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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16:33: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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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 财政部 985工程办公室


关于印发《“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教重办[2004]2号



有关高等学校:

为保证“985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确保工程建设实现预期目标,并取得重大成效,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我办制定了《“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依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教育部 财政部 985工程办公室

二ОО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

“985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985工程”建设的管理,确保建设目标的实现,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继续实施“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意见》(教重[2004]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85工程”二期建设目标是:巩固一期建设成果,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批国际知名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奠定坚实基础,使一批学科达到或接近国际一流学科水平,经过更长时间努力,建成若干所世界一流大学。

第三条 “985工程”建设任务包括机制创新、队伍建设、平台建设、条件支撑和国际交流与合作等五个方面。

第四条 “985工程”采取国家、共建部门(有关主管部委或地方政府)和高等学校三级管理的方式,以高等学校自我管理为主。

第五条 “985工程”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和绩效考评。

组 织 实 施
第六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下达的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控制数和其他渠道建设资金来源情况,编制“985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论证报告;

(二)学校“985工程”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论证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学校报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

(三)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学校上报的“98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项目进行论证;

(四)项目学校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其主管部门审核后,由主管部门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

(五)教育部、财政部批复立项;

(六)项目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04]84号)要求,编制年度项目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

(七)财政部委托中介机构对学校项目预算进行评审;

(八)财政部参考中介机构评审意见,审批下达预算。

第七条 项目学校应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对学校“98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和下达的预算组织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过程中,如确需进行涉及建设目标和建设项目等内容的变更或调整,由学校报教育部、财政部审定。必要时,需重新进行专家论证,对项目重新审批。

管 理 职 责
第八条 教育部、财政部成立“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985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决定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方针政策问题和总体规划。“985工程”工作小组负责“985工程”实施的领导、组织和协调工作。“985工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985工程”建设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共建部门参与对有关学校“985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筹措并落实共建资金。

第十条 项目学校应成立“985工程”建设领导小组,下设专门机构具体负责本校“985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实施、管理和检查等工作。项目学校法人应依据“985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负责对项目执行实行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编报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决算,落实各渠道建设资金;

(三)组织工程建设实施,负责建设进度和质量;

(四)及时报告、研究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五)负责编写项目验收报告,并做好评估、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

建 设 资 金
第十一条 “985工程”建设资金由多方共同筹集,积极鼓励有条件的部门、地方和企业筹集资金共建有关“985工程”学校。其中中央专项资金重点用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和队伍建设,其他资金可根据学校“985工程”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第十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检 查 验 收
第十三条 教育部、财政部组织对“985工程”建设项目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估,根据检查、审计、评估的结果,对项目学校进行奖惩。

第十四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建设周期实行年度报告、中期检查和总结验收。

第十五条 每年度终了,项目学校应将项目建设年度进展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及有关资料汇总形成年度报告,上报教育部、财政部。

第十六条 中期检查由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统一部署。检查的重点是:项目建设目标实现和任务完成情况,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第十七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完成后,项目学校需向教育部、财政部提交总结报告,教育部、财政部组织专家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学校进行验收和评估。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项目学校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财政部“985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平凉市人民政府


平政发〔2006〕153号


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平各单位:
  《平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平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改善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根据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平凉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实施和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发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和用地计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中央、省属驻平单位及军队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属地化管理,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统一管理。
  第七条 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做好市场需求分析和预测的基础上,编制本县、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区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
  第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安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第十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经省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应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向有关部门缴纳的费用,由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自行缴纳,并计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涉及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规定免收外,其余一律减半征收;属于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交易中的税收减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执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依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并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证明,在资金不足时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购房贷款。
  第十二条 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职工个人发放。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招投标制。招投标按有关规定进行。参与投标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相应的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建设规模平凉城区原则不小于3万平方米,各县原则不小于2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以中、小套为主,中套建筑面积控制在90平方米左右,小套建筑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根据建设区位、场地条件、住房需求和家庭人口等实际情况,在经济适用住房小区规划中,可以适当建设一些较大套型的住房,但较大套型的住房套数不得超过总套数的20%,每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环保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在计划规定的期限内开工建设。在规定期限内未开工建设的,原批准的项目计划自行废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申报程序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章 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改委、国土、规划部门共同审核,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建设单位向同级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包括下列内容并附有相关材料的书面申请:
  1、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计划方案;
  2、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3、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
  4、建设资金来源说明;
  5、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建设单位向发改部门申报立项。
  (三)建设单位到国土、规划部门办理土地划拨和规划许可。
  (四)建设单位持以上批准文件到人防、消防、环保、地震、气象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建设单位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建设单位到物价部门申请核定销售价格。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条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与之相关的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向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具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制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保修责任。
  第五章 购房对象资格认定及审批
  第二十条 具有本市、县城镇常住户口的城镇居民家庭(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退役人员)和职工,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建设部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一)无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以职工及配偶《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为依据);
  (二)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
  (三)属中低收入家庭。按照市、县统计局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乘以家庭人口作为基数,家庭收入在此以下的为中低收入家庭;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政府公益性建设涉及的被拆迁人可适当优先。
  第二十一条 购买本市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进行资格认定:
  (一)夫妇双方为行政、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双方单位出具其年工资、福利收入、住房情况证明,由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购房资格;
  (二)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初审,报市、区、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定购房资格;
  (三)符合购房条件的家庭,原则上每户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四)对无工资收入或夫妇双方一方有工资收入、住房情况、家庭收入情况不能准确认定的居民家庭,由县、区建设部门组织,在申请人居住社区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购买平凉市直经济适用住房的,向市建设局申请核定购房资格;购买崆峒区经济适用住房的,经区建设局初审后,报市建设局核定购房资格。各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认定由各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下列程序审批:
  (一)购房申请人向当地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本市城镇常驻户口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原件退回);
  2、夫妻双方收入的书面证明;
  3、夫妻双方或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4、现住房产权证或租赁契约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后原件退回);
  5、填写《平凉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
  市、区、县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15天。公示后有投拆的,由市、区、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拆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由市、区、县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认购的房屋面积标准。
  (二)市、县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审查合格的购房人核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卡。由购房人持卡到户口所在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购房。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凭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卡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应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六章 价格的确定和公示
  第二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价格构成,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2503号)规定,主要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组成,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不超过本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
  7、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给予的优惠政策计收。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给予合理减免后计算。
  (三)利润
  按照不超过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必须实行明码标价,向社会出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经济适用住房的区位、结构、楼层、朝向调节系数,按价值规律和市场需求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的各项费用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物价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预售参照商品房预售程序办理,在办理预售许可手续时,需提供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批文。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现房销售实行备案制度。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应当在现房销售前,将下列文件和资料报送市、县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一)关于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批准文件;
  (二)土地使用权证;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证明;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居民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审查购房人的购买资格和购买面积、购买价格的执行情况,并在权属证书上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等。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经审批列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住宅小区,在实施建设中,必须按照原审定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公用配套设施、绿化等均由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同步建成,并不得改变用途。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民住房条件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适时调整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应按照《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甘肃省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专项维修资金。
  第三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应按照建设部《城市新建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第33号令)的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发改、国土、规划、消防等部门参与,对小区内主体工程、配套设施、绿化等进行综合验收。
  第三十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住房状况、居民收入、房价等情况,确定是否发展集资、合作建房。确需发展集资、合作建房的,须严格按照国家《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各党、政、群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均不得以集资、合作建房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联合开发经营。
  第三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销售等环节的管理,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由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收回;不能收回的,由建设单位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商品房价格差,并对建设单位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违规参与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买人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并可提请所在单位对购房人进行处罚,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五年内不得转让、出租或赠与;五年后,经补办土地登记,方可上市交易;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当地政府财政部门交纳收益。具体按照《甘肃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三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已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但尚未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平凉市建设局会同市发改委、国土资源、物价、人民银行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内容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6〕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加强对工业用地的调控和管理,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土地等级、区域土地利用政策等,部统一制订了《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详见附件1),现予以发布。
  一、本《标准》是市、县人民政府出让工业用地,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时必须执行的最低控制标准。
  二、工业用地必须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其出让底价和成交价格均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详见附件2)相对应的最低价标准。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时必须严格执行本《标准》,不得以土地取得来源不同、土地开发程度不同等各种理由对规定的最低价标准进行减价修正。
  三、工业项目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少数地区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60%执行。其中,对使用未列入耕地后备资源且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权人)的国有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30%执行。对实行这类地价政策的工业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部备案。
  四、对低于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出让工业用地,或采取租赁方式供应工业用地的,所确定的出让价格和年租金按照一定的还原利率修正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的价格,均不得低于本《标准》。年期修正必须符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的规定,还原利率不得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五年期存款利率。
  五、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地征地补偿费用提高的实际,进一步提高本地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亦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政策,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前提下,制订并公布不同行业、不同区域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时报部备案。
  六、本《标准》发布实施后,各省(区、市)要依据本《标准》,开展基准地价更新工作,及时调整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七、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出让的监督管理。低于最低价标准出让工业用地,或以各种形式给予补贴或返还的,属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八、本《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部将根据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宏观调控的需要以及《标准》的实施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附件:1.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2.土地等别
http://www.mlr.gov.cn/pub/gtzyb/zytz/P020061227430123149005.doc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土地)
土地等别 一等 二等 三等 四等 五等 六等 七等 八等
最低价标准 840 720 600 480 384 336 288 252
土地等别 九等 十等 十一等 十二等 十三等 十四等 十五等
最低价标准 204 168 144 120 96 84 60



附件2
土 地 等 别
一等:
上海:长宁区 虹口区 黄浦区 静安区 卢湾区 普陀区 徐汇区 杨浦区 闸北区
二等:
北京:朝阳区 崇文区 东城区 丰台区 海淀区 石景山区
西城区 宣武区
上海:浦东新区
三等:
广东:广州市(白云区 海珠区 荔湾区 萝岗区 天河区 越秀区) 深圳市(福田区 罗湖区 南山区 盐田区)
四等:
天津:和平区 河东区 河西区 河北区 红桥区 南开区
重庆:大渡口区 江北区 九龙坡区 南岸区 沙坪坝区 渝中区
河北:石家庄市(长安区 桥东区 桥西区 新华区 裕华区)
辽宁:大连市(甘井子区 沙河口区 西岗区 中山区) 沈阳市(大东区 东陵区 和平区 皇姑区 沈河区 铁西区 于洪区)
江苏:常州市(天宁区 新北区 钟楼区) 南京市(白下区 鼓楼区 建邺区 秦淮区 下关区 玄武区 雨花台区) 苏州市(沧浪区 虎丘区 金阊区 平江区) 无锡市(北塘区 滨湖区 崇安区 南长区)
浙江:杭州市(滨江区 拱墅区 江干区 上城区 西湖区 下城区) 宁波市(海曙区 江东区 江北区)
福建:福州市(仓山区 鼓楼区 晋安区 台江区) 厦门市(海沧区 湖里区 思明区 集美区)
山东:济南市(市中区 历下区 槐荫区 天桥区) 青岛市(市南区 市北区 四方区 崂山区 李沧区)
湖北:武汉市(东西湖区 汉阳区 洪山区 江岸区 江汉区 硚口区 青山区 武昌区)
湖南:长沙市(芙蓉区 开福区 天心区 雨花区 岳麓区)
广东:汕头市(金平区 龙湖区) 珠海市(金湾区 香洲区) 深圳市宝安区
四川:成都市(成华区 锦江区 金牛区 青羊区 武侯区)
五等:
北京:通州区
天津:塘沽区
河北:唐山市(路北区 路南区 开平区)
山西:太原市(万柏林区 杏花岭区 迎泽区)
辽宁:鞍山市(立山区 千山区 铁东区 铁西区)
吉林:长春市(朝阳区 二道区 宽城区 绿园区 南关区)
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 道外区 南岗区 香坊区)
江苏:徐州市(鼓楼区 云龙区)
安徽:合肥市(包河区 庐阳区 蜀山区 瑶海区)
江西:南昌市(东湖区 西湖区 青山湖区 青云谱区)
河南:郑州市(二七区 管城回族区 惠济区 金水区 中原区)
广东:东莞市 佛山市禅城区 惠州市惠城区 中山市 深圳市龙岗区 广州市黄埔区
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良庆区 青秀区 西乡塘区 兴宁区)
海南:海口市秀英区
云南:昆明市(官渡区 盘龙区 五华区)
陕西:西安市(灞桥区 碑林区 莲湖区 未央区 新城区 雁塔区)
新疆:乌鲁木齐市(东山区 沙依巴克区 水磨沟区 头屯河区 天山区 新市区)
六等:
北京:大兴区 昌平区 顺义区
天津:津南区 西青区
河北:保定市(北市区 南市区 新市区) 邯郸市(丛台区 邯山区 复兴区)
内蒙古:包头市(昆都仑区 东河区 青山区 九原区)
辽宁:本溪市(平山区 溪湖区 明山区) 抚顺市(东洲区 顺城区 新抚区 望花区) 盘锦市(兴隆台区 双台子区) 大连市(金州区 旅顺口区)
吉林:吉林市(船营区 龙潭区 昌邑区 丰满区)
黑龙江:大庆市萨尔图区
上海:嘉定区 宝山区 闵行区
江苏:南通市(崇川区 港闸区) 扬州市(维扬区 广陵区) 镇江市(京口区 润州区) 南京市栖霞区 常州市戚墅堰区 苏州市(吴中区 相城区)
浙江:温州市(龙湾区 鹿城区 瓯海区)
安徽:马鞍山市(花山区 金家庄区 雨山区) 芜湖市(镜湖区 鸠江区 弋江区)
福建:福州市马尾区
山东:潍坊市(潍城区 奎文区) 烟台市芝罘区 淄博市(博山区 临淄区 张店区 周村区 淄川区) 济南市历城区
河南: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涧西区 老城区 洛龙区 西工区)
湖北:黄石市(黄石港区 西塞山区) 襄樊市(襄城区 樊城区)
湖南:衡阳市(石鼓区 雁峰区 蒸湘区 珠晖区) 湘潭市(岳塘区 雨湖区) 株洲市(荷塘区 芦淞区 石峰区 天元区)
广东:佛山市(南海区 顺德区) 广州市(番禺区 南沙区)江门市(江海区 蓬江区) 汕头市濠江区 湛江市(赤坎区 霞山区 麻章区)
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柳北区 柳南区 鱼峰区)
重庆:渝北区
云南:昆明市西山区
贵州:贵阳市(南明区 小河区 云岩区)
甘肃:兰州市(安宁区 城关区 七里河区 西固区)
七等:
北京:门头沟区 房山区
天津:东丽区 大港区 北辰区 汉沽区
河北:秦皇岛市(海港区 山海关区 北戴河区)
山西:长治市(城区 郊区) 大同市(城区 南郊区) 阳泉市(城区 郊区) 太原市(晋源区 小店区 尖草坪区)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赛罕区 新城区 玉泉区)
辽宁:丹东市(元宝区 振安区 振兴区) 葫芦岛市(连山区 龙港区) 锦州市(古塔区 凌河区 太和区) 辽阳市(白塔区 太子河区 文圣区) 营口市(老边区 西市区 站前区) 沈阳市(沈北新区 苏家屯区)
吉林:长春市双阳区
黑龙江:牡丹江市(爱民区 东安区 西安区 阳明区)
上海:南汇区 松江区 金山区
江苏:江阴市 昆山市 连云港市(海州区 新浦区) 启东市 泰州市(海陵区 高港区) 张家港市 南京市(六合区 浦口区 江宁区) 无锡市(锡山区 惠山区)
浙江:嘉兴市(南湖区 秀洲区) 绍兴市越城区 台州市(黄岩区 椒江区 路桥区) 杭州市萧山区 宁波市(北仑区 镇海区)
安徽:淮南市(大通区 田家庵区) 淮北市(相山区 烈山区)
福建:泉州市(鲤城区 丰泽区) 漳州市芗城区 厦门市(同安区 翔安区)
江西:九江市浔阳区 南昌市湾里区
山东:泰安市(岱岳区 泰山区) 威海市环翠区
河南:安阳市(北关区 龙安区 文峰区 殷都区) 平顶山市(新华区 卫东区 湛河区) 新乡市(红旗区 牧野区 卫滨区)
湖北:荆州市(沙市区 荆州区) 宜昌市(西陵区 伍家岗区 点军区 猇亭区)
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
广东:潮州市湘桥区 茂名市(茂南区 茂港区) 佛山市三水区 韶关市(武江区 浈江区) 阳江市江城区 肇庆市端州区 广州市花都区 湛江市坡头区
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七星区 象山区 秀峰区)
青海:西宁市(城北区 城东区 城西区 城中区)
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西夏区 兴庆区)
八等:
北京:怀柔区
天津:武清区
河北:沧州市(新华区 运河区) 承德市(双桥区 双滦区) 衡水市桃城区 廊坊市(安次区 广阳区) 邢台市(桥东区 桥西区) 张家口市(桥东区 桥西区) 唐山市丰润区
辽宁:朝阳市(龙城区 双塔区) 阜新市(海州区 太平区 细河区) 铁岭市银州区 辽阳市宏伟区
吉林:四平市(铁东区 铁西区) 通化市(东昌区 二道江区) 延吉市
黑龙江:哈尔滨市(平房区 松北区) 鹤岗市(东山区 工农区 南山区 向阳区 兴安区 兴山区) 鸡西市鸡冠区 佳木斯市(东风区 郊区 前进区 向阳区)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龙沙区 铁锋区)
上海:奉贤区 青浦区
江苏:常熟市 淮安市(清河区 清浦区) 吴江市 宜兴市 常州市武进区
浙江:湖州市(南浔区 吴兴区) 金华市(金东区 婺城区) 义乌市 杭州市余杭区 宁波市鄞州区
安徽:安庆市(大观区 宜秀区 迎江区) 蚌埠市(蚌山区 淮上区 龙子湖区 禹会区) 铜陵市(郊区 狮子山区 铜官山区) 芜湖市三山区
福建:福清市 晋江市 石狮市 泉州市洛江区 漳州市龙文区
江西:赣州市章贡区
山东: 济宁市(任城区 市中区) 临沂市兰山区 枣庄市市中区 青岛市(黄岛区 城阳区) 烟台市莱山区
河南:焦作市(解放区 山阳区) 开封市(鼓楼区 金明区 龙亭区 顺河回族区 禹王台区)
湖北:十堰市(茅箭区 张湾区)
湖南:常德市(鼎城区 武陵区) 郴州市(北湖区 苏仙区)
广东:汕头市(潮南区 潮阳区 澄海区) 河源市源城区 惠州市惠阳区 揭阳市榕城区 开平市 梅州市梅江区 清远市清城区 汕尾市城区 台山市 增城市 普宁市 肇庆市鼎湖区 珠海市斗门区 江门市新会区
海南:三亚市 海口市(龙华区 美兰区 琼山区 )
重庆:巴南区
贵州:遵义市(红花岗区 汇川区) 贵阳市白云区
云南:玉溪市红塔区
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新疆: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九等:
北京:密云县 平谷区 延庆县
天津:宝坻区 蓟县 静海县
河北:鹿泉市 唐山市(古冶区 丰南区) 张家口市宣化区
山西:临汾市尧都区 晋中市榆次区 大同市新荣区
辽宁:海城市 瓦房店市 营口市鲅鱼圈区
吉林:辽源市(龙山区 西安区) 松原市宁江区
上海:崇明县
江苏:丹阳市 海门市 靖江市 溧阳市 如皋市 太仓市 泰兴市 通州市 盐城市亭湖区 扬中市 徐州市泉山区 连云港市连云区
浙江:慈溪市 上虞市 绍兴县 余姚市 舟山市(定海区 普陀区) 诸暨市
福建:龙岩市新罗区 莆田市(城厢区 涵江区 荔城区) 三明市(梅列区 三元区)
江西:吉安市(吉州区 青原区) 景德镇市(昌江区 珠山区) 萍乡市安源区 新余市渝水区 宜春市袁州区 九江市庐山区
山东:滨州市滨城区 德州市德城区 菏泽市牡丹区 莱芜市莱城区 莱州市 聊城市东昌府区 龙口市 日照市(东港区 岚山区) 荣成市 文登市 东营市东营区 烟台市(福山区 牟平区) 潍坊市(坊子区 寒亭区)
河南:漯河市源汇区 南阳市(宛城区 卧龙区)
湖北:鄂州市鄂城区 荆门市(东宝区 掇刀区) 潜江市 仙桃市 武汉市江夏区
湖南:娄底市娄星区 邵阳市(北塔区 大祥区 双清区) 益阳市(赫山区 资阳区) 永州市(冷水滩区 零陵区) 岳阳市云溪区 衡阳市南岳区
广东:从化市 恩平市 佛山市高明区 高要市 鹤山市 惠东县 廉江市 罗定市 云浮市云城区
广西:北海市(海城区 银海区) 防城港市港口区 贵港市(港北区 港南区 覃塘区) 梧州市(万秀区 蝶山区 长洲区) 桂林市雁山区
重庆:北碚区
四川:德阳市旌阳区 绵阳市(涪城区 游仙区)
云南:安宁市
贵州:贵阳市(花溪区 乌当区)
陕西:宝鸡市(金台区 渭滨区) 汉中市汉台区 铜川市(王益区 印台区)
新疆:石河子市
十等:
天津:宁河县
河北:藁城市 迁安市 三河市 辛集市 正定县 涿州市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山西:侯马市 晋城市城区 运城市盐湖区 阳泉市矿区
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 松山区 元宝山区) 通辽市科尔沁区 乌海市(海勃湾区 海南区 乌达区)
辽宁:大石桥市 盖州市 普兰店市 庄河市 本溪市南芬区 铁岭市清河区
吉林:白城市洮北区 白山市八道江区 敦化市 公主岭市 梅河口市 图们市
黑龙江:哈尔滨市(阿城区 呼兰区) 黑河市爱辉区 尚志市 双城市 双鸭山市(宝山区 尖山区 岭东区 四方台区) 绥芬河市 绥化市北林区 伊春市伊春区 肇东市 大庆市(红岗区 龙凤区 让胡路区)
江苏:东台市 江都市 姜堰市 金坛市 仪征市 徐州市(贾汪区 九里区) 镇江市丹徒区 淮安市楚州区 扬州市邗江区
浙江:东阳市 富阳市 海宁市 乐清市 丽水市莲都区 临海市 衢州市柯城区 瑞安市 温岭市 永康市
安徽:亳州市谯城区 滁州市(南谯区 琅琊区) 繁昌县 肥东县 肥西县 阜阳市(颍东区 颍泉区 颍州区) 宁国市 芜湖县 宣城市宣州区
福建:长乐市 龙海市 南安市 南平市延平区 永安市 泉州市泉港区
江西:丰城市 贵溪市 上饶市信州区 鹰潭市月湖区
山东:即墨市 胶州市 寿光市 招远市 邹城市 莱芜市钢城区 临沂市(河东区 罗庄区)
河南:鹤壁市(鹤山区 淇滨区 山城区) 濮阳市华龙区 三门峡市湖滨区 许昌市魏都区
湖北:黄冈市黄州区 随州市曾都区 天门市 孝感市孝南区 沙洋县 江陵县 武汉市蔡甸区 黄石市(铁山区 下陆区) 鄂州市华容区
湖南:长沙县 怀化市鹤城区 浏阳市 张家界市永定区 岳阳市君山区
广东:博罗县 潮安县 电白县 佛冈县 高州市 海丰县 化州市 揭东县 乐昌市 雷州市 连州市 陆丰市 南澳县 南雄市 韶关市曲江区 四会市 吴川市 信宜市 阳春市 英德市
广西:钦州市(钦北区 钦南区) 武鸣县 南宁市邕宁区 玉林市玉州区 来宾市兴宾区 防城港市防城区 北海市铁山港区
海南:儋州市 琼海市
重庆:双桥区 万盛区
四川:成都市龙泉驿区 乐山市(沙湾区 市中区) 泸州市江阳区 内江市市中区 攀枝花市(东区 仁和区) 宜宾市翠屏区 自贡市(大安区 自流井区)
贵州:六盘水市钟山区
云南:昆明市东川区 曲靖市麒麟区
西藏:拉萨市城关区
陕西:渭南市临渭区 咸阳市(秦都区 渭城区) 西安市(长安区 临潼区 阎良区)
甘肃:白银市白银区 嘉峪关市 金昌市金川区 天水市秦州区 兰州市红古区
新疆:阿克苏市 喀什市 库尔勒市 伊宁市
十一等:
河北:霸州市 定州市 高碑店市 邯郸县 黄骅市 任丘市 武安市 新乐市 遵化市 邯郸市峰峰矿区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
山西:介休市 朔州市朔城区 孝义市 忻州市忻府区 原平市 大同市矿区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满洲里市 乌兰浩特市
辽宁:北票市 灯塔市 东港市 凤城市 开原市 凌海市 凌源市 调兵山市 新民市 兴城市 本溪满族自治县 阜新市(清河门区 新邱区)辽阳市弓长岭区 葫芦岛市南票区
吉林:和龙市 桦甸市 珲春市 集安市 蛟河市 九台市 临江市 龙井市 磐石市 舒兰市 榆树市
黑龙江:海林市 海伦市 密山市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 桃山区 新兴区) 庆安县 五常市 鸡西市滴道区
江苏:宝应县 大丰市 高淳县 高邮市 海安县 句容市 溧水县 邳州市 如东县 宿迁市宿城区 新沂市 兴化市
浙江:嘉善县 兰溪市 临安市 桐乡市 玉环县
安徽:长丰县 巢湖市居巢区 黄山市(徽州区 屯溪区) 六安市(金安区 裕安区) 宿州市埇桥区 淮北市杜集区
福建:惠安县 连江县 闽侯县 宁德市蕉城区 莆田市秀屿区
江西:抚州市临川区 井冈山市 乐平市 萍乡市湘东区
山东:安丘市 昌邑市 肥城市 胶南市 莱西市 莱阳市 蓬莱市 平度市 青州市 曲阜市 乳山市 滕州市 新泰市 兖州市 章丘市 诸城市 枣庄市(薛城区 峄城区)
河南:济源市 商丘市(梁园区 睢阳区) 太康县 信阳市(平桥区 浉河区) 驻马店市驿城区 郑州市上街区 洛阳市吉利区 焦作市(马村区 中站区) 新乡市凤泉区
湖北:赤壁市 大冶市 丹江口市 洪湖市 老河口市 麻城市 石首市 松滋市 武穴市 咸宁市咸安区 宜城市 应城市 襄樊市襄阳区 枣阳市 钟祥市 武汉市(汉南区 黄陂区 新洲区) 鄂州市梁子湖区
湖南:吉首市 耒阳市 醴陵市 临湘市 汨罗市 湘乡市 沅江市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广东:德庆县 封开县 怀集县 惠来县 揭西县 连平县 龙门县 梅县 清新县 饶平县 遂溪县 新丰县 新兴县 兴宁市 徐闻县 阳东县 阳西县 云安县
广西:百色市右江区 北流市
海南:澄迈县 东方市 万宁市 文昌市
重庆:涪陵区 万州区 江津市
四川: 达州市通川区 都江堰市 峨眉山市 广元市市中区 江油市 南充市(高坪区 嘉陵区 顺庆区) 彭州市 双流县 遂宁市船山区 西昌市 成都市青白江区 内江市东兴区
贵州:安顺市西秀区
云南:楚雄市 河口瑶族自治县
陕西:安康市汉滨区 韩城市 延安市宝塔区 咸阳市杨陵区
甘肃:白银市平川区 天水市麦积区
新疆:昌吉市 哈密市 吐鲁番市 乌鲁木齐县 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
十二等:
河北:安国市 泊头市 沧县 大厂回族自治县 抚宁县 高邑县 河间市 冀州市 定兴县 晋州市 井陉县 乐亭县 蠡县 卢龙县 栾城县 滦南县 滦县 迁西县 青县 清河县 沙河市 深州市 唐海县 香河县 徐水县 永年县 玉田县 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
山西:长治县 汾阳市 高平市 古交市 河津市 怀仁县 霍州市 吕梁市离石区 灵石县 潞城市 平定县 清徐县 永济市 左云县 朔州市平鲁区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锡林浩特市 牙克石市 扎兰屯市
辽宁:北镇市 朝阳县 大洼县 抚顺县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辽阳县 辽中县 盘山县 绥中县 铁岭县 长海县
吉林:安图县 白山市江源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大安市 德惠市 东丰县 东辽县 抚松县 辉南县 梨树县 柳河县 农安县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双辽市 洮南市 通化县 汪清县 永吉县
黑龙江:安达市 北安市 富锦市 虎林市 宁安市 铁力市 五大连池市 大庆市大同区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 富拉尔基区 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鸡西市(城子河区 恒山区 梨树区 麻山区) 伊春市(南岔区 汤旺河区 西林区)
江苏:东海县 赣榆县 洪泽县 建湖县 金湖县 沛县 射阳县 泗洪县 泗阳县 铜山县 盐城市盐都区 淮安市淮阴区
浙江:德清县 奉化市 海盐县 建德市 江山市 平湖市 嵊州市 桐庐县 新昌县
安徽:池州市贵池区 当涂县 含山县 绩溪县 泾县 舒城县 桐城市 铜陵县 淮南市(八公山区 潘集区 谢家集区)
福建:福安市 福鼎市 建瓯市 罗源县 闽清县 南靖县 沙县 邵武市 武夷山市 云霄县 漳平市 漳浦县 诏安县
江西:安福县 德兴市 高安市 吉安县 进贤县 芦溪县 南昌县 南康市 瑞昌市 瑞金市 泰和县 峡江县 新干县 樟树市
山东:长岛县 高密市 海阳市 临清市 栖霞市 枣庄市(山亭区 台儿庄区) 东营市河口区
河南:安阳县 长葛市 登封市 邓州市 巩义市 辉县市 林州市 灵宝市 孟州市 沁阳市 荥阳市 汝州市 卫辉市 舞钢市 项城市 新密市 新乡县 新郑市 许昌县 偃师市 漯河市(郾城区 召陵区) 义马市 永城市 禹州市 中牟县 周口市川汇区 平顶山市石龙区
湖北:安陆市 当阳市 恩施市 广水市 汉川市 宜都市 枝江市 宜昌市夷陵区
湖南:安仁县 安乡县 常宁市 道县 桂阳县 汉寿县 衡东县 衡南县 衡山县 衡阳县 华容县 津市市 冷水江市 澧县 涟源市 临澧县 临武县 南县 宁乡县 祁东县 祁阳县 韶山市 邵东县 邵阳县 石门县 双峰县 桃江县 桃源县 望城县 武冈市 湘潭县 湘阴县 新邵县 攸县 岳阳县 株洲县 资兴市
广东:大埔县 东源县 丰顺县 广宁县 和平县 蕉岭县 连南瑶族自治县 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龙川县 陆河县 平远县 仁化县 始兴县 翁源县 五华县 阳山县 郁南县 紫金县 乳源瑶族自治县
广西:岑溪市 东兴市 桂平市 合浦县 合山市 河池市金城江区 贺州市八步区 临桂县 柳城县 柳江县 容县 田东县 昭平县 钟山县
海南:昌江黎族自治县 定安县 临高县 五指山市 陵水黎族自治县
重庆:合川市 永川市
四川:崇州市 广安市广安区 广汉市 绵竹市 邛崃市 什邡市 成都市(新都区 温江区) 攀枝花市西区 自贡市(贡井区 沿滩区) 泸州市(龙马潭区 纳溪区) 乐山市(金口河区 五通桥区)
贵州:都匀市 凯里市 清镇市 铜仁市 兴义市
云南:大理市 个旧市 石林彝族自治县 瑞丽市
西藏:日喀则市
陕西:华县 华阴市 黄陵县 洛川县 潼关县 兴平市 榆林市榆阳区 铜川市耀州区
甘肃:成县 敦煌市 酒泉市肃州区 临夏市 永登县 玉门市 武威市凉州区 陇南市武都区
宁夏:灵武市 青铜峡市 吴忠市利通区 中卫市沙坡头区
新疆:阿勒泰市 阿图什市 博乐市 阜康市 奎屯市 米泉市 塔城市 乌苏市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 独山子区 乌尔禾区)
十三等:
河北:安平县 柏乡县 昌黎县 磁县 大城县 东光县 高阳县 固安县 故城县 怀来县 景县 临城县 灵寿县 满城县 南宫市 宁晋县 清苑县 容城县 深泽县 肃宁县 唐县 望都县 文安县 吴桥县 献县 兴隆县 邢台县 雄县 宣化县 阳原县 易县 元氏县 枣强县 赵县
山西:长子县 大同县 代县 定襄县 繁峙县 河曲县 洪洞县 壶关县 稷山县 绛县 交城县 黎城县 临猗县 陵川县 柳林县 宁武县 平陆县 平顺县 平遥县 蒲县 祁县 沁水县 曲沃县 芮城县 山阴县 寿阳县 太谷县 文水县 闻喜县 五台县 乡宁县 襄汾县 襄垣县 新绛县 阳城县 翼城县 应县 盂县 垣曲县 泽州县 中阳县
内蒙古:额尔古纳市 根河市
辽宁:昌图县 法库县 黑山县 桓仁满族自治县 建昌县 建平县 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 康平县 宽甸满族自治县 清原满族自治县 台安县 西丰县 新宾满族自治县 岫岩满族自治县 义县 彰武县
吉林:靖宇县 伊通满族自治县
黑龙江:巴彦县 勃利县 方正县 鸡东县 林口县 穆棱市 讷河市 通河县 同江市 望奎县 延寿县 肇源县 肇州县 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 伊春市(翠峦区 带岭区 红星区 金山屯区 美溪区 上甘岭区 新青区 五营区 乌马河区 乌伊岭区 友好区)
江苏:滨海县 丰县 阜宁县 灌南县 灌云县 涟水县 沭阳县 宿迁市宿豫区 睢宁县 响水县 盱眙县
浙江:安吉县 苍南县 长兴县 龙泉市 龙游县 宁海县 平阳县 象山县 永嘉县 嵊泗县 衢州市衢江区
安徽:砀山县 东至县 凤台县 广德县 和县 霍邱县 霍山县 界首市 金寨县 庐江县 明光市 南陵县 祁门县 青阳县 石台县 寿县 濉溪县 天长市 涡阳县 无为县 歙县 萧县 黄山市黄山区
福建:安溪县 长泰县 东山县 古田县 建阳市 将乐县 平潭县 上杭县 顺昌县 霞浦县 仙游县 永春县 永定县 永泰县 尤溪县
江西:大余县 分宜县 广丰县 吉水县 九江县 宁都县 上栗县 上饶县 万安县 万年县 新建县 永丰县 永修县 余江县
山东:博兴县 曹县 昌乐县 济南市长清区 定陶县 东阿县 东明县 费县 高青县 高唐县 桓台县 惠民县 济阳县 嘉祥县 金乡县 莒南县 莒县 乐陵市 梁山县 临朐县 临邑县 陵县 宁阳县 平邑县 平阴县 平原县 齐河县 商河县 泗水县 郯城县 微山县 汶上县 阳谷县 沂源县 鱼台县 禹城市 郓城县 邹平县
河南:宝丰县 博爱县 长垣县 方城县 淮阳县 潢川县 临颍县 鹿邑县 孟津县 内乡县 濮阳县 淇县 清丰县 汝南县 陕县 遂平县 汤阴县 唐河县 通许县 尉氏县 西平县 新安县 新野县 修武县 鄢陵县 延津县 镇平县
湖北:保康县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崇阳县 大悟县 公安县 谷城县 红安县 黄梅县 嘉鱼县 监利县 京山县 利川市 南漳县 蕲春县 团风县 浠水县 孝昌县 远安县 云梦县 郧县 秭归县
湖南:安化县 茶陵县 辰溪县 慈利县 东安县 洞口县 洪江市 会同县 嘉禾县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蓝山县 隆回县 麻阳苗族自治县 宁远县 平江县 绥宁县 新化县 新宁县 新田县 溆浦县 炎陵县 宜章县 永兴县 芷江侗族自治县 中方县
广西:博白县 苍梧县 富川瑶族自治县 荔浦县 灵川县 陆川县 南丹县 平果县 平乐县 平南县 全州县 上思县 藤县 田阳县 兴安县 阳朔县 宜州市
海南:白沙黎族自治县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 乐东黎族自治县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屯昌县
重庆:南川市
四川:安县 宝兴县 苍溪县 长宁县 达县 大邑县 大竹县 富顺县 高县 珙县 简阳市 江安县 金堂县 筠连县 阆中市 泸县 米易县 南溪县 彭山县 郫县 仁寿县 荣县 三台县 射洪县 石棉县 万源市 新津县 宜宾县 荥经县 资阳市雁江区 眉山市东坡区 雅安市雨城区 巴中市巴州区 广元市(朝天区 元坝区) 遂宁市安居区
贵州:毕节市 赤水市 贵定县 开阳县 龙里县 仁怀市 息烽县 修文县 遵义县
云南:保山市隆阳区 呈贡县 澄江县 峨山彝族自治县 江川县 晋宁县 景洪市 开远市 丽江市古城区 潞西市 屏边苗族自治县 石屏县 水富县 思茅市翠云区 通海县 宜良县 昭通市昭阳区
陕西:安塞县 白水县 城固县 大荔县 府谷县 富平县 富县 甘泉县 高陵县 横山县 户县 黄龙县 佳县 靖边县 米脂县 清涧县 三原县 子长县 子洲县 神木县 绥德县 吴堡县 吴起县 延长县 宜川县 志丹县 商洛市商州区
甘肃: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定西市安定区 皋兰县 合水县 合作市 徽县 两当县 宁县 平凉市崆峒区 庆城县 文县 庆阳市西峰区 榆中县 张掖市甘州区
宁夏:贺兰县 石嘴山市惠农区 平罗县 永宁县 中宁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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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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