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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

时间:2024-07-05 09:38:1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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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政府令第45号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02年8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 雪克莱提·扎克尔
                         二00二年八月三十日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


市人民政府决定将《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第二十七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给予处罚:

(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城市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二)房地产开发及其他建设项目不按批准的规划建设绿地或建设项目完工后,逾期未完成绿化任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绿地建设费用或完成绿化任务所需费用1至2倍罚款;

(三)临时占用绿地超过批准时间不退还或竣工后未清理现场、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四)因养护不善造成树木损坏或死亡的,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

(五)擅自修剪或损坏城市花草树木的,除向权属者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严重的,可按所造成损失的1至2倍处以罚款;

(六)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除向权属者赔偿经济损失外,可按所造成损失的3至5倍处以罚款,由单位造成的并对直接责任者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七)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除赔偿损失外,可按所造成损失的3至5倍处以罚款;

(八)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除赔偿损失外,可按所造成损失的3至5倍处以罚款;

(九)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未恢复原状的,除赔偿权属者的经济损失外,对单位可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十)擅自在城市公共绿地区域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限期迁出或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十一)在城市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不服从管理的,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 建设部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关于解决在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建委(建设厅):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房地产市场的不断扩大,对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都产生了重要作用。但由于房地产交易市场刚刚形成,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还很不健全,使房产价格上涨过猛,房地产交易中部分属于国家的土地收益流向了单位和个人,给国家造成了
损失。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解决城镇房地产交易中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决定暂时实行在房地产交易中国家收取部分国有土地收益的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未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经房地产交易市场由当事人协议出售、出租的城镇国有土地上的各类房屋(不包括房地产开发公司新建的商品房)均应向出售、出租人收取一定的土地收益金。
二、征收土地收益金要有利于促进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发展、合理调节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使房地产交易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并为向土地有偿出让、转让过渡创造条件。
三、土地收益金按房地产交易建筑面积计收。在房地产买卖中,从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以外的收益中收取,超过房产评估价格一倍以内的按不超过20%收取;二倍以内的按不超过30%收取;三倍以内的按不超过40%收取;三倍以上的按50%以上收取。对出租的房屋,参照上述比
例从超过限额标准租金以外的收益中收取。具体收取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确定。
实行收取国有土地收益金办法后,凡过去地方在房地产交易中采取的收取环境差率、超标费、罚款等措施同时废止。
四、土地收益金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收取,土地收益金收取情况与其他交易资料一同放入产权产籍档案,以便与今后按照国家及各地制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办法再行交易时相衔接。
五、土地收益金作为财政收入上缴当地财政,按专项资金进行管理,主要用于城市建设和土地开发。
六、在房地产交易中,为了有效地解决国有土地收益流失问题,克服偷漏国家税费现象,对房地产买卖要实行先评估价格后交易,并对成交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计取税费。各级物价部门、房地产部门要共同做好价格评估,推行挂牌交易,对成交价格实施登记审验、进行监
督检查等各项工作。物价部门所需业务费用,可从现行房地产交易管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做为补充,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与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商确定。
七、各地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注意总结经验。物价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与其他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进行私下交易、哄抬房价、隐价瞒价、偷漏税费等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会同建设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物价局,建设部备案。



1992年4月27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濮政办〔2005〕3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科协、市人事局拟订的《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八日


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奖励办法

市科协 市人事局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为切实做好我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评选奖励工作,进一步繁荣我市学术活动,推动我市科技创新,制订本办法。
一、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属市级奖励。
二、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评选范围为自然科学及相关科学领域的优秀学术论文、优秀学术专著和优秀研究报告。学术成果作者或第一作者必须是我市(含中央、省驻濮单位)的科技人员。
三、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分为一、二、三等奖三个等级。其中:达到市级先进水平的为三等奖;达到省级先进水平和市级领先水平的为二等奖;达到国家先进水平和省级领先水平的为一等奖。
四、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评选限额原则上控制在一等奖10项、二等奖20项、三等奖50项。
五、申报条件
申报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学术成果必须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创造性,并对推动学科发展和科技创新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用价值。
(一)申请评奖的学术论文,要论点明确、论据科学、材料翔实、行文精炼严谨。
1.申报一等奖者必须有两名以上全国或省内同行知名专家签署评价意见的推荐书,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或国际性权威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
(2)在全国或国际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
(3)被全国性学会评为优秀学术论文;
(4)被全省性学会评为一等奖以上的学术论文。
2.申报二等奖者必须有两名以上全省或市内同行知名专家签署评价意见的推荐书,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1)被全国性学术会议录用的学术论文;
(2)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的学术论文;
(3)在全省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
(4)被全省性学会评为优秀学术论文;
(5)被全市性学会评为一等奖以上的学术论文。
3.申报三等奖者必须有市内两名以上同行专家签署评价意见的推荐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被全省性学术会议录用的学术论文;
(2)在全市性学术会议上宣读的学术论文;
(3)被全市性学会评为优秀学术论文。
(二)申报一等奖的学术专著,必须有两名以上全国或省内同行知名专家签署评价意见的推荐书,并由国家级出版社正式出版;申报二等奖的学术专著,必须有两名以上省内同行知名专家签署意见的推荐书,并由省级出版社正式出版。
(三)申报一等奖的研究报告,须经省部级以上(含省级)单位组织鉴定;申报二等奖的研究报告,须经市厅级单位组织鉴定;申报三等奖的研究报告;须经县处级单位鉴定。
六、申报材料
1.属于刊物发表论文的报发表论文的刊物原件1份;属于会议交流或评奖论文的报论文原件及宣读或录用、评奖证明原件各1份;属于学术专著的报正式出版的样书1本(套);属于研究报告的报研究报告原件及原始鉴定材料各1份。其中,属于外文的还要报中文译文1份。
2.不超过500字的成果摘要一式5份。
3.相应的推荐书1份。
4.论文、研究报告复印件一式4份;相应的推荐书和相关的证明、鉴定材料复印件一式4份。
5.尽量提供能代表国内外近期发展动态的同类文献及申报成果曾被采用或引用的索引文献。
6.《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审表》一式3份。
七、各县(区)科协、各全市性学会和市属各企业科协为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初评和推荐单位。全市性学会覆盖不到的市直科技人员和尚未成立科协的市属、驻濮企业的科技人员申报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由所在单位(企业)的科技和人事部门共同进行初评和推荐。
八、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评选工作在“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另行文)领导下进行,具体评审工作由市科协每届组织相关学科著名专家组成的“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
九、其他相关事宜
1.“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的评选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和实事求是、宁缺勿滥的原则。
2.已经获得市厅级及其以上政府或政府部门奖励的学术成果不可再申报“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
3.一项成果若有多名作者,一般应由第一作者申报,并只向主要作者(一般不超过三人)颁发奖励证书。对单位署名的成果,只对单位进行奖励。
4.对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他人成果者,一经查出,即追回相关的一切奖励,并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建议给予相关处分。
5.本奖以“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名义授奖,除颁发奖励证书外,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6.本办法委托“濮阳市优秀学术成果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