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厦门市沿街单位市容环境卫生
责任区制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创造文明、优美、整洁的城市环境,根据《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厦门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沿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住户(以下简称沿街责任单位)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第三条 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确定。责任范围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的,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条 沿街责任单位应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绿化管理,简称“门前三包”。具体内容与要求:
(一)包卫生:保持责任范围内的地面无痰迹、口香糖等污垢,无垃圾袋、纸屑等废弃物、无污水溢流、无蚊蝇孳生地、无卫生死角;路面、台阶、路沿、路肩、水沟、沟井口和花坛、树穴、绿地及遮阳棚顶部整洁干净;自备足够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垃圾,并放置于适当位置。
(二)包秩序:维持责任范围内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阳台等整洁美观、无污迹,商业橱窗摆设整齐,门牌号、门前广告招牌、夜景灯光、遮阳(雨)棚、空调室外机和排水(气)管等户外设施按要求设置,并随时保持完好和整洁;门牌号、门前广告招牌文字规范,无错、缺字现象;户外无擅自修建的水龙头和水池;无擅自修筑的连街斜道、无乱摆摊设点、跨店及超过核定面积占道经营问题;无乱张贴、乱涂写、乱悬挂、乱堆放、乱挖占、乱搭建、乱竖杆牌、乱停放车辆等影响市容观瞻和管理不规范的行为;
(三)包绿化:负责责任区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生长良好,维护绿化设施完好、无损坏;及时制止和劝阻践踏草坪、攀折树木、刻划树木、借助树木搭棚和悬挂物品、损坏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等行为;无擅自占用、人为损坏绿地的行为。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责任书和悬挂“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牌,并负责对责任书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管理责任牌由各区按全市统一范本制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悬挂。
管理责任牌包含沿街责任单位、责任人、责任范围、责任内容、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
管理责任牌悬挂在沿街责任单位临街外立面的醒目位置,应随时保持整洁、完好,破损和字迹不清的及时更换。临街相邻沿街责任单位悬挂位置应统一,与周边市容环境相协调。
第六条 沿街责任单位必须认真履行责任书明确的职责,保证责任范围的环境卫生、市容秩序和绿化管理达到规定标准。
沿街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发生的违章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七条 沿街责任单位对责任范围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可委托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市容环境卫生作业单位代为清扫保洁;委托后的清扫保洁责任仍由沿街责任单位承担。
第八条 市、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对沿街责任单位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的情况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与抽查;对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奖励;对管理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第九条 沿街责任单位不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对不服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本实施细则执行,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中国政府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
(签订日期1988年12月2日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友谊,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和平等互利原则,为了两国经济的发展,通过交流科学技术方面的成就和经验,促进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科学技术合作:
一、互相派遣专业人员考察对方国家的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
二、互相派遣专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三、互相聘请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
四、互相提供科学技术资料,以及科学实验用的少量种质、样品等;
五、双方商定的不包括上述的其它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施本协定的科学技术合作,缔约双方将根据需要轮流派代表、代表团或授权各自的外交代表机构同对方执行本协定的机构,在两国首都商谈履行本协定事宜和签订相应的合作计划。
如有必要,缔约双方可通过外交途径商定增加已定合作项目外的项目,并在当年执行。增加的项目将列入下一个年度计划。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本协定相互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情报以及双方科学技术合作成果,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执行本协定的费用负担办法如下:
一、派遣专业人员考察或实习,由派遣方负担专业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由接待方负担专业人员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和医疗费。
二、聘请专业人员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由聘请方负担专业人员的往返国际旅费(包括休假国际旅费)和在其国内的食宿、交通、办公、医疗费以及津贴费,津贴费具体金额由缔约双方商定。
三、双方互相提供的科学技术资料、情报和科学实验用的种质、样品等,除另有协议者外,其费用互免,由提供一方交接受一方国家的大使馆,并由缔约双方代表签署交接证明。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指定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圭亚那合作共和国政府指定圭亚那应用科学院为各自的协定执行机构。
第七条 根据本协定派遣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应遵守所在国的现行法律和规章。
第八条 缔约双方对根据本协定派遣或聘请的专业人员应提供必要的便利,以便他们顺利完成任务。
第九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履行各自的法律手续并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为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六个月前,如任何缔约一方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定于一九八八年十二月二日在乔治敦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圭亚那合作共和国
政府代表 政府代表
杨增业 拉贾那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