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用工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时间:2024-07-11 06:56:1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0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用工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用工制度改革的若干规定
长春市人民政府



一、为了加快用工制度的改革,搞活劳动力计划管理和固定工制度,完善劳务市场,使用工制度进一步适应商品经济和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二、在市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全面实行企业增加职工人数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的办法。企业增人不再实行指令性计划控制,一律按与经济效益挂钩浮动比例核增。挂钩比例如下:
1、工业企业总产值比上年实际增长7%以下的,每增长1%,职工人数比上年平均人数增加0.3%;增长率超过7%到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25%;增长率超过10%以上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2%。
2、商业企业销售总额比上年增长在7%以内的,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2%,增长率超过7%到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5%,增长率超过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
3、交通运输企业货运周转量比上年增长10%以内的,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5%,增长率超过10%的部分,每增长1%,职工人数增加0.1%。
4、各县、区增加职工人数实行同综合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挂钩比例另行确定。
三、实行增人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由企业厂长(经理)按规定比例自行确定当年需增加的职工人数,经市、县劳动人事局(劳动局)核准,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随地进行招工。当年不需增加职工的,增人指标允许在下年使用。本企业不使用的,经厂长(经理)同意,增人指
标可由上级部门调剂使用。
四、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工业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的建筑安装企业,吨煤工资含量包干的煤炭企业,在不突破挂钩比例和工资含量标准的前提下,增加职工不受劳动计划指标限制。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可随时增人。
五、新建扩建企业需要增人的,按照设计定员人数,报请计划后,可根据需要另给增加劳动指标。
六、企业当年出现的自然减员指标,经核准后,原则上由企业自行使用,企业不提使用计划的,可由市统一调剂使用。
七、在发展完善市综合劳务市场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开放县、区劳务市场。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建立单一的或综合的劳务市场,结合自己的特点,开展灵活多样的劳务交流活动。
八、改变过去单一的靠行政手段调配劳动力的做法,采取多渠道、多层次调配劳动力的办法,增加劳务市场的功能和容量。凡是需要招工用人的全民、集体、乡镇、中外合资、联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个体户、家庭用工、以及需要求职的待业青年、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生、待业职工

、社会闲散劳动力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等,一律进入劳务市场。发挥和运用市场机制调配劳动力的作用,逐步实现劳动力管理社会化。
九、改变人才单位、部门所有的封闭式局面,为人才合理流动和开展智力技术交流搞好服务。鼓励企业富余职工、学非所用、用非所长的技术人员,非在职的五大毕业生和有一技之长的离退休职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招聘、调转、借调、业余服务和离岗不离厂等多种形式进行合理流
动,并要把人才竞争机制引入劳务市场,根据社会和企业需要,建立人才信息网络,开展集中或单项的人才洽谈交流活动。
十、开辟多渠道、多层次的职业技术培训工作,沟通人才培训需求信息。各类职业学校、就业培训班都可进入劳务市场,向用人单位推荐人才。同时,根据社会需要,以为城区和乡镇企业培训人才为重点,举办长期或短期,定向或非定向,委托代培等多种形式的职业技术培训。
十一、扩大企业招工自主权、简化招工就业手续,进一步方便基层和群众。企业按计划用人招工,由企业自选用工形式,自定招工时间、条件和对象及其具体考核方式内容。用工单位的厂长(经理)同被招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凭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办理录用手续。
十二、在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的同时,结合承包经营责任制,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搞活固定工制度的试点范围。凡是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具备条件的企业,均可进行试点。
十三、企业可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劳动组合制,择优上岗,合同化管理等灵活多样的形式,搞活固定工制度。
十四、在搞活固定工制度试点工作中,要进行劳动、工资、人事、保险制度的综合配套改革。对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合理的定额定员组织生产而被节省下来的人员,另行安排到独立核算的生产、生活服务公司等单位工作,自己创收开工资后,这部分人员的工资可留给本企业使用。
2、为安置富余人员而兴办的生产、生活等服务事业,纳税有困难的,可报请减免税照顾。
3、老、弱、病、残接近退休年令,企业无法安排工作的职工,本人自愿,可提前1-3年退养。1957年以前参加工作的,可允许一名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进厂培训,同时办理培训达到上岗条件的子女录用手续。待职工达到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
4、劳动态度,劳动纪律差未被组合的人员,停发奖金,工资发原工资的70%,经教育仍无转变者,可按省政府〔1986〕137号文件规定处理。
5、企业的机构设置,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自主确定,各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设置与本部门对口的机构。
6、在试点企业,干部可试行聘用(任)制度,未被聘用的干部,可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国家正式干部可暂保留原干部身份,参加工人劳动组合。工资待遇,在一九八五年企业工资制度改革之前任职的干部,并达到最低职务工资等级线的,可保留原工资待遇。以前任职并新
进了职务工资等级线的职务工资及以后任职的干部,其职务工资不保留(但在一九八二年底以前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其职务工资暂予保留,转业干部的原工资予以保留)。未被聘用的干部,重新分配工作后,按新工作岗位或工种评定工资。但考虑到新岗位需要一定时间的熟练期,其原工
资可保留半年。
7、富余人员中的怀孕和哺乳期间的女职工,可采取放长假的办法,放假期间的工资不得少于本人标准工资的70%。
8、未被聘用或组合的职工,允许辞职或停薪留职自谋职业。也可在本系统内调剂交流,在市劳务市场进行跨行业交流。
9、因技术水平低、业务能力差,而未被组合的人员,企业可进行技术业务培训。在培训期间停发奖金,发放原工资的80%-90%,最高不得超过原标准工资。
10、在定员内被组合上的集体混岗工,在职工自愿的条件下,经市、县劳动部门批准可改为全民所有制合同制工人,也可保留集体工人身份,参加企业劳动组合。
十五、本规定由市劳动人事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十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988年1月21日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1号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予以发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各地对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做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为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缴纳基金。
  第三条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依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附件1)执行。
  基金的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调整的,依照调整后的范围和标准执行。
  第四条 基金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
  基金缴纳义务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基金。
  对基金缴纳义务人征收基金,适用税收征收管理的规定。
  第五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应征基金产品时缴纳基金。本规定所称销售,是指通过从购买方取得货物、货币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应征基金产品所有权。
  基金缴纳义务人受托加工生产应征基金产品的,不论原料和主要材料由何方提供,不论在财务上是否做销售处理,均由受托方缴纳基金。
  第六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生产非应征基金产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基金。
  第七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或受托加工生产相关电器电子产品,按照从量定额的办法计算应缴纳基金。应缴纳基金的计算公式为:
  应缴纳基金=销售数量(受托加工数量)×征收标准
  第八条 基金缴纳义务的发生时间按照如下要求确定:
  (一)基金缴纳义务人销售电器电子产品的,按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分别为:
  1.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书面合同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2.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的当天;
  3.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电器电子产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受托加工应征基金产品,基金缴纳义务人只收取加工费的,为委托方提货的当天。
  (三)基金缴纳义务人将应征基金产品用于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四)基金缴纳义务人以委托代销方式销售应征基金产品的,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应征基金产品满180天的当天。
  第九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出口电器电子产品,免征基金。
  第十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购进或者收回委托加工电器电子产品已缴纳基金的,从应征基金产品销售数量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第十一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准确核算购进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数量,不能准确核算的,按实际销售数量征收基金。
  第十二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已缴纳基金的电器电子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准予在当期申报中扣除,不足扣除部分,可留待下期继续扣除。
  第十三条 对采用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设计方案以及使用环保和便于回收利用材料生产的电器电子产品,可以减征基金的,按照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按季申报缴纳基金。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基金,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附件2)。
  第十五条 国家税务局征收基金应使用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缴款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清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委托加工协议、退货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缴纳义务人应当自觉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七条 基金缴纳义务人违反基金征收管理规定的,税务机关比照税收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xls
  2.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xls




附件1

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

序号 产品种类 产品范围 征收标准(元/台)
1 电视机 阴极射线管(黑白、彩色)电视机 13
液晶电视机 13
等离子电视机 13
背投电视机 13
其他用于接收信号并还原出图像及伴音的终端设备 13
2 电冰箱 冷藏冷冻箱(柜) 12
冷藏箱(柜) 12
冷冻箱(柜) 12
其他具有制冷系统、消耗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 12
3 洗衣机 波轮式洗衣机 7
滚筒式洗衣机 7
搅拌式洗衣机 7
脱水机 7
其他依靠机械作用洗涤衣物(含兼有干衣功能)的器具 7
4 房间空调器 整体式空调(窗机、穿墙机等) 7
分体式空调(分体壁挂、分体柜机等) 7
一拖多空调器 7
其他制冷量在14000W及以下的房间空气调节器具 7
5 微型计算机 台式微型计算机的显示器 10
主机、显示器一体形式的台式微型计算机 10
便携式微型计算机(含平板电脑、掌上电脑) 10
其他信息事务处理实体 10
注:对电器电子产品生产者销售台式微型计算机整机不征收基金,但台式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生产者将其生产的显示器组装成计算机整机销售的除外。对台式微型计算机显示器生产者组装的计算机整机按照10元/台的标准征收基金。




附件2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申报表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元
纳税人名称: 数量单位 台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所属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项目 产品种类 栏次 一 二 三 四 五 合计
应征基金产品种类 1
本期销售数量 2=3+4
其中:应征销售数量 3
出口免征销售数量 4
上期未扣数量 5
本期可扣除数量 6=7+8+9+10
其中:进口数量 7
国内购进数量 8
委托加工收回数量 9
已征基金产品可抵退货数量 10
本期应征数量 11(若3-5-6>0,为3-5-6;否则为0)
结转下期扣除数量 12(若3-5-6<0,为5+6-3;否则为0)
征收标准 13
本期应征基金金额 14=11×13
本期减征金额 15
已预缴基金额 16
上期结转基金额 17
本期应补基金额 "18(若14-15-16-17>0,为14-15-16-
17;否则为0)"
本期结转下期基金额 "19(若14-15-16-17<0,为15+16+17-
14;否则为0)"
"缴纳义务人或代理人声明:
此申报表是根据国家关于基金的相关规定填报,我确定它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如缴纳义务人填报,由缴纳义务人填写此栏:
经办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联系电话:
如委托代理人填报,由代理人填写此栏:
代理人名称: 授权人(签章):
代理经办人(公章): 联系电话:

以下由税务机关填写

收到日期: 接收人: 主管税务机关盖章:

"填表说明:
1、本表适用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缴纳义务人填报。本表所称产品是指应征基金的电器电子
产品。本表“合计”栏为1至5栏的合计数。
2、“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税务机关为基金缴纳义务人确定的识别号,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栏,填写基金缴纳义务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4、“填表日期”填写基金缴纳义务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5、“所属期”填写基金缴纳义务人申报的应纳基金所属时间,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6、第1项“应征基金产品种类” 填写产品编码:电视机01、电冰箱02、洗衣机03、房间空调器04、微型计算机05。
7、第2项“本期销售数量”,填写第3项和第4项之和。
8、第3项“应征销售数量”,填写按照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确定的数量之和(不包括出口数量)。
9、第4项“出口免征销售数量”,填写出口的产品数量。
10、第5项“上期未扣数量”,填写本表上期第12项“结转下期扣除数量”。
11、第6项“本期可扣除数量”,填写第7项、第8项、第9项、第10项之和。
12、第7项“进口数量”,填写已由海关征收基金的进口产品数量。
13、第8项“国内购进数量”, 填写从国内购进的已征基金产品数量。
14、第9项“委托加工收回数量”,填写从受托方收回委托加工已征基金的产品数量。
15、第10项“已征基金产品可抵退货数量”,填写已征基金产品发生销货退回的数量。
16、第11项“本期应征数量”,填写第3项减去第5项、第6项的余额,当余额为负数时,本项为0。
17、第12项“结转下期扣除数量”,填写第5项、第6项之和减去第3项的余额,当余额为负数时,本项为0。
18、第13项“征收标准”,按照《国内销售电器电子产品基金征收范围和标准》填写。
19、第14项“本期应征基金金额”,填写第11项与第13项的乘积。
20、第15项“本期减征金额”,本项在国务院相关部门的具体规定未明确之前暂不填写。
21、第16项“已预缴基金额”,填写已预缴的基金金额。
22、第17项“上期结转基金额”,填写本表上期第19项“本期结转下期基金额”。
23、第18项“本期应补基金额”,填写第14项减去第15项、第16项、第17项的余额,余额为负数时,本项为0。
24、第19项“本期结转下期基金额”,填写第15项、第16项、第17项之和减去第14项的余额,余额为负数时,本项为0。"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的通知

财会〔2012〕18号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上市公司: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已于2011年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公司平稳实施。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2012年2月我部会同相关部门通过印发《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财会〔2012〕3号)加以明确,对推动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有效实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境内主板上市公司2012年正式实施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内控组织实施、内控实施的进度与重点、内控人才队伍培养、小型企业内控建设等,需要研究解决。为此,我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对这些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征求了有关上市公司、咨询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形成了《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经会签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国资委,现予印发。
  附件: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  


                                财政部

                              2012年9月24日



附件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

  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正式实施一年多来,总体平稳,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企业还存在理解认识上的不到位和实际执行上的偏差。为了稳步推进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贯彻实施,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解释如下:
  1.企业应如何正确把握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工作?
  答:企业在开始实施内部控制时,应当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以下简称基本规范)确定的内部控制目标、要素、原则和具体要求开展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夯实内部控制基础。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全体员工广泛参与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企业的内部控制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的分阶段目标,围绕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扎实开展工作,深入宣传、认真执行、严格监督、严肃考核,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规避生产经营风险。随着实施工作的不断深入,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控制全员、全面、全过程管理,进一步推动管理创新,不断提升管理水平,有效防控经营风险,保证实现价值目标,最终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企业应当结合所在行业要求和自身特点,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参照《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以下简称配套指引)的规定开展内部控制实施工作。目前配套指引针对企业一般性的业务和重点环节制定了原则性的要求,未涵盖行业特点突出的具体业务。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当全面执行基本规范,以配套指引为参考,结合行业管理要求,从自身经营管理的实际出发,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加强对关键和重点业务的控制,保持信息沟通的顺畅,对实施效果做好监督评价,努力构建一套符合实际、业务规范、控制合理、管理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2.不同的企业应如何把握好内部控制实施工作的进度和重点?
  答:对于即将启动或刚刚启动内部控制实施工作的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和集团企业,应按照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监管部门等的要求加快推动,并根据企业实际全面实施;对于已经在部分下属分公司和子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的企业,应当总结和借鉴已经开展内部控制建设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的经验和做法,将其推广至全公司范围;对于已经在全公司范围内建立起覆盖全过程、各层级内部控制体系的企业,应将工作重心放在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上,充分运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方法和手段,按照有关要求对实施情况进行常规、持续的监督检查,查找实施中的缺陷与不足,促进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和不断优化。
  对于非上市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应从实际情况出发,根据下属公司的经营性质、业务规模等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控制实施方案,分类分步推进,全面启动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企业集团也可以根据业务板块、管理特点等,先在部分企业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再逐步建立覆盖企业集团的内部控制体系,体现集团管控的要求。
  3.企业应如何改善内部控制专业人才缺乏的状况?
  答:为解决企业内部控制专业人才紧缺状况,企业可以抽调财会、审计和生产管理等业务骨干开展内部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应当有计划地培养内部控制专业人才。一是通过参加政府部门、中介机构、企业内部举办的培训学习等,促使内控人员掌握相关知识;二是让从事内部控制的专业人员,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探索学习,以内部控制基础理论、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为指针,借鉴其他企业的经验,结合实际,自我学习、自我积累,探索创新,不断提升个人的业务能力和企业的内控管理水平;三是在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内部控制咨询、审计服务时,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专业力量,通过业务沟通交流和参与实际运作来锻炼培养企业专业人才队伍。
  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内部控制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在强调全员参与内部控制的基础上,采取多种措施,建立激励机制,鼓励从事内部控制的专业人员岗位成才。对于为企业内部控制建设做出贡献的专业人员应当给予奖励,以调动内部控制专业人才队伍的工作积极性。
  4.集团性企业应如何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答:集团性企业在确认内部控制评价范围时,应当遵循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原则,在对集团总部及下属不同业务类型、不同规模的企业进行全面、客观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事项和高风险业务。
  重要业务单位一般以资产、收入、利润等作为判定标准。包括集团总部、资产占合并资产总额比例较高的分公司和子公司,营业收入占合并营业收入比例较高的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利润占合并利润比例较高的分公司和子公司等。
  重大事项一般是指重大投资决策项目,兼并重组、资产调整、产权转让项目,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业务,融资、担保项目,重大的生产经营安排,重要设备和技术引进,采购大宗物资和购买服务,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等。
  高风险业务一般是指经过风险评估后确定为较高或高风险的业务,也包括特殊行业及特殊业务,国家法律、法规有特殊管制或监管要求的业务等。
  5.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实施工作时,应重点考虑哪些因素?
  答:企业建设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按照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原则上要立足于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倡导自上而下、自主开展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工作。
  如果企业确有需要选择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可重点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中介机构的专业性,如内控咨询团队的专业知识及项目管理经验等;二是服务内容与企业需求的匹配程度,如实施方案是否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等;三是团队的配置水平,如人员数量是否适当、团队的整体知识结构、过去的成功案例情况及客户评价等;四是服务报价合理性等,企业对收费明显偏离合理性的中介机构,应防范服务质量风险。
  企业在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实施工作中,应当采取有效的方式保护企业核心商业秘密和国家机密,防范泄密风险。
  6.企业应采用何种组织形式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答:内部控制评价是指企业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同时也是企业内部涉及业务面广、专业性强的工作,包括日常检查评价和专项检查评价。
  企业可以授权内部审计机构具体实施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定期评价工作。由于内部审计机构在企业内部处于相对独立的地位,该机构的工作内容、性质和人员的业务专长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有着密切的关联,因此内部审计机构可以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实施工作。
  成立了专门的内部控制机构的企业,由内部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及日常管理工作,其工作直接向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负责。企业的内部控制机构可以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内部控制机构可以组织审计、财务、生产管理等专业人员,对内部控制全面或某一方面进行日常和专项检查评价,也可以对认定的重大风险进行专项监督,定期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审核。
  企业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成立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非常设机构,比如,抽调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等相关机构的人员组成内部控制评价小组,具体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此外,企业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内部控制评价。
  7.企业应如何对待内部控制评价中发现的缺陷?
  答:内部控制缺陷按照成因分为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对于设计缺陷,应从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入手查找原因,需要更新、调整、废止的制度要及时进行处理,并同时改进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弥补设计缺陷的漏洞。对于运行缺陷,则应分析出现的原因,查清责任人,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
  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对于重大缺陷,应当由董事会予以最终认定,企业要及时采取应对策略,切实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对于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发生损失。
  企业应当编制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汇总表,结合实际情况对内部控制缺陷的成因、表现形式和影响程度进行综合分析和全面复核,提出认定意见和改进建议,确保整改到位,并以适当形式向董事会、监事会或者经理层报告。
  对于因内部控制缺陷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应当查明原因,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8.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将其内部控制咨询业务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进行分离后,是否可以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审计和咨询服务?
  答: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发布实施,拓宽了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领域。随着2012年国内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内部控制咨询、内部控制评价、内部控制审计的需求会很大。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咨询和内部控制审计方面的专业人才和技术力量有限。据了解,很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执行基本规范第十条的规定,主动开展了内部体制机制整合。
  会计师事务所在受聘为企业提供有关内部控制咨询或审计服务时,应坚持独立性原则,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要求,不得与具有网络关系的中介机构同时为同一企业提供内部控制咨询和审计服务。
  有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内部隔离方式,即在内部成立咨询部门和审计部门,两个部门之间相互独立,人员不交叉使用,在形式上建立了内部的“防火墙”。这种方式难以有效地将内部控制咨询和内部控制审计业务进行分离,不符合独立性要求。
  也有会计师事务所新设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咨询机构,如果新设立的咨询机构与原事务所构成网络关系,则违反独立性原则,也不能同时为同一家企业提供内控咨询和审计服务。
  9.注册会计师在开展内部控制审计时应如何安排时间?
  答:按照配套指引中《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在确定测试的时间安排时,应当尽量在接近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基准日实施测试,实施的测试需要涵盖足够长的时间。
  企业应按照要求及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业务,保证按期对外披露或报送内部控制审计报告。首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时,企业和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当期会计年度的上半年即开始准备该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从而保证整改后的控制运行有足够长的时间。对于认定为缺陷的业务,如果企业在基准日前对其进行了整改,但整改后的业务控制尚没有运行足够长的时间,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其认定为内部控制在审计基准日存在缺陷。注册会计师在接受或开展内部控制审计业务时,应当尽早与企业沟通内部控制审计计划,并合理安排内部控制测试的时间。
  在连续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以前年度执行内部控制审计时所了解的情况以及当年企业发生的相关变化,在此基础上确定适当的内部控制审计工作方案和时间安排。
  10.与大、中型企业相比,小型企业在实施内部控制时应有哪些特殊的考虑?
  答:小型企业通常是指具有业务比较单一、所有权和管理权集中、管理层级较少、部门设置简单等特征的企业。小型企业根据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实施内部控制时,在保证有效性的基础上,可结合企业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小型企业的管理层级一般较少,所有权、决策权和管理权较为集中,治理层通常密切参与公司日常经营及管理活动,使企业的控制力和执行力得到了提高,但也容易导致决策失误或舞弊风险,因此要提高董事会的集体决策能力,加强企业决策过程的控制。
  小型企业应明确内部控制目标,准确评估经营风险,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将决策过程和各项业务流程制度化、规范化;明确不同层级部门和人员的权限和职责,强化岗位制衡,做到适度授权和分权;重点关注与企业资金、资产、资本、财务报告等关键业务有关的风险的控制。
  小型企业应提高财务、会计和审计人员的素质,培养和聘用内部控制专业人才,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和财务报告的重视程度。小型企业的机构设置简单,管理资源易于整合,可以根据企业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和相关控制的效果,适当简化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灵活设计、选择控制流程和控制活动,达到有效控制风险和防范舞弊的目的。
  基于效率的考虑,小型企业应当提高信息技术的应用,结合业务风险和信息系统风险评估,加强信息系统控制的应用,采取手工控制与自动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度之内。
  小型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的监督机制,持续监控和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尤其要对会计信息、资金运转、资产安全、采购及销售等方面加强监控,及时发现和纠正缺陷,确保内部控制在企业不同成长阶段、不同环境下的持续有效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