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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时间:2024-06-30 23:44: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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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山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


  《鞍山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8月9日鞍山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代市长 王阳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鞍山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节能减排,预防和及时处理污染事故,提高环境管理科学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鞍山市环境保护条例》、国家环境保护部《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鞍山市市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和污染源监控中心组成。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污染源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第四条 市环保部门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设和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污染源监控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经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经费,由市财政部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统一安排。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建设经费,由排污单位承担,市财政部门可以给予补助。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所需的水、电、供暖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
  第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经过环保部门验收和数据有效性审核的,其数据可以作为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义务,并有权对闲置、拆除、破坏以及擅自改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参数和数据等不正常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八条 排污单位选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部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
  环保部门应当编制生产符合前款规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名录。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污单位,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规定,在符合监测要求的规范化排污口上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并与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
  (一)列入国家、省、市环境保护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安装要求的;
  (三)其他为实施区域(流域)污染控制需要安装自动监控设备的。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备,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符合安装条件的排污单位必须在环保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第十一条 环保部门负责污染源监控中心的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单位(以下简称运行单位)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运行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从具有资质的单位中产生。
  第十二条 运行单位应当取得国家环境保护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操作和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
  第十三条 运行单位应当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正常运行,并由专业维护人员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维护,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数据准确性。
  运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校准维护并保存记录,储备日常运行、维护所需的各种耗材、备用整机或者关键部件,每半年向环保部门报送设备运行状况报告。
  第十四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确需停运、拆除、部件更换、重新运行的,排污单位和运行单位应当事先报环保部门批准。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报告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逾期不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非正常运行或者停运时,运行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环保部门,并应当在48小时内恢复正常运行;逾期未恢复运行的,运行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书面报告停运原因和设备情况。
  第十六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非正常运行或者停运期间,运行单位应当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
  第十七条 环保部门有权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组织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每季度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一次比对监测,审核自动监控数据的有效性。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有权对运行单位进行监督,提出改进服务的建议,举报运行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
  排污单位不得干扰、阻碍运行单位的正常工作或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符合安装条件的排污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保部门污染源监控中心联网的,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运行单位提供虚假数据,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校准维护并保存记录的,由环保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本市市区内运行单位资格。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由环保等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在执行监督检查的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海城市、台安县、岫岩满族自治县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合作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加强合作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通知

国粮财[2009]217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精神,增强政策性金融服务能力,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业发展银行)决定,进一步加强合作,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政策性金融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重要意义

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是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进入科学发展轨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新的粮食流通体制基本确立的条件下,粮食流通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保证粮油市场价格基本稳定,促进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和种粮农民增收,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举措。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有利于整合现有粮食流通资源,通过体制机制和科技管理创新,不断改造和提升传统粮食流通产业,提高粮食流通效率和调控效率,增强粮食流通产业市场竞争力和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粮食生产国和消费国,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粮食功能在不断拓展、延伸和丰富,不仅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更对发展现代粮食流通产业提出了新的要求。

近年来,各地积极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粮食行业的特殊性,长期积累的一些遗留问题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自身缺乏资金积累,推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去年以来,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我国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面临的形势和挑战更加严峻,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因此,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加强合作,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推动国有粮食企业进一步深化改革,改善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条件,增强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

二、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合作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主要范围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围绕促进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这一中心任务,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重点、力求实效”的原则,积极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

合作支持的主要范围是:(1)政府储备粮油的增储和轮换业务,以及国家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和政府用于市场调控的其他政策性粮油的购销。(2)国有粮食企业及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其他粮食企业按市场价自主购销粮食业务。(3)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生产基地建设、技术升级改造、固定资产购置和食品安全及检测能力建设,以及粮食订单收购和放心粮油工程建设。(4)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粮食批发市场建设等。(5)粮食产区与销区的产销合作。

三、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保证政策性粮油信贷资金及时足额供应。足额保障中央储备粮油的增储资金需要;按照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具体落实的地方粮油储备计划规模,足额发放粮油储备贷款,充实地方粮油储备,夯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物质基础。及时足额保证国家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和其他政策性粮油(含军供粮油)的收购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确保粮食市场价格稳定,保护种粮农民利益。

(二)支持具备收购资格的粮食企业自主开展粮食购销。一是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发挥粮食购销主渠道作用,指导企业准确研判粮食市场形势,开展粮食购销,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对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改制中暂时达不到贷款条件的地区,以县(市)为单位,选择1~2个条件相对较好的骨干粮库发放收购贷款。适当降低基层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贷款风险准备金比例。研究推行企业应收账款、仓单等用于贷款抵、质押,扩大企业有效资产担保范围。根据企业风险承受能力,核定最高贷款额度,并落实到企业,促进企业搞活经营。对企业收购尚未销售的粮食,在正常保质期内且粮食质量完好的,可办理贷款展期。二是支持具备粮食收购资格的其他粮食企业入市收购,对收购量大、经济效益好、信用度高的企业,优先给予支持。积极支持合同收购和订单收购。

(三)支持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做优做强。重点支持有竞争力、带动力、效益好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积极提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流动资金循环贷款,固定资产购置、技术升级改造、技术研发引进、粮食生产基地建设和食品安全及检测能力建设等中长期贷款,以及龙头企业开展粮食订单收购和放心粮油工程建设所需资金。对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中长期贷款,可根据企业项目建设期和达产期限,给予一定的宽限期。

(四)支持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建设和粮食批发市场建设。按照《粮食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和《全国粮食市场体系建设“十一五”规划》要求,积极支持粮油仓储和物流设施、批发市场建设,增强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后劲。对符合扩大内需和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国家和省级政府关切、有财政资金配套的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粮食批发市场和放心粮油工程等项目,农业发展银行在保证信贷资金安全、防范信贷风险的前提下,优先予以贷款支持;对有政策明确规定、财政支持的建设项目,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项目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严格财务管理,保证信贷资金安全。

(五)支持粮食产销区开展粮食产销合作。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机制、企业运作”的原则,支持粮食产区与销区建立购销衔接机制,建立稳定的粮食购销渠道。积极推动产销区企业间开展粮食产销合作,不断拓展合作区域范围,壮大参与主体,扩大交易规模,提升合作层次,丰富合作内容,促进国内粮食有序流通。加大对粮食产销合作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销区企业到产区采购粮源,支持产区企业到销区拓展销售网络。对各级政府牵头促成、委托国有粮食企业执行的粮食产销合作协议可发放粮食调控贷款予以重点支持,研究并实行简捷的结算方式,进一步推动粮食产销合作向纵深发展。

四、认真做好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推动国有粮食企业深化改革,搞活经营,提高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为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奠定坚实基础。指导国有粮食企业妥善解决经营性挂账等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改善企业资产结构,降低负债比例,提高信用等级。加快推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组建适应粮食购销新体制的公司制、股份制粮食购销企业,构建区域性粮食购销网络。积极培育大型粮食企业集团,引导和鼓励国有大型粮食经营企业对基层粮食企业的兼并重组,增强购销服务功能。把推进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与发展粮食产业化结合起来,积极培育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优化产业结构,延伸和完善产业链条,增强抵御市场经营风险能力。进一步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创新经营方式,增强经营活力。督促国有粮食企业加强粮食信贷资金管理,严禁挤占挪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进一步完善粮食信贷资金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和改进信贷服务,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增加对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信贷投放规模,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继续结合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改制,通过贷款重组、呆坏账核销政策,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减轻企业负担。对基本面好、信用记录无劣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订单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国有粮食企业,可视情况适当给予贷款展期,妥善解决续贷问题,促进企业发展。

五、粮食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把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紧密配合,建立部门合作的长效机制,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国家粮食局有关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总行有关部门建立局行联系会议和信息沟通制度,重点加强政策研究、信息交流、重大项目协调及监督检查等方面的工作。省级以下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与农业发展银行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交流,具体落实相关政策。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加强对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调查和掌握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状况,及时总结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的经验和做法,分析研究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创新合作方式,完善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每年年底,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将支持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分别报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并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国家粮食局(财务司)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一部)报告。

国家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六日



扎实做好农村思想文化工作
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中共扬州市邗江区委党校 李 彦


内容提要:当前,由于认识上的不到位、社会转型、基层政权软化、市场经济的冲击及负面效应,改革滞后不适应新形势等因素,农村思想文化工作存在着不少问题,弄清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思考,对于建设农村全面小康,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都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 农村/思想文化/新农村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既要发展农村生产力,又要调整完善农村生产关系;既要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又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既要推进农村物质文明建设,又要加强农村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农村思想文化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证,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一、农村思想文化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
人类文明越发展,思想文化的地位和作用就越突出。在当今社会,思想文化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灵魂和代表人类文化前进方向的先进思想文化,必将对现实社会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导向作用。但是,面对现实,我们不能不看到,虽然农村思想文化、精神文明建设取得了不小的成就,呈现出积极、健康、向上的发展趋势, 但也面临着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突出地存在着:
一是封建迷信大有抬头蔓延的倾向。以丧事活动为主的封建迷信活动表现得尤为突出。看风水、选坟地、修庙宇、做道场等一些旧的封建习俗在有些地方死灰复燃。群众遇灾患病,请巫婆神汉治病消灾屡见不鲜。有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不仅不对封建迷信活动进行制止,反而参与其中。
二是拜金主义、个人主义、享乐主义等资本主义腐朽思想乘虚而入,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不同程度存在。扬州市邗江区有88.8%的村支部书记反映群众甚至党员有赌博现象,18.3%的村支部书记反映农民党员闲时经常做的事情就是打麻将。有的无政府主义思想严重,对村里修桥、铺路、修水利等公益性事业,不愿尽义务。还有的村民个人主义恶性膨胀,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制假贩假,坑蒙拐骗;另有某些人因为这样那样的问题,频繁上访,无理取闹,成为上访“专业户”,结果使矛盾越积越深,问题越闹越大。
三是非法宗教活动有抬头倾向。近几年来,农村个别地方思想政治教育抓得不紧,对“法轮功”、“实际神”等歪理邪说不能进行有成效的抵制和斗争,甚至软弱退让,致使极个别地方正不压邪,甚至以邪为正,以浊为清,导致各种伪科学、反科学、反马克思主义的思想或异端邪说在农村逐渐蔓延,而且发展势头迅猛,信奉者的年龄不断下降,而文化层次却不断提高。
在这种形势下,如何以科学、文明、健康的思想占领农村基层思想文化阵地,任务还十分艰巨,这个任务完成不好将会影响我国农村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大局,也将会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局。
二、农村思想文化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认识上的不到位是农村思想文化工作弱化的思想原因。一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对思想文化教育认识不到位,谈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根据专家调查:有63%的农村基层干部认为,只要把经济工作搞上去,其他工作包括人们的思想观念和道德风尚自然而然就上去了。有46%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认为,经济工作是实指标,完成不了“交不了帐,发不了奖”,思想教育是虚指标,“软任务”,马虎一点不要紧。 专家还对100名基层政工干部调查,每年从事思想教育工作的时间不足20%,有的仅占10%。
2、社会转型是农村思想文化工作弱化的社会原因。社会转型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社会阶段,在这一时期,旧的社会规范失去了作用,而新的社会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失控状态,社会往往会出现非理性现象。我国农村目前正处在由原来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转型期或者说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很多现象缺乏有效的规范与约束,一些农村的社会秩序混乱,社会问题突现,这不但难以为农村思想文化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且也很难保证思想文化工作正常开展。
3、基层政权软化是农村思想文化工作弱化的政治原因。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基层政府的管理职能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政治权力的收缩不可避免的出现了权力真空,甚至出现软政权和软政府,政权的软化使一些地方的工作近乎瘫痪,它也直接影响到农村的思想文化工作,在一些地方,思想文化工作得不到政府的有力支持,处于无人问津的境地。
4、市场经济的冲击及其负面效应是农村思想文化工作弱化的经济原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农村确立后,它对于促进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十分重要,由原来的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我国农村的一次巨大的社会变革,市场经济对农村的冲击和影响是多方面的。农村改革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农村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根本变化,农村多样化的发展趋势日益显著,即利益主体多样化、生活方式多样化、就业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农民生产经营和生活空间不断得到拓展,这就在客观上削弱了农村原有的集体组织的功能,导致不易集中开展活动,使面对面地开展思想政治文化工作这一最有效果的载体的作用受到削弱,难于较好地发挥宣传教育的“规模效应”。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趋利性、拜金性以及滋生的极端个人主义和由于国际经济交流而带来的资产阶级腐朽文化与价值观念等,无时不在抵消着我们思想文化教育的正面作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给农村思想文化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
5、改革滞后不适应新形势是思想文化工作弱化的自身原因。近年来,在许多地方,由于种种原因,农村的思想文化工作明显不能适应社会需要。有的地方,思想文化工作得不到应有的重视,有的地方的思想文化工作内容空洞,与现实生活相距甚远,有的地方的思想政治工作途径单一,方法陈旧,老百姓不感兴趣,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思想文化作用的发挥,也影响农村思想文化工作的正常进行。
三、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扎实推进农村思想文化建设
加强和改进农村思想文化建设,要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着力提高农民素质、培养新型农民,着力增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能力、满足农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着力提升农村文明程度、促进农村社会和谐,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牢共同思想基础,营造和谐舆论环境,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培育文明道德风尚,创造良好文化条件。
一是大力宣传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凝聚了人民意志,反映了时代要求,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点的具体体现。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首先要把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和教育农村干部群众,作为极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要把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同学习贯彻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结合起来,广泛深入宣传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和精神实质,宣传“十一五”规划的奋斗目标和重要部署,宣传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举措,宣传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和进展情况,宣传全社会关心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巨大热情和实际行动。把科学发展观对“三农”工作的基本要求讲到位,把中央的方针政策讲清楚,把党委和政府对农民群众的利益安排讲明白,引导农民群众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同心同德、步调一致地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是从实际出发,进一步提高农民群众综合素质。抓好农村党员和群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抓好时事政治、党在农村有关方针政策的学习,特别是农村党员,要利用乡镇党校轮训、冬训等形式,切实搞好政治理论和时事政策等的学习,紧密结合农村改革和建设的实践,宣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农民群众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大力宏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引导农民群众发扬中华民族艰苦奋斗、自强不息的优良传统,发扬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的时代精神,增强发展意识、效率意识、竞争意识。深入开展民主法制教育,帮助农民群众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
三是要加强对群众遵纪守法和权利义务意识的教育。农村基层党组织要利用各种适合农民分散劳动、流动性大等特点的形式,对广大农民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和权利义务意识教育,使广大农民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关法律法规,懂得自己在社会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受法律保护的正当权益,使各项普法教育落到实处。
四是要抓好农民的科学文化知识教育。江泽民同志强调,从上到下的一切文化阵地,一切群众教育文化娱乐场所,一切精神文化产品,都应该成为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的阵地。要锲而不舍、一以贯之地加强科学精神、科学思想、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的宣传教育。量力而行地建立农村文化阵地,活跃农村文化生活。在普遍提高农民文化知识的基础上,按照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利用有关培训基地,传授科技兴农、科技致富方面专业知识。并“积极开展多形式,广渠道的科技实践活动,把科技成果更好地运用到农业生产中去,努力培育出更多的“科技示范户”,并充分发挥他们的模范带头作用” 。形成村村谋发展、家家忙致富、人人思创业的良好氛围。
五是用社会主义思想和健康、文明、进步的风尚占领农村阵地。当前要认真学习领会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关于“八荣八耻”的社会主义荣辱观,以诚实守信为重点,积极倡导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把广大农民的思想道德引导到我们所提倡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上来,促进农村形成团结互助、扶贫济困、平等友爱、融洽和谐的良好风尚。要帮助农民自觉抵抗封建主义残余、宗族观念等落后思想意识的影响。残存于农村社会中的封建主义残余、封建迷信、宗族观念、非法宗教活动、黄、赌、毒等落后丑恶的东西,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格格不入,严重影响农村优良社会风气的形成,严重阻碍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基层党组织要旗帜鲜明地用正确的思想引导农民,用健康的东西吸引农民,教育农民自觉抵制这些落后思想意识的影响。加强对宗教活动的管理,帮助和引导农村广大干部群众树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辨别是非、分清美丑的能力,提高免疫力。

参考文献:
吉炳轩:《加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倡导健康文明新风尚》,《求是》2006年第8期
《农业和农村工作干部读本》编写组编.--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1.6
王世谊:《当代中国基层党建问题新论》,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4 P179
陈 蓉:《关于提高农村基层党组织执政能力的几点思考》,《江苏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