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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法视野下的公共利益考量/周万春

时间:2024-07-05 19:37:5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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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利益是现代行政之目的,也是行政法能够成为部门法的重要基础,因而在行政法当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不但限定了公民所拥有的权利界限,而且也为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明确了法律规范。为此,应当在立法、行政及司法等环节上对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从而保障行政法中的公共利益能够实现。本文旨在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进行界定,继而探讨行政法视野下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平衡的制度建设,并提出行政法视野下维护公共利益的对策选择。

  一、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

  一是公共,表示为公众所有,是公共利益的重心。人作为一种社会群体,具有极强的流动性,在某一范围之内占据多数的势力集团经过人口流动,就有可能形成另外的集团,而公共利益也会得以改变。由此可见,公共自有其相对性,而相对性正是公共利益之所以不确定的原因。二是利益,从哲学上看,主要表现为某一特定课题对于主体所具有的意义,并为主体自身或其他评价者承认对于有关主体之存在具有价值。可见,利益的不确定性或利益自身的特性是相互联系的,而该特性之形成又取决于课题、主体及主、客体间的关系。综上,公共利益是在一定范围内,由具有共同价值取向的多数人之利益要求而确定的,确定的关键不在于一定范围的确定上,而在于范围内多数人之确定。这就造就了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主要表现为利益内容具有不确定、受益对象具有不确定性这两个方面。

   二、行政法视野下实现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平衡的制度建设

  (一)建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相互平衡的听证制度。公共利益之本质在于实现与维护社会中各位成员的基本礼仪。因此,要确定何为公共利益,就要在决策的过程中倾听每一个人的呼声与意愿。假如社会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将个人意愿公开而直接地表达出来,并能被决策者们所采用,那就是真正地体现出公共利益之内涵。当然,从现实操作层面来考虑,真正倾听每一位成员的声音,关注社会共同体当中每一位成员的实际意愿,从而实现每一位成员的利益。这对于一个决策者来说是不可能的。但是,这并不能成为领导者在决策过程中“关门”制定政策的理由。建立听证制度,通过有代表性地听取每位社会成员的呼声和意愿,赋予当事人就一些重要事实表达自身意见的良机,并将这些意见与呼声有机融合到公共利益的决策机制之中。

  (二)建立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互相平衡的协商制度。现实当中,即使是能够真正体现每一位成员利益的公共利益,它和个人利益之间也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冲突。这是因为公共利益所涉及的还是每一位成员的切身利益。在要求个人或者少数人牺牲其自身利益而去服从公共利益时,不免就会发生难以预见的冲突,而协商机制则是缓和这一矛盾的理想选择。由于在协商过程中,公共意志得到了有效整合,公共利益也能得到合理的表达,社会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能根据公共信息及个人判断对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形成共识,并缓和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让公共利益能够更好地符合各成员之利益。

  (三)建立合理的法律确定制度。当社会中的每一位成员利益都能表达出来,而且成员对于公共利益之认识已达到相当共识,那就很有必要通过社会成员进行表决,把公共利益通过法律之形式加以确定。诚然,因为公共利益本身是十分复杂的,在法律界定其内容的时候,不但要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各项利益,而且还应包括法律原则之规定,这就需要在具体实践中依据法律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证。

   三、行政法视野下维护公共利益的对策选择

  (一)立法机关运用立法程序以确认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之界定权应当掌握在人民群众手中,这是因为,只有人民自己,才能知道何为自身共同利益,也惟有人民才是公共利益中最为权威的决定者,而由公众自行来决定公共利益内容的最佳形式,莫过于有人民代表机关或者代议机构来制定出法律。所以,唯有立法机关才能以立法形式设定公共利益的具体条款。因为公共利益往往具备了不确定性与相对性,在应用中容易被滥用,甚至曲解。立法机关在进行立法时,应当要尽可能地将公共利益内容加以具体化,让人民群众能通过相关法律规范来明确公共利益的具体内容和目的。与此同时,立法机关在确定公共利益条款过程中,应当全面征求与听取各方的意见,考虑与权衡各个社会群体的切身利益,最终建立起一种相对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

  (二)行政机关运用行政程序以实现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应要严格地执行有关法律规范,通过个案,把公共利益加以具体化,并最终确定下来,从而具体实现公共利益。但是,因为公共利益在行政之中所涉及的面十分广,只靠立法无法做出十分详尽之规定,这也就赋予行政机关以十分大的空间,造成行政机关在具体公共利益确定上拥有十分大的自由裁量权。对于这一实体之中的不确定性,一定要运用完整而正当的法律程序加以弥补,主要应包括决策公开程序、公共调查与咨询程序、通知程序、听证程序及补偿程序等各类程序。通过以上程序规定,使行政机关对公共利益的决策与执行过程变得公开而透明,能够切实保障相对人所具有的知情权、听证权、申辩权及补偿权等各项权利。以此同时,行政机关在使用公共利益限制时,要严格遵循比例原则作出利益衡量。

  (三)司法机关运用司法程序以确保公共利益的实现。对于不确定概念之解释与适用,曾经被认为是属于行政机关可进行自由裁量之范畴。司法机关要更加尊重行政权力,不应对其解释与适用实行审查。但是,随着当今时代之发展,这一观念已发生了新的变化:法院对于行政机关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这一解释,可以没有限制地进行审查,并且不受行政机关解释的拘束。在法律还没有对公共利益进行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由行政机关通过自由裁量权及相关行政程序,以确定共公共利益。当相对人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不服从时,法律一定要赋予其进行诉讼之权利,并通过司法程序,对公共利益进行最后确认。在司法审查的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综合权衡的方式,以公共利益来限制公民权利之目的、必要性、内容及限制程度,同时还有被限制的公民权利之种类和性质等多种因素,以此来判断这一公共利益是否真正符合立法之要求,行政机关所实际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是否会被滥用。运用司法程序以确认公共利益,主要通过个案,让公共利益得以具体的实现。

  总的来说,公共利益不仅为公民权利设置了界限,而且也为行政机关行政权力设置了边界。因为公共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因而行政机关具有很大的裁量空间。为了避免出现行政机关盗用公共利益的名义来谋取非公共利益,应着力在立法、行政执法和司法等环节进行制约,从而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作者单位: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政府

现将《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居民身份证制度,是我国户口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单位、各部门在执行中有何经验和问题,希及时报告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居民身份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正确做好使用管理居民身份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凡涉及公民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等基本身份内容的,均以持证人居民身份证所记载的为准。法律规定不发给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在办理涉及个人的权益事务时,可以分别使用户口簿、学生证和军官证、士兵证等证明
身份。
第三条 公安机关是居民身份证的管理机关,负责居民身份证的印制、换发、管理和查验。
省公安厅制证中心和地、市公安处、局制证所负责本省居民身份证的印制。
县、市(区)公安局(分局)负责居民身份证的签发工作。
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负责具体办理居民身份证的日常管理工作。尚未成立公安派出所的乡,由乡人民政府指定专人代管。
第四条 凡需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或者申请补领、换领新证的公民,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乡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履行申领、换领、补领新证手续。
第五条 公民年满十六周岁,在从出生日起计算的三十天内申领居民身份证。
已满十六周岁,尚不能按期或无法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应到法定的机关领取临时身份证明。
第六条 下列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在办理登记常住户口手续时,应当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一)经政府批准回国定居的华侨,回内地定居的香港、澳门同胞,以及回大陆定居的台湾同胞;
(二)在服役前尚未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复员、转业的现役军人或武装警察;
(三)被批准加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四)刑满释放或在解除劳动教养后,尚未领取居民身份证的人员;
(五)其他应当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公民。
第七条 下列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在办理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手续的同时,应申请重领或申请发还其居民身份证:
(一)服役前领取过居民身份证的复员、转业的现役军人或武装警察;
(二)被判处刑罚或劳动教养之前领取过居民身份证的刑满释放或解除劳动教养的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一)原居民身份证有效期已满,按规定应换领新证的;
(二)公民服兵役前领过居民身份证,退出现役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
(三)被判刑、劳教前已领取过居民身份证,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不回原户口所在地定居的;
(四)居民身份证登记内容经批准需要变更的;
(五)居民身份证污损或残缺不能辨认的;
(六)居民身份证遗失或者被窃,向公安机关报告后三个月内仍无法找到的。
第九条 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本市、县(市)行政区域的,向迁入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换领新证,并交回原居民身份证。
公民的常住户口在本市各辖区的行政区域之间或本县(市)行政区域内迁移变动的,可不换领居民身份证。
第十条 公民被征集服兵役、出境定居,公安派出所在办理注销户口手续时,应同时收回居民身份证。
公民暂时出境的,其居民身份证由公民自行保存。
第十一条 公民在办理下列事务,需要证明身份时,可以出示居民身份证,接受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核查:
(一)选民登记;
(二)户口登记和迁移手续;
(三)兵役登记;
(四)婚姻登记;
(五)报考大专院校及各种职业、专业学校、成人学校;
(六)办理招工、招干、就业、聘用和离、退休手续;
(七)办理申请前往边境管理区手续;
(八)办理出境手续;
(九)办理公证事务;
(十)参加诉讼事务;
(十一)办理机动车、船和非机动车、船驾驶、行驶证件和执照;
(十二)办理各类营业执照;
(十三)参加社会保险,领取社会救济;
(十四)办理搭乘民航飞机手续;
(十五)办理个人借贷业务,提前支取存款,储蓄存单挂失,使用各种专业银行支票和汇票;
(十六)旅店住宿登记;
(十七)刻制印章;
(十八)办理拍卖、寄卖、典当、租赁手续;
(十九)办理家庭财产和人身保险业务;
(二十)提取汇款和领取邮件;
(二十一)领取有价票券;
(二十二)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
(二十三)各部门认为需要公民出示居民身份证以证明身份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在办理需要证明公民身份的社会事务时,有权核查公民出示的居民身份证,认真核对持证人相片和全部登记内容,在相应手续的表册中,应设居民身份证编号栏目,在办理公民社会事务时,及时予以登记。
办理权益事务的公民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的,各承办单位可以拒绝受理或者暂缓受理。
任何承办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或将其作为抵押。
第十三条 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应及时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报告。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在执行追捕逃犯、勘查现场,调查和处理突发性事故、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边防和安全检查、核对户口、特种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场所和铁路、公路、码头、民航站、林场治安秩序等公务时,有权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被查验的公民不得拒绝。
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在查验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时,应当首先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
公安机关在查验时,对没有随身携带居民身份证且无法证明其身份的公民,可以将其带回公安机关查明身份,但不得变相羁押。
第十五条 对于被依法执行强制措施的人,公安机关可以扣留其居民身份证。
对于被依法判处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被批准劳动教养的公民,其居民身份证由执行刑罚或者劳动教养的机关收缴;如被判处死刑(不含缓期执行),其居民身份证由人民法院缴销。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拒绝公安机关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二)转让或出借居民身份证的;
(三)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四)故意毁坏他人居民身份证的;
(五)不按规定申领居民身份证,经公安机关通知后仍拒不改正的;
(六)其他按规定需要给予治安处罚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予以刑事制裁:
(一)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抗拒公安机关依法查验居民身份证的;
(二)伪造、变造、涂改居民身份证或窃取居民身份证的;
(三)利用居民身份证进行各种非法活动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的应用解释权属福建省公安厅。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九月十五日起施行。



1989年8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国 蒙古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简称“双方”),为进一步巩固和发展两国之间的睦邻互信伙伴关系和两国人民的传统友谊,促进两国经济贸易往来,认为有必要就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签订新的协议,以取代一九九一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根据一九八八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和一九八九年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公民相互往来的协定》,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为本协定的目的,对本协定中所使用的某些用语作出如下界定:

  (一)“边境口岸”和“口岸”具有相同的意义,系指位于中蒙边界两侧、用于办理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境手续的特定地域,包括双边性口岸和国际性口岸。

  双边性口岸系指仅允许中蒙双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国际性口岸系指允许中蒙双方人员、第三国(地区)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出入境的口岸。

  以上两种口岸均可分为常年开放口岸和季节开放口岸。

  (二)“边境地区”,系指毗邻中蒙边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县、旗和蒙古国的县。

  (三)“边民”,系指在边境地区的双方常住居民。

  (四)“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二条

  一、双方商定在中蒙边境地区开放下列口岸: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蒙古国方面

  (一)红山嘴-------------------------------大洋

  (二)塔克什肯-----------------------------布尔干

  (三)乌拉斯台-----------------------------北塔格

  (四)老爷庙-------------------------------布尔嘎斯台

  (五)策克---------------------------------西伯库伦

  (六)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

  (七)满都拉-------------------------------杭吉

  (八)二连浩特(铁路) ----------------------扎门乌德(铁路)

  (九)二连浩特(公路) ----------------------扎门乌德(公路)

  (十)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

  (十一)阿尔山-----------------------------松贝尔

  (十二)额布都格---------------------------巴彦呼舒

  (十三)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边境口岸的位置、种类、开放时间及工作时间,在附件一中具体规定。

第三条

  一、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持有“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的人员必须按照证件上指定的边境口岸出入境,并在获准的停留期限内前往批准的边境地区活动。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口岸边防检查机关同意,可从本协定第二条所列的正在开放的其他边境口岸出入境。

  双方公民也可根据两国各自国内的法律及法规、双方签署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持可出入境的合法有效证件从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口岸出入境。

  任何第三国(地区)人员出入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国际性口岸,须持有效护照和入境签证;双方与有关国家签有专门协议的则按协议规定执行;如有需要出入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双边性口岸,须持有效护照和入境签证并分别得到双方外交机构的特别许可。

  二、“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由双方主管部门颁发,颁发范围为:

  (一)双方从事边境贸易的边民(包括其雇佣的司机、工人等);

  (二)前往另一方边境地区探亲的一方边民;

  (三)应邀参加其他边境地区活动的边民;

  (四)双方边界工作人员(除双方边界代表机构人员);

  (五)双方边境口岸检查检验人员。

  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分为一年多次有效和三个月一次有效两种。中方通行证用中文、蒙文、英文三种文字对照写成,蒙方通行证用蒙文、中文、英文三种文字对照写成(证件式样及其说明见附件二、附件三)。

  三、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的双方人员如有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随行,应在证件中注明偕行子女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并贴有本人近期证件照片。

  偕行子女不应超过两人。

  四、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出入境的双方人员在另一方境内的停留期限每次不超过三十天。如一方持证人确有需要在另一方停留超过三十天,则须向另一方主管部门申请续签,该部门将为其办理续签手续。续签仅限一次,期限不超过三十天。

  五、一方人员在另一方境内遗失所持的“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应立即向另一方地方主管部门申报,并凭该部门签发的挂失证明出境(挂失证明式样见附件四)。

  六、双方确定了中蒙边境地区的行政区划名称(见附件五)。一方边境地区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变更时,应及时通过外交途径通报另一方。

  七、一方的边境贸易人员、交通运输工具、货物及其他物品进入另一方境内后,须按双方主管部门规定的路线行驶,并在指定的货场卸货。上述交通运输工具应贴挂双方确定的标志(标志式样见附件六)。

  八、关于出入境人员和交通工具的管理办法,由双方有关部门根据本协定商定。

第四条

  一、边境口岸开放期间,双方检查检验部门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及法规行使职权。必要时,双方检查检验机关可就简化查验程序签订专门协议。

  二、双方边境口岸的有关检查检验部门之间可进行会谈、会晤及业务联系。

  三、边境口岸在双方法定节假日期间闭关。双方法定节日如下:

  中方:一月一日、春节(初一至初三)、五月一日至三日、十月一日至三日。

  蒙方:一月一日、春节(初一、初二)、三月八日、六月一日、七月十一日至十二日、十一月二十六日。

  铁路口岸按双方有关协议的铁路运行时刻表执行,不受上述节假日和口岸工作时间的限制。

  四、双方边界代表机构人员及其交通工具,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赋予的权力与义务,可以在闭关或者非口岸工作时间(除本协定第七条第二款的情况外),通过口岸会谈会晤通道。

第五条

  一、双方开辟新的边境口岸和关闭现有边境口岸,或改变口岸的位置、种类、开放时间及工作时间,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达成一致的文件将作为本协定的补充文件。

  二、双方边境口岸有关部门未能解决的问题,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第六条

  一、双方开辟新的边境口岸或改变口岸种类时,应提供必要的基础设施并为双方检查检验机关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并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后开放。

  二、双方有关部门就边境口岸的设计和建设方案进行协商时,应考虑到双方人员、交通运输工具及货物流量的发展前景。

第七条

  一、在本协定附件一所列的季节开放口岸开放时间之外,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开放、关闭或推迟开放上述口岸,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至少提前五天相互通知,并协商一致。

  二、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的考虑,或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重大传染病与动植物疫情并有传播的危险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一方可临时关闭、推迟开放边境口岸或限制口岸通行,但须提前五天,紧急情况下不迟于采取行动前二十四小时,将此情况通知另一方。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外,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而关闭或推迟开放边境口岸,致使另一方蒙受损失,则应给予相应赔偿。

第八条

  通过边境口岸出境的人员在对方境内时,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及法规。

第九条

  双方有关部门在就边境口岸问题进行联系时,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协定不影响双方签订的其他国际条约中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问题。

第十一条

  对于本协定的解释或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分歧,双方将通过外交途径协商解决。

第十二条

  在本协定有效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协定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十三条

  自本协定生效之日起,一九九一年六月二十四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境口岸及其管理制度的协定》即行失效。

第十四条

  本协定须经双方各自履行协定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并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本协定有效期十年。在本协定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如任何一方未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协定于二四年七月五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李肇星        鲁·额尔登楚龙

                       (签字)            (签字)

  附件一:

中蒙边境口岸的位置、种类、开放时间及工作时间

  1.红山嘴—大洋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7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福海县和蒙古国巴彦乌勒盖省萨格赛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红山嘴—大洋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6月21日至7月5日、8月1日至20日、9月1日至15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1∶00—18∶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2∶00—19∶00。

  2.塔克什肯—布尔干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24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青河县和蒙古国科布多省布尔干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塔克什肯—布尔干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9∶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0∶00—19∶00(夏令时为11∶00—20∶00)。

  3.乌拉斯台—北塔格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63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和蒙古国科布多省布尔干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乌拉斯台—北塔格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3月、5月、9月的16日至30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9∶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0∶00—19∶00(夏令时为11∶00—20∶00)。

  4.老爷庙—布尔嘎斯台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354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巴里坤县和蒙古国戈壁阿尔泰省阿勒泰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老爷庙—布尔嘎斯台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2月、4月、6月、8月、10月和12月的11日至30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10∶00—18∶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10∶00—18∶00(夏令时为11∶00—19∶00)。

  5.策克—西伯库伦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572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额济纳旗和蒙古国南戈壁省古尔班特斯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策克—西伯库伦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6.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703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盟乌拉特中旗和蒙古国南戈壁省汗博格德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甘其毛都—嘎舒苏海图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7.满都拉—杭吉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757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和蒙古国东戈壁省哈腾布拉格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扎敏绍荣—杭盖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3月、5月、8月、11月的16日至30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8.二连浩特(铁路)—扎门乌德(铁路)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815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和蒙古国东戈壁省扎门乌德县。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

  9.二连浩特(公路)—扎门乌德(公路)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815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和蒙古国东戈壁省扎门乌德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二连浩特—扎门乌德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周末正常开放。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8∶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8∶00(夏令时为9∶00—19∶00)。

  10.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046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东乌珠穆沁旗和蒙古国苏赫巴托省额尔登查冈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珠恩嘎达布其—毕其格图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国际性常年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11. 阿尔山—松贝尔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382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阿尔山市和蒙古国东方省哈拉哈高勒县。口岸通道在中蒙边界1382号界标附近。

  该口岸为国际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6月11日至30日、7月16日至30日、8月16日至9月25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12. 额布都格—巴彦呼舒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423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左旗和蒙古国东方省哈拉哈高勒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额布都格—巴彦呼舒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2月、5月、8月、11月的1日至15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13.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

  该口岸位于中蒙边界1495号界标附近。口岸两侧分别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新巴尔虎右旗和蒙古国东方省乔巴山县。口岸通道为中蒙边界阿拉哈沙特—哈比日嘎边防会谈会晤通道。

  该口岸为双边性季节开放口岸。口岸开放时间为每年1月6日至25日、4月1日至10月31日。口岸开放期间,中方工作时间为北京时间8∶00—17∶00;蒙方工作时间为乌兰巴托时间8∶00—17∶00(夏令时为9∶00—18∶00)。

  附件二:

多次有效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式样



封面



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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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三

  附件三:

一次有效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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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二



第一页



第二页



第三页



第四页



封三



封底

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式样说明

  一、通行证规格为125mm×88mm,分为多次有效和一次有效两种。其中多次有效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一年;一次有效通行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

  二、通行证要贴有持证人的证件照片并盖印,且有持证人签名。证件要注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出境事由、出入境口岸、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的名称和印章以及签发日期。

  三、通行证封面用中蒙两种文字制成。

  四、通行证各栏用各方官方文字填写,其中姓名、性别、职业、出境事由、出入境口岸还需用英文填写。涉及数字栏目均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通行证在启用前三十天应通过外交途径通报对 方并提供样本。如需改变证件,须经双方协商认可。

  附件四:

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挂失证明式样



注:挂失证明用中文和蒙文对照写成

  附件五:

边境地区行政区划名称

  中方:二十七个市、旗、县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新巴尔虎左旗、阿尔山市、科尔沁右翼前旗、东乌珠穆沁旗、阿巴嘎旗、苏尼特左旗、二连浩特市、苏尼特右旗、四子王旗、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乌拉特中旗、乌拉特后旗、阿拉善左旗、阿拉善右旗、额济纳旗;

  甘肃省:肃北蒙古族自治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吾县、巴里坤县、木垒县、奇台县、青河县、富蕴县、福海县、阿勒泰市、布尔津县。

  蒙方:三十九个县

  东方省:额伦查布县、乔巴山县、巴彦图门县、哈拉哈高勒县、玛塔德县;

  苏赫巴托省:额尔登查冈县、达利冈嘎县、那仁县、昂根县、巴音德勒格尔县;

  东戈壁省:乌尔根县、额尔登县、扎门乌德县、乌兰巴德拉赫县、库苏古尔县、哈腾布拉格县;

  南戈壁省:汗博格德县、巴彦敖包县、诺木根县、呼尔门县、巴音达赖县、诺云县、古尔班特斯县;

  巴彦洪格尔省:新京斯特县、巴音温都尔县;

  戈壁阿尔泰省:额尔登县、朝克特县、阿勒泰县、布嘎特县、同希勒县;

  科布多省:阿勒泰县、乌银其县、布尔干县;

  巴彦乌勒盖省:布尔干县、德龙县、阿勒泰县、萨格赛县、曾格勒县、乌兰呼斯县。

  附件六:

交通运输工具标志式样

  正面:



  反面:

  号 码              

  司机姓名

  车牌号

  出入境口岸

  有效期

  发证机关(盖章)

  注:(1)此标志须与驾驶员所持“中蒙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同时使用。

  (2)此标志如有遗失,在对方境内时应立即向对方地方主管部门挂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