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废止)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资源的管理,规范水资源有偿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水资源费。
第三条 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其中,地表水日取水3万方(年取水1100万方)、地下水日取水0.2万方(年取水70万方)、水(火)电厂总装机5万千瓦以上的取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地表水日取水2—3万方(年取水800—
1100万方)、地下水日取水0.15—0.2万方(年取水50—70万方)、水(火)电厂总装机2.5—5万千瓦的取水由市、州、地区行署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取水由县(含县级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省直管市行政区域内取水,除按规定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的外,由直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城市城区,其水资源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
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水资源费,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把属于本级征收的水资源费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的水利单位征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前,已由建设部门管理、并且现在仍在管理的城区地下水资源,其水资源费委托建设部门征收,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等仍维持现状,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
(一)农业灌溉取水和向农户家庭供水;
(二)城乡单个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
(三)残疾人工商企业自备取水设施的取水;
(四)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医院、学校、幼儿园等单位自备取水设施取水用于生活的;
(五)中央直属水电厂的发电用水和火电厂的循环冷却水;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免征水资源费的项目。
第五条 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录的规定执行。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水资源费按取水量计征。水、火电厂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征。
取水单位应按规定安装量水设施。对拒不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的,按取水设备铭牌或者推算的最大取水能力计征水资源费。
第七条 凡水利工程水费和自来水费成本中,经物价部门核定已含水资源费的,其水资源费由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自来水厂(公司)向有征收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未含水资源费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和自来水厂(公司)在向取、用水户收取水利工程水费和自来水费时,自动加收
本办法规定的水资源费,并向有征收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不得截留。
征收水资源费应缴纳的各种税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八条 征收水资源费应持有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和发放的水资源费专用票据。
第九条 水资源费按月或季度征收。取水户应于每月或季度的前10日内缴纳上一月或上一季度的水资源费。
第十条 按规定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60%留用,20%上交市(地)、州水行政主管部门,2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由市(含省直管市、地)、州、神农架林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水资源费,70%留用,3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利单位征收的水资源费,被委托单位留用40%,60%上交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资源费上交时间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为促进自来水事业发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建设部门所属的自来水厂(公司)交纳的水资源费的25%安排给同级建设部门用于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水源保护等工作。
第十二条 水资源费纳入财政专户储存和管理。
第十三条 水资源费的使用范围:
(一)地表水、地下水的普查、勘探、调查、评价;
(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划、供需平衡研究和水中长期供求计划的制订;
(三)部分地下水补源回灌、新水源开发;
(四)水法规调研制定、宣传贯彻和执法装备、管理费用等。
第十四条 取水户逾期不缴纳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从超过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纳费额3‰的滞纳金。
取水户拒不缴纳水资源费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除通知其限期缴纳外,对单位可并处500元至1000元、对个人可并处100元至500元的罚款。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对瞒报、坐支、截留、挪用或拒不上交水资源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查处,除强行扣缴外,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征收水资源费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有关问题,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试点办法》同时废止。
附录:《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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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类别|取水用途| 地表水 | 地下水 | 单 位 | 适 用 范 围 |
|----|----|------|-----|------|------------------|
| 第 |工业取水|0.02 |0.03 |元/立方米 |鄂州市、仙桃市、潜江市,武汉市城 |
| |----|------|-----|------|区、郊区,荆州市城区、郊区,黄石 |
| 一 |生活取水|0.01 |0.02 |元/立方米 |市城区、洪湖市、监利县、公安县、石 |
| |----|------|-----|------|首市、汉川县、嘉鱼县 |
| 类 |水、火力|0.0015|0.005|元/千瓦小时| |
| |发电取水| | | | |
|----|----|------|-----|------|------------------|
| 第 |工业取水|0.03 |0.04 |元/立方米 |天门市、新洲县、黄陂县、大冶市、蒲 |
| |----|------|-----|------|圻市、咸宁市、阳新县、黄冈市城区、 |
| 二 |生活取水|0.015 |0.025|元/立方米 |团风县、黄梅县、武穴市、蕲春县、浠 |
| |----|------|-----|------|水县、云梦县、应城市、安陆市、孝 |
| 类 |水、火力|0.002 |0.006|元/千瓦小时|昌县、京山县、钟祥市、松滋市、当 |
| |发电取水| | | |阳市、枝江县 |
|----|----|------|-----|------|------------------|
| 第 |工业取水|0.04 |0.05 |元/立方米 |襄樊市、恩施自治州、十堰市、随州 |
| |----|------|-----|------|市、荆门市、神农架林区,宜昌市城 |
| 三 |生活取水|0.02 |0.03 |元/立方米 |区、郊区,孝感市城区、郊区,大悟 |
| |----|------|-----|------|县、广水市、麻城市、红安县、英山 |
| 类 |水、火力|0.003 |0.007|元/千瓦小时|县、罗田县、通山县、通城县、崇阳 |
| |发电取水| | | |县、兴山县、秭归县、宜昌县、长阳 |
| | | | | |县、五峰县、远安县、枝城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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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利用暗河河水的,按地表水收费。
2、取水口在本表所列行政区域取水的,即按该行政区域的标准收费。
1997年1月7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家界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张家界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张家界市总工会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张政办发[2005]1号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张家界市总工会
关于印发《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
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区、县总工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人民政府、市总工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四月五日
张家界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为加强政府与工会的相互联系,充分发挥工会参政议政、社会协调、密切联系职工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作用,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推进政府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90号),经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共同研究决定,建立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联席会议制度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坚持维护政府权威与尊重工会法律地位相统一的原则,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研究解决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迫切希望解决的热点难点问题,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是通报市政府有关重要工作部署;通报市总工会主要工作情况;通报企业和职工队伍稳定方面的突出问题。根据我市实际,协商解决改革过程中有关企业改制的员工经济补偿、社会劳动就业和再就业、安全生产、工资分配、社会保障、生活福利、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困难职工的援助和其他涉及职工权益、工会组织权益的具体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问题。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与市总工会主席共同商议确定。
第四条 市政府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市总工会主席、副主席、经审委主任根据会议需要出席会议。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会议。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或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召集并主持召开,特殊情况也可委托市政府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五条 联席会议筹备工作和会务组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办公室共同承担。市总工会根据确定的议题搞好调查研究,提出建议与对策,负责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就议题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所提议题初步达成共识和准备充分后,提交联席会议协商研究。
第六条 参加联席会议的其他人员,根据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一般请与议题有关的政府部门负责人、市总工会有关负责人参加,特殊情况可邀请企事业单位工会主席、职工代表和市委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七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以会议纪要印发。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办公室整理,经市政府、市总工会负责人审签后,以市政府会议纪要下发到各区县及各有关部门。
第八条 联席会议确定的事项,由市政府办公室和市总工会办公室分别负责督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在下次联席会议上予以通报。
第九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如遇特殊情况或重要问题,经过商议可以随时举行。
第十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应参照建立联席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