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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卫生所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时间:2024-07-15 23:16: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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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卫生所管理暂行办法(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村卫生所管理暂行办法
区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村(村公所,下同)卫生所的建设和管理,保护乡村医生、卫生员、接生员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村卫生所是村公所领导和管理下的村民集体办的医疗卫生机构,是社会主义的医疗福利设施,是农村三级医疗卫生网的基础。
第三条 行政村卫生所的医疗制度可以实行看病收费,合作医疗、医疗预防保险或群众自愿采用的其他方式。鼓励群众依靠集体力量同疾病作斗争。
第四条 行政村卫生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为人民群众服务的方向,做好本村的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促进农村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第二章 机构、任务
第五条 行政村应按照一村一所的原则建立卫生所,统称“××县××乡××行政村卫生所”。卫生所可根据当地的地理环境、经济条件、人口分布、群众意愿集中办,也可以一所多点。村集体办有困难的地方,可以组织乡村医生和卫生员联合承包,或乡村医生(卫生员)个人承包村
卫生所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 行政村卫生所必须有经县(市)卫生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乡村医生或卫生员以及相应的房屋、设备、医疗器械、常用药品和周转资金。有条件的卫生所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设观察床和妇产室。
第七条 行政村卫生所的建立应由村公所提出申请,经乡(镇)卫生院审查,县(市)卫生局批准,发给办所证书,凭证开展业务。
第八条 行政村卫生所的工作任务是:
1、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宣传卫生科学知识;
2、负责疫情报告,实施计划免疫,承担传染病、地方病的管理和防治工作;
3、宣传、推动以除害灭病为中心的爱国卫生运动,指导开展环境卫生、劳动卫生、食品卫生和学校卫生工作;
4、做好农村常见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急救处理以及疾病的康复,对疑难病人及时转诊治疗;
5、普及新法接生,不断提高科学接生和科学育儿水平,做好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技术指导和妇女儿童的卫生保健工作;
6、负责本村各类卫生人员的管理、防保任务的分配和检查督促落实。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九条 行政村卫生所在乡(镇)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村公所和乡(镇)卫生院双重领导。行政领导和管理以村公所为主,业务领导和管理以乡(镇)卫生院为主,也可委托农村卫生协会负责。
第十条 行政村卫生所设正副所长一至二人,主持领导所内各项工作。所长由村公所征求乡(镇)卫生院的意见后决定,报请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村公所要把卫生所建设纳入农村建设发展规划,定期计划、布置、检查、落实卫生所工作任务,加强卫生所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解决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卫生人员的合理报酬。
第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要把行政村卫生所列入业务管理范围,并建立档案。要积极有计划地培训提高村卫生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并负责其业务考核和技术职务的审报工作,定期组织业务活动和工作经验交流,加强经常性业务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村公所和乡(镇)卫生院每年要定期对行政村卫生所的工作进行考核一至二次,并作出评价。对政治思想好,完成任务好,工作质量好的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医疗作风差,群众意见大的给予批评教育;对工作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因不完成预防接种任务而造成传
染病流行的,要追究责任并严肃处理。

第四章 卫生人员
第十四条 村卫生所的人员要精干。根据需要和可能,由村公所和乡(镇)卫生院商定选用。一般以一千人口右左配备一名卫生人员为宜,二人以上的卫生所要有一名女的。
第十五条 行政村卫生所的工作人员,要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工作认真负责,积极完成各项预防保健任务,坚持巡诊、出诊、送医送药上门,方便群众,为生产服务。
第十六条 村卫生所的工作人员应参加当地卫生协会,积极参加卫生部门和卫生协会组织的各种专业培训和例会活动,学习业务技术,了解卫生信息,努力提高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七条 行政村卫生所的资金来源,可以从集体提留、农民筹集、乡村工副业资助、地方财政补贴以及个人投资等多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 行政村卫生所工作人员的报酬,从乡村集体提留、村民统筹、业务收入、国家补助和从事防疫保健劳务费等多种途径中解决。要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根据卫生人员的技术水平,服务质量和疾病控制指标,实行联劳计酬,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九条 行政村卫生所的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应分开,财务收支必须建帐。可以自行经营,也可由村公所代管,实行独立核算。集体卫生所的财产、资金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卫生所的收益分配应提留一定比例的积累,以发展集体卫生事业。

第六章 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行政村卫生所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做到任务有指标,质量有要求,看病有登记,用药有处方,疫情有报告,收费有凭据,证明有存根,考核有依据,并认真做好统计上报工作。要定期征求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村卫生所要加强业务管理,各项业务工作必须执行技术操作常规,做到消毒严格,处置合理,保证工作质量。发生差错事故,要及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鉴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行政村卫生所要加强药品、器械的管理,药品应从取得合法经营的单位或个人购入。严禁使用伪劣、霉坏变质和过期失效的药品,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
第二十三条 行政村卫生所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做到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医疗卫生服务费可略高于当地收费标准,略高多少由市、县人民政府定。
第二十四条 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村卫生所(室)不需工商登记,免征工商税,医药供应部门凭办所证书按批发价供应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2月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1986年6月2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任免的名单(1986年6月25日)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冀玉锁为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二、任命何访拔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三、任命臧坤为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免去李惠民的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




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文化部人事司


文化部人事司关于印发《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已经部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文化部人事司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暂行规定


为严格标准、规范程序,保证我部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合理有序、公正透明,根据国家人事部职称改革的有关政策精神,结合我部职称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条件

晋升高级职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2.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把握正确文艺导向,积极进行文化创新,努力繁荣先进文化。

3.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作风扎实,工作成绩突出。

(二)学历、资历

1.晋升高级职称,应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艺术专业人员晋升高级职称,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其中1966年(含)以前出生的舞蹈演员、戏曲演员、戏曲演奏员应具备中专以上学历。

2.晋升正高级职称,须获得副高级职称且在该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晋升副高级职称,须获得中级职称且在该岗位工作满5年以上。在中级职称岗位工作满2年以上的博士学位获得者,可申请晋升副高级职称。

中专学历艺术专业人员晋升副高级职称,应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并在中级职称岗位上履职满7年以上;晋升正高级职称,应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并在副高级职称岗位上履职满10年以上。

3.现职称与拟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不符,须先转评后方能晋升。履职年限从原职称取得之日算起。

(三)专业能力

1.达到本专业职务条例规定的履行相应级别职务职责的能力。

2.艺术专业人员须通过相应的专业能力考试。

(四)论著、论文

1.晋升正高级职称,须有任副高级职称以来在省部级以上报刊发表的本专业论文5篇及正式出版的专著2部;晋升副高级职称,须有任中级职称以来在报刊上发表的论文2篇或正式出版专著1部。

2.艺术专业人员(从事声乐、演奏、舞蹈表演、戏剧表演、戏曲表演、舞台技术专业的人员除外)晋升正高级职称,须有任副高级职称以来正式发表的本专业论文2篇;晋升副高级职称,须有任中级职称以来的本专业论文1篇。

(五)语言能力

晋升高级职称,语言方面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人事部组织的职称外语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书或考试成绩达到本地区(部门)规定的参评分数线。

2.参加文化艺术外语(古汉语)水平测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

3.参加本地区(部委)组织的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4.1960年以前出生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本地区(部委)规定的参加古汉语考试条件人员,古汉语考试成绩合格。

5.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试外语和古汉语:

⑴博士后流动站出站人员晋升正高级职称。

⑵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晋升正高级职称。

⑶获得博士学位,晋升副高级职称。

⑷在国外获得硕士学位,晋升副高级职称。

⑸取得国家承认的外语专业大专以上第二学历,晋升高级职称。

⑹参加全国外语水平(WSK)考试,达到当年出国分数线,晋升高级职称。

⑺掌握一门少数民族语文,晋升高级职称。

⑻符合本地区(部委)规定的免试条件。

(六)计算机水平

晋升高级职称,计算机水平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人事部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书。

2.参加文化艺术计算机水平测试,取得相应级别的合格证书。

3.参加本地区(部委)组织的计算机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免计算机水平考试:

⑴获得计算机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人员晋升高级职称。

⑵符合本地区(部委)规定的免试条件。

(七)继续教育

1.晋升高级职称人员,每年应进行专业研修,了解本专业领域的工作情况、研究动态及最新成果,完成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计划。

2.对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要进修所从事专业的相关课程,达到同等条件人员的要求。

二、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岗位核定

1.各单位接到评审通知后,应首先核定空余岗位。在部职改部门下达的职称岗位限额内核定出空余岗位,按空余岗位进行等额推荐。空余岗位应在本单位公布。

2.符合文化部优秀青年人才和优秀海外归国人才条件的人员晋升高级职称,其岗位限额专项下达。

(二)申报与推荐

1.个人申报:专业人员在符合文化部高级职称评审基

本条件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业绩、水平、能力和岗位需要情况,提出书面申请。

2.本人所在基层部门评议:基层部门根据专业人员德、能、勤、绩情况,对其实际表现和水平能力提出评价意见。

非艺术系列专业人员需两名同业务领域专家分别提出对其业务水平和论著的评价意见。

3.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单位人事部门对专业人员的学历、资历、外语、计算机、著作论文等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4.答辩:申请晋升高级职称的专业人员原则上应在单位评委会或推荐委员会会议上就本人的专业水平和工作业绩进行答辩。

5.评议与表决: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推荐委员会进行评议,对参评人员的答辩情况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到会委员进行表决,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视为通过。

6.公示与推荐:经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推荐委员会同意推荐的人员名单须在本单位公示3-5天,公示通过后方可向上一级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专业、现职称及取得时间、拟晋升职称、外语(古汉语)合格证、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业务情况等。申请免试和破格者,需写明原因。

(三)评审

1.高级职称评委会的办事机构对所推荐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评审材料进行初审。

2.职称评委会审阅参评材料。

3.职称评委会对所有参评对象进行评议或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答辩(或组织专业测试)。

4.到会的评委会成员无记名投票表决。

5.评委会主任当场宣布投票结果,获得到会评委赞同票三分之二(含)以上者为通过。

6.评委会主任在评审结果上签字。

三、破格晋升

对确有真才实学,贡献特别突出,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突破学历或资历中的一项,破格晋升:

1.“文华奖”获得者。

2.“五个一工程”奖获得者。

3. “华表奖”、“金鸡奖”、“百花奖”、“荷花奖”、“金钟奖”、“梅花奖”、“金鹰奖”获得者。

4.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比赛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5.重要国际比赛前三名获得者。

6.“全国美术作品展览”银奖以上获得者。

7.“全国摄影作品展览”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8.具有很高的演奏水平,担任乐队首席2年以上,或担任声部首席3年以上。

9.具有较高的艺术表演水平,多年来一直担任单位的主演,近3年来主演过3部以上大型剧目。

10.具有较高的艺术创作水平,多年来一直担任单位的主创,近3年来独立创作2部剧目并经公演。

11.举办较高艺术水准的个人独唱(奏、舞)晚会,或在国家级美术机构中举办个人美术(书法、摄影)作品展,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受到专家和观众好评,并获得本专业两名正高级专家的推荐提名。

12.文化部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13.国家级科技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参加者。

14.国家级社会科学三等奖以上获得者。

15.省部级社会科学二等奖以上获得者。

16.国家级重点科研课题的主要承担者。

17.国家图书奖获得者。

18.文化部“群星奖”银奖以上获得者。

上述破格条件均指获得现职称以来取得的成绩,获奖者应为个人奖获得者,或集体奖的主创人员和主要承担者。获得现职称以前或在此规定以外获得的奖励可作为参考条件,而不能作为破格条件。

四、评审材料要求

向文化部各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职称任职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推荐评审报告1份;

2.《职称评审推荐表》一式15份(A3纸);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2份;

4.外语(古汉语)考试合格证或《外语(古汉语)考试免试申请表》1份(A4纸);

5.计算机考试合格证书或《计算机考试免试申请表》1份(A4纸);

6.艺术表演院团的专业人员须提供艺术专业能力考试合格证1份(A4纸);

7.学历证书复印件1份(A4纸);

8.职称证书复印件1份(A4纸);

9.申请破格晋升的,须填写《破格晋升申请表》1份;

10.继续教育课程进修证明;

11.任现职以来正式出版的著作或发表的论文。能反映本人专业水平、学术水平的技术报告、选题报告、工作总结、验收报告、工程图纸等有关材料;

12.艺术系列中从事表演专业人员须提交本人录音录像带、剧照等。从事美术创作、舞美设计、舞台技术、摄影摄像等,须附作品及反映创作和技术水平的图像资料;

13.获奖证书复印件。

各单位对推荐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并按规定加盖公章。

五、其它事项

(一)委托评审

1.不具备评审权限的职称须委托地方或有评审权限的单位进行评审。具体程序:

(1)按照推荐程序,经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推荐委员会进行评议通过后,由单位按核定的指标报部职改办。

(2)高级职称的评审由部职改办统一开具委托函。

(3)评审材料按委托评审单位的要求执行。

2.委托文化部代评高级职称的,原则上应由省部级人事职改部门出具委托函后,文化部职该改办方可接受委托。参评条件和材料准备应按我部要求执行,推荐申报程序可按本单位(部门)要求执行。

(二)单位评委会和推荐委员会的构成和职责

单位职称评审委员会或推荐委员会任期2年,到届调整,每届调整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但不超过三分之二,调整结果应报部备案。

1.单位职称评委会负责评审本单位主系列相应职称任职资格并向有关高级职称评委会推荐参评人员。评委人数不少于9人,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会议。

2.单位推荐委员会负责向相应职称评委会推荐非主系列参评人员。评委人数不少于6人,到会三分之二以上方能召开会议。单位无主系列中级以上职称评委会的,推荐委员会负责向上一级相应职称评委会推荐各系列参评人员。

(三)职称取得时间的认定

经文化部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以及按照规定委托地方和有关部门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任职资格通过时间为评审年的9月1日。参加相关职称资格考试取得职称资格者,任职资格通过时间为资格取得时间。

(四)评审结果的通知和备案

1.凡经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职称任职资格,由文化部职改办统一通知。

2.凡参加国家组织的职称资格考试获得的职称任职资格,报文化部职改办备案。

3.凡单位具有评审权的高级以下职称须报部备案。

(五)职称证书的印发

职称证书由文化部职改办统一印制发放。办证人应在收到评审通知后,于评审年的12月31日前将由本人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职称备案表》1份和近期免冠2寸照片2张报送部职改办,由文化部职改办统一编号并制作证书。

六、本规定由文化部人事司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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