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人民政府令
第76号
《大连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业经2005年9月14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夏德仁
二○○五年十一月七日
大连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维修水工程,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节水灌溉、城乡供水、水资源保护、集雨、防洪、除涝等各类水工程及相关配套、附属工程(不含城市市政设施工程)。
第三条 大连市水务局是负责全市水工程质量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水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受其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质量监督机构实施水工程质量监督,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并遵循客观公正、注重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水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必须遵守水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有关规定,依法对水工程质量负责,并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从水工程开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开始,到竣工验收委员会同意工程交付使用,为水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期。
第七条 水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填写《水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建设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二)设计合同副本、监理合同副本、施工合同副本;
(三)招标文件;
(四)施工和监理单位的投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
(五)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目标方案、工程项目划分明细;
(六)施工图设计审查批复文件。
第八条 质量监督机构受理申报后,应及时确定该项目工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方案,明确质量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方式,并于10日内核实完毕,填发《水工程质量监督书》。
第九条 水工程施工阶段,质量监督机构按《水工程质量监督书》和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开展以下监督工作:
(一)对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工作程序、检测试验方法、数据处理以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技术人员资格、原材料和工程设备自检情况以及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水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查或核验,填发《水工程质量抽查意见通知书》,并将检查结果作为工程质量核定的依据;
(四)主持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隐蔽工程、分部工程及外观质量核定工作;
(五)对存在质量问题的水工程,责令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按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第十条 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持《水工程质量核定申请书》和下列材料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核定手续:
(一)施工资料、施工总结报告、质量检测资料;
(二)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
(三)项目法人工程管理报告、最终检测资料。
第十一条 质量监督机构自收到《水工程质量核定申请书》之日起20日内,依法对工程质量等级进行核定,出具《工程质量核定报告》。
第十二条 未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或核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水工程在保修期内,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水工程遗留问题进行跟踪监督,受理对水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大连市水工程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拒绝、阻碍水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水工程质量监督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冀政〔1996〕45号 1996年7月4日
石家庄航空口岸已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为切实搞好口岸管理,现将《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促进有关部门的协作和配合,为改革开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口岸办)主管石家庄航空口岸工作。
省口岸办派出的驻石家庄航空口岸办事处(以下简称口岸办事处)负责对石家庄航空口岸有关工作进行具体管理、监督和协调。
第三条 在石家庄航空口岸建立由省口岸办、边防、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民航等部门和省旅游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口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联席会议一般由口岸办事处召集,口岸有关部门现场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由省口岸办召集,口岸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口岸有关部门必须执行。
第四条 边防、海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等部门(以下统称联检部门)负责对入出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货物、飞机等分别进行查验和监督管理。
联检部门应组成联检组,由机场边防检查站负责人担任联检组组长,主要负责召集联检部门办理联检手续。
第五条 联检部门实施查验工作所需场地、用房、台位、通讯设施及水、电、暖供应等由民航部门无偿提供;所需仪器设备、交通工具和日常办公费用等由联检部门自行解决。
第六条 检验厅、隔离厅、国际停机坪、国际货运查验区(以下简称查验区)是联检部门进行查验和监管的场所,查验区内的设施由省口岸办统一管理和监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变更。
工作人员进入查验区,应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统一制发的证件,并履行必要手续后到指定区域进行工作。
查验区工作人员的证件,应报口岸办事处和民航部门审核同意后,由机场公安部门负责制发并进行管理。
第七条 民航运输部门应在入境飞机抵达机场前30分钟或出境飞机起飞前2小时,将本航班航空公司代号、航班号、机型机号、飞行任务、始发站、经停站、目的站、抵达和起飞时间、机组和旅客人数、载量以及飞机飞行过程中发生或发现的异常情况通报口岸办事处和联检部门。
第八条 联检部门工作人员应在入境飞机抵达机场前30分钟、出境飞机起飞前2小时到达工作岗位;在每日末班出境飞机起飞20分钟后或末班入境飞机的旅客及行李物品、货物等办完有关手续后离开工作岗位。
@2 第九条 联检部门工作人员对出境飞机进行清舱查验,必须做到货舱在飞机到位后即进行清舱查验,客舱在公布的航班飞机起飞前30分钟清仓查验完毕。经联检部门工作人员清舱查验合格,边防工作人员核准旅客人数后,由联检组组长通知民航运输值机人员安排旅客登机和行李物品、货物装机。
第十条 出境飞机经查验后,除本机旅客和机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登机。联检部门工作人员有特殊情况必须登机的,需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和机场边防检查站负责人同意。
第十一条 出境飞机起飞前30分钟,联检部门应停止办理出境手续,民航运输值机人员应及时将旅客名单送交口岸办事处、边防和海关。对迟到的旅客,由联检组组长商民航运输值机人员和其他联检部门工作人员同意后办理出境手续。
第十二条 入境飞机抵达机场后,联检部门应各派1至2人登机,在客舱门前收取机组人员递交的有关单证,经核查无误,方可允许旅客和机组人员下机。
行李物品、货物应在海关监管下起卸,货主及其代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海关申报,接受海关查验。需要其他联检部门查验或处理的物品,应同时向有关联检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 飞机起飞后因故返航,联检部门和机场安检部门应对旅客及返航飞机进行监护,待问题解决,由边防和海关工作人员对旅客及飞机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方可放行。
第十四条 旅客办完乘机检验手续进入隔离厅后,当日航班取消改为他日飞行的,应按规定重新办理乘机查验手续;行李物品办理了托运手续的,可由海关监管存放,也可提取自己携带。
第十五条 入境旅客接受查验前和出境旅客接受查验后严禁与迎送人员接触。
享受有关礼遇的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入出境手续。其他确需提供礼遇的宾客,由接待单位在宾客抵达或离开口岸前2日,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信函与口岸办事处联系,由口岸办事处商有关部门同意,到机场公安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后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机场安检部门负责对飞机进行监护和客货舱口的管理以及从安检台至登机口的隔离警戒工作。
隔夜飞行的飞机由机场武警部队负责监护。
第十七条 民航运输部门负责装卸行李物品和货物,并做好记录。
民航运输部门应加快入境旅客托运行李的卸运速度,做到旅客下机后至取到第一件行李的时间不得超过20分钟。
第十八条 对入出境飞机上清除下来的垃圾,须经卫生检疫和动植物检疫工作人员查验并在其监督下由民航部门负责处理;废旧物品由海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在查验区和飞机上无人认领的物品,经有关联检部门查验后由海关监管,民航运输部门负责登记、保管、查询和发还;自登记之日起超过90日无人认领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国际(地区)航线、航班和包机的增减,经营单位应报省口岸办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有关报批手续。因故临时变更起降时间和增开加班包机,民航运输值机部门应分别提前1日和2日报口岸办事处及联检部门。
第二十一条 外地国际(地区)航班、包机因故在石家庄航空口岸停降时,民航运输部门应尽快将详细情况通报口岸办事处和联检部门,联检部门接通知后应迅速组织人员上岗。飞机停留期间,不上下旅客,不装卸行李物品,可免于查验,由边防、海关和机场安检部门对飞机实施监管;旅客需要下机,必须经联检部门检验准许后,方可下机进入隔离厅;旅客需要在本地住宿,联检部门应为旅客和机组人员办理入境手续。旅客托运的行李物品需要下机,应在海关监管下卸运存放;不需要下机,由机场武警部队负责监护。
民航部门负责将查验情况通报目的地口岸部门。
第二十二条 查验区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机场公安部门负责。
建筑设施的维修和公共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由民航部门负责。
联检部门的办公用房及工作台位的清洁工作由使用部门负责。
第二十三条 口岸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查验制度改革,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提高口岸查验工作效率。
第二十四条 口岸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共建精神文明口岸活动,加强职业道德和涉外纪律教育,树立为旅客服务的思想,自觉维护口岸的形象和信誉。
第二十五条 对在石家庄航空口岸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口岸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由省口岸办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