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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整顿和加强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03 21:15: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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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整顿和加强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整顿和加强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的通知
交通部


各省、区交通厅(局),北京市交通运输总公司,天津、上海市市政工程局,计划单列市交通(公路)局:
近年来,我国公路事业发展很快,成绩突出。但是由于原有基础太差,公路养护经费不足,现有近百万公里公路中,约有60%以上超期使用的沥青路面无法安排正常大中修,公路水毁工程愈积愈多,加之公路基本建设资金不足,部分省动用养路费安排的配套工程偏多,以致使不少公
路处在严重失修的状态。这种状况如不迅速扭转必将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
最近,国务院又决定对各项预算外资金开征“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这样,上述两项基金就占去养路费收入的25%,还要划拨给公安部门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如安排用于新改建工程的费用不适当控制,势必更进一步加剧公路养护经费入不敷出的紧张局面。为确保百万公里公路的
完好畅通,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作如下通知:
一、公路养路费是国家规定的公路养护专项资金,除国家特殊规定外,不允许挪作它用。一九八七年国家经委、计委、交通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87)交公路字64号《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规定》,对养路费的使用划分了支出范围,明确了具体开支项目,重申了国家关于公路养路
费的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特别强调了公路养路费“要首先确保公路小修保养和大中修工程费的需要,然后,再根据经费的可能,安排其他工程项目。不得挤掉正常养护经费而安排新、改建工程和其他支出”。因此,要求各地今后在安排公路养路费使用计划和对其进行财政监
督、审计工作时,切实坚持上述原则。
二、公路养路费凡归省厅设专户管理的,必须按省批准的年度计划向公路养护管理单位及时拨款,不得拖欠,以免影响公路养护工程的正常进行。
三、根据国家对于“治理整顿”的方针和进一步“压缩基本建设规模”的精神,各地必须严格控制公路建设规模,除以纳入国家和部的计划项目外,地方自行安排的无资金保证的项目要坚决停下来。要求各省厅(局)切实加强对养路费使用计划的宏观调控,使公路基建规模与实际所能
达到的财力、物力相适应。
四、在国家尚未对返还能源交通基金作出统一规定之前,各交通厅(局)应在本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尽可能争取公路部门所缴纳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全部返还用于公路基本建设,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或者争取象其他行业那样扣除维持其简单再生产
的所需资金(即公路小修保养、大中修、改善工程费,养护事业费,养护其他费等)后,对养路费收入总额的剩余部分,再按国家规定的征收比例缴纳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五、尽管国家三令五申,但在一些地方挪用、滥用公路养路费的现象仍有发生,特别是一些地方公路管理体制变动、养路费超收分成和切块使用后,一时无相应的制约措施和管理制度,致使养路费使用失控,违纪情况相当严重。因此,要求各省级公路主管部门切实按(87)交公路字
64号文规定的使用范围及(82)交公路字2411号文要求的程序编制、审批公路养路费使用年度计划,并以此作为财政、审计、监督的依据。
整顿和加强公路养路费使用管理,是落实中央关于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方针的需要。各地都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对养路费的使用情况作全面清理,强化内部审计监督,保证公路养护资金,使公路养护工作健康发展。



1989年4月19日

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责任制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01〕29号
2001-03-20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责任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青岛市各级人民政府消防责任制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对公民生命、财产和经济建设的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各级人民政府是指各区(市)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消防工作。各区(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领导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街道办事处在(区)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对辖区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名行政领导分管消防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六条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消防专业规划包括消防安全设施布局和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建设等。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本地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作出规划并负责落实。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按国家标准配足消防装备,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不断增加对消防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消防联席会议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任期目标责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创建文明小区(村、镇)活动考核目标。对因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发生特大火灾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完成本级政府年度消防工作责任目标。每年与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119"消防宣传活动和消防培训,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做好本辖区的火灾预防工作,组织对消防安全重点方面和薄弱环节的专项治理,协调解决辖区内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杜绝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对存有重大火灾隐患,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单位和场所,应当依法批准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责令其停产停业整顿的处罚措施。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监督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制订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降低消防安全要求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禁止引进国(境)外消防安全可靠性差的项目。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消防管理,完善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车通行和消防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 有关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护林防火指挥部,组织划定山林防火责任区,规定山林防火期,建立山林防火联防制度,确定责任单位,定期进行检查,组织群众预防和扑救山林火灾。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公安消防队;乡(镇)以及年国内生产总值超过亿元的村应建立社会专职消防组织,配备人员、装备及营房设施。
  第十七条 各县级市及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地区重特大火灾灭火抢险组织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抢险队伍建立完善的互联网络,制订联合作战预案,提高本地区扑救重特大火灾的整体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重大灭火抢险工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调集所需物资装备予以全力支援,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政府工作人员在消防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私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补充规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省为扶持集体工业的发展,实行了许多优惠政策,经过几年努力,全省城乡集体工业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是,同沿海省、市相比,发展速度仍然不快,同我省丰富的自然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以及广阔的销售市场不相称,发展的潜力很大。加快发展城乡集体
工业,是振兴四川经济,保证实现工农业总产值翻两番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为此,省政府决定,今后的工业建设,国家主要是安排交通、电讯、能源和重要材料工业的骨干项目,抓好现有国营工业的技术改造。一般的消费品工业,加工和装配工业,以及当地有原材料、产品有销路的各类
工业,主要采取多种形式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由集体兴办。
一九八四年省委、省政府对大力发展乡镇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城镇集体工业企业的政策规定,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现结合当前出现的新情况,再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提高思想认识,摆正城乡集体工业位置
发展城乡集体工业,投入少、产出多,速度快,效益高,是加快四川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各地经验证明,谁重视城乡集体工业,积极扶持城乡集体工业,其工业发展速度必然加快;反之就可能落在后面。各级领导要认真总结工业建设的经验,重新认识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重要性。一
定要克服重国营、轻集体的思想,象重视国营工业一样重视城乡集体工业。当前城乡集体工业处于大发展的前夕,要以更多的领导精力抓城乡集体工业。对各方面要求举办集体工业,要做好信息服务,正确加以引导,不能简单地以“重复建设”为理由不准办。要真正放开,让各行各业都来
办集体工业,力争我省城乡集体工业的发展在一两年内有个大的突破。
二、打破行业界限,发展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
发展城乡集体工业,必须从实际出发,能办什么就办什么,不受行业分工的限制。充分利用本地资源优势或本单位的有利条件,大力发展那些经济效益好的工业。从全省来看,要发展食品工业、饲料工业、服装工业、建材工业、中小机械电子工业、精细化工日用化工工业和各种农副产
品加工、边脚料深度加工工业,并要发展市场需要的各类消费品工业,发展第三产业和建筑业等。这些方面大都是我省当前的短线,有很大的潜力和广阔的发展前景。发展这些集体企业,投资少、周期短、耗能低、收效快,又可容纳较多的劳动力,是我省“七五”期间城乡集体企业发展的
重点。
为了加快城乡集体工业的发展,必须采取各种灵活形式,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大家一齐上。第一,国营工业企业要把发展集体企业当成自己的责任,自己积极办,同时大力帮助地方办。要通过向城乡集体企业扩散产品,促进城乡集体工业发展,也加快自身发展。凡是城乡集体工业能够
加工的产品,尽可能扩散出去,腾出资金、设备和人力,发展较复杂、高级的主体零部件产品。向城乡集体工业扩散产品,可以实行合营。国家对这类合营企业在政策上按集体企业对待。国营工厂从每个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不减少上缴财政任务的原则下,三十万元以下全部留给企业,
三十万元以上比照企业利润留成办法办理。第二,大力发展工业企业间的经济联合,以产品为龙头,把同一专业的国营工业、集体工业和个体工业联合起来,按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办法,组织成企业群体,共同为发展某一产品而努力。这种形式,可以较快地提高生产能力和技术水平,各地要
大力推行。组织企业群体,要坚持所有制性质、企业隶属关系、基本核算单位和财务解缴关系“四不变”的原则,不允许任何合并和平调。第三,打破行业界限和地区界限,允许跨行业、跨地区发展城乡集体工业和第三产业,提倡一业为主综合经营。商、工、农、学和事业团体,都可以举
办城乡集体工业和第三产业。任何归口部门不得以归口管理为理由,不准其他行业发展归口产品,更不得将其他行业的同类企业收归已有,或者在产、供、销方面划分亲疏,设置关卡。归口部门对所有生产归口产品的企业,要一视同仁,统筹安排。各地要大胆对外开放,吸引外资投资办厂
,鼓励兄弟省、市来合资或独资办厂。对国内投资的,按所占股份多少分配利润和产品,并按股份各自统计产值和在投资者所在地纳税。对外资除按国家投资法执行外,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地方税和土地使用费方面给予优惠。
三、鼓励技术转让,提倡人才交流
发展城乡集体工业,人才和技术是关键。必须从多方面鼓励人才和技术向城乡集体工业企业流动。
对城乡集体企业现有工程技术人员,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要按国家规定评定技术职称,不合理的要适当调整,使用不当的要重新安排。
鼓励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国营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给城乡集体企业当顾问,企业可以给予合理的报酬。
鼓励国营工业企业 (包括军工企业)和科研单位搞技术投资。城乡集体工业企业可以同这些单位签订合同,有偿借用工程技术人员。这些人员可以作为技术投资,按协议分红或协议取得酬金。
各工矿企业、机关、团体,凡是有富余的工程技术人员,允许本人申请到城乡集体工业企业工作,本单位要积极支持,主动与城乡集体企业联系。工程技术人员派出后留职停薪,原单位工资总额不变,派出人员应领的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另行分配。招聘工程技术人员的报酬可以高于原
工资,贡献大的要付给较高的报酬。并享受企业的福利待遇。
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转让生产技术所得技术转让费每年在三十万元以下的,可以全部留用,超过三十万元的部分,上缴财政百分之五十。
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可以同城乡集体工业企业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有偿为城乡集体生产企业研究新产品和进行技术攻关,为城乡集体企业举办技术培训班。其政策与技术转让相同。
城乡集体企业要以技术引进为重点促进企业技术进步。要把沿海各省、市的先进技术引进到省内来,国内没有的先进技术,要积极从国外引进。各级计委、经委和外贸部门要大力支持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的技术引进工作。
四、进一步搞活流通,促进城乡集体工业的发展
搞活流通,是加快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前提。要搞活物资流通,逐步扩大市场调节的范围。要在中心城市建立物资贸易中心,工矿企业和各级物资企业都可进入物资贸易中心,对剩余物资和计划外物资进行余缺调节。价格可适当放活,以吸引各方参加交易。城乡集体工业自己组织的原
材料,产品可以自销。原材料议价进,产品可以议价出。凡国家下达的指令性生产计划,其所需原材料应纳入各级计划,按渠道组织供应。
要搞活商品流通。城乡集体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除国家供应原材料的产品应按合同交商业部门收购外,其余的都可自销,也可由商业部门订购或工商联营。城乡集体工业企业自销产品,可以出省,可以交外贸代理出口,任何部门不得干预。所需运输车辆,由工厂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

全面规划,加强领导
要根据本地资源和条件,全面规划,重点扶持,有计划地发展城乡集体工业。在做好规划的基础上,要逐级落实任务,制订措施,保证规划的实现。每年要进行一次评比,对发展城乡集体工业成绩突出的村、乡、镇、县,对有关领导人员要进行奖励。经过两、三年努力,使全省城乡集
体工业产值达到几百万元的村、几千万元的乡 (镇)、几亿元的县更多的涌现出来。
为了统筹协调发展城乡集体工业的方针、政策和经济措施,省级工交、商贸部门和各专业银行,都要设立城乡集体工业处,支持和帮助城乡集体工业,组织大厂产品扩散,推动企业间的经济联合,解决产、供、销方面的重大问题。各市、地、州、县要相应加强领导力量,加强二轻工业
、乡镇企业的办事机构,任命能够开创新局面的领导人员。各级计划经济部门、财政税务部门和银行部门,要改革那些不适应城乡集体工业发展的管理办法,为城乡集体工业大开绿灯,在资金、物资和税收方面给予扶持,为加快城乡集体工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1985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