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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1:14: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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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经济发展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财企〔2007〕95号


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人大、市审计局提出的“对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用款计划编列年度预算,切实发挥和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与规范市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制定《厦门市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请认真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厦门市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扶持我市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相关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是指根据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有关分配进口汽车配额的精神,市经发局在2003年至2004年从国家下达我市的年度汽车进口配额指标中,安排少量的汽车进口配额,通过协商形式,委托诚信好的公司代理经营,将部分经营所得专项用于扶持我市机电产品出口的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共同安排计划、共同审核、共同上报和下达专项资金,并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扶持境外机电类知名展会,包括由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机电商会组织企业参加境外机电类知名展会以及企业自行参加的经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境外专业展会。

(二)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我市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有关的产品安全、质量、技术等方面认证(属于认证复审的不予以补贴)。

(三)支持市有关部门为推动我市机电产品出口,经市政府批准到境外开展的相关活动,包括参加大型展销会、商务洽谈、项目推介、专业培训等。

(四)支持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其他活动,包括委托厦门海关开发机电产品及重点工业企业进出口海关统计软件、委托行业协会(商会)开展专项活动、编印我市工业对外招商引资资料以及专项调研等。

(五)扶持我市汽车及零部件、船舶、工程机械、输配电设备等扩大出口、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第六条 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由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组织企业参加境外机电类知名展会以及企业自行参加的经市经发局、市财政局共同认定的专业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费的50%予以补贴。

(二)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自主品牌的我市重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中产品需进行安全、质量、技术等方面认证的,按认证费的30%予以补贴。

(三)市有关部门为推动机电产品出口,经批准在境外开展相关活动所需费用,参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四)支持促进我市汽车及零部件、船舶、工程机械、输配电设备等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给予一定补贴。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

(一)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在每年年初提出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报分管市领导审批,作为本年度使用专项资金的主要依据,特殊情况没有列入预算计划的项目,需再报分管市领导签批后方可使用;每年年底市经发局会同市财政局对本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报分管市领导审阅。

(二)市经发局负责受理专项资金使用申请以及进行初审,市财政局按年度计划以及预算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进行复核,经审核后,联合下达专项资金和办理拨款。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时,需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申请展位补贴时,需填写“展位费补贴申请表”,提供企业参展所缴纳的展位费用支付凭证(银行付款单据及展位费发票复印件)及参展情况报告。

(二)企业申请认证费补贴时,需填写“专项经费申请表”,提供专项经费申请报告及认证合同、协议以及费用支付凭证(银行付款单据及展位费发票复印件)。

(三)市有关部门经批准在境外开展推动机电产品出口活动,申请费用时,需填写“出境费用申请表”,提供出国审批文件、经费预算清单。

(四)其他费用申请实行专项专报,由项目执行单位提出,填写“专项经费申请表”,提供专项经费申请报告及项目合同、协议和费用支付凭证。

(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企业申请补贴的项目如同时适用其它优惠政策规定时,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办理。

第十条 各用款单位应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确保专款专用。市财政局、市经发局将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核、检查和监督。所有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都必须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市经发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挤占、截留、挪用、重复申请财政补助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追回资金、取消扶持资格外,还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直接责任有关人员做出相应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发局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关于《厦门市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起草说明



一、起草本《办法》的重要意义

世界经济发展的历史证明,工业发达国家无不是机电工业强国。改革开放以来,为调整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振兴我国机电工业,彻底改变我国“八亿件衬衫才换取一架空中客车”的不利局面,国家做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战略决策,国家几乎每年都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在外贸、财税、金融等方面扶持鼓励我国机电产品扩大出口,正是由于国家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使我国机电产品出口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 1995年起就成为我国第一大类出口商品,2006年全国机电产品出口5494亿美元,在全国外贸出口中的比重达到53.7%。

在国家有关部门关心以及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改革开放以来,我市机电产品出口发展迅速,突出表现在机电产品年平均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外贸增长速度,在全市外贸出口中的比重不断提高, 2006年全市机电产品出口达到98.94亿美元,在全市外贸出口中的比重达到48.23%。机电产品出口的快速发展对我市机械、电子信息支柱产业的形成以及外贸出口的稳步增长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同全国机电产品出口一样,我市机电产品出口基础薄弱,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强,具体表现在:在国际产业分工中,多数出口机电产品处在国际产业链末端,只赚取些许的加工费用,以加工贸易的方式出口居多;自主创新不足,具有知识产权、自主品牌产品出口少;开拓国际市场的力度不够等。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我国机电产品出口正处在由大到强转变的关键时期。

为鼓励我市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推动我市机电产品出口由大到强转变,根据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有关分配进口汽车配额的精神,即各地机电办可安排部分的汽车进口配额,通过协商形式,委托诚信好的公司代理经营,将部分经营所得用于建立机电产品出口发展专项资金,以促进当地机电扩大出口。市经发局在 2003年至2004年从国家下达我市的年度汽车进口配额指标中,安排少量配额以委托经营的形式,建立机电产品出口发展资金,以进推动我市机电产品出口。2005年国家取消汽车进口配额后,该项专项资金再无新的来源。为管好、用好此专项资金,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制定依据及主要内容的说明

本管理办法的制定总体上是根据国家有关扶持鼓励机电产出口的政策措施,以及国家机电办在下达汽车配额时提出,为了提高行政审批管理的透明度,可采用有偿使用或尝试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配额分配,将其所得按照“以进促初、以进养出”的要求,用于扩大当地机电产品出口而制定的。第四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与市财政局共同管理以及第五条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基本是参照省外经贸厅的相关做法确定的;第五条扶持标准以及第十条、第十一有关财经纪律的规定是参照市政府有关开拓国内市场资金管理办法制定;第七条专项资金的使用程序以及第八条提供的资料是本着严格管理、共同管理的原则提出的。

特此说明。



      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在中国革命史上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由于种种原因,经济社会发展明显滞后,与全国的差距仍在拉大。为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地跨赣闽粤,是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创建的最大最重要的革命根据地,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所在地,是人民共和国的摇篮和苏区精神的主要发源地,为中国革命作出了重大贡献和巨大牺牲。由于战争创伤的影响,以及自然地理等多种原因,迄今为止,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南地区,经济发展仍然滞后,民生问题仍然突出,贫困落后面貌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还有不少群众住在危旧土坯房里,喝不上干净水,不能正常用电,一些红军和革命烈士后代生活依然困窘;基础设施薄弱、产业结构单一、生态环境脆弱等制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振兴发展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既是一项重大的经济任务,更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对于全国革命老区加快发展具有标志性意义和示范作用。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是尽快改变其贫困落后面貌,确保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迫切要求;是充分发挥其自身比较优势,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的战略需要;是建设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生态屏障,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选择;是进一步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大举措。
  (二)发展机遇。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既存在着历史包袱沉重、现实基础薄弱等困难和问题,又具有加快发展的有利条件和重大机遇。区位条件相对优越,是珠三角、厦漳泉地区的直接腹地和内地通向东南沿海的重要通道;特色资源丰富,素有世界钨都和稀土王国之称;正处于产业转移加快推进和工业化、城镇化加速发展阶段,市场开发潜力大;国家扶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原中央苏区人民思富图强、负重拼搏的意识不断增强。当前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已进入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必须牢牢抓住历史机遇,奋力攻坚克难,努力实现全面振兴和跨越式发展。
  二、总体要求
  (三)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苏区精神,加大扶持力度,加快新型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以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为切入点,着力改善城乡生产生活条件;以加快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着力增强发展的支撑能力;以承接产业转移为抓手,着力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以发展社会事业为重点,着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前提,着力促进可持续发展;以改革开放为动力,着力破解体制机制障碍,努力走出一条欠发达地区实现跨越式发展的新路子,使原中央苏区人民早日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确保与全国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
  (四)基本原则。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在原中央苏区范围内,赣南具有特殊地位,面临特殊困难,要把支持赣南加快发展作为工作重点,协同推进原中央苏区整体振兴发展。
  ——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力争两三年内使突出的民生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加快实施一批增强“造血”功能的工程和项目,不断提升自我发展能力。
  ——加快发展,推进转型。坚定不移地走新型工业化、城镇化道路,同步推进农业现代化,促进“三化”协调发展;坚持加快发展与转型发展相结合,努力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改革创新,开放合作。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深化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鼓励先行先试,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加强区域合作,构筑开放平台,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
  ——国家扶持,自力更生。充分考虑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特殊地位和当前面临的特殊困难,国家在资金、项目和对口支援等方面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充分调动和发挥地方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大力弘扬苏区精神,通过自身努力加快发展。
  (五)战略定位。
  ——全国革命老区扶贫攻坚示范区。集中力量打好新阶段扶贫攻坚战,编制实施罗霄山片区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规划,为全国革命老区扶贫开发、群众脱贫致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累经验,提供示范。
  ——全国稀有金属产业基地、先进制造业基地和特色农产品深加工基地。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稀土、钨稀有金属产业基地。依托本地资源和现有产业基础,大力发展新材料和具有特色的先进制造业。建设世界最大的优质脐橙产业基地和全国重要的特色农产品、有机食品生产与加工基地。
  ——重要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依托赣州区域性中心城市的区位优势,加快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和快速通道建设,建成连接东南沿海与中西部地区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和物流商贸中心。
  ——我国南方地区重要的生态屏障。推进南岭、武夷山等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加强江河源头保护和江河综合整治,加快森林植被保护与恢复,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切实保障我国南方地区生态安全。
  ——红色文化传承创新区。加强革命遗址保护和利用,推动红色文化发展创新,提升苏区精神和红色文化影响力,建设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基地,打造全国著名的红色旅游目的地。
  (六)发展目标。到2015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在解决突出的民生问题和制约发展的薄弱环节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尽快完成赣州市农村安全饮水、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农村中小学薄弱学校改造等任务;基础设施建设取得重大进展,特色优势产业集群进一步壮大,城镇化率大幅提升,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取得显著成效;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城乡居民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同步,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接近或达到中西部地区平均水平。
  到2020年,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整体实现跨越式发展。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和能源保障体系基本形成;现代产业体系基本建立,工业化、城镇化水平进一步提高;综合经济实力显著增强,人均主要经济指标与全国平均水平的差距明显缩小;人民生活水平和质量进一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接近或达到全国平均水平,与全国同步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
  三、优先解决突出民生问题,凝聚振兴发展民心民力
  解决好民生问题是振兴发展的首要任务。要加大资金投入,集中力量尽快解决最突出的民生问题,切实改善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保护和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振兴发展的积极性。
  (七)加大以土坯房为主的农村危旧房改造力度。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危旧土坯房改造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赣州市加快完成改造任务。适应城镇化趋势,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探索创新土坯房改造方式。大力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加大对赣州市城市棚户区改造支持力度,加快国有工矿棚户区和国有农林场危房改造,“十二五”末基本完成改造任务。
  (八)加快解决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加大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实施力度,2014年底前解决赣州市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十二五”末全面完成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农村饮水安全任务。支持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发展规模化集中供水,鼓励城镇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建立健全农村水质安全监测系统。
  (九)加强农村电网改造和农村道路建设。加快推进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新一轮农村电网改造升级,到“十二五”末建立起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新型农村电网。支持赣州市农网改造升级工程建设,电网企业加大投入,2013年底前全面解决赣州市部分农村不通电或电压低问题。实施农村公路危桥改造,推进县乡道改造和连通工程,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的等级标准和通达深度。
  (十)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生活水平。将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以及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等人员纳入抚恤补助范围,落实相关待遇。积极研究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失散红军等人员遗孀定期生活补助政策。支持解决上述特殊困难对象中孤老病残优抚对象的集中供养问题。帮助残疾人改善生活条件。
  四、大力夯实农业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
  把解决“三农”问题放在突出位置,巩固提升农业基础地位,大力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打牢振兴发展的坚实基础。
  (十一)稳定发展粮食生产。以吉泰盆地、赣抚平原商品粮基地为重点,加强粮食生产重大工程建设,不断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严格基本农田保护,支持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加大中低产田改造投入,积极推行“单改双”,稳定粮食播种面积。支持发展现代种业,加快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扩大对种粮农民直接补贴和农资综合补贴规模,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将适宜丘陵山区的中小型农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促进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支持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加快新技术、新品种的引进、示范和推广。
  (十二)大力发展特色农业。优化农产品区域布局,推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发展特色农业,建设面向东南沿海和港澳地区的重要农产品供应基地。做强脐橙产业,加快脐橙品种选育和改良,推进标准化、有机果园建设,支持贮藏、加工、物流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国家脐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研究建立脐橙交易中心。对脐橙实行柑橘苗木补贴政策和“西果东送”政策。大力发展油茶、毛竹、花卉苗木等特色林业,支持油茶示范基地县建设。积极发展蜜桔、茶叶、白莲、生猪、蔬菜、水产品、家禽等特色农产品。支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研究开展脐橙、蜜桔、白莲保险。支持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等体系建设,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支持赣州、吉安、抚州等市建设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
  (十三)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统筹城乡规划建设,推动城镇道路、供水、生态、环保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公共服务向农村拓展。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加强村庄规划布局,引导农村社区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大力发展县域经济,提升带动农村发展的能力。支持基础较好的中心镇壮大实力,增强对周边农村的生产生活服务功能。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把有合法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农村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大力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拓展农业功能,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强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能力培训,鼓励外出农民工回乡创业,建设农民创业基地。支持赣州开展统筹城乡发展综合改革试验。
  五、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振兴发展支撑能力
  坚持基础设施先行,按照合理布局、适度超前的原则,加快实施一批重大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构建功能完善、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十四)建设赣州综合交通枢纽。编制赣州市综合交通枢纽规划,加快构建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加强与周边城市和沿海港口城市的高效连接,把赣州建成我国重要的区域性综合交通枢纽。加快赣(州)龙(岩)铁路扩能改造,建设昌(南昌)吉(安)赣(州)铁路客运专线,规划研究赣州至深圳铁路客运专线和赣州至韶关铁路复线,打通赣州至珠三角、粤东沿海、厦漳泉地区的快速铁路通道,加快赣(州)井(冈山)铁路前期工作,加强赣州至湖南、广东、福建等周边省份铁路运输通道的规划研究,提升赣州在全国铁路网中的地位和作用。改造扩建赣州黄金机场,研究建设航空口岸。适时将赣州黄金机场列为两岸空中直航航点。加快赣江航道建设,结合梯级开发实现赣州—吉安—峡江三级通航,加快建设赣州港。
  (十五)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铁路网络,加快鹰(潭)瑞(金)梅(州)铁路、浦(城)梅(州)铁路、广(州)梅(州)汕(头)铁路扩能前期工作,适时开工建设。规划研究吉安至建宁铁路。研究瑞金火车站升级改造。加强公路建设,支持大庆-广州高速公路赣州繁忙路段实施扩容改造工程,规划建设兴国—赣县、寻乌—全南、乐安—宁都—于都、广昌—建宁、金溪—资溪—光泽等高速公路。加大国省道干线公路改造力度,力争县县通国道,重点推进通县二级公路建设。加快推进国家公路运输枢纽站场建设。支持三明沙县机场新建工程,扩建吉安井冈山机场、龙岩连城机场,研究建设赣东南机场和瑞金通勤机场。
  (十六)提高能源保障能力。研究论证瑞金电厂扩建项目,规划建设抚州电厂、粤电大埔电厂“上大压小”工程等电源点项目。推进国电井冈山水电站前期工作。支持发展风电、太阳能、生物质能发电。建设赣州东(红都)500千伏输变电工程和抚州至赣州东(红都)500千伏线路。提高县网供电保障能力,建设石城、崇义、安远等县220千伏变电站。取消赣州市220千伏、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贷款地方财政贴息等配套费用。推进樟树—吉安—赣州、泉州—赣州、揭阳—梅州—赣州等成品油管道项目建设。依托蒙西至华中电煤运输通道建设,解决赣州地区煤运问题。支持建设赣州天然气及成品油仓储基地。
  (十七)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支持力度,加快实施城镇防洪工程建设,提高赣州等市城镇防洪标准。开展上犹江引水、引韩济饶供水等水资源配置工程和韩江(高陂)大型水利枢纽前期工作,继续支持廖坊灌区工程建设。加快章江等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尽快完成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快中小河流治理。逐步扩大赣南苏区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覆盖面。将一般中小型灌区新建、续建配套及节水改造、中小型排涝泵站更新改造以及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纳入中央支持范围。建立山洪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预报体系。
  六、培育壮大特色优势产业,走出振兴发展新路子
  坚持市场导向,立足比较优势,着力培育产业集群,促进集聚发展、创新发展,推动服务业与制造业、产业与城市协调发展,构建特色鲜明、结构合理、集约高效、环境友好的现代产业体系。
  (十八)积极推动优势矿产业发展。发挥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作用,加大技术改造和关键技术研发力度,促进稀土、钨等精深加工,发展高端稀土、钨新材料和应用产业,加快制造业集聚,建设全国重要的新材料产业基地。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列为国家找矿突破战略行动重点区域,加大地质矿产调查评价、中央地质勘查基金等中央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支持赣州建设稀土产业基地和稀土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扶持政策。积极推进技术创新,提升稀土开采、冶炼和应用技术水平,提高稀土行业集中度。按照国家稀土产业总体布局,充分考虑资源地利益,在赣州组建大型稀土企业集团。国家稀土、钨矿产品生产计划指标向赣州倾斜。研究支持建设南方离子型稀土与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大国家对稀土、钨关键技术攻关的支持力度。支持赣州建设南方离子型稀土战略资源储备基地,研究论证建立稀有金属期货交易中心。
  (十九)加快提升制造业发展水平。发挥现有产业优势,大力发展电子信息、现代轻纺、机械制造、新型建材等产业,积极培育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一批科技含量高、辐射带动力强、市场前景广阔的产业集群。支持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资金,建设高技术产业孵化基地。加大对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化支持力度,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支持国内整车企业在赣州等市设立分厂。支持军工企业在赣州、吉安发展军民结合高技术产业。支持赣州新型电子、氟盐化工、南康家具以及吉安电子信息、抚州黎川陶瓷、龙岩工程机械等产业基地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检验检测技术研发服务平台。
  (二十)促进红色文化旅游产业大发展。编制赣南等原中央苏区革命遗址保护规划,加大对革命旧居旧址保护和修缮力度,发挥革命旧居旧址在爱国主义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央苏区历史博物馆、中央苏区烈士陵园、东固革命烈士陵园等红色文化教育基地建设。支持在瑞金建设公务员培训基地。大力发展红色旅游,将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红色旅游列入国家旅游发展战略,支持红色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深化赣南与井冈山、闽西、粤东北的旅游合作,以瑞金为核心高起点建设一批精品景区和经典线路,支持创建国家5A级旅游景区,推动红色旅游与生态旅游、休闲旅游、历史文化旅游融合发展。支持赣州、吉安创建国家旅游扶贫试验区。
  (二十一)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健全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完善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产品,推动建立赣闽粤湘四省边际区域性金融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境内外金融机构在赣州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支持和鼓励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研究完善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办法,支持赣州、抚州创建现代物流技术应用和共同配送综合试点城市,推动赣州、吉安综合物流园区及广昌物流仓储配送中心等项目建设。鼓励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和服务外包,规范发展法律咨询、信用评估、广告会展、培训认证等商务服务业。适应城镇化和人口老龄化趋势,扶持发展社区服务、家政服务、社会化养老等生活服务业。支持赣州建设服务业发展示范基地。
  (二十二)推动产业与城市协调发展。促进产业和生产要素向城市集聚,提升城市服务功能和承载能力。支持赣州建设省域副中心城市,调整行政区划,增设市辖区,推动赣县、南康、上犹与赣州中心城区同城化发展,科学规划建设章康新区,扶持瑞金、龙南次中心城市建设。加快吉泰走廊城镇体系建设。科学规划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强化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增强辐射带动能力。推进数字化城市建设。
  七、加强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坚持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
  (二十三)加强生态建设和水土保持。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巩固和扩大退耕还林成果,加大长江和珠江防护林工程以及湿地保护和恢复投入力度,支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建设。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加强中幼龄林抚育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改善林相结构,提高林分质量。将赣州、吉安列为全国木材战略储备生产基地。支持森林防火设施建设。加大对森林管护和公益林建设扶持力度,加强草山草坡保护和利用。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力度,继续实施崩岗侵蚀防治等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加强赣江、东江、抚河、闽江源头保护,开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和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治理。深入开展瑞金、上犹等生态文明示范工程试点。支持开展生态移民搬迁、地质灾害移民搬迁。将赣州市居住在库区水面木棚的农民纳入“渔民上岸”工程实施范围。
  (二十四)加大环境治理和保护力度。编制矿山环境综合治理规划,加大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支持力度,加快完成赣州市历史遗留矿山环境综合治理。支持城镇污水处理厂和污水管网建设,“十二五”末完成所有县城生活污水管网体系建设,支持开发区、工业园、产业园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多种污染物协同控制,加强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支持赣州市重点区域重金属污染防治和历史遗留问题综合整治,加大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推行力度。支持建设赣南危险废物处置中心,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强城乡饮用水水源保护以及陡水湖、万安水库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推进农村清洁工程,加大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支持发展农村沼气,加强乡镇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二十五)大力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参与国家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支持赣州建设铜铝有色金属循环经济产业园,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提高行业准入门槛。积极开展共伴生矿、尾矿和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发展稀土综合回收利用产业。支持赣州、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建设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支持赣州开展全国低碳城市试点,实施低碳农业示范和碳汇造林工程。推进循环农业发展。支持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
  八、发展繁荣社会事业,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相协调,大力发展各项社会事业,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地惠及广大城乡居民。
  (二十六)优先发展教育事业。加快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支持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边远艰苦地区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到2013年全面完成赣州市校舍危房改造,到2015年基本解决小学、初中寄宿生住宿问题。逐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全面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加大“特岗计划”、“国培计划”对赣州市的倾斜力度。统筹研究解决普通高中债务,在实施普通高中改造计划等项目中对赣州等市进行倾斜。建立适应地方产业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扶持办好中等职业学校。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向赣州等市倾斜,扩大部属师范大学的招生规模,支持免费师范毕业生到赣州等市中小学任教。支持江西省与有关部门共建江西理工大学,扶持赣州等市高等院校和稀土、钨、铀等优势特色学科建设。支持赣州开展教育综合改革试验。
  (二十七)提升城乡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健全农村县、乡、村三级和城市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加快重大疾病防控等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加强赣州市市级医院建设,支持中心城区增设三级综合医院,建设儿童、肿瘤等专科医院和市县两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支持人口大县建设三级综合医院,到2015年千人口床位数达到江西省平均水平,2020年达到全国平均水平,提升区域性医疗服务能力。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积极培养全科医生。完善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体系,支持赣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和瑞金、龙南等区域性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机构建设。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能力建设。
  (二十八)加快文化体育事业发展。支持市级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和县级文化馆、图书馆以及乡镇街道综合文化站、村及社区文化室、农家书屋等城乡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加快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等文化惠民工程,支持赣州市加强高山无线发射台站建设,“十二五”内提前实现户户通广播电视。加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力度,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新闻出版资源配置上给予赣州倾斜,支持赣州按照市场化方式创办客家出版社。推动抚州黎川发展油画艺术。支持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
  (二十九)加强就业和社会保障。加强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依托现有资源建设综合性职业技能实训基地。建立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覆盖。逐步提高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以及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完善城乡低保制度,实现应保尽保,合理提高低保标准。支持儿童福利院、残疾人康复中心、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等设施建设。支持赣州区域性救灾减灾指挥中心和救灾物资储备库、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加大对赣州社会救助资金支持力度。
  (三十)强化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积极主动为基层群众送政策、送温暖、送服务,推动社会管理重心下移。加快社区服务中心、服务站等综合性基层平台建设,构建以城乡社区为重点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体系。进一步拓展和延伸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内容,完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提高乡村基本运转经费保障水平。
  九、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振兴发展注入强劲活力
  坚持以改革开放促振兴发展,积极探索、开拓创新,着力构建有利于加快发展、转型发展的体制机制,有序承接产业转移,打造内陆开放型经济新格局。
  (三十一)创新体制机制。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优化发展环境。支持赣州发展成为较大的市,依法享有相应的地方立法权。加快要素市场建设,支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建设。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制度改革。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开展经济林确权流通。采取更加灵活的措施,支持和鼓励赣州市在城乡统筹、扶贫开发、投融资等方面先行开展政策探索。研究设立瑞(金)兴(国)于(都)经济振兴试验区,鼓励先行先试,加大支持力度。支持赣州在地方金融组织体系、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等方面开展改革试验。
  (三十二)有序承接产业转移。坚持市场导向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发挥自身优势,完善产业配套条件和产业转移推进机制,依托现有产业基础,促进承接产业集中布局。支持设立赣南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有序承接东南沿海地区产业转移,严禁高污染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转入。推动赣州“三南”(全南、龙南、定南)和吉泰走廊建设加工贸易重点承接地。在条件成熟时,在赣州出口加工区的基础上按程序申请设立赣州综合保税区,建设成为内陆开放型经济示范区。推动瑞金、龙南省级开发区加快发展,支持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升级,在科学规划布局的基础上有序推进未设立开发区的县(区、市)设立产业集聚区。支持设立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三十三)推动开放合作。强化与珠三角、厦漳泉等沿海地区的经贸联系,打造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核心,以赣州“三南”至广东河源、瑞金兴国至福建龙岩产业走廊为两翼的“一核两翼”开放合作新格局。支持建设赣闽、赣粤产业合作区。支持吉泰走廊开放开发,建设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示范区,打造重要的经济增长带。建立完善区域内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加强在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资源开发利用、产业发展、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合作,加快区域一体化进程。密切与鄱阳湖生态经济区、海峡西岸经济区等周边重要经济区的协作互动。鼓励与沿海地区加强铁海联运等合作。深化与台港澳地区在农业、环保、电子信息及服务贸易等领域的合作交流。支持省级出口基地升级为国家级外贸转型升级专业型示范基地。
  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原中央苏区特别是赣南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特殊困难和问题,应给予特别的政策支持。
  (三十四)赣州市执行西部大开发政策。
  (三十五)财税政策。进一步加大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力度,逐步缩小地方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加大中央财政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财力补助。加大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对赣州社会公益事业的支持力度。支持化解赣州市县乡村公益性债务,将公益性建设项目国债转贷资金全部改为拨款。中央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向原中央苏区倾斜。统筹研究将赣州列为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并享受税收等相关优惠政策问题。
  (三十六)投资政策。加大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专项建设资金投入,在重大项目规划布局、审批核准、资金安排等方面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给予倾斜。中央在赣州安排的公益性建设项目,取消县及县以下和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市级资金配套。加大扶贫资金投入。国家有关专项建设资金在安排赣州市公路、铁路、民航、水利等项目时,提高投资补助标准或资本金注入比例。
  (三十七)金融政策。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国家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各商业银行参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促进赣州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加快发展,发挥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机制的引导功能,支持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合理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满足有效信贷需求。支持开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和重点产业项目建设,开展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试点。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上市融资。深化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再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创新试点。大力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鼓励和支持设立村镇银行。
  (三十八)产业政策。实行差别化产业政策,从规划引导、项目安排、资金配置等多方面,给予支持和倾斜。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结构调整专项对特色优势产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优先规划布局。支持赣州创建国家印刷包装产业基地,并实行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的政策。
  (三十九)国土资源政策。在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等方面,加大对赣南等原中央苏区的倾斜。支持赣州开展低丘缓坡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试点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试点,相关指标单列管理;支持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工作,研究探索对损毁的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的,经认定可视同补充耕地,验收后用于占补平衡;支持开展稀土采矿临时用地改革试点。在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不突破开采总量指标的前提下,支持对稀土、钨残矿、尾矿和重点建设项目压覆稀土资源进行回收利用,对因资源枯竭而注销的稀土、钨采矿权,允许通过探矿权转采矿权或安排其他资源地实行接续。对稀土、钨矿等优势矿产资源在国家下达新增开采、生产总量控制指标时给予倾斜,积极支持绿色矿山建设。
  (四十)生态补偿政策。将东江源、赣江源、抚河源、闽江源列为国家生态补偿试点。结合主体功能区规划调整和完善,研究将贡江、抚河源头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范围,提高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系数,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加快建立资源型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国家加大对废弃矿山植被恢复和生态治理工程的资金支持。加大对国家公益林生态补偿投入力度。
  (四十一)人才政策。加大东部地区、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央企事业单位与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干部交流工作的力度。鼓励中央国家机关在瑞金设立干部教育培训基地。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和引智项目向原中央苏区倾斜,鼓励高层次人才投资创业,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建立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四十二)对口支援政策。建立中央国家机关对口支援赣州市18个县(市、区)的机制,加强人才、技术、产业、项目等方面的对口支援,吉安、抚州的特殊困难县参照执行。鼓励和支持中央企业在赣州发展,开展帮扶活动。支持福建省、广东省组织开展省内对口支援。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对口支援。
  十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四十三)加强指导协调。由发展改革委牵头,建立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抓紧编制赣闽粤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规划,进一步细化实化各项政策措施。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细化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全面落实本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
  (四十四)强化组织实施。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江西、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本意见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沟通衔接,强化协调配合,推进本意见的实施。要按照本意见确定的战略定位和重点任务,加快重大项目建设,努力探索有利于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涉及的重大政策、改革试点和建设项目按规定程序另行报批后实施。
  (四十五)弘扬苏区精神。赣南等原中央苏区干部群众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大力弘扬以“坚定信念、求真务实、一心为民、清正廉洁、艰苦奋斗、争创一流、无私奉献”为主要内涵的苏区精神,进一步发扬艰苦奋斗作风,振奋精神、不等不靠,齐心协力、真抓实干,推动原中央苏区实现跨越式发展,不断开创振兴发展工作新局面。



                             国务院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办法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11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处 罚
第三章 程 序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和进行食品卫生管理、监督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生产经营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产品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食品卫生监督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普及食品卫生职业道德和法制教育,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或者卫生防疫站是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站在管辖范围内执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接受当地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当由专业人员担任。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向乡(镇)派驻食品卫生监督员,负责乡(镇)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穿着制服,佩带监督标志,出示监督员证。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商业、农业、粮食、建设、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各自职责,配合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做好食品卫生监督工作。

第二章 处 罚
第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组织直接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人员(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合同工等)进行健康检查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人次100元处以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将患有传染病或者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安排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经营岗位上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责令调离,并按每人次500元处以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人员,未按国家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取得食品卫生培训合格证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人次50元处以罚款。
第八条 未领取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逾期未经发证机关复核而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产品生产经营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00元至5000元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变更卫生许可证规定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场所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新建、扩建、改建食品生产经营工程的设计未经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审查的,或者食品生产经营工程不符合有关卫生规定的,工程设计文件不得批准,工程不得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00元至1万元罚款。
第十条 生产经营食品不能提供国家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种食品,并处以200元至2000元罚款。涂改、伪造检验合格证或者化验单的,应当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决定封存的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擅自销售、隐匿、转移、毁灭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封存食品货值金额3倍至5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规定给予罚款:
(一)生产经营食品的环境、场所、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卫生要求的,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二)餐饮具等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不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卫生要求的,处100元至1000元罚款;
(三)食品运输、装卸的包装容器、工具、设备不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卫生要求的,处500元至5000元罚款;
(四)直接入口食品的包装不符合卫生标准,或者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的售货工具、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卫生要求的,处50元至500元罚款;
(五)直接用于食品的生产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六)食品生产经营人员个人卫生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每人次处50元罚款。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定型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未按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代号)、规格、配方(主要成分)、保存(保质)期限、食用(使用)方法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200元至200
0元罚款。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该批产品,追回已售出的产品,没收或者销毁该批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按以下规定给予罚款:
(一)生产经营不符合营养、卫生标准的婴幼儿主、辅食品的,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5倍至10倍的罚款;
(二)生产经营变质、有毒、有害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的食品的,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倍至5倍的罚款;
(三)生产经营无兽医卫生检验(疫)证明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制品的,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2倍至5倍的罚款;
(四)生产经营掺假、掺杂影响营养、卫生的食品,或者利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生产食品的,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倍至5倍的罚款;
(五)经营超过保存(保质)期限的食品的,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倍至2倍的罚款;
(六)利用新资源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利用新的原材料生产食品用产品,未按规定经国家或者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倍至3倍的罚款;
(七)销售国家或者省人民政府为防病等特殊需要专门规定禁止销售的食品的,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5倍的罚款;
(八)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卫生规定的食品的,处该批产品货值金额1倍至5倍的罚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责令停业改正。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一)被责令停业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
(二)生产经营食品的环境、场所、设施不符合规定的卫生要求,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规定的卫生要求的;
(三)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造成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病患的,除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每人次200元至500元处以罚款外,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造成受害人死亡或者致残,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检查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00元至1000元罚款;凡阻挠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限期改正的时限,最长为15日。本办法规定的停业改正的时限,最长为30日。
当事人不履行罚款处罚决定的,自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1%的滞纳金。
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最高罚款限额按照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使当事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时,不按国家有关规定抽取检验样品的,或者抽检完毕不按国家有关规定退还样品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并处被抽检样品货值金额2倍至5倍的罚款。
第二十条 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人员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纵容包庇违法行为的,由其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程 序
第二十一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经初步调查,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予立案:
(一)有违反国家食品卫生法的行为或者已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三)属于其管辖范围的。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举报、投诉案件应当逐件登记,如实记录,及时决定是否受理。
第二十二条 查处案件必须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指派的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员进行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查处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五)处罚是否适当。
食品卫生监督员现场作出行政处罚,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负责人签发《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
《食品卫生监督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载明违法事实、处罚的法律和法规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等。
第二十五条 食品卫生监督员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有权现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一)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二)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没收或者销毁价值200元以下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现场监督检查中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由两名以上食品卫生监督员进行,记录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罚内容,现场笔录由食品卫生监督员和当事人、见证人签名,并于作出行政处罚后3日内报所在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可能引起食物中毒、食源性疾患以及可能扩大食品污染的食品,或者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其他食品,可以采取封存措施。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封存的食品,应当在1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封存期限的,须报经同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但对被封存的容易变质的食品应当限时处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给予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案件处理终结后,食品卫生监督员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表,并将案件材料整理存档。对较大的案件或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承报的案件,应当写出结案报告,在结案后15日内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罚没处罚应当开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收据,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没收的物品由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理。
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所需的办案经费由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列入预算。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食品生产经营者,指一切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用产品生产、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食品用产品,指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等。
(三)食源性疾患,指因摄入食物而直接导致疾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83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江西省违反<食品卫生法>罚款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1994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