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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

时间:2024-07-22 02:04: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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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1998年4月8日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发展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的民族教育事业,保障少数民族公民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自治条例》,结合自治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族教育是指在自治旗行政区域内,对各少数民族公民所实施的各级各类教育。
第三条 民族教育是自治旗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自治旗人民政府要把民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重点扶持的地位,积极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推进九年制义务教育,努力使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师范教育协调发展。
第四条 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保证他们接受并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
第五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教育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自治旗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民族教育工作。
第六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合理确定和调整各类民族教育的学校布局、发展规模、教育结构和办学形式,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七条 自治旗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在自治旗教育工作机构中,适当安排专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
第八条 自治旗民族学校的设置,应当经自治旗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和盟行政公署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 自治旗和乡(镇)人民政府为居住分散、学生走读困难的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村屯,举办以寄宿和助学金为主的民族中小学。
第十条 民族中小学可以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用民族语言辅助教学的民族中小学,提倡利用活动课学习本民族语言会话。
民族中小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一条 义务教育后阶段的各级各类学校,在录取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时,应当放宽录取分数线,并保证一定的录取比例,使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学生基本接受高中阶段教育。
自治旗依照国家民族政策和实际需要,报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根据统考分数线,适当降线,有计划地选送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高中毕业生,到区内外大专院校学习。
自治区属师范院校面向自治旗招生时,自治旗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保证定额定向选送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考生,并定向分配。
第十二条 自治旗重视和加强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工作,积极推广各类民族教育的科研成果和改革实验成果。
第十三条 对边远地区的少数民族村屯的民族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应当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 自治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具体措施,改善少数民族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稳定少数民族教师队伍。
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到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村中小学工作。在职教师在民族学校任教期间,在工资、住房、医疗、子女入学和就业等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五条 自治旗的人事、教育等有关部门在评聘教师职务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民族学校适当增加教师职务数额。
第十六条 自治旗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少数民族在职教师继续教育和少数民族中小学校长培训工作。有计划地选送少数民族教师和少数民族中小学校长到师范院校或者教师进修院校培训,自治旗有关部门在经费上给予保证。
第十七条 自治旗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教育经费时,对民族学校给予优先安排和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每年拨出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民族教育事业。
民族学校较多,民族教育任务较重的乡(镇),应当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补助资金,重点扶持民族教育。
自治旗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族教育基金。基金主要用于救助少数民族辍学学生继续就读,资助升入高中和大中专院校的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贫困学生,奖励品学兼优的少数民族学生和在民族教育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和职工。
第十九条 自治旗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适当提高少数民族学生助学金标准,并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学生在义务教育阶段免缴杂费。免缴费用由自治旗人民政府纳入财政预算,拨出专款,作为有关学校的相应费用。
第二十条 自治旗各级人民政府对民族教育经费应当专款专用,严禁克扣、挪用或者抵顶正常经费。
第二十一条 自治旗教育行政部门对民族学校教育教学所需教材、辅助教材、教学挂图、图书、仪器和现代化教学设备等,应当优先安排,给予保证。
第二十二条 自治旗大力发展各种形式的少数民族职业技术教育和以扫盲、岗位培训及继续教育为重点的成人教育。
自治旗有计划地选送少数民族学生到区内外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学习,培养专业技术教师和各类技术人才。
第二十三条 民族学校校办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收待遇。
第二十四条 自治旗各级人民政府划拨一定数量的耕地,作为民族学校的劳动实习基地,并免收税费。
第二十五条 自治旗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形式的民族学校。
鼓励自治旗内外组织及个人对少数民族教育捐资助学和集资办学。
第二十六条 民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少数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开展具有少数民族特色的文化和体育等各种活动,促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化、艺术和体育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七条 民族学校要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二十八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督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自治旗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批准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民族教育条例》,由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2000年10月15日

黑龙江省饮食餐具饮具容器消毒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饮食餐具饮具容器消毒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卫生厅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饮食餐具、饮具和容器消毒的管理,防止肠道传染病发生,保护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所有国营、集体和个体饮食业单位以及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集体食堂。
第三条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四条 饮食业单位、食堂应有洗刷、消毒设施。煮沸消毒应有专锅、铁筐;药物消毒应有量具。餐具应达到日平均最大客流量的二至三倍。
应做到餐次消毒,禁止不消毒的餐具循环使用。餐具应以热力消毒(煮沸、蒸汽、电器等)为主,不耐热的餐具、饮具、设备、工具、用具等也可采用药物消毒方法,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应放在清洁柜里,防止二次污染。
第五条 用于餐具、饮具消毒的消毒剂和洗涤剂,应经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应定期监测消毒剂残留量及消毒效果。
第六条 饮食业单位应设专职消毒员(小型个体饭店可设兼职消毒员)。对消毒员应进行培训,学习各种消毒方法、原理,常用消毒药品的配比方法、注意事项、消毒效果监测知识等。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消毒员应与单位、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签定合同,按合同检查消毒情况。
第七条 食品卫生监督检验部门应加强监测频率,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测消毒效果,检查监督专用消毒工具使用情况和坚持经常消毒情况。
第八条 卫生、商业、服务、供销等部门应密切配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监督检查。
第九条 对餐具、饮具、容器消毒好的单位予以表扬,对优秀消毒员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 对已具有洗刷、消毒设备而不消毒或消毒不合格者,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3年6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3年6月28日)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张军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二、免去李凡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三、任命王王允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副庭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3年6月28日)

(2003年6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一、免去张穹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职务。
二、任命孙谦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三、免去王克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职务。
四、免去苏德永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