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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会计证管理规定(已废止)

时间:2024-07-23 09:27:2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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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会计证管理规定(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会计证管理规定

1990年8月28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管理,确保会计证颁发质量,根据财政部《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会计证是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资格证书。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所属的运输、港口、工业、供销、基建、施工、船检、救捞、海监、设计、科研、院校和部属其他企事业(含集体、多种经营企、事业)单位的专职会计人员和主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交通部负责部属各单位会计证的颁发管理。负责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会计人员专业考试的统一部署和命题,负责对本条第(一)、第(二)项指定的会计证颁发管理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一)授权上海海运局、广州海运局、长江轮船总公司、大连轮船公司、长江航务管理局、秦皇岛港务局负责本机关及所属单位会计证的颁发、管理。负责按部的部署具体组织不具备规定学历会计人员统一考试,负责对现职会计人员考核、发证及建立本机关及所属单位持证会计人员业务档案。
(二)授权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中国公路建设总公司、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海上救助打捞局、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负责所属单位(不含本机关)会计证的颁发管理,负责按部的部署具体组织对所属单位现职会计人员考试、考核、发证及建立持证会计人员业务档案。
(三)部属在京单位及部属海监、科研、设计、院校等其他单位由部财会司负责考试、考核和发证。各单位负责现职会计人员考核及建立持证会计人员业务档案。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办法》的规定,会计人员取得会计证,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遵守会计法规、制度;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第六条 对已评定会计员以上(含会计员)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或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及中专专修班)并符合第五条第(一)、第(二)、第(四)项规定条件的会计人员,直接发给会计证。
凡未取得会计员以上会计专业职务任职资格,又不具备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的会计人员,按以下规定进行考试、考核:
(一)一九八七年底以前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经过一年以上财会专业培训,取得结业证书者,经考核合格,发给会计证。
(二)一九八七年底以前高中毕业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未经过一年以上财会专业培训的,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给会计证。
(三)会计专业年限不符合本条第(一)、第(二)项规定条件的现职会计人员,须经一年以上财会专业培训并取得结业证后,才能参加会计证考试,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发给会计证。
第七条 专业考试科目分为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专业财务会计、计算技术(会计应用数学和珠算)四门,考试成绩均在60分以上为考试合格。
专业财务会计考试根据交通行业不同部门的特点,可定为:水运会计、公路运输企业会计、工业会计、工程会计、对外承包企业会计、预算会计等。
第八条 会计人员取得会计证,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格式见附表一),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规定第三条指定的发证机关批准颁发。
第九条 凡取得会计证的人员,可依法独立行使会计人员的职权,可以参加会计专业职务的评审、聘任(任命)和优秀会计人员的评选,可按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任用其独立担任会计岗位工作。
第十条 对任用无会计证人员担任会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人员的单位(包括新组建的单位),有关开户银行不予办理留存印鉴卡片(本规定财政部已征得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
第十一条 会计证应记载持证会计人员奖励、处分、专业职务、行政职务、论著、工作业绩、培训等情况,作为评审、聘任(任命)会计专业职务以及评选优秀会计人员的主要参考依据。
会计证所列各项内容,每年记载一次,由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财会机构负责填写,人事部门核签。
第十二条 根据财政部《办法》规定,会计人员业务档案由会计部门管理。持证会计人员所在单位会计机构应于年度终了二个月内将会计证记载情况按人列报本规定第三条指定的业务档案管理部门。各级业务档案部门应根据所辖范围的持证会计人员基本情况如实填列记载。
第十三条 对于新调入交通部所属单位的会计人员,应由调出方发证机关提供证明并转来业务档案,会计人员所持的原会计证换发交通部统一的会计证。因离退休、改行或已提升到行政领导岗位的会计人员,应在其会计证和业务档案签注有关情况,并报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已在地方领取会计证的,交通部承认其会计证的有效性,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由各发证机关换发交通部会计证。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应建立验证制度,每年对持证会计人员不定期抽查、验证。对有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国家、集体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受到两次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或弄虚作假骗取会计证的,发证机关应根据情节吊销或暂时收回其会计证。情节严重的应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六条 交通部会计证编号由六位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由交通部统一规定(见附表二)。
第十七条 交通部会计证由部根据财政部规定的样式统一印制,各发证机关根据所辖单位现职会计人员数量,统一向部领取。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表一 会 计 证 申 请 表
单位:
--------------------------------------------------------------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
专业职务| |专业年限| |文化程度|
--------------------------------------------------------------
政|财务会计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专业财务会计|计算技术
试|------------|------------|------------|----------------
成| | | |
绩|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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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人|
申|
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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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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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意|
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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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管|
部|
门|
意|
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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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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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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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交通部会计证编号
--------------------------------------------------------
| |
序 号| 单位名称 | 规定编号
| |
------|--------------------------|--------------------
1 |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 | 01××××
2 |上海海运局 | 02××××
3 |广州海运局 | 03××××
4 |大连轮船总公司 | 04××××
5 |长江轮船总公司 | 05××××
6 |黑龙江航运管理局 | 06××××
7 |长江航务管理局 | 07××××
8 |秦皇岛港务局 | 08××××
9 |中国汽车运输总公司 | 09××××
10|中国公路建设总公司 | 10××××
11|中国港湾建设总公司 | 1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检局 | 12××××
13|海上救助打捞局 | 13××××
14|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 | 14××××
15|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 15××××
16|交通部财务会计司 | 16××××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许政办[2008]81号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许昌市市区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土地使用制度改革,规范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调控严把土地管理的通知》(豫政办〔2007〕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供应工业用地,应当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但依法可以实行协议出让的除外。



  第三条工业用地出让,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



  第四条工业项目使用国有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供地政策,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



  第五条市区范围内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



  第六条在每年第一季度,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市发改委、建委、规划局、企业局、环保局、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及各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科学编制市区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并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工业项目投资情况,分阶段将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进行逐级分解,落实到地块,并明确相应的产业类型、投入产出标准、规划控制及环保等内容,分批次制订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凡单位和个人对列入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计划的具体地块有使用意向的,可以持申请书、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资金有效证明等材料,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书面预申请,并承诺愿意支付土地的价格。



  第九条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起始价,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组成会审小组,根据评估结果和产业发展政策综合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第十条根据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和工业用地预申请情况,市国土资源局会同相关部门拟定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案,经市发改委、规划局、环保局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出让方案内容包括:工业用地地类、产业类型、面积、规划设计条件、投资强度、环保要求、出让年限、开工竣工期限、出让起始价等土地使用条件。



  第十一条出让方案经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局应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规定的程序,组织实施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并通知预申请单位或个人参加竞投和竞买。预申请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参加竞投或竞买,且报价不得低于承诺的价格。



  第十二条中标人或竞得人持《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批准书》(或《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核准意见书》)、《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中标通知书》(或《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到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工业项目立项、建设规划、环境评价、企业登记等有关批准手续。



  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及时办理有关手续,超出规定时限的,中标人或竞得人可以向市监察局等部门投诉。



  第十三条用地者在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与市国土资源局正式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申领《建设用地批准书》,付清全部出让金后,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工业项目用地出让后,市国土资源局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受让人、土地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如出让后需对出让合同有关条款进行调整的,必须及时将调整内容及理由在原信息公开场所发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市国土资源局要对工业用地出让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加大对违约责任的追究力度,切实减少土地低效利用和隐性浪费现象的发生。对于用地者自身原因造成国有建设用地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以及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1/3的,或者已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向用地者征收相当于土地出让金20%的土地闲置费,并责令其限期复建,逾期不复建或满2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六条工业项目竣工后,市国土资源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用地进行验收。未经出让人同意,擅自改变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国土资源局将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推行工业用地短期出让租赁使用国有土地的,除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外,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县(市)可依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工业用地出让办法。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宣传文化单位出版物增值税优惠政策,根据各地反映的情况,现对《关于继续对宣传文化单位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78号文,以下简称《通知》)执行中涉及的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通知》第一条第6项所称“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大学的学生课本是指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教育使用的教科书;中小学的学生课本是指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学大纲的要求出版发行的中、小学学生上课用的正式课本。具体操作时按教育部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每年春、秋两季下
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课本”的范围掌握。上述“大中小学的学生课本”均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教学参考书、图册、自读课本、课外读物、练习册以及其他各类辅助性教材和辅导读物。
二、《通知》第一条第7项所称“科技图书和科技期刊”,是指正式出版的列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国标准书号》(GB5795-86)或《中国标准刊号》(GB9999-88)的属于A(马列主义、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B(哲学)、D(政治、法律)、E(军
事)、F(经济)、K(历史、地理)、N(自然科学总论)、O(数理科学和化学)、P(天文学,地球科学)、Q(生物科学)、R(医药、卫生)、S(农业、林业)、T(工业技术总论)、U(交通运输)、V(航空、宇宙飞行)和X(环境科学)类图书和期刊,以及少数民族文
字图书、期刊和盲文图书。
三、《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图书(含课本)、报纸、期刊,包括随同销售的与书报刊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
四、《通知》第三条所称“出版物”,是指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以及随同销售的与书报刊难以分离的光盘、软盘和磁带等信息载体。上述“电子出版物”,是指按照1997年国家新闻出版署令第11号发布的《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编有中国标准书号、中国标准刊号或国内统一刊号,以数字代码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编辑加工后存储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或具有类似功能的设备读取使用,用以表达思想、普及知识和积累文化,并可复制发行的大众传播媒体;所称“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包括县和19
94年以后撤县改制而成的县级市及其以下新华书店,不包括城市中县级建制的新华书店。
五、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



19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