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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5-27 07:38: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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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冀统法字〔2007〕97号


各设区市统计局,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统计局办公室

二○○七年十月三十日





河北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省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更好地发挥统计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巡查工作办法》和《河北省统计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查对象:

(一)各设区市统计局。

(二)省政府有关部门。

第三条 巡查内容:

(一)各设区市统计局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情况。

(二)国家、省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

(三)国家、省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统计数据质量和行业作风建设情况。

(五)各设区市统计局对中央、省级统计事业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六)国家、省统计局部署的其他重大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四条 根据巡查对象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既可以进行综合巡查,也可以进行专项巡查。

第五条 省统计局每年选择部分设区市统计局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巡查。

第六条 巡查工作必须按计划进行。巡查工作计划应当列明下列内容:

(一)巡查对象。

(二)巡查时间。

(三)巡查工作任务。

(四)巡查组织形式和工作方法。

巡查工作计划必须经省统计局党组批准。

第七条 省统计局建立巡查员制度。开展巡查时,组成省统计局巡查组,组长由省统计局指定。巡查组组成人员以巡查员为主,并根据巡查工作任务从省统计局选调业务人员参加,也可从各设区市统计局中选调业务人员参加。

第八条 巡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和方式进行:

(一)下发巡查工作通知,要求巡查对象开展自查。

(二)巡查组进行现场检查:

1.听取自查情况汇报;

2.进行问卷调查;

3.召开有关座谈会;

4.进行必要的个别谈话;

5.查阅有关资料;

6.深入基层进行检查;

7.其他必要的检查工作。

(三)巡查工作结束时,由巡查组与巡查对象领导班子和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交换意见,沟通有关情况。

(四)巡查组将巡查工作的情况、问题和建议,形成巡查报告,在巡查结束后一周内报省统计局党组。

(五)巡查组根据巡查情况,拟定《统计巡查意见书》,报经局领导审批后,在巡查结束后两周内向巡查对象进行反馈。巡查对象应在接到《统计巡查意见书》后两个月内向省统计局报告反馈意见落实情况。

(六)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对违反法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处理。省统计局认为必要时,可将《统计巡查意见书》抄送设区市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

第九条 对省政府有关部门的巡查工作程序和方式,根据巡查工作计划,参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进行。

第十条 巡查组在巡查工作中,应当认真听取巡查对象对省统计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省统计局领导汇报,向有关单位反馈。有关单位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必要时向巡查对象反馈。

第十一条 巡查组执行巡查工作计划范围内的任务,不干涉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必要时,可以要求巡查对象有关领导和人员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实行巡查工作责任制,巡查组对所完成的巡查工作和巡查报告负责。巡查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巡查情况;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谨言慎行,廉洁奉公。

第十三条 巡查对象和有关工作人员,有权对巡查组或巡查组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向省统计局举报。省统计局应当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 省统计局设立巡查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巡查工作。巡查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与设计管理处,负责巡查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统计局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巡查工作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的各项具体工作实施细则,由省统计局巡查工作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营工交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

财政部


国营工交企业经济核算工作试行办法
财政部



为了将我国建设成为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国家,需要大量的建设资金。我国的建设资金主要靠国营企业发展生产,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多向国家提供利润。因此,切实加强经济核算,不断提高盈利水平,是关系到四个现代化建设规模、
速度和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改善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重大问题。
经济核算是管理社会主义经济的一项重要原则。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首先要从宏观经济上开展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果。要从整个国家的工业布局、基本建设和挖、革、改项目的安排方面搞好综合平衡工作。要从工厂产品设计方案和工艺流程的确定,原材料、能源的供应,产品的
销路,技术力量的配备等方面,事先进行可行性分析,讲求经济效果。只有这样,才能为每个企业在微观经济上的经济核算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
建国以来,国营企业逐步建立和加强了经济核算,为社会主义建设积累了大量的资金,取得了很大成绩,并摸索到一些经验。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破坏和经济工作中“左”的错误影响,许多企业不讲经济核算,不计成本盈亏,经营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甚至长期发生经营
性亏损,使国民经济遭受严重损害。
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国务院领导下,贯彻执行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我国企业的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的水平仍然不高,盈利水平很低,这与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要求,
不相适应。许多企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甚至还没有恢复到历史较好水平,与世界先进水平相比差距更大。增产节约、提高盈利水平的潜力很大。
为了贯彻中央提出的在经济上进一步实行调整的方针,国营企业必须切实加强经济核算,挖掘增产节约潜力,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多做贡献。
一、实行经济核算,增加盈利是办社会主义企业的一项基本原则
企业进行再生产活动,必须保证为社会提供合格适用的产品(或劳务)和日益增多的盈利。在条件大体相近的情况下,企业的盈利水平是经营管理水平高低和对国家贡献大小的一项重要标志。没有经济效果的不能增加国民收入的生产,实际上是在消耗社会财富。所有国营企业都应当实
行全面经济核算,用最少的劳动消耗和最少的资金占用,取得最大的经济效果,不断提高盈利水平。
国家要定期考核企业的销售利润率和资金利润率。对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留成制度和其他适当的利润分成办法,鼓励那些经营好、盈利多、贡献大的企业,为社会多创造财富。
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发生亏损,实质上是在消费社会财富而不是创造社会财富。国家对政策性亏损企业实行计划补贴的办法,鼓励他们将亏损减少到最低限度。由于经营管理不善而发生亏损的企业,必须限期扭转。长期未能扭转的,应当停产整顿。整顿无效的,应当合并、转产或
关闭。
企业扭转亏损、增加盈利,都必须根据社会需要在增加产量、扩大品种、提高质量、降低消耗、节约费用等方面下真功夫,花大力气。不许弄虚作假,不许违犯政策,不许损害群众利益和其他企业的利益。
二、经济核算工作的基本要求
实行全面的、严格的经济核算,是提高盈利水平的重要手段。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必须达到以下各项要求:
1.在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生产全过程都要进行经济核算,讲究经济效果,降低能源、原材料消耗,提高劳动效率,降低管理费用,使产品成本逐步降低,盈利逐步增加。要保证及时、足额地上交税收和利润。
2.全面完成国家计划,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家要求的水平。
3.合理地、节约地使用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率。向国家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和自有流动资金占用费。(注解:目前实行利改税办法的企业,不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其他企业仍交纳。)
4.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基本折旧基金、大修理基金以及其他专项基金。
5.在企业内部建立全面、严格的经济核算制度和适合企业特点的专业核算与群众核算相结合的经济核算体系,做好经济核算的各项基础工作。
6.建立以总会计师为首的经济核算体系,健全财会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精通业务、忠于职守的财会人员。
7.严格执行国家的财经纪律和企业之间的经济合同。
8.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教育全体职工坚持勤俭办企业的方针,积极参加管理,学会当家理财。
凡是未能达到上述各项要求的企业,要制定规划,采取措施,在一、二年内达到。已经基本达到要求的,要随着生产的发展,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创造新水平,做出新贡献。
三、加强成本管理,降低产品成本
降低成本是提高盈利水平的主要途径。产品成本指标是企业经济活动的一项综合性指标,也是衡量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企业要根据国家下达的降低成本指标,编制年度成本计划,确定生产费用总额和产品单位成本。要制定降低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
和设备利用率,减少废品损失,节约费用开支等降低成本的措施,并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车间。要定期检查成本计划和各项措施的完成情况,分析成本升降原因,找差距,挖潜力,不断降低产品成本。
企业要根据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正确计算产品成本,不准违反规定,乱挤成本。要大力压缩企业管理费和商品流通费。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奖金、津贴和劳保用品。要认真执行国家关于压缩社会集团购买力的有关规定。要按照制度规定,严格分清本期成本和
下期成本的界限;在产品成本和产成品成本的界限;可比产品成本和不可比产品成本的界限。不得任意改变成本费用的摊提方法,不得用估计成本、计划成本代替实际成本,也不得用“倒扎帐”的办法来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
四、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
固定资产是企业重要的生产手段。企业应当根据工业改组、专业协作的要求,将企业多余、闲置和利用率很低的设备,调给或出售给急需的单位,以充分挖掘企业的现有设备潜力。企业使用固定资产,要按规定交纳固定资金占用费。
要认真发动群众,总结企业在固定资产方面合理有效使用和维修保养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做好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工作,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
要建立固定资产的核算、使用、保管的责任制度,严格执行固定资产的转移、调出、调入、报废手续,进行定期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用基本建设投资和各项专款购建的固定资产,移交生产时,应有严格的验收制度,及时登记入帐。对不需用的固定资产,除经专门批准外,一律
按质论价,实行有偿调拨。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留归企业和企业主管部门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五、合理地节约地使用流动资金
合理地、节约地使用流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是全面经济核算的一项重要内容。企业应当通过清产核资,彻底弄清家底,落实资金,并核定合理的流动资金定额。对核定流动资金定额要认真执行。国家拨给企业使用的自有流动资金,应向各级财政按规定交纳流动资金占用费。企业所
需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应向银行申请贷款,按规定向银行交付利息。工商企业逾期贷款,非正常的超过核定的流动资金总额的贷款和积压物资占用的贷款,以及由于搞基建或更新改造超支而占用贷款,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加付利息。
企业要实行分级分口管理流动资金的办法,把计划和定额落实到有关部门和车间。管物、用物的人要管资金核算,管资金的人要参与管物,做到钱物结合。要做好供需平衡,及时补充短缺物资,积极处理多余积压物资。一切物资的收发、领退、盈亏、报废都要按规定办理手续。库存物
资要定期盘点,做到帐物相符。物资的短缺损坏,要查明原因,追究责任。要建立工具、器具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保管、使用责任制度,以旧换新,丢失赔偿。
企业的流动资金,只能用于生产周转,不能用于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要遵守结算制度,及时清理债权债务。
六、管好用好各项专用基金
管好、用好各项专用基金,对发展生产、改善职工生活有着重要的作用。企业应当按规定比例和提取条件计提企业基金或利润留成资金、基本折旧基金、更新改造基金、大修理基金、职工福利基金以及其他专用基金,不能自立名目,自行改变提取标准。
各项基金的使用,都必须按国家规定合理安排使用。要瞻前顾后,统筹安排,量入为出,先提后用,把钱用到刀刃上,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果。用于挖潜、革新、改造方面的专用基金,要集中力量打歼灭战,做到材料、设备、资金、施工力量四落实,防止拉长战线,盲目扩大生产能力
。各项专用基金的使用,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使用计划和执行结果,要实行民主理财,充分听取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要划清基本建设投资、生产成本和各项专用基金的界限,不能将属于基本建设投资方面的开支和各项专用基金的开支挤入生产成本。
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经济核算体制
企业内部的经济核算工作由厂部统一领导。厂部统一计算成本和盈亏,统一向国家办理交款,统一采购物资和销售产品,统一在银行开户和申请贷款,统一调度物资和资金,统一处理厂内外的各种经济关系,并负责向各职能部门、各车间下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定期考核指标的完成情
况。
在厂部统一领导下,根据企业规模和生产组织的特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核算、分级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要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分厂、车间或工段核算发生的直接费用、占用的资金和有关经济指标。班组按照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原则,核算产量,质量,原材料、燃料、
动力、工具消耗,工时消耗等指标。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内部经济合同制,在企业内部各分厂、各部门、各车间之间相互签订经济合同。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按照损失大小,承担经济责任。有的还可以制定产品、半成品和各种劳务的内部结算价格,在各分厂、各车间之间实行计价结算,单独计算并
考核盈亏。内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由厂部统一规定。
大型联合企业和专业公司所属工厂,比一般工厂所属分厂和车间,应当有更多的经济核算自主权。有条件的可以实行按内部计划价格单独计算盈亏。
八、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做好基础工作
科学的、严密的规章制度,是企业进行正常生产的必要条件。所有企业都要在计划、生产、技术、劳动、物资、设备、财务等方面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且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坚决克服无章可循、有章不循的混乱状况。要运用会计核算、统计核算
、业务核算等手段,对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全面的核算、控制和分析。要及时检查总结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坚持合理的规章制度,改革不合理的规章制度,使其不断完善,适应生产发展的需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要经过群众讨论,重要的要报上级批准。
扎扎实实的基础工作,是搞好经济核算的前提条件。所有企业都要依靠群众,切实做好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量验收等经济核算的基础工作。
所有企业对原材料、燃料、动力、工具的消耗,工时消耗,设备利用,物资储备,流动资金占用,费用开支,都要依靠经济管理人员、科技人员和工人,在总结定额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制定先进合理的定额。要按定额制定计划,安排生产,采购和储备物资,领发材料、工具,控制费用
开支,考核工作效率和经济成果。要随着生产技术的进步和管理工作的改善,及时修订定额,一般每年修订一次。
对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的产品数量、质量和人力、物力、财力消耗,都要有原始记录,准确、完整、及时地反映生产经营活动。要统一各种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填制方法、签署传递和汇集方法。
物资的购进、领用、运输,生产过程中的转移,产品的入库、销售,都要实行严格的计量验收制度。既要验量,又要验质。计量检验器具不足的,要尽快配置齐全,并经常进行校正,保证计量数额准确可靠。
九、搞好群众性经济核算
实行企业内部全面经济核算,不能单靠财务部门,必须在总会计师直接领导下发动各科室、车间和广大职工群众参加,实行专业核算与群众的班组核算相结合。
群众性经济核算是企业经济核算的基础,班组经济核算是群众参加企业经济管理、管家理财的好形式。所有企业都要发动工人群众迅速把班组经济核算开展起来。
已经开展经济核算的班组,要达到下列标准:
1.有适应生产和经营特点的核算组织;
2.有明确的核算指标;
3.有准确的核算记录;
4.有定期公布、检查、分析、评比的制度;
5.有增产节约效果。
企业要把班组核算列为班组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要同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和奖惩制度结合起来,使班组核算不断巩固、充实和提高。
十、开展经济活动分析
经济活动分析是检查、分析生产经营成果,揭露各种矛盾,促进企业全面完成计划,提高经济效果一项重要方法。所有企业都要建立厂部、车间、班组的经济活动分析制度。厂部、车间要按年、按季、按月进行综合分析,并针对关键问题进行专题分析。各职能部门要进行定期的或不定
期的专业分析。班组要开展一事一议的经常分析。
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必须加强调查研究,联系实际,注意效果。要对各项主要的经济技术指标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对比。要与计划对比,与历史较好水平对比,也要与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比。既要有全面分析,又要突出重点。要注意总结交流经验,表扬好人好事。对生产经营中的重大问
题,要通过分析,找出原因,提出改进措施,落实责任,切实贯彻执行。
厂部的经济活动分析会议由厂长或总会计师主持,总工程师,有关职能部门、车间的领导人和工人代表参加。有关部门要负责提供分析资料。车间的经济活动分析会议由车间领导人主持,有关人员和工人代表参加。经济活动分析的情况、结论和措施,要向上报告,并向全体职工或职工
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十一、建立总会计师责任制
大中型企业都要设置总会计师,建立总会计师责任制。大型企业必须由具有高级会计师技术职称的人担任总会计师。中型企业应由具有高级会计师或会计师技术职称的人担任总会计师。(注解:关于总会计师的条件,改按一九八五年一月二十一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一条执行。)总会计师主管全厂的经济核算工作,并直接对厂长负责。总会计师的主要责任是:
1.组织各部门、各单位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工作和经济责任制度,促使各部门、各单位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讲求经济效果。
2.参与审查生产、物资供应、产品销售、技术措施、基本建设等计划和主要经济合同,检查计划、合同的执行情况,考核生产经营成果。
3.组织有关部门编制财务计划,制定完成计划的措施,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意见。
4.发动群众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开展经济核算工作,揭露经营管理中的矛盾,挖掘增产节约的潜力。
5.根据企业规模和生产经营情况,配备适当的财务会计人员。
6.监督企业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令、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总会计师在履行职责中,对不符合国家财经方针、政策,违反财经纪律,不执行计划、合同,以及不讲求经济效果的行为,有权加以纠正和制止。制止无效,应报厂长和上级机关处理。否则,如因违反财经方针、政策而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时,要追究厂长和总会计师的责任。
小型企业,也要指定一名懂得经济核算,熟悉财务会计业务的副厂长主管经济核算工作,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
十二、各职能部门的经济责任
企业各职能部门对生产经营都要建立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清楚,奖惩严明,同心协力地把企业管理和经济核算工作搞好。
计划部门要按照积极可靠、留有余地的原则编好计划、搞好各项计划指标的综合平衡。要在国家计划指导下,随时掌握市场动态,安排适销对路的生产。要对计划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生产部门要按照计划的要求和经济合理的原则,编好生产作业计划,加强生产调度工作,组织均衡、配套生产。要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材料消耗,降低生产成本,确保安全生产,保证产品质量。
技术部门在设计试制新产品、制定工艺流程、制定技术改造措施、确定综合利用和多种经营、消除环境污染、保护职工安全生产等项目时,都要分析计算经济效果。在提出各项技术方案的同时,要附有资金来源和经济效果的说明书。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不准盲目上马,先斩后奏。没有
计算经济效果或经济效果不好的,不能批准实施。在坚持质量第一的情况下,必须大力节约能源和降低人力、物力、财力的消耗。
劳动部门要合理安排劳动力,改善劳动组织,减少非生产人员,提高劳动生产率。要合理制定劳动定额,提高工时利用率。要严格执行劳动计划和工资基金计划,不得任意突破。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奖金.
供销部门要根据既保证生产,又节约资金的原则,合理采购和储备物资。根据不同情况,实行按定额或按计划发料的制度。要严格执行合同,组织好产品销售,加速资金周转。
设备部门要制定技术操作规程和设备的维修保养责任制,提高设备完好率和利用率。经常检查和考核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完好程度。对关键、精密、大型的设备,实行定人、定机、定岗位的管理制度。对必须定机操作的人员,发给操作执照,并严禁无执照的职工操作,以免造成设备事故
或人身安全的事故。违章的要追究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财务会计部门要合理调度、使用各项资金,提高经济效果,严格掌握成本开支范围,划清资金渠道,按时完成财政上交任务。要按时进行成本核算和会计核算,正确反映生产经营成果,分析生产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建议,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纪律。
企业内部各车间之间、科室之间的经济纠纷,由厂长、总会计师负责仲裁。
十三、严格执行经济合同
严格执行经济合同,是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组织专业协作生产的重要条件。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都要签订经济合同。要逐步稳定协作关系,向签订长期经济合同的方向发展。在联合企业的分厂、部门之间或工厂内部的各车间、部门之间,也可以逐步推行合同制,使经济责任、经
济效果和经济利益三者紧密结合起来。
经济合同应包括具体的品种、规格,质量标准,包装条件,运输条件,交货时间和数量。
所有企业都要严格执行经济合同,坚决纠正目前一些企业不重视经济合同,不认真执行经济合同的混乱状况。在执行经济合同的过程中,必须修改合同时,应事先与对方协商一致。由于不执行经济合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要负责赔偿。在执行合同中发生的经济纠纷,由各级经济
法庭裁决或由各级经济委员会进行仲裁。(注解:关于仲裁机构问题,改按一九八三年八月二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执行。)裁决、仲裁的结果,企业必须执行。
十四、遵守国家财经纪律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现在重申,下列各条都是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
1.挪用、截留应当上交国家的税金、利润和基本折旧基金的。
2.化全民为集体,化大公为小公,损害国家利益的。
3.擅自提价、削价,破坏国家价格政策的。
4.擅自扩大成本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乱列营业外支出,自行提高各项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
5.乱搞计划外的基本建设和楼堂馆所,挪用流动资金搞基本建设和其他财政性开支,违反专款专用原则的。
6.私分产品,侵占国家资财,或用白条顶库,挪用库存物资和资金的。
7.滥发奖金、津贴和实物的。
8.用公款请客送礼,铺张浪费的。
9.向企业抽调劳动力,摊派物资、资金的。
10.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群众性的财经纪律检查,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对于违犯财经纪律的行为,无论是什么人、什么单位决定的,都要追究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人的责任,都要进行严肃的批评,并迅速纠正。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直至刑事? Ψ帧? 十五、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
企业经营成果的好坏,同建设布局,产供销安排,技术经济政策等有直接关系。各级企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有责任从以下几方面为企业创造必要的经济、技术和管理条件,督促并帮助企业搞好经济核算。
1.根据经济合理的原则,组织专业化协作生产,固定协作关系,充分发挥企业的技术专长,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不合理现状。主要原材料要实行定点供应,尽可能组织直达供货,减少中转环节。
2.按照国家计划及时向企业下达各项经济技术指标,督促并帮助企业全面完成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要抓好经济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3.加强产、供、销的综合平衡,根据市场情况,以销定产。在安排生产的同时要安排好物资供应,做到品种对路,质量合格,数量给够,时间及时,供应线路合理。
4.统筹规划本企业的技术改造,通过挖潜、革新、改造,达到高产、优质、低消耗、多积累的目的。要大力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技术水平和经济效果。对现有某些技术落后、浪费大量原材料、燃料或动力的设备,无法改造的,应当有计划地淘汰,不许再转移到别的企
业或地区。
5.组织生产和分配原材料、燃料、动力时,要从国民经济的全局出发,充分考虑经济效果。对那些效率高、质量好、消耗少的企业,应当优先供应,让他们开足吃饱;对那些效率低、质量差、消耗大、损失浪费严重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整顿无效的要坚决合并、转产或关闭。发
生经营性亏损,财政不弥补,银行不贷款。
6.组织企业之间广泛开展经济技术指标的交流,开展比、学、赶、帮、超活动,推动先进企业更先进,后进企业赶先进。对那些经济技术指标长期落后的企业,要组织力量进行整顿,限期改变落后面貌。
7.今后新建厂选点布局,要充分考虑资源、能源、产供销和运输等条件,力求经济合理。建设一个企业,从提出设计任务书开始,就要充分考虑和计算建成投产后的经济效果。没有详细计算经济效果的设计任务书,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兴建。对已经建成的选点布局合理的企业,要帮助
他们改善生产条件;属于搞无米之炊或者与大工业争原料、动力的,要调整转产,甚至停办。
十六、加强对经济核算工作的领导
各级领导要不断提高对经济核算工作的认识,把经济核算工作摆到议事日程上来。企业经济核算工作,不单是财务部门或其他某些部门的事,它是整个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厂部要切实加强领导,才能把经济核算工作真正做好。企业生产、技术、财务计划的制定,各项经济计划的
执行情况,重要的经济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经营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厂部必须进行认真的讨论、部署、检查。企业的一、二把手要亲自抓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工作。企业领导人员要学经营管理,懂经营管理,使自己成为管理社会主义企业的内行。
要加强对经济管理人员的思想教育,鼓励和支持他们做好经济核算工作。要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会计人员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技术职称,并定期进行考核晋升。要保证经济核算人员有六分之五以上的时间从事经济管理工作。要重视和加强经济管理人员的队伍建设,设置必要的机构,配备必
要的人员。要采取多种培训方法,帮助他们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1981年6月22日

绍兴市殡葬管理规定

浙江省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市殡葬管理规定

绍兴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现发布《绍兴市殡葬管理规定》,自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绍兴市市长 纪根立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绍兴市殡葬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积极推行殡葬改革,破除旧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浙江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负责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殡葬事业管理所是市区具体负责殡葬工作的管理机构。各县(市)民政部门负责其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公安、工商、城建、卫生、土管、林业、交通等部门应根据其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 划定越城区行政区域为全面实行火葬的区域,自1996年11月1日零时起施行。其他各县(市)的火葬区域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绍兴市殡葬改革“九五”规划》另行确定。凡户口在火葬区域内的村民、居民(含蓝印户口)及外来人员在火葬区域内死亡后,遗体一律火葬。
  第四条 人员死亡后,遗体应当在3天内送入殡仪馆安排火化,不得借故拖延。遗体火化应有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证明。
  第五条 人员在医院死亡的,由医院通知殡仪馆接收遗体,不得擅自将遗体交给死者亲属处理。医院工作人员擅自同意或默许将应当火葬的遗体运出搞土葬的,由卫生部门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露尸、腐尸、死刑犯尸体由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通知殡葬管理机构处理。
  因患传染病死亡或者已经腐烂的尸体,由卫生防疫部门消毒后立即火化。死因不明或无人认领的尸体,必须经公安机关检验出具证明后方可火化。
  第六条 在实行火葬的区域,不行以任何借口搞土葬;私自土葬的,由死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死者亲属将土葬尸体起棺火化,拒不起葬火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起葬火化,一切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严禁将骨灰入棺土葬,拒不执行的,将依法对直接责任者予以处理。已土葬的起葬尸体由殡葬管理机构负责火化,火化后骨灰超过3个月无人认领的,由殡葬管理机构按无主骨灰予以处理。
  在实行火葬的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交通工具外运尸体,违者由民政、公安、交通部门依法处理。
  第七条 在实行火葬的区域,凡享受丧葬费、抚恤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及其他费用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凭殡葬管理机构的火化证明领取丧葬费及其他费用。经费发放部门一律凭火化证明发放;无证发放的,应追究发放部门领导的责任。
  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1个月内凭火化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机关注销户口。
  第八条 除殡葬工作管理机构及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单位外,严禁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尸体冷藏、火化、骨灰存放等活动,违者由民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九条 尸体火化后,骨灰盒可寄存在殡仪馆或安放到骨灰公墓内,农村地区还可集中存放在乡(镇)或村骨灰纪念堂。
  第十条 禁止占用耕地(包括承包责任田和自留地)建造坟墓,严禁在名胜古迹、文物保护区、风景区、水库、海塘、堤坝、铁路和公路两侧葬坟;上述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外,当地政府要作出规划,分期分批限期迁移或平毁。
  第十一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人员死亡后,经市民族事务管理部门会同市民政部门审核,可以按本民族习俗举行丧葬;愿意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
  华侨、外籍华人以及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在火葬区域内去世或在外去世后要求回内地安葬的,由侨办、台办、民政部门共同协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出租、转让、买卖墓地墓穴,违者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族墓地。因国家建设或农田基本建设需要迁移或平毁的坟墓,不准返迁或重建。
  第十三条 尚未建立殡仪馆的县(市),应创造条件尽快建造。暂缓推行火葬的地区,要搞好土葬改革,禁止乱葬乱埋。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节约用地、文明节俭、方便群众的原则,利用荒山瘠地规划土葬墓地。土葬墓穴占地面积每穴不得超过3平方米,并实行绿化覆盖。
  第十四条 兴办公益性公墓,由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市民政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公益性公墓不得擅自改变为经营性公墓,并应接受殡葬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
  兴办经营性公墓,由县(市)民政部门会同土地管理等部门进行规划,经市民政局审核,报省民政厅批准。经营性公墓由殡葬管理机构直接兴办,也可与乡(镇)人民政府联办。现有经营性公墓需要保留的,应新办理审批手续。禁止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兴办经营性公墓,违者应予取缔。
  第十五条 办理丧事应当节俭、文明、不出大殡,不搞封建迷信活动,不得有损害公物、污染环境卫生、妨碍公共秩序、影响生产、生活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加强对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的管理。凡生产、销售丧葬用品的,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登记后,方可生产经营。在实行火葬的地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棺木及丧葬迷信用品,违者由民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已开办的生产和经营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准登记。
  第十七条 对利用丧事搞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骗取钱财或殴打、侮辱、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殡葬改革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并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各级领导、党员干部要起模范带头作用,积极引导广大群众移风易俗,自觉执行本规定。
  第十九条 违反殡葬改革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评为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文明家庭户。
  第二十条 全社会都应尊重和支持殡葬工作人员的工作。对歧视殡葬工作的,有关部门应予以批评教育。对侵犯殡葬工作人员人身权利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殡葬管理机构应加强管理,完善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群众需要,禁止收取财物,敲诈勒索。违者由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96年11月1日起施行。1989年3月10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的《绍兴殡葬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