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哈政办发(2004)6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04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哈尔滨市2004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五月十一日
哈尔滨市2004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搞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不断巩固和深化整治成果,促进城市环境面貌明显改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努力快发展、全面建小康、振兴哈尔滨”的要求,以国家实施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为契机,以提高城市品位、营造良好环境为目的,采取市、区、街联动,政、企、民共建方式和市场化运作机制,深入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全面完成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整治任务,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为民工程”,推动环境整治向贴近群众生活领域延伸。一是实施背街背巷改造工程。改造利民街、南新街和学院路等50条土路,进行标准建设铺装,配套建设路灯、排水等设施,解决居民出行难问题;综合改造透笼街等37条影响通行的三、四类街路,优化背街背巷街路环境,提高通行能力;铺装60条破损严重的街路人行步道,改善群众出行环境。二是实施庭院建设工程。对民生、新乐和华山等20世纪80年代建成的小区进行区域性整体整治改造;采取区企共建方式,大力推进老工业基地企业家属区庭院环境建设,清理乱堆滥放,整饰楼体立面和平改坡,整修街路;选择较大空间辟建居民休闲广场,完善健身休闲设施,建成融多个居民庭院于一体的环境质量较高片区。继续推进拆棚还绿,拆墙透绿和拆违辟绿,实施庭院硬铺装、绿化、彩化和设施配套建设,改造庭院280个,建成达标庭院160个、景观庭院100个,精品庭院20个,创建安静小区30个,提高群众生活环境质量。三是实施社区广场建设工程。结合全市棚户区改造和拆棚还绿,在新建小区和建筑密集的旧城区辟建保障、建文等10处各具特色的社区广场,增加绿量和体育健身设施,为群众提供休闲、健身,娱乐空间。四是实施无灯街改造工程。结合市政土路和背街背巷改造,对延兴街等50条无灯街安装路灯,方便群众夜晚出行。五是实施城区夜晚亮化规范管控工程。加强路灯、景观灯和楼体灯饰管护,确保亮灯率达到95%以上,提高亮化水平。
(二)实施特色建筑周边和重要部位综合整治,进一步丰富城市文化内涵。一是实施中央大街辅街区域环境整治改造。突出欧陆风情,对中央大街辅街区域重点街路进行环境建设和生态整合,对临街商服进行业态整合,突出街域经济特色。整修、刷新和亮化临街建筑,清理、规范牌匾广告,对架空线网实施电缆化改造,消除视觉污染;拆除道路边石,高标准铺装人行道,安设欧式庭院灯,与中央大街有机衔接;在与主街接壤部位布设雕塑小品和立体绿化景观,促进区域性环境整体改观。二是实施索菲亚教堂二期改造建设。拆除教堂北侧部分原有建筑,整治周边环境,整修、整饰教堂建筑,提升教堂区域景观品位。三是实施犹太会馆周边环境整治。拆除会馆周边部分遮挡景观建筑设施,建设会馆周边广场并进行绿化,按照修旧如旧原则对会馆建筑进行修缮、整饰,实施高标准亮化,建成具有犹太风格的特色旅游景观。四是实施清真寺周边环境整治建设。结合拆除空间,高标准规划,采用伊斯兰传统建筑,园林设计理念,辟建绿化和休闲设施,建设具有区域特色的阿拉伯世界广场。五是实施靖宇大街步行街建设。以保护、弘扬中华巴洛克建筑和提升区域环境质量为主线,结合景阳街至七道街路段及周边区域部分路段整治改造,按照修旧如旧要求,展示原有建筑的文化特色,实施楼宇和橱窗灯饰亮化,布设人文景观雕塑,优化交通布局,建成突出哈尔滨历史特色的步行街。六是实施哈尔滨火车站广场立面环境整治改造。对站舍及周边楼体建筑立面进行整饰、改造,清理,规范楼体广告,规划、调整广场动静态交通环境,营造良好窗口形象。七是实施“731”博物馆周边环境整治。结合黄海路改造,对“731”博物馆周边进行整治,拆除有碍观瞻建筑和私搭滥建,整饰主体建筑,辟建广场,增设纪念性雕塑,实施绿化、彩化和亮化。
(三)实施重点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打造城市新靓点。一是实施新阳广场整治改造。整修、整饰广场周边建筑,实施高标准灯饰亮化,清除杂乱线网,沿广场环岛布设绿化景观,与中央大街景观相协调,形成层次分明、布局新颖的特色广场。二是实施欧罗巴风情街区建设。建设道里西九至西十一道街欧罗巴国际广场,完成已拆除区域欧式建筑建设,形成与中央大街相得益彰的欧罗巴风情街区。三是实施巴黎特色广场建设。高标准规划动力广场南侧区域,弘扬工业文化主题,以“三大动力”为背景,布设雕塑和绿化景观,促进老工业基地企业周边环境整体改观。四是实施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周边环境整治。按照开发区总体规划,对会展中心周边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改造辐射街路两侧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屋顶外型,整饰、刷新楼体,整饰工地围墙,整修破损道路,规范牌匾广告,实施绿化、彩化和亮化,使其成为展示哈尔滨形象及经贸成果的重要窗口;同时对东起嵩山路、西至华山路、南起长江路、北至黄河路的围合区域实施道路、绿化、路灯等多项内容环境综合整治,形成特色景观区域。
(四)实施沿江风景线绿化、彩化,提升旅游观光环境品位。实施松花江南岸顾乡公园至景阳街段风景线绿化提档升级整治。一是高标准规划设计。根据松花江堤防地貌,以营造旅游观光特色景观长廊为内容,结合堤防空间和沿江水域,采用现代园林艺术理念,实现高标准、高品位规划设计。二是打造绿化景观精品。按照求精求美原则,选用优良乔灌木等植物,建成树、篱、草、花相间、纹样灌木高低错落的特色景观。三是建设各类配套设施。结合沿江游览休闲功能,配套建设休闲椅、庭院灯饰、健身路径、卫生设施和景观小品,形成风景宜人、功能完备的旅游休闲风景观光带。
(五)实施道路提档升级,建成一批风格各异的景观街路。一是实施城乡路和埃德蒙顿路景观街路建设。对城乡路零公里至康安路段街路进行综合整治,精心打造绿化景观,粉刷、整饰临街建筑,规范、整顿牌匾广告,采用新型节能灯具实施楼型轮廓灯亮化,使之成为白天景色宜人、夜晚靓丽多彩的入城第一街。二是实施和平路、“三大动力”支路景观街路建设。按照原有风格对亚麻厂、量具厂等老建筑及临街其它建筑进行整饰、刷新和提档亮化,对分车带绿化、两侧人行道和边石进行升级改造,布设景观小品。三是实施印度风情街路建设。引进外资,选择适宜街路,按照印度风情对街路平立面进行综合整治改造,建成具有印度风格特色的景观街。四是实施果戈里大街二期环境整治。继续对果戈里大街马家街至一曼街路段及霁虹广场实施整治改造,全面提升果戈里大街环境档次。五是实施高丽风情街续建工程。对安埠街至公滨路160米路段实施续建,拆除占道设施,清除残土垃圾,铺装入行步道,形成完整的民族特色街路。六是实施油坊街景观街路建设。结合哈利路亚教堂广场扩建改造,拆除遮挡景观的建筑和实体围墙,整修车行道,整饰建筑立面,铺装人行道,更新路灯,绿化提档升级,改造居民庭院,形成与教堂景观和谐的景观街路,七是实施红旗大街景观街路续建。对淮河路至东直路段分车带和两侧绿地进行提档升级,栽植纹样灌木绿篱,重新铺装人行道,整饰临街建筑,规范牌匾广告,形成完整统一的景观街路。八是实施松北一路景观街路建设。结合松北区规划,清理、拆除临街占道及有碍观瞻建筑,整饰建筑立面,规范牌匾广告,实施灯饰亮化,采取有开有合、以点带线、阶段变化、雕塑点缀的方式进行绿化景观建设,改造排水管线,铺装人行道,更新路灯,形成高绿量、多色彩景观街路。九是实施买卖街商业特色街路建设。对石头道街至透笼街段进行重点改造,拓宽道路,更新路灯,规范临街店面、牌匾,整饰、亮化沿街楼体,形成高品位的商业特色街;对森林街至石头道街和透笼街至工厂街路段进行道路综合改造,改善交通环境,恢复老街风貌。
(六)实施绿化景观建设,美化城市生态环境。一是实施电塔街、哈平路街路绿化景观建设。利用道路中间和两侧建设以绿篱、灌木及乔木为主、花草点缀的大型绿化带,增加绿量。二是实施月牙街、中宣街绿化升级改造建设。补植断空景观树木,栽植草坪和纹样灌木绿篱,铺装中宣街人行道,整饰临街建筑,规范牌匾广告,形成高品位景观街路。三是实施菊花观赏景园建设。以香坊公园为基础实施菊花园建设,培育、布设130多个品种、300多种造型、20余万盆观赏菊花,打造东北地区品种较全、数量较多、品位较高的菊花博览园。四是实施江湾地区市民公园绿化景观建设。结合松北区改造建设,铺装道路和绿地甬路,实施绿化、彩化,设置人文景观小品和灯饰景点,营造充满现代气息的区域环境。五是实施202国道绿化建设。对202国道两侧实施剪形植物和绿篱、草坪、行道树相结合的绿化建设,构筑北大门绿色通道。
(七)实施灯饰亮化工程,塑造夜晚城市景观。一是实施桥体灯饰景观建设。采用先进光源和节能灯具,打亮电塔桥等5座立交桥和过河桥桥体轮廓与桥下空间;采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在适宜桥体上设置通透式硬管霓虹灯,形成彩龙卧波灯饰新景观。二是实施红军街、友谊路临街建筑楼形轮廓景观建设。采用不同特点的新型硬管光源,对红军街哈站广场至花园街和友谊路地段街至松花江公路大桥两侧临街建筑楼体进行楼型轮廓灯亮化改造,勾勒建筑楼体轮廓,打造层次清晰、高低错落、展示楼宇风貌的亮化景观街路;同时在沿线绿地,广场、游园和景园等处布设各具特色的灯饰景观,烘托楼型灯饰景观街路的亮化氛围。三是实施商业区橱窗亮化。选择中央大街、西十二道街、靖宇街景阳街至七道街段、东大直街红军街至龙江街段等商业繁华区域路段的橱窗,运用不同光源实施内光外透亮化,使橱窗达到整洁干净、美观大方、品位高雅、亮丽多彩。四是实施工地围墙亮化。采用装饰灯、霓虹灯等特色灯具,对主干街路在建工地围墙进行亮化,消灭亮化暗区,并与街路亮化效果保持一致。五是实施便民街路导向标志亮化。对已建成景观街路和商业密集区,旅游景观区周边街路,增设具有指路导向功能的便民灯饰标志牌,方便市民和游客出行,构筑文明城市靓丽风景线。六是规范实施牌匾广告亮化。对主干街路和重点部位临街牌匾广告进行灯饰亮化整顿,组织商家对店面牌匾广告进行统一亮化升级改造,与灯饰景观伺步开启关闭,消除无灯饰牌匾广告。
(八)推进畅通工程,确保道路通行顺畅。一是实施交通信号改造工程。增设交通信号灯50处,增设、更新各类交通标志1099个,对花园街、北环路、学府路和宣化街4条路段布设交通信号区域控制系统,完善道路交通信号指示功能。二是实施交通标线和路口渠划工程。施划交通标线251万延长米,增设防撞桶50个,更新学府路交通隔离护栏10000延长米。三是实施视频监控系统改造。在内环、二环等10个路段和路口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在一曼街、李范五花园转盘设置电视监控设施。四是实施公交站务设施和车辆更新改造工程。辟建公交停车港湾50处,更新公交车辆120台,整治公交车始发和终点站点周边环境,辟建停车场,规范静态交通秩序。五是实施便民公交站亭工程。在主干街路和繁华部位选择80个公交站点,设置造型美观的灯饰公交站亭,方便市民换乘,美化街路景观。
(九)实施出城口综合整治,优化城市窗口形象。重点对京哈、哈阿、机场路3个公路出城口区域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清除道路两侧积存的垃圾,拆除有碍观瞻、私搭乱建房屋及构筑物,整修、整饰临街破损建筑楼体和围墙,实施绿化,整修人行道。采用现代光源和灯具在出城口布设迎宾灯饰景观,亮化临街建筑,提高出城口窗口部位环境质量和夜晚照度,达到设施完好、整齐、洁净、亮丽。
(十)实施环境容貌综合整治,提高城市整体环境质量。一是实施环境卫生整治。结合春季爱国卫生运动和季节特点,组织开展治脏、治乱专项整治,彻底清理市区街路、绿地、广场、居民区内积存的污冰堆、炉灰堆、垃圾残土堆、空中垃圾等;整治松花江南岸滩涂和马家沟河两岸环境卫生,不留脏乱死角;加强对垃圾转运间及周边区域的环境监控,减少污染源;重点街路实施水冲洗作业,提升城区环境质量。二是实施环卫设施硬件建设。结合道路改造增加街路果皮箱;利用集中供热拆除大烟囱和锅炉房空间,选择适宜区域设置垃圾压缩间,取代影响城市形象的垃圾转运间。坚持市区联动、先易后难、拆一还一的原则,实施公厕追缴还建改造工程,追缴还建已拆除公厕,续建停建公厕,缓解市民入厕难问题。三是实施街路容貌整治。以净化环境容貌为内容,加大对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堆乱放行为的清理整治力度,从严查处违规行为,有效根治“六乱”现象;对主干街路两侧人行道上立柱广告、杆体上灯箱广告、楼体上大型广告及商服牌匾进行统一清理规范,对影响城市容貌、阻碍交通的依法予以清理,消除视觉污染,优化空间环境。四是强化早夜市管理。以满足群众需求、改善交通和卫生环境为内容,继续规范、整顿早夜市,加强管理,做到按时开市、撤市,周边无外溢,交易秩序良好,环境整洁。五是强化街面秩序管控。继续推进街面秩序整治,取缔占道经营和马路修车、洗车、空车配货等违章行为,提高街面环境管理水平。六是加强基建工地和占挖道现场施工及周边管理。整治基建工地周边环境,强化文明施工管理,加强垃圾残土密闭化运输管理,从严查处乱卸残土和拉运残土沿街撒落行为。针对今年城区道路开挖量大的实际,加大对施工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清除施工现场挖掘弃土,对道路及时复旧。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5月10日至6月10日):结合迎接“哈洽会”召开,抢在雨季前重点组织实施“为民工程”。全面进行土路改造、无灯街路灯建设、背街背巷铺装和出城口环境整治等,改善群众生活环境质量。强力推进中央大街辅街区域综合整治改造等重点工程建设,形成一批环境整治新靓点。
第二阶段(6月25日至7月25日):结合迎接“哈夏音乐会”召开,全力组织实施重要广场、社区广场和居民庭院改造等,积极开展绿化提档升级,辟建新的绿化景观,为广大群众提供文化娱乐场所和空间,营造健康向上的文化休闲氛围。
第三阶段(7月26日至9月30日):结合迎接国庆节,加大景观街路、灯饰化建设和重点整治工程项目推进力度,按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质量标准要求,精心组织施工,全面完成各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项目,搞好验收和建管交接,促进城市环境质量明显改善。
四、推进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结合行政区划调整和政府机构改革,调整、健全环境综合整治组织领导,形成上下顺畅的指挥系统,充分发挥市整治办和各牵头部门的综合协调、监督指导和信息反馈作用,广泛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及时解决问题,总结推广典型。
(二)强化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和群众社会监督作用,定期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组织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对整改不积极和不彻底的,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开曝光,促进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同时从源头抓起,建立健全规划论证审批机制,搞好环境整治项目审批;认真执行新建楼体、新设牌匾广告灯饰亮化同步审批制度,搞好监督实施。
(三)严格工程质量管理。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组织工程质量,工程监理专业人员落实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检查责任,决不允许施工质量不合格施工队伍进场,对建筑材料实施严格入场检查,加强施工过程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优良。同时对新建项目及时组织建管交接,落实管理责任,巩固环境综合整治成果。
(四)实行目标管理。对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行档案式管理,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各项管理规范化。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牵头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形成环境综合整治系统目标管理体系。
(五)拓宽筹资渠道。坚持“谁受益、谁投资,谁所有、谁投资”的原则,积扳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建,实施市场化运作方式,多渠道筹措综合整治资金。各区也要增加财政投入,对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实行专项管控,合理使用环境综合整治资金,保证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实施。
(六)开展管控竞赛。以巩固环境综合整治成果,延展管控范围为内容,开展街路环境卫生、灯饰亮化管理、街面秩序管控、早夜市规范管理和街路容貌管控等5项竞赛活动,由市整治办牵头,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适时出台竞赛活动方案,强化各项管控标准和日常检查评比,促进各项管理工作明显提高。
附件:2004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表
[表格1:2004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表]
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news_zb/display_form.php?formid=52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令
第 1 号
《气象行政处罚法》已于2000年4月29日中国气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温克刚
二000年四月三十日
气象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维护气象工作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应当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并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以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
第四条 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气象法制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气象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违法行为查证属实后,应当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改正、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等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 对当事人同一气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罚款处罚,实行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
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对气象违法行为实施处罚时,应当在决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综合考虑以上情节:
(一)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二)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后果;
(三)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采取的改正措施;
(四)其他应当考虑的情节。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气象行政处罚。
第十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在共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气象行政处罚。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其处罚的气象主管机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监督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行政处罚案件。
气象行政处罚一般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下列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由本条规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一)对违反《气象法》规定,从事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未经其审查的行政处罚,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二)对外国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其管辖的其他海域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组织、个人合作从事气象活动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该违法行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第十二条 两个以上气象主管机构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气象主管机构管辖。
第十三条 对气象行政处罚案件的管辖权发生争议时,争议双方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案件实施处罚有困难的,可以报请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对超出管辖范围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属于气象主管机构主管的案件,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或者部门,并按照规定填写《案件移送书》。
第十五条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罚款处罚的权限,适用如下规定:
(一)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对公民处5000元(含50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地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处5万元(含5万元)以下罚款;
(三)省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处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六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七条 当场作出气象行政处罚决定时,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制作现场检查或者调查笔录;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气象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并告之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现场处罚时,必须使用统一的、有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现场处罚决定书》,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气象主管机构的名称,并由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给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在决定之日起3日内报气象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现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有困难而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
第十九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并将罚款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上缴本级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二十条 现场处罚执行完毕的案件,应当及时整理案卷、归档,并报所属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二十一条 除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处罚外,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行政处罚均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的一般程序。
第二十二条 气象主管机构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气象违法行为或者移送的气象违法案件,应当予以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需要立案办理的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填写《气象行政执法立案审批表》,并报经本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第二十三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立案的气象违法案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取证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个。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气象行政执法证件。询问或者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
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当事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当事人认可后,签名或者押印。
第二十五条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填写《登记保存(封存)通知书》,并在7日内及时做出处理决定。
气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为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保守有关技术秘密、业务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现场勘验检查,由执法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应当签名或者押印。
第二十七条 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并制作笔录后,提出已查明违法行为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送本级气象法制机构审查。无气象法制机构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审查。
第二十八条 气象法制机构或者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应当对案件的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确凿;
(三)调查取证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理由是否成立。
经审查发现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调查取证不符合法定程序时,应当通知承办人员补充调查取证或者依法重新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 审查终结,气象法制机构或者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违法事实不能成立,应当撤销案件;
(二)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成立,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实施处罚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五)气象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对于依法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承办人员制作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报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一条 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法律规定的以下事项:
(一)当事人姓名(名称)、住址(地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依据和内容;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告知当事人提起复议的部门或者提起诉讼的法院名称;
(六)加盖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并写明制作日期。
第三十二条 气象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间,应当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告知案件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被处罚人,并根据需要将副本抄送与案件有关的单位。
受送达人应送达回执上记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处罚决定书留置受送达人处,即视为送达。受送达人不在,可由其所在单位的领导或者成年家属代为签收。
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上注明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三十四条 依照气象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吊销许可证(资质证、资格证)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适用本节规定的听证程序。
第三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对于适用于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当在气象主管机构告在后3日内提出;
(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听证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进行;
(四)听证主持人由气象法制机构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无气象法制机构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听证,也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听证;
(六)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由主持人报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决定是否接受;
(七)听证由当事人、调查人员、证人以及与本案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参加;
(八)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行政处罚建议;
(九)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提出有关证据,对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进行质证;
(十)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可以向调查人员、当事人、证人或者第三人发问,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十一)听证必须制作听证笔录,笔录应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押印。
第三十七条 听证结束后,主持人应当及时将听证结果报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本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八条 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期限内,覆行处罚决定。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气象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对当事人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加收罚款有异议的,应当先缴纳罚款和逾期加收的罚款,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条 罚没款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全部上缴国库。气象主管机构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对罚没款的具体管理,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气象主管机构申请人员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一案一档,由案件承办人员将案件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
第四十三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气象行政处罚的备案制度。
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对上级指定办理的处罚案件、适用听证程序的处罚案件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处罚案件,应当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诉讼结案后30日内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四十四条 气象主管机构通过接受当事人的申诉和检举,或者通过备案审查等途径,发现下级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可以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气象主管机构经过行政复议,发现下级气象主管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可以依法撤销或者变更。
第四十六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统计制度,并定期向上级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本行政区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所称“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5000元(不含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不含3万元)以上罚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的地方法规或者政府规章对“较大数额罚款”的限额另有规定的,可以不受上述数额限制。
第四十八条 计划单列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处罚的权限依照地(市)气象主管机构的权限执行。
第四十九条 气象行政处罚的执法文书,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统一印制。
第五十条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事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条文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受委托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二)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三)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