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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确保文物安全的紧急通知

时间:2024-07-23 02:40: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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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确保文物安全的紧急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和落实确保文物安全的紧急通知

文物政发〔2008〕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文管会),局各直属单位:
2008年2月10日,韩国国宝古建筑崇礼门被烧毁,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映。2月14日,我局针对此事印发《关于加强文物消防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物政发〔2008〕9号),要求进一步切实加强文物安全防范工作,落实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纪念馆、考古所等文物收藏单位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消防工作,确保文物安全。
韩国崇礼门发生火灾的原因,一是有关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没有落实,火灾发生后不能正确应对,耽误了灭火最好时机;二是文物安全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看护责任不落实;三是管理工作薄弱,日常管理交由保安公司,火灾发生时无人值班,行政管理部门缺乏监督管理和巡查制度;四是管理体制不顺,基础工作薄弱,崇礼门的古建筑档案不全,给修复工作造成困难。鉴于类似问题在我工作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确保文物安全,现就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完善工作。根据《国家文物局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管理办法》,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各类博物馆、纪念馆都必须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特别要会同当地消防部门制定消防应急预案,文物行政部门的应急预案要和各级文博单位的应急预案相衔接,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二、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必须加强对应急预案的落实、执行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工作,提高本单位职工的应急处理能力。特别是对火灾的预防要进行全员培训。对各类突发事件要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规定,坚守岗位,不得脱岗。要加强与公安消防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联合培训、演练检查等制度。
三、加强文物安全保卫机构建设。文物安全是文物工作的生命线,单位主要领导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文物安全保卫机构建设,充实保卫队伍,其文物安全经费必须得到优先保障和增加。
四、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文物火灾事故、文物被盗、被毁等文物案件和突发事件的上报工作。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文物局《关于请及时上报文物案件和火灾事故的通知》(文物办函〔2004〕1620号)有关要求,及时上报发生的各类文物案件和突发事件,不得延报、瞒报和谎报。
五、加强消防设施建设。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在做好消防安全检查的同时,积极消除隐患,要在经费上优先安排消防供水、报警设备和灭火器材的配置,遇有难于解决的问题要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和文博单位要切实抓好应对盗窃、火灾等各种突发事件的预案工作,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形成一套有效的工作机制。要认真总结经验,吸取韩国古建筑崇礼门火灾的教训。要规范古建筑内用火、用电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监督检查职责,强化古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文物安全。
特此通知。

国家文物局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验收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8日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泸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验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财政支农项目管理水平,充分发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效益,逐步实现财政支农项目验收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依据财政部《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规则》(财农字〔2001〕4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泸州市市级财政支农项目验收(以下简称“项目验收”)的对象是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投入建设已竣工项目,包括农业、水利、林业、畜牧、农机、气象等项目。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一年一验收的办法,中央、省支持的项目有明文规定的从其规定,无明文规定的,依照本办法执行。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县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项目验收办法。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严谨、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验收的依据是市上相关部门制定的政策、制度及工程建设标准;经批复的各类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调整文件。

第五条 项目验收实行自下而上,分级管理的原则。项目竣工后先由区县组织对本区县竣工项目进行全面验收,并报请市级验收。市上在项目区县验收的基础上进行抽查验收,市级抽查验收面不得低于50%。

第六条 项目验收应严格执行验收的依据和程序,认真核查验收的内容,落实验收责任,遵守验收纪律。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七条 项目计划完成情况。包括检查经批复的各类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工程建设质量完成情况和农民投工投劳情况。

第八条 项目建设公示制、工程招投标制、大宗物资政府采购制等制度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九条 项目管理和运行机制情况。包括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措施落实、项目产权登记或移交、档案管理等情况。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的社会、经济和生态效益情况。重点检查项目改善农业基础条件和生态环境,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发展优势农产品的示范带动作用和促进农民增收情况。

第十一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1.项目资金到位、拨付及使用情况。

2.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账核算、专人管理”的情况,执行县级报账制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情况。



第三章 验收程序



第十二条 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向被验收项目区县下发验收通知,明确验收的具体时间和要求。

第十三条 被验收区县在接到验收通知30天内完成自验并向市级项目主管部门报送申请验收材料,申请验收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验收报告;

(二)自验报告;

(三)财务决算报告;

(四)区县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五)资金筹集、使用、管理情况报告;

被验收区县须将申请验收材料装订后,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级项目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验收工作程序。

(一)听取被验收单位有关项目完成情况汇报;

(二)查阅有关文档资料,了解项目情况;

(三)检查项目资金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检查有关财务档案,会计账簿;

(五)实地查看项目工程建设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和项目工程完好率;

(六)专家评议;

(七)验收组归纳验收意见;

(八)与被验收单位交换验收意见。

第十五条 验收组完成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内容包括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存在问题、整改意见和验收评价等。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市级项目主管部门和相关参与部门总结验收情况,下发验收通报,对于项目完成较好的区县给予表扬,对存在问题的区县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四章 验收组织



第十七条 市级验收组由项目主管单位牵头组织,成员从市级相关单位专家组中挑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实行分级负责制。区县验收组对自验结果负责,市级验收组对全市抽查验收结果负责。

第十九条 验收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严禁弄虚作假。

第五章 验收评价



第二十条 市级验收组将根据验收的实际情况对项目区县给予优秀、合格或不合格三种评价。

第二十一条 被评为合格以上的区县,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照市级项目主管单位规定的时间做好验收准备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二)规章制度健全,文档资料保存完整,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充分;

(三)严格执行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没有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的现象,完成或超额完成项目投资和建设任务,工程质量较好,工程管护制度落实,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四)项目措施得当,项目区农业生产能力明显提高,经济、社会、生态效益显著;

(五)资金管理规范,拨付及时到位,无白条入账和大额现金支付工程或物资款现象。

第二十二条 被验收区县同时存在下列情况的,评为不合格;

(一)未经市级项目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不能按照规定时间完成项目验收准备工作,以致不能按时报送申请验收资料;

(二)项目投资或建设任务完成不足85%,工程质量差,完好率低于90%;

(三)不与验收组积极配合,拒绝向验收组提供有关会计原始凭证。

第二十三条 被验收区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评为不合格:

(一)未经市级项目主管单位批准,擅自调整项目计划;

(二)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第六章 验收的奖惩



第二十四条 市级项目主管单位每年对验收合格的区县进行评比,成绩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五条 市级项目主管单位对于验收不合格的区县,除要求限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外,还要根据不同情况,收回项目财政资金。

(一)对于擅自调整项目计划,未按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建设的,收回违规财政资金。

(二)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收回违规财政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经过整改仍被评为不合格的区县,暂停申报项目,限期全面整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试论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

钱贵


  检察官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同时也是国家法律的实施者和国家法律尊严的维护者,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防止司法腐败,确保司法公正和维护法律及法律职业的尊严与公信力,国内外学者均有论述。本文以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作为出发点,从而引申出了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及在培植过程中所遇到的阻碍因素,最后提出了培植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的几点建议。论文主要参考了一些学者的观点并结合自己的观察和思考,提出自己对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一点看法。
  一、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
  孙晓楼先生曾在其《法律教育》一书中指出:法律人才“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他还说:“只有了法律知识,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孙晓楼先生的话道出了职业道德对法律人的重要性,同时也表明法律职业道德修养是维护法律职业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那么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如何培养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法律职业道德与法律职业论理作为不同的两个概念却常被混淆使用,划清二者的界限有助于我们明确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关于二者的区别,我同学者沈忠俊在其《司法道德新论》中说道:“法律职业道德的含义包括了职业行为规范、道德品质和调整法律工作中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因此其含义要广于法律职业伦理。”学者孙笑侠还将二者从实质层面和主观层面进行了区分,认为:“关于法律职业人当为或不当为之基准是职业伦理;关于法律职业人就法律职业伦理内容所产生的态度、心情、动机等即为法律职业道德问题。”
  我们主张从义的角度将法律职业道德分为两个层面,即法律职业道德规范和法律职业者个体的道德品性,前者属于法律职业伦理关系的规范性要求,具有客观性,后者属于伦理规范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选择,品性,它具有主观性和个体性。
  恩格斯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也就是说每一种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法律职业当然也不例外,关于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正如韦伯所说:“近代官吏团体已发展成一支专业劳动力,经过长期的预备性训练后有专长,并且近代官僚集团出于廉洁正派考虑,发展出一种高度的身份荣誉意识,若是没有这种意识,可怕的腐败和丑陋的市侩习气,将给这个团体造成致命的威胁,没有这种廉洁正派,甚至国家机构纯粹技术性的功能也会受到威胁。”引用韦伯的话旨在说明,任何职业,因其是人们长期从事的,有专门业务和特定职责的社会活动,有着独特的职业责任的职业纪律,因此形成了特殊的道德准则和规范,法律职业要求法律职业者有独立的地位和威信,不受外部力量的干预,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职业者可凭个人的主观喜好来决定案件,而是要受客观规范的制约,如法律职业道德准则。
  二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现实必要性
  韩国文在其《关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几个问题》中说:“法律职业道德建设,是全民道德建设的一个组成部分,是贯彻以德治国方略的重要环节。”检察官作为法律人,其职业道德不仅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职业道德发展好坏的标尺,还是促进我国以德治国方略得到落实的保障,因此检察官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也就相应地成为重点,而不是盲点,但就我国现状而言,对检察官职业道德培植的必要性认识还不足,表同在多数法律院校没有开设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而且对法律职业道德进行研究的人也很少,司法腐败,司法人员违法犯罪现象在我国层出不穷,而美国的司法官员极少出现违法犯罪行为,在公众中始终保持良好的形象,与其严格受到“司法行为准则”的约束是不无关系的,对于这一值得借鉴的方式,面对我国司法人员诚信缺失,遭受人民怀疑的社会站位,检察官是否应站在自己的角度做良心的反思呢?
  二、中国检察官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内容
  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道德的根基,有学者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正如黑格尔所说:“一个有文化的民族没有形而上学——就象一座庙,其他各方面都装饰得富丽堂皇,却没有至圣的神那样。当法律不被社会公众普遍认同,那么法治的目标也就无法实现;而如果法律不被法律人所信仰,法律也就名存实亡,作为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和法律威信的捍卫者的检察官,如果不信仰法律,仅凭其喜好来决定案件,其捍卫法律尊严与威信的宗旨不就是个幌子吗?法律的威信何以存在呢?作为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检察官,应正确把握法律、法理与情理之间的内在联系,按照自己的理性所确认的价值尺度来选择自己的道德行为,而这种选择的价值基点,是法律信仰。正像富勒在其《法律的道德性》一书中所说:“法律是以人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郭春涛在其《论法律人职业道德构成要素及生成环境》中说:“法律信仰是法律人基于对法律的认识,理解和领悟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神圣体现,是对法律的理性认同和全身心投入。”信仰是人们认为正确并坚定不移地始终追求的一种理念,检察官只有具有了坚定的法律信仰,才能承受一切来自外界的干扰,保持操守和独立性,可以这样说,检察官的法律信仰及其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互为因果,检察官对法律终极价值的追求,带动其内心严格的理性自律,从而产生巨大的精神动力,有了这种动力的推动,检察官才能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获得职业崇高感和成就感,张俊华在其《法律职业内在道德规范解析》中写道;“而法律信仰,法律至上意识则表现为更纯粹的法律理性,渗透于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活动,并抵御个人偏见与个人偏执的侵袭。”为什么会存在司法腐败?说到底,还是因为一些法律人没有法律信仰,不具备法律至上意识,致使法律的崇高价值受到严重贬抑,而权力与人情得以凌驾于法律之让。我们认为,只有在检察官的内心树立一种法律至上的信念,忘记人情与权力,推崇法律的价值,凭内心的确信作出公正的决断,才能从根本上克服司法腐败?
  我国学者郭春涛说:“法律人的崇高的道德形象来源于科学的司法制度设计以及法律人自身的不懈追求。由于检察官担负着实施法律,维护正义的重大职责,因此社会对检察官寄予崇高的期许,这就要求检察官具有高度职业荣誉感和责任感,并在言行上维护检察官的形象,正因为检察官所具有的崇高形象,才保证了其决断的公正性,反过来又加强了检察官的自律意识和对公正的追求,可以这样说,正是社会的信任与检察官的自律形成了良性互动,共同推动法治的进步。
  因为法律是面向社会的,要求检察官具有社会责任感,并使社会责任感与职业责任感相融合,这是检察官职业行为与活动的道德支撑点,张俊华在其《法律职业内在道德规范解析》中提到:“检察官是国家利益的代表者,他要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当国家利益与广大的人民群众的利益发生冲突时,检察官应如何选择?解决这些冲突需要深厚的学养所孕育的法律智慧”更需要强烈的社会责任感所催生的道德勇气。”
  公正的司法来源于司法独立,而司法独立又与法律人的独立互为表里。正如美国享利,卢米斯能言:“在法院作出决断的瞬间,被别人的观点或被任何形式的权力或压力所控制或影响,法院就不真存在了,无论什么样的国家,如果要让它的法院在社会生活中真心存在,而非虚设,那么必须赋予法院独立审判权,并保障这种权力的行使不客外界的任何干预,就我国的检察官制度而言,在确立司法独立的条件下,要求检察官在人格上也独立,强调检察官在作出案件的决断时只服从法律的良知。
  按照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公正是个人的美德,然而对于法律人来说,公正是其基本的素质,“理想的法官就是公正的化身。”作为法律人的检察官也是如此,缺乏公正意识的检察官根本就不是真正的检察官,检察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要始终保持中立、公正,不得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发生任何关系,不得将个人的爱好,憎恶偏见带入司法审判过程,同时要求检察官追求正义的良心和品德。
  四、影响法律职业道德培植的因素及建议
  检察官的职业道德是整个社会道德体系的有机组成门部分,没有职业道德的精神支撑,不可能建设成一支健全的,合格的检察官群体。而当今,法律人正陷于严重的诚信危机之中,法律人作为现代法治国家中法律的运用者,作为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构筑者,其诚信是不应该被怀疑的!人们在痛心疾首的同时,不能不思考:出现如此普遍的职业道德问题仅仅是法律人的自身素质的原因吗?还有没有别的深层次的因素?从作者提出的问题我们发现,不管是社会文化因素,公民法律素质,以及检察院体制建设因素都对检察官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培植有影响。


北安市人民法院 钱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