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附加英文版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政办发〔2005〕9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湖州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为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推进信息化工作,确实提高投资效益和资金使用效率,按照“统一规划、科学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根据《中共湖州市委办公室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湖委办[2005]1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项目范围
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以计算机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传输、业务处理及其应用的信息网络系统;以计算机技术和数据库技术为主要手段建立的信息采集、储存、处理的信息资源开发系统;以及信息应用系统,包括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等项目的新建、升级、改建等,不包括零星的硬件添置。
二、项目申请
(一)申请单位在申报信息化项目时(包括年度计划),应向市信息办提交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申请和项目建设技术方案(含电子文档)。市信息办组织有关技术专家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后,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合格并报电子政务协调小组同意后,由市信息办向申请单位下发“湖州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批准通知书”,同时抄送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对于审查未通过的,由市信息办及时反馈原申请单位。
(二)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技术方案须报市信息办备案审核。需要市财政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申请的同时,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抄送市发改委、市信息办。
三、项目管理
(一)凡审查通过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实行项目监理制。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部门和有关专家,共同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四、项目验收
(一) 建设项目完成后,业主单位应向市信息办提交验收申请,由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或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二)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技术资料为依据。
(三)项目验收结果,由市信息办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向市电子政务协调小组报告。
五、其他
(一)建立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评审、验收专家库。参加评审、验收的专家,每次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
(二)有关项目监理和验收的实施细则另行制订。
(三)凡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及有关软课题研究,按上述管理办法执行。
(四)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将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责任。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节能办漳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政府节能办漳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漳政办〔2010〕7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专院校:
市政府节能办制定的《漳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漳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市政府节能办
(二○一○年四月)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控制源头能耗增长,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意见》、《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年耗能3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须实行审批、核准、备案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应于作出项目审批、核准批复或者实行备案前进行。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投资项目。
第三条 市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投资管理权限分别负责辖区内相应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
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如果没有根据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权限,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由同级节能管理部门依法发出整改通知,拒不执行的应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节能管理部门。
第四条 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行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括节能专篇;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节能专篇。节能专篇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 项目概况;
(二) 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
(三) 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四) 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
(五) 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五条 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审批、核准和备案前,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工程咨询单位对节能专篇进行评估和论证。有关专家或者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意见,应当作为投资主管部门项目审核的依据。项目批复文件或转报的请示文件应包括节能审查意见的内容,并同时抄送同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备案。
参与编制项目节能专篇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该项目的节能评估。
第六条 国家和我省、市现行节能政策、法规、标准以及有关部门制定的产品能耗定额和节能设计规范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依据。
第七条 项目节能评估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省、市有关规定;
(二)项目是否符合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
(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是否合理;
(四)项目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
(五)项目合理用能的综合评估意见;
(六)法律法规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应把节能验收作为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组成部分,纳入验收程序。节能验收不合格时,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如实申报项目耗能情况,不得将整体项目拆分申报。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规定的能源消耗总量10%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投资主管部门申请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十条 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年能耗量达到必须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未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而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可委托节能监察(监测)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节能篇章、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所确定的节能措施和能效指标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要求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 参与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节能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对在评估和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节能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