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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

时间:2024-07-09 20:51: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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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185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已经2013年1月15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2013年1月18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及其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科学、规范、安全和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将人工影响天气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环境保护、民航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职责,负责人工影响天气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在防灾减灾、气候变化、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农牧业生产安全和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

  第七条 开发利用空中云水资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空中云水资源利用潜力、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的影响等进行分析、评估。

  第八条 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农业、畜牧、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所需基本建设经费、事业经费、作业经费和科学研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 县(市)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气候特点、地理条件等,提出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布设方案,经州、市(地)气象主管机构初审后,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

  经确定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库房、弹药库房、发射平台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

  第十一条 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以下简称作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作业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焰弹发射装置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

  (二)炮库、弹药库等基础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三)指挥人员和作业人员须经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达到规定人数;

  (四)具有与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平台和飞行管制部门保持联系的通讯设备。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向州、市(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单位法人机构代码证;

  (二)作业设备合格证;

  (三)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合格证;

  (四)有关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州、市(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认定;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0日内,对符合条件的,颁发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作业单位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一) 已经出现干旱,预计旱情将会加重;

(二) 可能出现严重冰雹天气;

(三) 发生森林、草原火灾或者森林、草原长期处于高火险时段;

(四) 因水资源严重短缺导致生态环境恶化;

(五) 其他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情形。

  跨行政区域联合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协调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利用飞机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焰弹发射装置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直接管理作业单位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申请。  前款规定的申请内容应当包括作业地点的名称、代号、经纬度、海拔高度和作业人员代号、作业设备、作业时限等。

  第十五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与有关飞行管制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协商,在空域调配、飞机起降、备降和地勤保障等方面协同、配合,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实施。

  第十六条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所用雷达、电台等设备及频率,由直接管理作业单位的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无线电频率和信道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干扰。

  第十七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前,直接管理作业单位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告作业期限和作业区域。

  第十八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应当在飞行管制部门批准的作业空域和作业时限内,按照国家或者行业技术标准进行操作,并遵守空中交通管制规定。

  第十九条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后,作业单位应当将作业时间、方位、高度、弹药种类和用量、作业执行情况等如实记录存档;直接管理作业单位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将作业情况报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

  第二十条 作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发生事故的,作业单位应当启动应急措施,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作业单位应当为作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不得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或者实施其他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有不利影响的行为。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负有协助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法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进行年检。年检不合格的,应当立即进行检修;经检修仍达不到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予以报废。年检合格以及检修后合格的,颁发作业设备合格证。

  禁止使用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设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场地,损毁、移动人工影响天气专用设备、设施的,按照国务院《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或者使用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设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由县(市)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13日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管理办法》(政府令第82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藏地区涉外公证事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西藏地区涉外公证事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批复

1964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

西藏分院:
(64)藏法办字第66号请示收到。关于在西藏地区办理涉外公证手续问题,同意你院意见,即:公民申请办理出生、死亡、亲属关系等等涉外证明文件,统一由中级人民法院办理,报送你院审批。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奥运会特别防护期间郴州市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京奥运会特别防护期间郴州市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若干规定》的通知

郴办发〔2008〕5号



各县(市、区)委、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属以上企事业各单位:

《北京奥运会特别防护期间郴州市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若干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郴州市委办公室  

郴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5月5日  





北京奥运会特别防护期间郴州市

维护稳定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若  干  规  定



第一条 为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北京奥运会特别防护期间“确保奥运圣火在湖南境内的接力传递万无一失;确保湖南没有人到北京或协办城市干扰破坏奥运赛事;确保在外国政要来湘访问、境外游客来湘旅游和境外记者来湘采访的情况下,湖南不出现严重的涉外事件;确保今年在全省范围内不发生重大治安、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不要让湖南形成冲击奥运会顺利举办的热点”和“严防发生干扰破坏火炬接力和奥运赛事的事件,严防发生暴力恐怖事件,严防发生大规模群体性事件,严防发生规模进京非正常上访,严防发生群死群伤恶性事故,严防发生影响恶劣的涉外事件”的工作目标,确保郴州不给奥运会添乱,不给北京增压,不给国家抹黑,根据《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湖南省维护稳定工作责任查究暂行办法》(湘办〔2002〕11号)、《湖南省预防和处置群体性事件实施办法》(湘办〔2005〕6号)、《湖南省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湘办发〔2007〕11号)等法律法规及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北京奥运会特别防护期间,自奥运圣火在国内传递之日起,至北京残奥会闭幕之日止。

第三条 北京奥运会特别防护期间,坚持党政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领导一岗双责直接抓;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维护稳定工作原则。

第四条 北京奥运会特别防护期间,实行如下工作制度:

 (一)适时研判制度。各县(市、区)和市直单位党政一把手,结合工作实际,适时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或党委常委会,分析维稳形势,落实工作责任,解决突出问题,推动维护稳定工作各项措施落实。

 (二)定期排查制度。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对存在的突出不稳定因素,每半个月组织一次集中排查。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及时收集汇总,分门别类建立台帐,并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和市维稳办。

 (三)领导包案制度。对排查出来的突出不稳定因素,及时向有关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领导进行交办,并明确化解时限。对存在到市赴省进京(包括其它奥运赛事举办城市和奥运火炬接力城市,下同)规模非正常上访苗头或群体性事件隐患的重大不稳定因素,明确县级领导包案,组建专门的工作班子,进驻事发地集中开展调处化解和疏导稳控工作。

 (四)跟踪督查制度。党委、政府督查部门和维稳办、联席办、信访局安排专门力量,跟踪调度重大不稳定因素的调处化解情况,随时掌握工作动态。必要时,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到事发地进行督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 (五)接访劝返制度。凡发生2人以上进京、5人以上赴省、20人以上到市非正常上访的,所在县(市、区)或部门、单位必须明确1名县级分管领导带队,在第一时间内赶赴上访地接访;凡发生5人以上进京、10人以上赴省、50人以上到市非正常上访的,所在县(市、区)或部门、单位的党政一把手必须有1人带队,在第一时间内赶赴上访地接访。

 (六)值班备勤制度。每天实行由领导带班的24小时在岗值班制度。非值班领导和工作人员保持24小时通讯联络畅通。

第五条 北京奥运会特别防护期间,对维护稳定工作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严格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 (一)发生爆炸暴力恐怖活动或打砸抢烧骚乱事件的。

 (二)群体性治安械斗事件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或民转刑案件造成3人以上死亡的。

 (三)聚众围堵冲击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枢纽等重要警卫目标和要害部位,或聚众堵塞公共交通枢纽、交通干线、破坏公共交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 (四)非法游行示威、集会静坐,造成重大影响的。

 (五)5人以上进京、10人以上赴省、50人以上到市非正常上访;或上访人数不多,但影响恶劣,被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接到上级有关部门的通知后,接访不及时,劝返不得力,造成上访人员在京滞留48小时以上,在长滞留36小时以上,在郴滞留24小时以上,导致影响扩大的。

 (六)到其它奥运赛事举办城市或奥运火炬接力城市上访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

 (七)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市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认为需要实施责任追究的其它不稳定事件。

第六条 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属群体性事件的由市维稳办牵头,属非正常上访的由市信访局牵头,属爆炸暴力恐怖活动的由市公安局牵头,属民转刑案件的由市综治办牵头,在事态平息后5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七条 根据调查结果,经市纪委监察局、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信访局、市综治办、市维稳办研究并提出建议,应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纪律责任的,由市纪委监察局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应给予组织处理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按程序依法依规处理;应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黄牌警告或一票否决的,由市综治办按照《湖南省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湘办发〔2007〕11号)等规定组织实施。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规定由市维稳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