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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6-25 14:10: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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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5号


  《贵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1999年7月5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孙日强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三日
       贵阳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规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本市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下列行政处罚决定:
  (一)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
  (二)责令停产停业的;
  (三)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
  (四)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的;
  (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第三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单位)应当在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15日内依照下列程序报送备案:
  (一)备案单位为部门的,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二)备案单位为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依法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备案的,由委托行政机关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的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备案的,由该组织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报送备案。
  备案单位除按上述规定备案外,还应当同时报送上一级行政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条 备案单位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备案时,应当提交备案报告和相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式2份,并附上有关的材料(统称备案件)。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的法制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备案件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查,审查的事项主要是:
  (一)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否合法;
  (二)事实是否清楚,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是否正确;
  (五)使用自由裁量权是否恰当。


  第七条 审查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根据情况可以调阅备案单位的案卷材料,备案单位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八条 审查机构在对备案件的审查过程中,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协助审查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九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审查机构可以责成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限期纠正或者撤销。
  备案单位应当在接到审查机构的有关处理决定或者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办理结果报告审查机构。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报送备案件或者无故不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执行的,依据《贵阳市行政执法监督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学科(组)人数组成问题的答复

卫生部法监司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学科(组)人数组成问题的答复
卫生部法监司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学科(组)人数组成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时,针对引起医疗纠纷的主要疾病的学科(组)至少应有三名专业人员,相关领域的学科(组)可以少于三名专业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学科(组)的划分可参考卫医发(1994)第27号文(附后)。
附件:卫医发(1994)第27号(略)



2000年8月8日

甘肃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甘肃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和期限的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独立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的(与其他正常人合伙经营的除外),其生产、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一万元的,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一万元的部分,照章征税。
第三条 凡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纳税人,取得的:(1)工资、薪金所得,(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县(市、区)税务局审核,报地(州、市)税务局批准,在一年内给予应纳税额减征? 担埃ブ粒福埃サ恼展恕? 第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已发布施行,原甘政发〔1987〕16号文发布的《甘肃省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施行细则》停止执行。



199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