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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时间:2024-06-01 20:42: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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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成年的养子女,其养父在国外死亡后回生母处生活,仍有权继承其养父的遗产的批复

1986年5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八五年十二月十日《关于泉州市戴玉芳与戴文良析产继承上诉案中黄钦辉有无继承权的请示报告》收悉。
据报告称,戴文化、戴文良兄弟二人于一九二九年至一九三一年先后从菲律宾回国在泉州市新街四十一号建楼房一座,由其父母戴淑和、林英蕊等人居住。一九四二年戴母林英蕊收黄钦辉为戴文化的养子。黄钦辉与祖母林英蕊共同生活,由其养父戴文化从国外寄给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一九五五年戴文化在国外去世。当时黄钦辉尚未成年,后因生活无来源于一九五七年回到生母处。一九八○年黄钦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其养父戴文化新街四十一号楼房遗产。
经我们研究认为:黄钦辉于一九四二年被戴文化之母林英蕊收养为戴文化的养子,直至一九五五年戴文化去世,在长达十三年的时间里,其生活费和教育费一直由戴文化供给。这一收养关系戴文化生前及其亲属、当地基层组织和群众都承认,应依法予以保护。
关于黄钦辉是否自动解除收养关系或放弃继承权的问题,黄钦辉因养父戴文化一九五五年在国外去世,当时本人尚未成年,在无人供给生活费,又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情况下,不得不于一九五七年回到生母处生活,对此不能认为黄钦辉自动解除了收养关系。黄钦辉在继承开始和遗产处理前,没有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应当依法准许其继承戴文化的遗产。
此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3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国家计委拟定的《关于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已以国办发〔1999〕20号予以转发。该实施意见明确了城市轨道交通设备国产化的实施和管理办法,其中规定:
“严格城市轨道交通项目的基建程序管理。自1999年起,国家将批准条件成熟的城市启动轨道交通项目。新上城市轨道交通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开工报告,必须上报国家计委审查后报国务院审批,并以国产化率目标作为审批立项的首要条件。未经批准,各地一律不得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项目单位上报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需包括进口设备清单和利用外资方案。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批准的可行性报告研究办理有关手续。”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擅自审批城市轨道车辆、牵引传动与控制系统、铝合金车体材料、信号系统领域的项目。上述领域的建设项目(含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项目),不论限额以上或限额以下,一律报经国家计委审查或审批。
请你关在接受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时,严格按上述规定办理,认真审核,如遇问题,及时与总署关税征管司联系。


边民过牧协议换文

中国 尼泊尔


边民过牧协议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李肇星阁下

  阁下: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特别是尼泊尔和中国西藏自治区的边境居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讨论了两国边民过牧问题,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我谨代表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建议如下:

  双方同意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在北京签署的尼泊尔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边民过牧协议的换文从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签字之日起至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四日继续有效。

  上述内容如承蒙阁下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大臣

  拉麦什·纳特·潘迪(签字)

  二00五年八月 日于北京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外交大臣

  拉麦什·纳特·潘迪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的来函,内容如下:

  “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加强两国人民之间,特别是尼泊尔和中国西藏自治区的边境居民之间的传统睦邻友好关系,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讨论了两国边民过牧问题,并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我谨代表尼泊尔国王陛下政府建议如下:

  双方同意一九九九年八月九日在北京签署的尼泊尔王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边民过牧协议的换文从二零零五年八月十五日签字之日起至二零一零年八月十四日继续有效。

  上述内容如蒙阁下确认,本函和阁下的复函即成为我们两国政府之间的协议,并自阁下复函之日起生效。”

  我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同意上述来函内容。协议换文于今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长

  李 肇 星(签字)

  二00五年八月十五日 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