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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22:1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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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北京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

财驻京监[2008]230号


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规范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 根据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财监[2006]95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北京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件:
北京专员办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

第一条 为做好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规范财政部驻北京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北京专员办)征管工作程序和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6]29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财监[2006]95号)、《财政部关于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05]365号)、《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实施中央政府非税收入监管工作操作规程(试行)》(财监[2005]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后期扶持基金是指国家为扶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解决生产生活问题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后期扶持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根据财政部授权,北京专员办对华北电网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力公司(两公司以下简称华北电网企业)后期扶持基金进行就地征收管理,并直接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此专户由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代理(以下简称代理银行)。
第四条 北京专员办要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就地征收,确保华北电网企业后期扶持基金于每月15日前及时、足额入库。
第五条 后期扶持基金的征收实行申报审核制。华北电网企业要确保申报资料的真实、完整。
(一)华北电网企业应当在每月10日前向北京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和应缴纳的后期扶持基金,并报送以下资料:
1.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申报缴纳表;
2.月份电力销售情况明细表;
3.北京专员办要求的其他资料。
(二)北京专员办受理申报资料后,对资料报送不全的,应当及时退回并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补报。
(三)北京专员办受理申报材料后,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资料的审核工作,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1.申报的免征范围和金额是否正确。包括:(1)是否是农业生产用电量;(2)是否是省级电网企业网间销售电量(由买入方在最终销售环节向用户收取);(3)是否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除交纳后期扶持基金的其他电量;
2.申报材料的数据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3.申报资料的基础要素是否齐全;
4.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北京专员办审核工作结束后办理缴库手续。华北电网企业一般采取支票缴库的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根据审核结果,北京专员办于每月15日前,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第1-3联交缴款企业;
2.缴款企业收到《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当日,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将款项缴入代理银行,代理银行收款后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加盖银行收讫章,并将第1联退北京专员办,第2联由缴款企业开户银行作借方凭证,第3联由代理银行收款后作贷方凭证;
3.北京专员办接到代理银行退回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1联后,经审核无误,在第4联加盖印章后交缴款企业,第1联、第5联由北京专员办留存。
第七条 缴款企业应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开具的金额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如延期缴纳,北京专员办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八条 代理银行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有关承诺履行相应责任,及时足额办理入库。
(一)缴款企业以现金或转账支票方式向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缴款,需同时提交北京专员办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代理银行准确录入相关信息,经审核无误后,将款项缴入财政部为北京专员办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二)每日营业终了前,代理银行通过资金汇划清算系统,将所有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资金(包括已确认信息的和未确认信息的资金)全额自动汇划到中央财政专户,中央财政汇缴专户日终余额为零。
第九条 北京专员办应及时与有关部门进行对账工作,确保资金及时、准确缴入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一)对代理银行报送的《代理银行非税收入旬(月)报表》进行核对。
(二)每月终了后4个工作日内与中央财政汇缴专户的账务进行核对。
(三)通过财政国库管理外围平台查询票据等相关信息进行数据核对。
第十条 北京专员办按规定开展对后期扶持基金的清算和征缴,并及时向财政部报送相关资料和报表。
(一) 应于每月18日前,向财政部企业司、国库司、监督检查局报送《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征缴月报表》。
(二) 应根据华北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华北电网企业全年应缴后期扶持基金的清算和征缴,并上报《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基金年度清算表》。在4月5日前,将上年度后期扶持基金征管情况的工作总结报告上报财政部监督检查局、企业司、综合司和国库司。
第十一条 北京专员办应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印制发放流程》等要求,加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用、保管、使用的管理工作。
(一)领用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应使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对已领票号段申请认证,经财政部国库司确认后方可使用。
(二)领到票据后要进行登记,作废票据的各联次均应完整保存,不得丢失票据。
(三)《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存根联(第5联)应保存5年,存档备查。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由专员办登记造册,报财政部国库司统一核销。
第十二条 北京专员办建立和完善征收管理台账,登记后期扶持基金征收、入库、票据管理、专项检查等情况。
第十三条 北京专员办应加强对后期扶持基金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加强与华北电网企业的信息沟通。
第十四条 北京专员办应根据财政部要求,结合日常监管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检查,开展专项检查工作按《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专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后期扶持基金征收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后期扶持基金收缴及入库(专户)情况;
(三)票据购领、使用、保管、销毁及其他有关凭证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 北京专员办在征收管理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政策界限不明确或处理依据不确定的问题,应及时向财政部请示报告。
第十七条 对擅自改变后期扶持基金征收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以及截留、挤占、挪用后期扶持基金的单位及有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重大问题及时报告财政部。
第十八条 本操作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

司法部


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管理办法

1991年8月12日,司法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教养人员身体健康,做好劳动教养人员的教育改造工作,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劳动教养工作实践经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生活卫生工作必须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劳动教养工作方针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原则,实行依法、严格、文明、科学管理,做到生活卫生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第三条 劳动教养场所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生活卫生工作,实行干警管理下的民主管理。
第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经费和物资,必须专款(物)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克扣、挪用和侵占。

第二章 机 构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设生活卫生处(科)。其主要职责是:
(1)拟订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掌握全省(区、市)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卫生情况;
(3)检查指导劳动教养人员的伙食管理、卫生管理和防病治病工作;
(4)参与对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医疗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5)协同做好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和进修工作;
(6)指导劳动教养场所医院、卫生所业务;
(7)掌握劳动教养人员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情况;
(8)综合全省(区、市)生活卫生工作的统计报表。
第六条 劳动教养场所设生活卫生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机关规定其职责。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劳动教养管理局(处)、劳教场所、大(中)队,应有一名领导干部主管劳动教养生活卫生工作。

第三章 生活、医疗设施
第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以及干警、工人生活区、办公区隔开。
第九条 劳动教养人员生活区应设宿舍、食堂、活动室、小卖部、厕所、浴室、理发室及其他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
第十条 劳动教养人员宿舍应坚固安全、通风明亮、防潮保暖,设有床铺(炕)等必要的生活设备。每人住房面积不得少于三平方米。
第十一条 劳动教养人员宿舍及其它生活卫生设施,应定期检查,及时维修。
第十二条 劳动教养场所应设置医院(卫生所)。驻地分散的大(中)队应设置医务室。
医院(卫生所)、医务室,应参照卫生部门规定,配置医疗设备、药品和相应的医务人员。
第十三条 劳动教养场所医院(卫生所)应设置劳动教养人员的病房、病床。

第四章 伙食管理
第十四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口粮、副食品按照当地国营企业同工种定量标准供应。劳动教养人员伙食费开支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伙食费开支标准可按实物标准计算并随物价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劳动教养人员食堂应单独设置。司务长由专职干警担任。不准使用劳动教养人员当采购员和管钱、管帐、管仓库。
通过一定形式让劳动教养人员参与伙食管理。
第十六条 劳动教养人员食堂应建立健全财、物、就餐和饮食卫生等项管理制度,按月公布伙食帐目,注意调剂改善,杜绝浪费,保证劳教人员伙食标准、饮食卫生。
应当照顾少数民族劳动教养人员的生活习惯。
第十七条 逐步改善劳动教养人员食堂的设施和设备。定期对炊事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不符合健康标准的要立即调换。
第十八条 劳动教养人员的食堂要积极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产品应用于改善劳动教养人员的伙食。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 劳动教养场所应积极开展以除害防病、讲究卫生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
第二十条 建立劳动教养人员个人卫生制度,要求劳动教养人员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和日常生活准则。
第二十一条 建立内务和环境管理规范,实现劳动教养人员宿舍的文明、整洁和环境的绿化、净化、美化。
第二十二条 注意劳逸结合,保证劳动教养人员每天睡眠八小时。
第二十三条 劳教人员被服自理,确有困难的,劳动教养场所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章 医疗保健
第二十四条 劳动教养场所要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卫生防疫制度,积极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定期对劳动教养人员进行体格检查。
发生甲、乙两类传染病和成批中毒病人,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和上级主管机关。
第二十五条 建立劳动教养人员就诊制度,对患病、受伤的要及时给予治疗。
第二十六条 劳动教养场所因医疗条件限制不能处理的危重病(伤)患者,应及时转送有条件的医院或请人会诊。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办理所外就医。
第二十七条 对新入所的劳动教养人员应进行体格检查和性病普查,对患有一般传染病(包括性病)的,应隔离治疗,吸毒成瘾的应予以戒毒治疗。
第二十八条 根据病情和医嘱,对患病劳动教养人员的生活要适当照顾。
第二十九条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对从事矿山、井下、高温、有毒等作业的劳动教养人员,按规定发给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食品。
参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照顾女劳动教养人员。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2〕44号

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嘉兴市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的拆迁管理,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100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属于按照农民住宅的审批程序和面积标准建造并持有“宅基地使用证”的房屋,其拆迁安置补偿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的被拆迁户,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安置;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的,按原人均建筑面积安置;其人均住宅建筑面积高于30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安置;被拆迁户总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可按建筑面积50平方米安置。原使用人系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已结婚的除外),在计算安置面积时,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第四条 被拆迁户安置房的面积在安置标准以内的,按安置标准价格结算;安置房超过安置标准但未突破原住房面积的部分,按新安置房成本价结算;超过原住房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对安置标准以外的原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的办法,即在原实物折价外,再给予700元/m2的经济补偿;因特殊情况需要安置的,其超过安置面积但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实物折价补偿后,给予200元/m2的经济补偿。
第五条 被拆迁户原批准的生产用房、临时用房和其他附属用房,不计入被拆迁户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由拆迁人一次性给予经济补偿。
第六条 在拆迁公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构)筑物,必须在规定拆迁期限内无条件地自行拆除,不予安置补偿。经批准建造的临时建筑未到期限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拆迁人按残值给予补偿。
第七条 搬家补助费按原使用人具有正式户口的常住人口每人3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一户人口为一人的,一次性发给50元的搬家补助费。使用临时周转房的,在迁往正式安置房前需再次搬家时,按上述标准再次发给。
第八条 为加快房屋拆迁的进度,拆迁人可对被拆迁人提前签协、搬迁采取奖励办法,其奖励标准由各拆迁人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第九条 被拆迁户家庭人口中的农业户口(含原有正式户口的未婚现役军人、正在劳动教养或拘役、服刑的人口)全部“农转非”。对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以上“农转非”的劳动力,由市社会保障局按规定统一进行安置。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嘉政办发[2001]75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表一: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价格表

类 型 结构等级 价格单位 标 准 备 注
楼房 砖混一等 元/ m2 265—340 建筑面积
砖混二等 元/ m2 195—265 同上
平房 砖混 元/ m2 160—195 同上
平房 砖木一等 元/ m2 120—150 同上
砖木二等 元/ m2 110—135 同上
砖木三等 元/ m2 100—120 同上
临时用房 元/ m2 80—110 同上
简易房 元/ m2 25—60 同上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成新率标准

建 成 年 份(从原批手续时间下一年计) 成 新 率
1995——2001年 9——10成
1991——1994年 8——9成
1986——1990年 7——8成
1981——1985年 6——7成
1976——1980年 5——6成
1975年以前 4成以下


附表二: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附属物补偿标准

序号 项 目 单位 单价(元) 备 注
1 电话移机费 只 按现行实际报支
2 农村有线电视初装费 户 按现行实际报支
3 分体式空调移机费 只 300
4 窗式空调移机费 只 100
5 标准晒场及水泥道路 平方米 20 临时浇水泥场地的,一律按标准的2-3折计算
6 标准帮岸 米 80 房屋基础部分帮岸不另行计补
7 水井 口 250
8 灶头 眼 50
9 围墙 平方米 12—30 简易:12元/m2普通:20元/m2标准:30元/m2
10 门墩 座 最高2000 按质论价
11 粪缸 只 20
12 河埠 座 100
13 化粪池 只 200
14 防盗门 扇 150—300 临时安装防盗门窗的,一律按标准的2-3折计算
15 防盗窗 平方米 15——30
16 综合一次性补偿 户 1000-2000 一户合法建筑面积200m2以上补助2000元;100-200m2补助1500元;100m2以下补助1000元


附表三: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拆迁房屋中
主要装璜部位材料补偿标准

主要部位 档次 材料代表品种 单位面积补偿标准(元/㎡) 备注
地面部位:地板及地砖 高档类 樱桃木、红榉木地板、花岗岩地砖 80
中档类 硬木类地板,镜面砖、大理石地砖 60
低档类 杉木、杂木、小拼木地板,同质釉面地砖 40
墙、顶面部位:护墙及吊顶 高档类 花莉木、红木夹板护墙及吊顶 25 含清水、混水漆
中档类 水曲柳夹板护墙及吊顶 15 含清水、混水漆
低档类 普通型三夹板护墙及吊顶 10 含清水、混水漆
墙面部位:墙内瓷砖、外墙砖 不分高、中、低档 20
阳台(窗)部位 铝合金封阳台(指楼层栏杆以上部位封阳台) 80
卫生设施 卫生设施齐全 500 少浴缸扣200元,少马桶扣150元,少脸盆扣50元
注:1、未列入附表的其他各类装璜材料,可套用市场平均价格的代表品种相近档次
作适当补偿。
2、临时装璜(包括新铺地板、新装夹板护墙及吊顶、铝合金封阳台等)一律按
标准的2—3折计算,符合标准的除外。

附表四:

城市规划区内农民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计费 标准类 别 单 位元/m2 层 次 差 价(元)
底层车库 一层 二层 三层 四层 五层 六层 备注
安置标准价 420 自行车库400元/m2 +5 +60 +120 +100 -285 —— 五层
新安置房成 本 价 760
+5 +60 +120 +100 +15 -300 六层
商 品 房市 场 价 购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