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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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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广局发〔2008〕138号


浙江广播电视集团,各市、县(市、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广播电视台(集团):

为了建立和完善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宣传服务节目制作播出的评价体系和扶持机制,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广播电视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广播电视 对农节目 考核办法 通知

浙江省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办法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浙江省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纲要(2008-2012)》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实施意见》(浙委办[2008]44号)要求,为加强广播电视对农节目的制作和播出,推动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确保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的顺利实施,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的基本目标
通过2008至2010年三年努力,形成以省台为龙头、县台为主阵地、市台为沟通城乡主桥梁,省、市、县三级分工联动协调,广播电视优势特色明显,最大程度满足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广大农村基层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的对农节目新体系和广播电视服务“三农”新格局,使我省广播电视对农宣传服务工作继续走在全国前列。

第二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
1.浙江电视台公共·新农村频道作为我省唯一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的电视专业频道,要办成全省电视对农政策指导、科技宣传、法律咨询、信息服务、文明指导和展示“三农”新貌等方面的权威性“龙头”平台。要求在自办节目中以面向“三农”为主的专题栏目2008年达40%以上、2009年达50%以上,2010年达到60%以上;浙江电台广播新闻综合频率要对现有的对农专题栏目进行扩充和改造提升,2010年办成基本满足全省共性需求的大版块节目,成为全省广播对农宣传服务的龙头。
2.县级广播电视台作为广播电视直接面向“三农”的基层播出机构,是广播电视服务新农村建设和广大农村基层群众的主阵地,应每天在黄金时间分别安排播出广播和电视的对农栏目。要求每周自办面向“三农”为主的广播和电视专题栏目2008年分别达1档以上,2009年达2档以上,2010年达3档以上。
3.市级广播电视台要充分利用其所在市对所辖区县在经济文化等方面的辐射力和示范性,成为广播电视沟通城乡、服务城乡一体化的主桥梁。要求每周自办面向“三农”或“涉农”的广播和电视专题栏目2008年分别达1档以上,2009年达2档以上。

第三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的分类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分直接补助类考核和评优类考核。
1.直接补助类对象:经济欠发达地区(包括海岛县)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对农栏目;
2.评优类考核对象:各级广播电视台制作的优秀对农栏目。
考核扶持补助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其中优秀对农栏目补助实行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受补助单位应将专项资金用于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具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与省广电局另行制订。

第四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直接补助条件:
1.省财政厅列为财政扶持一类地区的有关市、县(市、区);
2.2008年10月前,每周分别自办1档及1档以上的广播与电视对农栏目;
3.每档栏目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并安排在适合农村受众收听收看的黄金时间播出。
4.栏目内容体现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各有侧重、各有特色,要求富有指导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5.栏目有相对固定的采编播人员。

第五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评优条件:
1.每周自办的广播和电视对农栏目档数分别达1档以上;
2.栏目时长不少于10分钟,并安排在适合农村受众收听收看的黄金时间播出;
3.栏目内容体现新农村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二十字方针和城乡一体化发展等方面。各地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各有侧重、各有特色,要求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实用性;
4.栏目形态完整,制作精良。善于利用并较好发挥广播电视的特色与优势,形式生动活泼,可听可看性强;
5.栏目有固定且较强的采编播人员;
6.栏目的制作播出与农口等部门形成固定的协作机制。

第六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的考核程序。
各广播电视台根据自身所处的经济发展区域和本台制作播出的对农栏目情况,分别向所在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考核申请;
各市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农办等有关部门按本《办法》规定对所辖各市、县(市、区)广播电视台的申请进行初审并上报省局;
省广电局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审核各地上报材料,并对节目制作播出情况进行抽查评审,最终确定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的扶持考核补助对象。同时,经综合评审考核,评选出广播和电视对农栏目“双佳”奖和优秀对农栏目单项奖若干名,给予以奖代补的扶持。

第七条 广播电视对农节目服务工程建设考核每年一次,具体时间和材料报送等要求由省局另行发文。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韶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韶府〔2008〕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韶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韶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我市政府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

三、市政府工作的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各局局长。各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

五、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六、市长召集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七、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八、秘书长协助市长处理、安排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九、市长出国访问、外出学习期间,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代行市长职责。

十、各局局长实行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市政府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市政府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制定规范性文件。市审计局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政府各部门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能,顾全大局,精诚团结,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凡属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应积极主动完成;工作有交叉的,主管部门应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自觉协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

十二、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的各项决策和部署,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十三、严格市场监管,推行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经济执法,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十四、加强社会管理,强化政府促进就业和调节收入分配职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

十五、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

十七、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社会管理事务、规范性文件和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改善民生问题等重大决策,由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十八、市政府各部门提请市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必要时应经过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主管部门应牵头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的,应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

十九、市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群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市政府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市政府的决定,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第五章 坚持依法行政



二十一、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行使行政权力。

二十二、市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依法制定、修改或废止规范性文件。

二十三、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政府;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由市法制局就是否符合上述规定进行审核,并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备案。

二十四、提请市政府讨论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法制局审核或组织起草及说明。

二十五、严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第六章 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大力推进政务公开,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二十七、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依法、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 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政府要主动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主动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市政协提案。

三十、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一、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和行政复议法,及时撤销或修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性文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并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三十二、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舆论和群众的监督。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查处和整改并向市政府报告。

三十三、市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

三十四、市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行政问责制度和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问责范围,规范问责程序,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加强廉政建设



三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三十六、市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规范公务接待。要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三十七、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的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



第九章 会议制度



三十八、市政府实行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制度。

三十九、市政府全体会议,由市政府全体组成人员组成,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四)通报国内外形势。

市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重要决议,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听取市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四)审议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以市政府名义表彰的事项;

(六)通报和讨论其他重要事项。

市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四十一、提请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市长批印。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

四十二、市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政府全体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应向市长请假。市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三、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四、各副市长分管的工作中,需要与有关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研究或协调解决的问题,由分管副市长召开工作会议解决;必要时,可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开会议协调解决。

市政府工作会议纪要,由主办单位拟稿,市政府办公室核稿后报主持会议的副市长,或由受委托主持会议的秘书长、副秘书长审核后呈市长签发。涉及工作有交叉的工作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市长审核并送有关分管副市长会签后呈市长签发。

四十五、市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经市政府批准。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议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十章 公文审批



四十六、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规定,其中报送市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还应当符合《韶关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韶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除市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达成一致;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主办部门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办理建议报市政府。

四十七、各县(市、区)、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除有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由市法制局负责办理呈批外,其他均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八、市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事任免,由市长签署。

四十九、以市政府名义发文,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由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名义发出的函件,属于分管副市长职权范围的,可授权分管副市长签发;常规事项(除涉及人、财、物事项)的行文,也可授权秘书长、副秘书长签发。

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市政府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必要,可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呈报市长签发。其中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出的函件,可授权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签发。

属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政府批转或市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 纪律和作风



五十、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一、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政府同意。

市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涉外活动的重大事项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事项的信息,要严格按照《市政府新闻发布实施办法》执行,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五十二、市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十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四、市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下基层要减少陪同,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要地方负责人到辖区分界处迎送。

五十五、市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下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十六、市政府组成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韶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政府办公室通报市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韶出访、出差和休假3天以内的,应事先向分管副市长请示报告;3天以上的,应向市长请示报告,并将外出时间、地点和代为主持工作的负责同志名单报市政府办公室备案。

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云南省农村电价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农村电价管理规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价管理,规范农村电价秩序,制止乱加价、乱收费、乱摊派行为,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云南省价格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农村电价管理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电价关系到农民生活、农业生产以及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各级政府,特别是县级和乡镇政府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电网发展规划、技术改造、经营管理以及农村电价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物价、电力等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措施,有
效地规范和控制农村电价水平,努力减轻农民负担。各级供电企业必须按照《价格法》、《电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严格执行农村供电和农村电价政策。
第三条 农村电价是指县及县以上供电企业对乡镇以下农村最终用户的电力销售价格。供电企业对农村的电力销售价格实行分类电价。
农村分类电价的构成由物价部门规定的对乡镇(或自然村、社,下同)的供电价格加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构成。乡镇(或村、社)及以下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包括:①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运行维护费用;②乡村电工的合理报酬;③农村集体电力资产的电能损耗费用。其他发生
的费用一律不得核定在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中。乡村电工工资已从农村提留等其他渠道支付的应在电价中相应扣除。
第四条 对农村最终用户的分类电价,由各县(市)物价局会同电力管理部门按照第三条规定结合当地情况提出方案,地、州、市物价部门负责协调核实,报省物价局审定,县物价部门负责按省物价局审定的价格向社会公布,并印制电价公告,在自然村广泛张贴。
省电网直供到村、社的售电价格,由供电范围内的地州市物价局会同承担供电任务的供电局提出方案,报省物价局审定;地州市电网或执行地区(州、市)统一价格的县(市)电价直供到村、社的售电价格由地州市物价局审定,报省物价局备案;县(市)电网直供到村、社的售电价格
由县(市)物价部门审定并报地州物价局备案。未与县(市)电网联网的乡镇或村、社独立小水电网对农民的售电价格由县物价部门核定。
目前仍通过乡镇电管站转供的县(市),电力公司对乡镇的供电价格和乡镇对村、社的供电价格按照上述规定和权限由物价部门从严核定。
第五条 供电企业对农村的电力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核定的价格,地、州、市、县和乡镇政府不得出台各种电力价外加价和收费项目,各级电力企业不得代征代缴未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的各种费用。
第六条 合理确定农村供电环节,降低供电费用和成本,逐步实现电力公司对农村用户直接供电和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执行同一电价的目标。
供电体制已实行由省电力公司和地、州、县(市)电力公司直供到农户或村、社的县市,要继续巩固完善。城市近郊和有条件实行直供的村、社,应尽快实行由电力公司直供到农户。
由乡镇所属电管站转供村、社或农户的要从严控制乡镇电管站费用。要积极推行电力公司对乡镇电管站实行代管、统一核算、统一电价等多种方式,精简供电环节,实现直供到村、社或农户。
少数由邻近乡镇电管站加价转供的农村,各县物价、电力管理部门要加强协调管理,尽快理顺供电体制和价格关系。
第七条 加强对农村乡镇(村、社)电管组织和村、社电工的规范和管理。乡镇(村、社)电管站是农村非盈利性群众管电服务组织,不能视为一级经营实体。农村电价构成中除按“第三条”规定的项目自求平衡外,不得再增加任何费用。坚决取缔任何形式的乡镇(村、社)电管站和
村、社电工的利润、电量、电费承包。乡镇(村、社)不得向乡镇(村、社)电管站和村、社电工下达利润指标或收取管理费等不合理费用。要积极推行电力公司对村、社电工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发放工资、统一考核、统一组织抄表收费。县级物价、电力管理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电力公
司加强对农村电工电价政策、技术业务的培训、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建立规范的电费收取和财务管理制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对农户的电费收取要建立农民用电缴费登记卡制度,并按规定栏目逐月填写电费收取情况。乡镇各单位及乡村干部、农村电工等用电必须装表交费,坚决杜绝“人情电、权力电、关系电”等腐败行为,严惩偷电等违法
行为。农村用户的电量、电价、电费和乡镇(村、社)购电量、购电电价要定期向农民张榜公布,接受村民委员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九条 各级政府和电力企业应加大对农村电网的技改投资力度,按照电力企业扶持、农民自筹、政府补助等方式,多方筹集资金,加快农村电网的改造步伐,降低农村低压电网的变损、线损,提高供电效率,改变不合理的用电现象,促进农村电网技术进步。
第十条 本规定自1998年9月10日起执行。



1998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