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

时间:2024-07-04 11:40:5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1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的决定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87年11月20日云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特对我省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中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几个问题,作如下决定:
一、新建的乡、民族乡、镇,由于行政区划发生了变动,应重新选举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
二、新建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仍用本行政区域内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届次。
三、原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任期,到新建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
四、新建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设常务主席一人。常务主席由主席团选举产生,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受主席团的委托办理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1987年1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新的营业税出台后,各地在贯彻实施中反映,有些具体政策规定不甚清楚,要求进一步予以明确。经广泛征求意见和专题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运输业务纳税人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
(一)利用运输工具、从事运输业务、取得运输收入;
(二)在银行开设有结算帐户:
(三)在财务上计算营业收入、营业支出、经营利润。
二、关于联运业务征税问题
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所称联运业务,是指两个以上运输企业完成旅客或货物从发送地点至到达地点所进行的运输业务。联运的特点是一次购买、一次收费、一票到底。
联运业务以其实际取得的收入为营业额,即指运输企业开展联运业务时,以收到的收入扣除支付给以后的承运者的运费、装卸费、换装费等费用后的余额。
三、关于与运营业务相关劳务征税问题
《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中“交通运输业”税目注释第三款所称“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
(一)通用航空业务;
(二)航空地面服务;
(三)打捞;
(四)理货;
(五)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
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四、关于搬家业务征税问题
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自建建筑物征税问题
细则第四条第三款所称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自建建筑物,是指单位或个人在1994年1月1日以后建成并未缴纳“建筑业”营业税的建筑物。
六、关于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问题
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受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
七、关于建筑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九条规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实行合同完成后一次性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施工单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的当天;
(二)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三)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结算价款办法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的当天;
(四)实行其他结算方式的工程项目,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与发包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当天。
八、关于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认定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有关营业税部分第二条规定中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是指由解放军总后勤部统一下达计划的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为了方便征管,单位或个人承包国防工程
、军队系统工程,在办理有关免税事宜时,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军一级军事机关出具的国防工程、军队系统工程的证明,否则不予免税照顾。
九、关于工会疗养院征税问题
工会疗养院(所)是承担为工会系统疗养人员治病、防病、康复等任务的单位。配备有一定比例的专职医护人员、设有专门的医疗机构,其对患者的诊断、治疗、防疫等医疗服务都是经过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登记、并接受检查、指导,还承担部分医疗、防疫等任务。因此,对
工会的疗养院(所)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其“医疗劳务”可按细则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范围免征营业税。
十、关于广告代理业的营业税问题
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请照此执行。



1994年7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运部航运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运部航运协议


  为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之间的航运合作关系,发展亚非国家航运事业,反对帝国主义在国际航运上的垄断,缔约双方根据一九六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的精神,本着平等互利、互相支援、加强经济联系、促进航运合作的共同愿望,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之间开辟班轮航线,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班轮航线
  缔约双方议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对外开放的港口之间开辟班轮航线(以下简称本航线),根据对等的原则,双方各投入数量相等的商船,进行客货运输。
  如有需要,经双方同意,上述航线可以扩展到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港口。

  第二条 公司和船舶
  在本协议第一条所述航线上营运的船舶,仅限于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和雅加达劳埃德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双方航运公司)自有的或由其经营的商船。
  上述船舶如果不是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国旗的商船,在投入本航线营运前,应经双方同意。

  第三条 货载安排
  在本航线上运输的两国进出口货物,应该根据对等原则分配双方班轮载运。如果缔约一方运力不足,应该尽量给予另一方船舶载运。

  第四条 经营原则
  船舶营运的财务成果和运输责任,分别由双方航运公司各自负责。

  第五条 代理关系
  为了顺利地组织货源,双方委托中国租船公司和印度尼西亚航运局为双方航运公司的货源工作代理人,并委托中国外轮代理公司为雅加达劳埃德航运公司为中国远洋运输公司船舶在印度尼西亚港口的代理人。
  各项代理条件和服务报酬,由双方航运公司同各有关代理人另行在代理合同中议定。
  客运代理人将由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和雅加达劳埃德航运公司共同商定。

  第六条 靠泊港口
  双方同意本航线在中国的靠港为:天津、上海和黄埔。本航线在印度尼西亚靠港为:雅加达、棉兰和泗水。
  经双方同意,今后可视需要增加或减少靠港数量。

  第七条 船期表
  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和雅加达劳埃德航运公司应该按时共同制定为期三个月的船期表,于每季度开始前三十天公布。
  双方议定,在合作初期,每月个派一艘船舶靠港受载。
  为适应货运量增减的需要,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及时地对运力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中转货物
  如果货物目的港未包括在第六条所述港口之内,双方同意由第二条所述航运公司相互负责办理转运业务,并以全程运费的百分之三十作为办理转运业务的包干费用——包括第二程运费及各项费用。办理转运业务的航运公司的责任自该项转运货物卸离第一程船舶时起,即行开始。
  从第六条所述港口以外的缔约一方其他港口运往第六条所述该方港口的沿海运输,不包括在本条转运业务范围内。

  第九条 运输文件
  双方航运公司在本航线上营运的班轮,各自使用本公司的提单、客票和其他运输文件。
  双方并同意今后将在各自的提单中列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对此,双方将指派专人进行研究。

  第十条 费率表
  本航线的客货运输费率表,应该由双方航运公司共同制订。如果有需要,可以在双方航运公司同意的基础上对费率进行补充和调整。

  第十一条 费用结算
  双方班轮在对方港口的收入和支出,应该以双方同意的可兑换货币办理结算。
  上述支出和收入的帐目,至迟应在该船舶离港后三个月以内结清。
  缔约双方同意支付同样项目的捐税和港口使费,这些捐税和港口使费的项目,将由第十三条所规定的双方执行机构共同协商制订。

  第十二条 装卸定额
  为保证本航线班轮正常营运,加速船舶周转,特对两国港口装卸定额规定如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靠港装卸杂货,以每船四个仓口为准(不足或者超过四个仓口按比例计算),每昼夜连续二十四小时的晴天工作日(星期日及法定假日除进行装卸作业者外,不作为工作日计算)装卸定额不得少于五百公吨;装卸散装货,其相应装卸定额不得少于六百公吨。
  为贯彻执行本协议和与此有关的其他协议,中国方面指定中国远洋运输公司、印度尼西亚方面指定雅加达劳埃德航运公司为本协议的执行机构。双方执行机构将根据需要指派代表,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协议中发生的各项问题。

  第十四条 争议的解决
  缔约双方在本协议的解释和执行上如有异议,应该根据共同协商、相互凉解的精神求得解决。

  第十五条 有效期
  本协议自签字起生效。在缔约一方以书面向对方提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后六个月,本协议即行失效。
  一九六五年七月二十四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印度尼西亚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部长      印度尼西亚共和国海运部部长
       代  表               代   表
       臧  智              斯·布迪阿尔佐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