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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之债涉他性的认定/彭霞

时间:2024-07-23 16:23: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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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07年4月27日,原告周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项目部(该项目部系被告杨某、邓某、左某合伙组成)签订了借款协议,由杨某、左某签字确认。该协议约定,原告借给项目部75万元,借款期限从2007年4月27日起至2008年10月26日止,项目部将项目的三楼商业用房作为借款抵押物,如到期不能归还借款,原告有权按市价1000元/平方米收购抵押物,并由项目部支付违约金20万元。当日,三被告签发收据。2011年12月1日,原告向三被告发出催款通知书,被告左某、邓某分别在该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同意偿还借款。后原告诉至法院,认为被告左某、邓某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还款的行为即放弃了诉讼时效抗辩权,遂要求三被告连带偿还该笔借款,被告杨某辩称,原告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其丧失了胜诉权。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左某、邓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是否及于其他连带债务人。这涉及连带之债的涉他性问题。连带之债的涉他性,是指在连带之债中,其中任一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行为效力及于其他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


第一种意见认为具有涉他性,被告左某、邓某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及于被告杨某,被告杨某辩称原告的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不予采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应具有涉他性。理由在于,连带债务法律关系中,一事项之所以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具有涉他性,其前提是各债务人所负的债务均为完全债务。尽管法律规定连带债务具有涉他性是基于保护债权的目的,但连带性只有在完全债权情形下对连带债务人有约束力。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


首先,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具有涉他性并不会损害到其他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是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债权已成为不完全债务,不具有法律强制保护力。


其次,诉讼时效抗辩权是一种实体权利,对该权利的放弃意味着债务人会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重新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故行为人对该权利的放弃,不能由其他连带债务人代为行使,而应由行为人本人以明示或者约定的其他方式予以放弃。因此,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连带之债,除所有连带债务人同意或者法律有特殊规定外,一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行为不应具有涉他性。


本案中,被告杨某不因为其他连带债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而丧失自己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作者单位: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关于2006年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交通部


交质监发[2006]179号



关于2006年交通基本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全国交通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加强交通建设质量监督工作,现就2006年质量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质量监督工作的要求,根据《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合理设置质量监督机构,进一步明确质量监督职责。未设置专职质监机构的市、县级交通主管部门须承担相应的质量监督职责。

二、农村公路建设的质量监督管理主体是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各地要根据《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努力创新和完善适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监督体制。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的指导,市级质监机构要加强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工作,并注意充分发挥当地群众的监督作用。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好行业管理职能。继续做好港口体制改革后质量监督职能的转移调整工作,省级质监机构要按照部《关于港口体制改革中有关港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意见的函》(交函水[2003]84号)的要求,进一步落实监督职责,理顺管理体制,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对涉及交通、水利、电力等多部门管理的航电枢纽工程,各地应积极探索其质量监督工作的职责和模式,按照各方协调配合、明确各自监管职责、促进航电事业发展的原则,进一步落实交通主管部门在航电枢纽工程建设中的质量监督主体责任。

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行业监管,保证合理工期,落实工程质量事故上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法分包和转包,切实提高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履约意识。

五、各级质监机构要遵循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健全质量监督工作制度,落实监督工作责任,完善监督模式,改进监督方法,细化监督工作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监督工作的系统性、规范性和科学性。

六、各级质监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质量保证体系的监督力度,重点监督各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运行情况,确保制度完善、手段完备、控制有效,促进质量保证体系由结果的检查整改转变为过程的有效控制,充分发挥质量保证体系在工程质量管理中的基础性作用。

七、各省级质监机构要继续加强对国家和部、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重大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力度。要制定重点项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建立项目监督责任人制度,对一些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的重大工程,质监机构要派驻现场监督组。

八、各级质监机构要按照质量监督规定和质量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工程现场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重点是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性的主要技术指标,以及工程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和质量通病的防治情况。

九、各级质监机构要提高监督检查的范围和频率,采取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切实加强对在建工程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对重大工程的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对督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应书面告知责任单位,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一般质量管理问题和一般质量缺陷,责令限期整改;对不合格工程,责令限期返修;对违法的质量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

十、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的质量监督工作,结合农村公路量大面广、投资少、管理和技术力量薄弱的特点,积极探索适合农村公路质量管理的有效监督方式,注重对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桥涵构造物等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质量控制,确保工程的耐久和使用安全。

十一、各级质监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内河水运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采取有效措施,从施工工艺、质量行为、实体质量等方面加强监督,改变内河建设管理粗放、质量水平不高的现状。相关省份要按照七省两市高端会议提出的合力建设长江黄金水道,促进长江沿线经济发展的要求,重点加强长江黄金水道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十二、各级质监机构要按照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水运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要求,做好竣工验收质量鉴定工作,注重质量数据的积累和汇总分析,全面、科学、公正地提出检测报告和鉴定意见。要加强对质量检测单位的管理,保证检测结果真实地反映工程质量状况。质监机构要对质量鉴定结果负责。

十三、各地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创新质量监督模式,不断丰富质量监督的方式方法,通过示范工程、典型剖析、评比创优等活动,营造良好的质量氛围。

十四、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应以质量通病的研究治理为切入点,结合本地实际,督促从业单位找准质量通病、分析产生原因、优化治理方法、加大治理力度,通过解决管理通病和工艺通病,促进实体质量的提高。在质量督查中注意加强对易产生质量通病部位的工艺、工序的检查,及时总结推广治理质量通病的典型经验和现场质量控制的新技术、新工艺。

十五、各省级质监机构应重视试验检测市场的培育,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需求,按照布局合理、结构优化的原则,及时组织检测机构等级申报评定和换证复查工作,特别是要尽快建立和水运工程建设规模相适应的试验检测机构网络。各地应逐步建立第三方检测制度和检测单位的招投标制度,培育规范、有序的试验检测市场。

各省级质监机构要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考试办法》的要求,加强对试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管理,严肃查处试验检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试验检测机构和有关人员应严格按照规程进行试验和检测,确保数据真实可靠。

十六、各地要进一步整顿监理市场、规范监理行为,加强对监理企业的动态管理,形成企业能进能出的机制。通过监理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监理企业严格履约,诚实守信。

十七、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理招投标管理工作,切实保证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有序。按部《关于完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有关内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230号)要求,检查公路工程监理费用调整的落实情况,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监理费用,不得盲目压价,充分体现“优监优酬”的原则。招标单位要以能力为主、报价为辅进行招标,选择有实力的单位承担监理任务,实现依法招标、规范运作、注重实力、严格履约的良好氛围。

十八、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要认真总结交通建设工程监理的经验,研究论证监理工作方式和运行机制,完善监理制度,推行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工程师担任的监理岗位必须与其执业资格相符,对监理企业不按合同履行职责或建设单位不严格执行监理制度、干预监理履行职责等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

十九、各级质监机构要以监理工程师执业信息登记为手段,加强监理人员资格的动态管理。进一步做好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工作,不断提高监理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严肃查处监理人员弄虚作假、吃拿卡要等行为。

二十、各级质监机构要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能,认真贯彻落实现行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规范管理,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

二十一、各级质监机构要不断加强廉政建设,自觉规范监督行为,努力把质监机构建设成为执法文明、管理规范的专门管理机构。

二十二、各级质监机构要把队伍建设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努力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的政治素质,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监督能力和执法水平,努力造就一支懂技术、会管理、作风硬的质监队伍。

二十三、各级质监机构要按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的要求,合理配备监督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力争达到80%以上。要根据监督工作实际需要,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建立专家库,为质量监督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二十四、各级质监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加快质量、安全、监理、试验检测的数据库建设和管理系统开发,为实现科学高效管理奠定良好基础。

二十五、各级质监机构应加强质量动态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定期发布工程建设质量分析报告。通过收集工程质量数据,分析判断质量状况,研究质量发展变化的规律和趋势,解决共性的质量问题,使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更具有针对性,为改进和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调控和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 中国人民银行 等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调控和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调控和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严格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和加强现金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4〕25号),进一步搞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宏观控制,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是社会消费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目前仍是国家控制消费基金过快增长的重要手段,是工资基金管理的主要依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宏观控制是人事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各级人事部门要增强宏观意识,提高工资
计划工作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水平,不断完善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对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工资政策,坚决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量的过快增长。任何地区和部门未经国家批准,不得突破国家政策和计划以各种名义自行增加工资。对已经出台的各种津贴、补贴项目进行认真清理整顿,不合理的要予以纠正。各类事业单位对
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应严格执行,不得自行放宽标准工资中津贴(活的部分)的比例。
要加强工资外收入的整顿和管理,合理的部分,要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范围。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推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不断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促使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实施工资总额增长同经济效益挂钩管理办法。工效挂钩要坚持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低于本单位人均效益增长的原则。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人事部、财政部《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指标挂钩暂行办法)(人计发〔1995〕51号),做好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工效挂钩试点工作,严格审批程序,认真核定工资总额基数、经济效益基数和挂钩浮动比例系数。每年对工效挂钩
试点结果进行认真考核和清算,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提取和使用效益工资。建立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提高而增长的机制。
四、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包干试点的地区和部门,应本着积极慎重的原则开展试点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家核定的人员编制和规定的工资政策核定试点单位的工资总额包干基数,试点单位要按照“增人不增工资总额,减人不减工资总额”的原则,促进单位人员合理配置、提高工
作效率。
五、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是落实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合理增长,实现消费基金宏观控制的有效手段。经过多年的努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已基本纳入正轨,并且取得显著成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控制消费基金过
快增长的要求和人事计划管理工作的需要,此项工作必须继续加强。
1.严格工资基金管理范围。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管理范围的单位,一律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范围,管理对象是机关、事业单位全部职工(含临时工和其他人员)的工资。
2.严格工资基金管理内容。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和《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劳动统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统字〔1994〕37号),基层单位凡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无论经费来源如何
,无论以何种形式支付的,均应纳入工资总额计划和工资基金管理。
3.工资总额包干单位、工效挂钩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基数,上年结存包干工资或新增效益工资一律纳入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并计入基层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由银行监督支付工资。
4.严格工资基金审批手续。各机关、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认真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核并送同级人事部门批准后,列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开户银行据此监督支付工资。各机关、事业单位只能在一家银行开立一个工资基金专
户,不得多头开户,更不得以各种手段套取或坐支现金。
六、严格《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的使用。
1.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关于做好一九九五年〈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使用工作的通知》(人计发〔1994〕12号)。加强《手册》的管理和使用。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必须统一使用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制发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机关、事业单位使用本),如无重大
修定,各省市人事部门可根据《手册》表式,结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增加有关内容,每年自行印制。《手册》是机关、事业单位提取工资性现金的唯一凭证。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手册》落实到每一个机关、事业单位,并严格履行《手册》核发和审批手续。
2.为适应机关、事业单位试行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试点工作的需要,《手册》设置了《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单位一九九 年工资总额计划》表和《实行工效挂钩单位一九九 年工资总额计划》表。试点单位主管部门要审批工资总额包干和工资挂钩方案。试点单位根
据上级核批清算的包干工资总额或应提工资总额,认真编制工资基金使用计划,做好每月工资基金的使用与登记。
3.《工资基金使用、支付登记卡》有关问题的说明。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的标准工资,含国家机关的工龄工资和事业单位标准工资构成中的津贴部分,连同其他人员计时、计件工资一并填入“计时和计件标准工资”一栏。
各类人员按国发〔1993〕85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年终奖及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保留的超过四个月基本工资部分的奖金,超额计件工资和使用奖励基金、包干节余工资,以及使用挂钩新增效益工资建立的浮动工资和其他津贴、补贴,计入“奖金和计件超额工资”。
按国家有关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计入“津贴和补贴”,其中:“年功性津贴”主要指教师教龄津贴和护士工龄津贴。
七、各级银行要认真履行国家赋予的工资基金管理监督职能,做好工资现金支付工作。凡违反国家政策、工资基金管理制度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要采取措施,坚决予以纠正。工资基金审批手续不全、超计划支取工资和《手册》使用不当,内容填写不清的,银行可以拒付工资。
各级人事部门、银行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199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