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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7:29: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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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台州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台政办发〔2009〕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台州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台州市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跨行政区域交接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浙政令第252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91 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河流水质保护管理工作,促进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水环境质量改善,实现流域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省级考核交接断面和本细则的市级考核交接断面(包括交接和入海断面,详见附表)的水质保护管理考核。每年增加或取消列入市级考核的交接断面,将在年初以市政府名义公布。
第三条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指标为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三项。可根据水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交接断面增加特征污染物考核指标。水质目标依据《浙江省水功能区、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浙政办发〔2005〕109号)的规定。

第二章 考核组织

第四条 水质、水量、流向监测工作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规定由相应的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为加强市区内河水质考核,按照市区平原河网和椒江干流水质保护同等重要的原则,计算椒江、黄岩、路桥三区的出入境断面的污染物浓度。具体是:椒江、黄岩出入境断面的污染物浓度按椒江干流和平原河网权重各占50%计算,椒江干流和平原河网内的各断面间按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C=(C椒1+C椒2+……+C椒n)×1/n ×0.5+(C平1+C平2+……+C椒m)×1/m ×0.5
式中:n、m 分别表示椒江干流和平原河网断面数量;C椒n表示椒江干流第n个断面监测浓度,C平m表示平原河网第m个断面监测浓度。
路桥出入境断面的污染物浓度均按照算术平均值进行计算。 第五条 市级考核断面的考核工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在省政府考核前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省考核结果确定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省级考核断面的考核由省政府组织,市政府不另行组织考核。省政府考核结果直接作为市政府对县(市)考核的依据。

第三章 考核结果及处理

第六条 交接断面水质每年考核一次,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政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三项考核指标分别以考核时段平均值计算,考核结果以三项指标
中最差的等次确定。考核结果评定根据《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
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确定。
第七条 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作为县(市、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论证审批、安排生态环保财力转移支付资金和实行流域限期整治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实行行政问责制。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对辖区内主要河流水环境保护负总责。市政府建立包干负责的“河长制”,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公布。
(1)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纳入市对县(市、区)的生态建设、环境保护工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各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2)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水资源论证审批相挂钩(区域限批)。河流出境断面的某项污染物指标评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从下一年度开始,该县(市、区)直接影响交接断面水质相关区域内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资源论证文件,分别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审批、核准在该县(市、区)相关区域内增加排放该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新的大宗取水项目,停止设置新的入河排污口。涉及市级考核限批的县(市、区)通过污染治理等措施,出境水质达到合格要求时,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可以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解除上述限批措施。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核定,确实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解除限批措施。涉及省级考核断面的限批解除按省政府的考核办法要求执行。
(3)河流交接断面的某项污染物指标评定为不合格的县(市、区)其相应河流的集雨面积范围实行重点整治,挂牌督办。
(4)交接断面水质考核结果与经济奖励处罚相挂钩。除列入《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办法》的经济奖励处罚外,市政府采取以下经济奖励处罚措施: 对各县(市)在省考核办法的基础上,根据考核结果,在市级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安排时,对考核良好以上的予以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给予适当扣除。 对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按照考核结果,优秀和良好给予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不合格的予以30万元处罚,在当年应得的生态市建设专项资金和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扣除。

第四章 考核工作要求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水质保护管理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开展监测分析,制定并落实各项考核工作机制,保障考核结果。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大水环境治理和保护投入,积极推进水环境整治工作,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省市考核办法精神,制订辖区内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台州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服企业与其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劳动管理关系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劳服企业与其主办(扶持)单位之间劳动管理关系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办公厅



复函
航天工业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当前航天科技工业部分企业与其主办的劳服集体企业之间劳动管理关系问题的请示》(天人〔1997〕073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和《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的规定,劳服企业是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并负有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和企业富余人员任务的特殊企业。国务院第6
6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根据自身情况可以有条件地适当安排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的富余人员在本企业就业。安置富余人员应当由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同全民所有制主办单位双方签订安置合同,合同内容由双方商定”;劳部发〔1993〕200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安排富
余人员应由劳服企业与主办单位签定合同,规定双方的责、权、利。主办单位应本着‘先修渠,后放水’的原则,为劳服企业提供安置富余人员的条件”。按照上述规定,劳服企业主办(扶持)单位应依据安置合同向劳服企业派遣富余人员,并本着有偿安置的原则向劳服企业提供相应的优
惠扶持条件。若双方未签订安置合同或虽有安置合同但有合同约定以外行为的,应依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国务院令第88号)第二十一条第九项的规定,劳服企业有权决定本企业的机构设置、人员
编制、劳动组织形式和用工办法,录用和辞退职工;主办单位应当尊重并维护劳服企业在人、财、物,产、供、销等方面的管理自主权。
二、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国务院第66号令)第十三条和《关于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发展第三产业安置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3〕200号)第七条的规定,被劳服企业聘用的主办(扶持)单位的职工和被安置到劳服企业的主办(扶持)单位的富
余职工,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其退休费统筹基金、职工待业保险金等,由原单位缴纳,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仍回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1998年1月14日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十条。

二、删去第四十一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