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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16:51: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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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发〔2009〕1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月八日







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1号)等政策法规精神,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管理,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行政成本,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促进廉政建设,保障机关和谐高效运转,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以及市级各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房屋土地是指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并在法律上可以确认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其相应土地,以及市政府交由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管理局)管理的其它房产及其相应土地。

  第四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坚持存量调配与建设改造相结合,充分合理使用存量;职能部门统一管理与使用单位日常管理相结合,实现维修、物管的规范化专业化;严格审批与加强监管相结合,有效杜绝违规行为。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管理局根据各自职责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的房屋土地实施管理与监督。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建设项目、购置立项;市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负责制定和完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管理制度,对房屋配置标准、使用和处置进行审批,对建设、维修项目的资金预算进行审核、审批,对资产的具体管理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管理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的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和集中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项目的建设

  

  第六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因增设机构、调整职能或业务发展等需要增加房屋的,由市管理局负责从现有房屋存量中调剂解决。确需建设(含新建、扩建、翻建、迁建、改建、装修改造,下同)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厉行节约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9]11号)和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等文件精神,严格审批,集中集约建设。    

  第七条 市管理局负责按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结合办公用房存量情况及机关事业发展要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办公用房建设整体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应打破部门、单位界限,实行办公用房集中建设。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建设申请报送市管理局。由市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使用单位机构设置、编制、职能等情况,对投资规模、建筑面积、设备设施和装修标准等提出初审意见报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按基本建设程序核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各部门、单位申请购置办公用房,由市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管理局组织购买。

  第十条 按照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的原则,经批准的办公用房建设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代建。

  第十一条 房屋建设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和投资概算等组织实施。投资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因不可抗力原因超概算的,须报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

  第十二条 房屋建设应严格按照《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基本建设程序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择及重要设备、材料的购置,要进行招投标。

  第十三条 房屋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有关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并选用高效、节能、环保的设备和材料。



                      

第三章 房屋的配置



  第十四条 市管理局根据办公用房配备标准和各部门、单位编制与职能变化情况,核定各部门、单位办公用房面积,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办公用房调配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管理局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调整变更办公用房的部门、单位在新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必须在30日内腾空原办公用房,并将原办公用房交予市管理局;办公用房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部门、单位,必须及时将超标面积部分交予市管理局。  

  第十六条 部门、单位办公用房严重短缺,或增加临时办公机构,且确无存量可调剂解决的,经市管理局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可租用办公用房,经费由市管理局和使用部门、单位共同向市财政局申请。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擅自租用办公用房。



                      

第四章 维修与使用



  第十七条 市管理局应会同各部门、单位定期对房屋的质量、安全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建立维修项目数据库,为做好维修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八条 房屋维修实行统分结合的管理方法:对纳入集中统一管理的办公用房维修,由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没有纳入集中统一管理且一次性投入在3万元以下的日常维修,由各部门、单位自行组织实施;一次性投入在3万元以上(包括3万元)的大中维修工程和专项维修工程,由市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办公用房维修要坚持经济适用原则,严格控制标准,杜绝变相改扩建现象。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房屋大中修以及专项维修项目,由市管理局组织鉴定评审,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大中修及专项维修经费预算由市管理局编制,报市财政局审批后列入市管理局年度部门预算。市管理局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组织项目施工,项目竣工后,会同使用单位及有关部门联合验收。

  第二十一条 房屋维修项目须按照规定对施工单位选择、材料和设备购置实行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二十二条 推进物业管理服务社会化,采取政府采购方式选择物业管理公司,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提供专业化、规范化的物业管理服务。市管理局负责制定机关办公用房物业服务质量标准,并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部门、单位根据规定的经费标准和核定的面积编制房屋日常维修及物业管理经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单位不得自行改变房屋的结构和用途,不得自行将房屋土地用于投资和担保,不得自行出租、出借房屋土地。已经违反上述规定的,要立即收回;不能立即收回的,要将资产收益全部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按规定使用;合同到期后不得续约,其房屋土地交由市管理局集中管理。

  各部门、单位的房屋土地需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单位应进行可行性论证,经市管理局初审,报市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对外出租、出借一律由市管理局负责组织向社会公开招租招商,出租、出借经营收益上缴财政专户,按规定使用。



                     

第五章 房屋土地的处置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单位要节约、合理、安全地使用房屋,不得自行处置其房屋及相应土地。

  第二十六条 房屋土地的处置应按照《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管理局提出初审意见,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管理局按规定程序予以公开处置,处置收益上缴财政专户,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七条 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需拆除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由市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处理拆迁补偿事宜,并提出被拆迁单位办公用房安置意见。



                     

第六章 房屋土地的权属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权属归市政府。市政府委托市管理局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权属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部门、单位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在核定的范围内自主安排、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土地权属统一办理在市管理局名下。已办理在各部门、单位(包括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名下的,由市管理局对产权证、土地使用证集中保管,并逐步对权属进行变更登记,相关部门、单位提供有关资料。新购建(置)的、已建未登记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土地等不动产,在办理权属登记时直接登记到市管理局名下,其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变。因单位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变更办公用房权属的,按批准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企事业单位在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区内投资建设或与机关合建的房屋权属,应妥善进行分割。   

  第三十一条 市管理局要加强房屋土地权属管理,健全管理档案,设置固定资产台帐,并定期检查复核权属面积、质量状况及使用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清远市人民政府印发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


印发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的通知

清府(2009)62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经2009年4月21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八月十四日

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推进我市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进步机制,有效发挥政府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设立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制造业企业、商品流通企业、旅游企业。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贴息必须是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半年期以上(含半年期)的贷款,或已在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和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联合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半年期以上(含半年期)的贷款。
第四条 贷款主要用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用于证券市场上的投资。
第五条 申请贷款贴息必须是按规定依法缴纳税款,同时不拖欠职工工资以及社保费用的合法经营企业。
对我市重点扶持和发展的行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由省主管部门认定)、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的科技型企业(由市以上主管部门认定)、吸纳下岗人员(占企业职工人数15%以上)再就业企业优先扶持;其余按照税收贡献大小为基本原则进行安排。

第三章 贴息的范围及方式

第六条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的原则,即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凭贷款银行或已在市经贸局、市财政局、市金融服务办和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联合备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开具的利息支付清单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
第七条 贴息补助标准:原则上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贷款贴息金额为该贷款额相应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50%,每家企业年度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全市贴息总额不得超过当年财政专项预算安排。
第八条 按照我市行业分布情况,贷款贴息分配比例原则上为制造业占50%、商品流通企业占30%、旅游企业占20%。

第四章 申请及审批

第九条 每年3月20日前,企业就上年度贷款期届满、并已偿还本金和利息的贷款向市经贸局、市旅游局提出贷款贴息申请,按要求填制清远市中小企业贷款贴息申请表一式两份,到有关部门确认盖章,并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银行贷款卡记录(原件、复印件)、借款合同、信用担保合同、银行贷款到位凭证、银行签证利息单等材料(复印件);属于优先扶持企业还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市财政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有关部门对申请企业的资格及上报的贴息材料进行审查后,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的贴息资金规模,按项目逐个核定贴息的额度,并将初审情况汇总报市政府审批后拨付贴息款给企业。对不符合条件或超过规定时间申报的企业,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同一贷款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即同一贷款项目不能同时向外经贸、经贸、科技等部门申报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企业收到的贴息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贴息资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必要时可提请市审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贴息的单位,市财政局追回发放给该企业的全部补贴资金,同时取消该企业3年内申请本市各项财政性扶持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 贷款贴息的审批过程中,审批人员违反规定操作、徇私舞弊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执行时间暂定五年。

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中央精简办


中央精简小组办公室关于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摘录)
中央精简办


复函
江西省精简小组:
……经与内务部研究,兹简复如下:
因为工作需要由企业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人、职员,他们解放前后在企业里工作的本企业工龄,可以与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确定退休费。



1963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