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
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杭州市、济南、浦东分行:
1997年10月总行以中银信管[1997]235号文转发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下发的《关于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生产的通知》(银发[1997]385号),请各行按照文件中提出的要求,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积极参加各地经贸委组织的摸底调查,对“三有”企业在信贷
资金计划内要予以扶持,帮助企业渡过难关,消化亏损,盘活一部分老贷款,并要求各行对这部分企业的贷款加强管理,特别是实行“封闭贷款”的企业要设专户,防止企业借机挪用、悬空和逃避银行债务。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又以银发[1998]265号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补充通知》,现将该文转发各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支持国有亏损工业企业有销路、有效益产品的生产是实现国有企业三年改革与脱困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各行要予以高度重视,并继续贯彻银发[1997]385号文件。
二、各行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对有销路、有效益特别是有出口定单的产品生产的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企业申请、联合调查、银行评估、专户管理、封闭运转、确保归还贷款本息的办法。银行通过评估,自主决定是否贷款,在贷款条件上要严格把握
,必须符合中国银行贷款的有关规定。
三、各行要按此通知要求,对这部分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在企业专户上实行“双签”制,对于销货款未进专户的企业,要停止发放贷款,并对原发放的贷款给予扣收。
四、各行接到此通知后,要根据本行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措施及实施细则。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要在各行的资产负债比例之内加快评估,提高效率,支持企业寻求新的效益增长点。
五、各行将执行的情况及时报告总行。
附:一、银发[1998]265号(略,中国人民银行部分)
二、中银信管[1997]235号(略)
1998年6月30日
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2002.09.24
印发《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1]9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 执行。各市、区可参照市直的奖励办法,落实鼓励扩大外贸出口的奖励措施,提高外贸出口 企业的积极性,为2001年我市外贸出口实现正增长而努力。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江门市直鼓励扩大外贸出口奖励办法
一、为调动出口企业的积极性,进一步扩大我市的外贸出口,力争完成我市今年外贸出口 任务,市政府决定对完成全年出口任务的市直出口企业实行奖励。
二、奖励对象及条件:
(一)奖励对象:江门市直所有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各类外贸企业、生产性自营进出口企 业、私营企业以及三资企业。
(二)奖励条件:
1、计算口径:以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出口海关统计数为准。
2、外贸企业、生产企业、私营企业:完成或超额完成今年的出口任务并且出口额达100 万美元以上。
3、三资企业:一般贸易出口额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4、全年出口实绩在5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三资企业除外)。
三、奖励项目
(一)完成出口任务奖
三资企业按一般贸易出口额计,其他企业按出口总额计,每出口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 币。
(二)优化出口结构奖
为引导出口企业调整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和市场结构,鼓励企业开展直接的远近洋出口贸 易和扩大高新技术产品、机电产品出口。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三资企业按一般贸易出口 总额计,其他企业按出口总额计,出口每1美元奖励0.01元(同时符合两个条件或两个以上的 不重复奖励)。
1、直接远近洋出口额(指除香港、澳门以外)占出口总额的70%以上;
2、机电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70%以上;
3、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占出口总额的18.5%以上(2000年全省平均水平)。
(三)出口规模奖
全年出口额达到或超过5500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企业(三资企业除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人民币。
四、申报奖金时间及兑现
奖金申报于2002年第一季度开始办理。企业填妥《2001年市直完成出口任务奖金申报表 》后,报送市外经贸局审核,由市外经贸局统一送江门海关签章确认,经送市财政局审批, 兑现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