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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

时间:2024-07-23 07:18: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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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方案

为了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深入推进行业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贯彻落实建立新型行业管理和服务制度体系的要求,做好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以下简称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工作,夯实行业科学发展的基础,制定本方案。
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是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从国际会计师行业监管发展趋势看,为了应对经济全球化对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挑战,必须将准则的国际趋同成果转换为注册会计师执业水平和执业质量的提升,根据准则的变化不断完善监管制度和创新监管手段,为在新的层面上实现与境外监管机构的相互协作与认同奠定基础。从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看,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实施“十二五”规划,注册会计师行业越来越成为关系市场经济秩序、影响资本市场发展和推动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面,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执业的要求越来越高,必须在加快发展的同时,通过推进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加强行业监管,进一步提高行业整体执业质量和社会公信度,提升服务经济社会的水平和能力。
(二)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是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的有力保障。国际国内经验反复证明,行业发展必须建立健全行业质量保证体系。对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执业质量实施监督检查,是行业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一环,是法律赋予注册会计师协会的重要职能,是财政部党组对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的明确要求,是行业诚信建设的有力抓手,是行业发展质量的系统检验。2004年以来,中注协积极推进执业质量检查制度建设,对事务所实行周期性的全面检查。总体上,行业执业质量明显提高,执业质量检查制度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服务国家建设,实现行业跨越式发展,对执业质量检查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目前,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还参差不齐,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健全机制、完善制度加以解决,使执业质量检查工作为行业跨越式发展保驾护航。
(三)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是促进事务所提高综合实力的迫切需要。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完善的内部治理、有效的制度体系和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事务所综合实力的集中体现。近年来,在行业推进事务所做强做大战略中,通过合并重组产生了一批大规模事务所,内部治理和制度建设任务很重。正在积极推进的事务所组织形式向特殊普通合伙制转化,将带来事务所治理结构和管理模式的重大调整,需要重新设计、整合,避免系统风险;新业务领域拓展使事务所更加全面、深入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事务所进一步提高执业质量和服务水平;信息化战略启动,也必须建立在动态、完备、有效的执业质量信息系统基础上。可以说,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面临着新形势和新任务,迫切需要通过改革,促进事务所健全内部治理和质量控制体系,提高综合实力。
二、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目标
(四)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中注协“五代会”精神和行业创先争优“制度建设年”活动的要求,认真总结和遵循行业发展规律,充分借鉴国际有益实践,针对行业执业质量检查工作的薄弱环节,着力从制度和机制上改革、创新,进一步深化行业诚信建设,提升行业整体执业质量和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促进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五) 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是:(1)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2)技术程序检查与职业道德检查并重;(3)完善检查技术与建立检查质量保证机制并重;(4)检查制度改革与检查专家队伍建设并重;(5)落实审计责任与落实注协监管责任并重。
(六)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围绕建立健全行业质量保证体系,贯彻落实风险导向的检查理念,转换监管模式,强化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提高监管效能,对事务所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加强专兼职检查队伍建设;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加强现场检查指导;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检查工作效率和效果,完善检查信息披露制度,大力提升行业执业质量水平和社会公信力,巩固监管制度国际趋同成果。
三、强化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
(七)各国执业实践充分证明,事务所的系统风险不仅关系事务所的生死存亡,也关乎行业的兴旺发达,更影响经济信息质量和社会诚信建设。在巩固已有执业质量检查成果的基础上,持续跟进职业道德守则和审计准则国际趋同成果,进一步突出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系统风险检查旨在将事务所工作重心引导到质量控制体系建设上来,切实实现执业质量检查对事务所帮助、教育、督促、提高的目的。
(八)系统风险检查的内容包括质量控制体系检查和业务项目检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涉及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质量控制环境,合伙人机制,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人力资源,业务规范,业务执行,监控,总分所管理和信息系统等要素。系统风险检查应当坚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与业务项目检查并重,以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果指导业务项目检查,以业务项目检查结果支持质量控制体系检查结论;严格系统风险检查程序,在检查方案的设计、检查人员的选拔和分派以及检查时间的安排等方面,重点保证事务所质量控制体系的检查,切实将系统风险检查落到实处。
四、积极探索实施事务所分类分级监管
(九)优化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要在证券资格事务所和非证券资格事务所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事务所的规模、业务构成、业务数量、执业风险、社会影响力、分所数量和监管资源等因素,科学划分事务所类别,合理确定检查周期和监管主体;在保证周期性检查的基础上,开展必要的专项检查,充分利用有限的监管资源,建立高效的行业质量保证体系。在对事务所分类的基础上,根据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水平,对同一类别事务所合理分级,有效确定检查方式、频率、内容、重点、时间安排等,实行差别化监管,变“平均用力”为“集中用力”,既保持检查的周期性、系统性,又提高检查的针对性、有效性。
(十)各司其职,贯彻落实监管责任。中注协负责对证券资格事务所(包括分所)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对证券资格事务所,由于社会责任和影响重大,实行相对较短的检查周期,由中注协直接组织检查。考虑到H股企业审计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中注协每年对获准从事H股企业审计业务的事务所实行抽查,重点检查新承接的H股企业审计业务。各地方注协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务所实施分类分级监管。各地方注协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探索事务所分类分级监管办法,突出重点,严格规范,特别是在对小型事务所加强监管的同时,加大帮扶力度,以提高全行业的整体执业质量。
(十一) 根据事务所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级次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对执业质量整体评价级次较低的事务所,要加大对整改措施落实的跟踪和督导;对受到惩戒的事务所,提高检查频率,加大复查和帮扶力度。
五、进一步加强专兼职结合的检查队伍建设
(十二)切实加强检查队伍建设。检查队伍是行业执业质量检查的关键因素,建立一支高水平、稳定的检查队伍,是提高执业质量检查水平的必要条件和根本保障。在充分利用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基础上,按照“兼职化→兼职与专职相结合→专职化”的发展路径加强检查队伍建设,培养和建立一支业务精湛、职业道德良好、人员相对稳定的高水平专职检查队伍。现阶段的主要任务是,从检查人员条件、来源、素质提升,强化激励约束措施和增强稳定性等方面着手,打造一支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优秀检查队伍。
(十三)多措并举,使检查人员聘得到、稳得住、干得好。各级协会可采取考试、考核及公开招聘的方式,建立专职检查队伍,并吸引优秀的注册会计师加入兼职检查队伍,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充实和稳定检查队伍。要加大对各地方注协专门从事执业质量检查的工作人员的充实和培养,增加从事务所聘用的专门从事质量控制工作的高水平检查人员,聘请熟悉事务所内部治理与经营管理、负责质量控制与风险管理的合伙人参与检查;对检查人员进行专项和系统的培训,提高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检查能力。加大对检查人员工作质量的考核,通过公开表彰、物质奖励和重点培养等手段,提高检查人员的待遇。
六、全程发挥专家技术支持作用
(十四)建立和实施专家咨询制度。为进一步发挥行业专家的作用,提升行业监管的质量和水平,设立执业质量检查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主要由事务所负责技术或质量控制的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监管工作的人员组成,在执业质量现场检查、检查结果论证、惩戒过程中提供技术指导和援助。在现场检查期间,对检查组遇到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技术咨询,为检查组开展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检查结束后,参与检查结果论证工作,复核检查结论、检查工作底稿、检查报告和整改建议书等。
(十五)围绕加强年报审计监管,组建年报审计专家咨询组。继续抓住上市公司变更事务所这一关键环节,强化年报审计事前事中监管,通过事前约谈事务所、现场查阅审计工作底稿等方式提醒事务所严控风险,谨慎执业,确保质量。充分利用年报审计监管结果,确定执业质量检查名单和检查重点。
七、提高执业质量检查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六)建立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公告制度。各级协会应向社会公告每年开展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事务所数量、检查对象、检查内容、检查重点、检查处理结果等总体情况,提高行业检查的透明度、公信力和威慑力,打造行业监管品牌,树立行业监管权威,进一步赢得社会公众对行业检查工作和诚信建设的认可与信赖。
(十七)以中注协行业诚信信息监控体系为支撑,加强相关监管信息的搜集、存储、分析和运用,完善事务所执业信息报备制度,将“近3年执行业务”信息网上公布制度落到实处。开发执业质量检查软件,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执业质量检查的工作效率和效果;建立执业质量检查信息库,及时记录和存储被检查事务所基本情况、抽查的业务项目、处理处罚情况等信息,实现各级协会监管信息的共享。
八、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
(十八)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中注协要全面把握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形势和任务,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科学筹划、民主参与,周密部署、认真实施,确保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抓出实效。各地方注协要高度重视改革工作,充分认识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结合本地区行业发展实际,积极研究制定支持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具体措施和办法。各事务所要重视和支持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强化内部治理,注重质量控制体系建设,提高遵循职业道德守则和执业准则的意识,积极选派高水平的合伙人和注册会计师参加检查工作。
(十九)系统筹划,组织落实。中注协组建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咨询指导组和工作组,由行业内专家和协会工作人员组成,具体承担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在充分借鉴国际同行监管经验的基础上,全面修订检查制度、检查手册及其他配套制度。修订和完善检查制度要突出行业监管特色和改革重点;修订检查手册要强化事务所系统风险检查,突出行业检查注重提高事务所整体业务质量和防范系统风险的特点;根据检查制度的要求,制定和修订分类分级监管办法、惩戒办法等系列检查配套制度。
(二十)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级协会要加大对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的意义和必要性、改革的方向与目标、行业诚信建设结果和优秀注册会计师及优秀检查人员的先进事迹等的宣传力度,加深全社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改革检查制度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理解、支持、尊重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有利氛围,为执业质量检查制度改革凝聚共识、汇聚力量,创造更加良好的外部环境。

哈尔滨市马家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哈尔滨市马家沟管理办法

哈尔滨人民政府发〔1997〕第20号令1997年11月26日




  第一条 为加强马家沟管理,发挥其排水、除涝、行洪功能,创建优美、整洁、安全的区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马家沟上游自健康桥、下游至入江口回水段100米处地段(具体范围由市规划部门作标界图标定)的管理。


  第三条 市市政公用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政部门)是马家沟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动力、南岗、太平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马家沟的管理。
  动力、南岗、太平区市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马家沟的日常管理工作。
  规划、环境保护、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马家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市政部门应当在市防汛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下,组织和参加防汛抗洪工作,保证汛期安全。


  第五条 马家沟冰雪活动,作为全市冰雪活动的一项内容,纳入哈尔滨冰雪节总体活动方案。


  第六条 在马家沟管理范围内,除河道设施外,原有建筑物不得扩建、改建,超过建筑红线的建筑物应当逐步退出,违章建筑物应当在规划部门限定的期限内无条件拆除。


  第七条 严格控制占用、挖掘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用地。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或者挖掘的,应当向所在区市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报市市政部门批准,并按省的规定交纳有关费用后,方可占用或者挖掘。


  第八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花草、树木的抚育及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区市政部门指定单位负责,发现损坏的应当及时补栽或者修复。


  第九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区市政部门指定的单位负责清扫保洁。其中已改造完地段的环境卫生,应当定时清扫,全天保洁。


  第十条 区市政部门应当组织进行马家沟的污物打捞和沟渠清淤,保证水体清洁,沟渠畅通。


  第十一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已改造完地段,禁止车辆通行。


  第十二条 在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和保护公共设施等有关规定,保持环境优美、整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设置阻水设施或者构筑物;
  (二)乱垦乱种;
  (三)筑坝养鱼或者修建鱼池;
  (四)堆放物料,开挖、取土、打桩;
  (五)排放污水,倾倒残土、垃圾、冰雪等废弃物;
  (六)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
  (七)截流、取水;
  (八)损坏设施;
  (九)毁坏绿地、树木、花草;
  (十)清洗物品;
  (十一)爆破;
  (十二)其他损害马家沟的行为。


  第十三条 马家沟管理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管理经费,纳入城市基础设施养护年度计划。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区市政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一)、(三)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二)、(十)项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五)项规定的,责令立即停止排放,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市、区市政部门或者区环境卫生部门按照《哈尔滨市城市排水条例》、《哈尔滨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马家沟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不准利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罚款使用的票据和罚款的处理,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马家沟改建地段在未办理竣工交接前,由市建设委员会依照本办法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2004年修订)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2004年修订)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4]4号



各上市公司、有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准确反映上市公司盈利能力,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对2001年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证监会计字[2001]7号)作了修订,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

(2004年修订)


背景

为准确考核上市公司、拟发行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盈利能力,我会在相关融资法规及多项信息披露规范中使用了“非经常性损益”的概念。由于这些规范未对这个概念的内涵、外延给出清晰的界定,公司对此理解不一,具体执行时往往采用不同的判断标准。这导致公司对所披露“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可能不准确,相互间也缺乏可比性。2001年4月25日中国证监会颁布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对非经常性损益的含义和内容作了较为清晰的界定,但从执行的情况看,无论是其披露还是涉及项目的认定方面均存在差异,出现公司根据自己的需要增加减少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现象。


相关规定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半年度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等。


问题

何为非经常性损益?它包括哪些项目?


解答


一、非经常性损益是指公司发生的与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以及虽与经营业务相关,但由于其性质、金额或发生频率,影响了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正常盈利能力的各项收入、支出。

二、非经常性损益应包括以下项目:

(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其他长期资产产生的损益;

(二)越权审批或无正式批准文件的税收返还、减免;

(三)各种形式的政府补贴;

(四)计入当期损益的对非金融企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五)短期投资损益,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有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获得的短期投资损益除外;

(六)委托投资损益;

(七)扣除公司日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其他各项营业外收入、支出;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如遭受自然灾害而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

(九)以前年度已经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转回;

(十)债务重组损益;

(十一)资产置换损益;

(十二)交易价格显失公允的交易产生的超过公允价值部分的损益;

(十三)比较财务报表中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期间净利润的追溯调整数;

(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符合定义规定的其他非经常性损益项目。

公司在编报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或申请发行新股的材料时,应将上述项目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处理。

四、公司在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时,应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

五、公司应在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以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内容及金额予以充分披露。

六、注册会计师为公司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申请发行新股材料中的财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或审核报告时,应单独对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予以充分关注,对公司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所披露的非经常性损益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完整性进行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