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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通知

时间:2024-06-16 22:04: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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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厉打击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通知
1998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
当前,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仍很严重,从境外走私、贩运淫秽、反动、盗版激光视盘(VCD)的活动增多;境内还有部分非法光盘生产线未被挖出,非法音像制品在局部地区出现回潮,淫秽色情出版物有重新抬头的势头;境外敌对势力利用出版渠道对我进行思想文化渗透加剧,一批有严重政治问题的出版物流入境内,在一些地区被不法分子翻印出售;盗印辞书、工具书、中小学教学用书及其他畅销书的活动屡禁不止。为了严厉打击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净化文化环境,维护文化市场秩序,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当前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和依法惩治这类犯罪分子,遏制犯罪活动蔓延的必要性。各地法院特别是这类犯罪活动严重地区的法院,要把打击这类犯罪活动的工作切实摆上审判工作的议事日程,对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要及时审结,依法惩处。
二、刑法对处罚这类犯罪活动分别作出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抓紧作出司法解释。各地法院要认真组织刑事审判干部学习刑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及时判处这类犯罪分子。对个别特殊情况,如在运用法律时认为对刑法规定不够明确的,可逐级请示,呈报最高人民法院,但不能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由而不予受理,也不能“等到司法解释下发后才处理”。
三、对这类犯罪活动的处理,要把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犯罪分子和有组织的、破坏性大的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主犯列为打击重点。对其中罪行严重,但归案后能够检举揭发地下生产、销售窝点,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从宽处理。对于零星销售、数量不大或者罪行一般,归案后经教育能认罪服法的,也可以从宽处理。但无论罪重罪轻,都要重视对他们进行经济制裁,依法运用罚金刑、没收财产刑,剥夺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经济利益。
四、重点地区法院要在当地党委的领导下,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适时开展打击有关非法出版物犯罪活动的专项斗争,并注意利用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打击该类犯罪的情况,以取得震慑犯罪,教育群众,有效遏制这类犯罪活动的明显成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提供无偿援助物资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向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提供无偿援助物资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0年6月29日 生效日期1970年6月29日)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本着无产阶级国际主义相互援助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表达中国人民对兄弟的罗马尼亚人民这次遭受严重水灾的同情,支援罗马尼亚人民克服水灾所造成的困难,向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提供无偿物资援助,签订本议定书。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按本议定书附件所规定的品名和数量,以无偿方式运到罗马尼亚港口或边境车站交货。附件为本议定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本议定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部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对外贸易部执行,并由双方各自指定的机构签订交货确认书办理。在交货确认书内规定货物的品名、数量、规格、交货时间、交货地点、运输方式和包装标记等。

  第四条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限,自签字之日起至执行完毕为止。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0年六月二十九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罗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件(物资清单)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政 府 全 权 代 表
     李  强           杜   马
   (外贸部副部长)         (驻华大使)
     (签字)            (签字)
法官为何接收律师的行贿?

骆玉生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13名法官涉嫌收受律师贿赂,枉法裁判;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数名法官涉嫌收受律师贿赂,私分“赞助款”。这些法官腐败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震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该规定措辞严厉,全文共用了25个“不得”,13个“应当”来详细规范律师和法官的行为。
作为掌握审判权和执行权,熟知法律的法官为什么会集体收受律师的贿赂呢?笔者认为,可能有以下这么一些原因。
一、少数法官职业道德低下、廉洁意识差。这些法官认为,因为工作上经常与律师有联系,在案件处理上采纳、照顾了律师意见,给律师介绍了案件,接受律师的吃请、财物,是为了增进双方感情,方便今后的工作,没有什么大不了的事。社会上风气也是这样。因此,这些法官就将手中的审判权、执行权进行“寻租”。至于法官的职业道德,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官的有关规定,可以统统抛之脑后。当然,这里也不排除极少数法官错误的心理,即律师请他吃饭,送他礼物,是他“混得好”。而你拒吃请、拒礼物,是“假正经”。
二、法官的待遇差。少数法官之所以冒天下之大不韪,冒着受处分、开除公职,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去接受律师的吃请和财物,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囊中羞涩。作为受过法律教育的人,他不会不知道这是他的职业所禁止的。但不容遮掩的事实是,我国绝大部分地区法官的待遇还是比较低的。与其他行政机关人员相比,收入处于中下等地位。就法官辛勤的脑力和体力劳动支出而言,其收入、待遇无法与之成比例。有的法官亲属还无工作,有的亲属是下岗待业。自己一旦娶妻生子,养老育小,顿感在物质世界面前抬起头。加之少数不守职业道德的律师的腐蚀,自然而然地就“下水”了。虽然有被查处的风险,但总抱着侥幸的心理,认为“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别人是不会发现的。现实生活中,曾有法官这样说:“如果我收入高的话,谁还去吃人家、拿人家的?”这是肺腑之言,不无一定的道理。
三、队伍管理的松弛。法官之所以接受律师的吃请和财物,与所在法院对法官管理松弛不无关系。作为管理机关,对于少数法官违法、违纪之事,应该说是“心知肚明”的,非法官偶尔为之。但有时苦于没有确凿证据,有时碍于情面,一般不主动查处。而对当事人或案外人举报、反映的法官违法、违纪问题,虽然要进行调查,但为了“保护”干部,往往浅尝辄止。或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看起来这的确一时保护了干部,但实际上是纵容、损害了干部。“小洞不补,大洞吃苦”,“千里之堤,溃于蚁穴”这样的道理,大家不是不知道的。如此下去,只能是违法违纪的法官有恃无恐,比以往有过之而无不及。法官队伍建设、管理过程中看起来虽然没有什么问题,实际上潜伏着严重的危机,不进行警示教育、廉政教育,迟早是要出问题的。
回过头来,要解决法官接受律师贿赂的问题,无外乎针对上面的原因寻找对策。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
一、加强思想组织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加强人生、理想、信念教育,树立法官正确的权利观、人生观、价值观,增进法官的敬业意识、廉政意识,保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意识,自觉抵挡住物质的诱惑。
二、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提高法官的待遇。当地人民政府和法官管理机关一定要将“从优待警”落在实处,切实解决法官及其亲属工作和生活上的困难,使法官安心、热心审判执行工作。同时,法官也应该意识到,只有通过自己辛勤、努力的工作,去创造条件赢得上级管理机关和当地人民政府的重视与支持。
三、法官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法官的管理。我们知道“严是爱,松是害,不教不管要变坏”。法官也是平常人,是时时刻刻变化着的。法院不仅要加强制度建设,更重要的是要抓落实。如果仅仅将纪律、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挂在嘴上,而不落实在行动中,只能是“叶公好龙”而已。最后受损害的往往是我们的法院和法官。武汉市中级法院和宜昌市中级法院的多名法官收受律师贿赂,枉法裁判,最后案发,就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我们的法官切莫在走上这条歧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