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推荐单位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报奖励办公室审核。奖励办公室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专业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奖励办公室审核。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异议处理,由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推荐单位协助,其处理程序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推荐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审核。
第四十条 奖励办公室对报送来的异议核实情况进行审核及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通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
第四十一条 异议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审核。一年之内异议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审核;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必须重新推荐。
第七章 授 奖
第四十二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奖励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项目及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三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由曲靖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四十四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6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5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四十五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四十六条 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八章 罚 则
第四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曲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法给予经济的、行政的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曲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参与曲靖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与评审活动的资格或者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 社会力量未经审批、登记,擅自设立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社会力量经登记设立在曲靖市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奖,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曲靖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没收其所收取的费用,并处所收取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曲靖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20日起施行。1996年10 月2日曲靖地区行政公署印发的《曲靖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曲靖地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和《曲靖地区星火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