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楚雄州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楚雄州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考核办法》的通知
楚政办发〔2003〕1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楚雄州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四日
楚雄州农村能源建设项目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加快西部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的战略部署,进一步落实好我州农村能源建设目标责任制,根据州政府《关于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的通知》(楚政通〔2003〕28号)的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检查考核对象
实施农村能源项目的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考核对象的职责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农村能源工作的领导,设立专门的农村能源工作领导机构,落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及工作经费;及时安排工作,布置任务,指导工作;制定措施和强化监督管理;不断总结经验,认真组织和实施好农村能源工作。
三、检查考核的内容
(一)沼气池建设
1、机构设置、工作人员、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
(1)各县市要设立专门的农村能源工作领导机构,成立农村能源工作领导小组或成立农村能源股(站);
(2)各县市农村能源股(站)落实工作人员3—5人,不得少于3人;
(3)各县市要及时落实农村能源的工作经费,确保农村能源工作正常开展。
2、政策引导及宣传工作情况
(1)利用业务技术培训、板报、传单手册等形式,积极宣传国家有关政策,引导农民转变传统的农村用能方式;
(2)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形式,积极开展农村能源建设的宣传工作。
3、新建沼气池档案建立情况
(1)新建沼气池须认真填写“户用沼气池卡片”;
(2)新建沼气池须认真填写“户用沼气池花名册”;
(3)新建沼气池通过验收后,填写“户用沼气池验收登记表”。
4、当年沼气池任务完成和使用情况
(1)当年沼气池建设计划完成率;
(2)新建池合格率;
(3)新建池使用率;
(4)标注建池时间。
5、沼气池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1)建造沼气池,必须在持上岗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下,严格按操作规程施工;
(2)沼气池建成后,应把“户用沼气池安全手册”分发到农户手中;
(3)第一次使用沼气时,持上岗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指导农户严格按“安全手册”的操作规程,安全进料、出料和使用沼气,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4)持上岗证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指导农户进行沼气的日常安全管理和检修。
6、工作总结、报表及有关材料上报情况
(1)按规定时间上报;
(2)按要求保证上报材料的质量和数量。
7、科技推广情况
(1)沼气“三结合”技术推广;
(2)沼气综合利用技术推广;
(3)科技教育培训、业务技能培训。
8、沼气池钢模的管理使用情况
参照《关于加强沼气钢模使用管理的通知》楚林通[2003]34号文件执行。
9、组织、安排农村能源自检自查工作情况
(1)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2)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3)自检自查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
10、各级政府沼气示范村建设情况
(1)沼气示范村建设计划完成率;
(2)沼气示范村“三结合”率。
(二)山区节柴改灶、推广节能炉情况
(1)计划完成率;
(2)使用率。
(三)太阳能热水器推广情况
(1)计划完成率;
(2)使用率。
(四)资金使用及管理情况
(1)严格资金的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2)严格按项目要求,补助资金的标准不得随意调低;
(3)严格按项目要求,补助资金应及时兑现到农户手中,不得拖欠。
四、考核标准
详见《楚雄州农村能源项目考核评分表》
五、考核时间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根据我州林业生产的特点,次年1月份开始对上年各项任务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自检自查,州级检查考核工作在各县市自检自查的基础上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
六、考核办法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成立自检自查考核工作组,对各项任务指标进行逐项自检自查,并写出年度自检自查专题报告(含年度报表),报送州政府农村能源指导小组办公室(州林业局农村能源科)。凡不进行自检自查或自检自查后无自检报告的县市,州级不进行核查。州级考核以县市为单位进行,对各县市各项考核内容在核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考核。随机抽取各个县市的2—3个乡镇;核查数量不低于总数的10%。以被抽检乡镇的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全县市的各项考核指标实施结果情况综合考核评定得分。
以县市为考核单位,按100分的总分,分别作出量化考核评分。
七、奖励
一等奖:总分95分(含95分)以上,奖给现金10000元。
二等奖:总分90分(含90分)以上,奖给现金6000元。
三等奖:总分85分(含85分)以上,奖给现金3000元。
八、责任追究
得分在65分以下(含65分)的给予“黄牌”警告(全州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进,并相应调减下年计划任务。连续两年受到“黄牌”警告或年度项目建设出现重大责任事故,影响到全州农村能源建设工作的县市,要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九、附则
(一)州农村能源工作领导小组按全州10县市平均数进行奖励。
(二)本考核办法从2004年起执行,应兑现资金在州级林业切块资金中安排。
附件:楚雄州农村能源项目考核评分表
关于印发《合肥市优先发展工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合肥市优先发展工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合办〔2006〕4号
各县、区委,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省部属驻肥有关单位:
《合肥市优先发展工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已经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县、区、开发区,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此办法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确保《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确保全市工业经济保持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6年1月26日
合肥市优先发展工业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2006年1月26日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先加快工业发展的行动纲要》,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工业立市战略,推动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确保全市工业发展目标的完成,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
各县、区、开发区党政主要责任人。
第三条 考核内容。
(一)工业项目投资目标;
(二)全部工业增加值目标;
(三)全部工业总产值目标;
各项考核目标每年初以市政府正式下达为准。
第四条 考核期限。
从2006年至2010年执行,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组织领导和成员单位职责。
成立合肥市工业发展目标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经贸委、市监察局、市统计局、市政府目标办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贸委,办公室成员由成员单位的有关人员组成。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一)市委组织部:对各目标责任人工作绩效监督、考核、评选等。
(二)市经贸委: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确定各县区目标值设定、核对,并对每年目标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促和协调,以及年终考核表彰工作的组织。
(三)市监察局:根据有关纪律要求和监督检查规定,负责对考核工作全过程的监督。
(四)市统计局:负责提供核实各县区年度各项目标完成情况的数据。
(五)市目标办:负责全市工业发展目标管理、审查、考核。
第六条 申报程序。
全市工业发展目标管理的考核,采取自查自评与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一)每年1月20日前,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上年度工业经济运行总结和自查自评结果书面报市经贸委经济运行综合办公室,由市经贸委审查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领导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复审,并将拟奖惩单位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七条 评分办法。
(一)实行百分制考核,其中工业投资目标权数占总分值中50分,工业增加值目标权数占总分值中30分,工业总产值目标权数占总分值中20分。
(二)目标得分计算:
目标得分=目标权数×完成任务的百分比。
工业项目投资目标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加减分,不封顶;
工业增加值和工业总产值目标按实际完成任务的百分比加减分,但完成任务超过120%,只按120%计算。
第八条 奖惩办法。
(一)本考核设优秀达标单位、达标单位、不达标单位。
在单项考核指标完成目标的前提下,对累计总分达到或超过100分的,视为达标单位,否则为不达标单位;对超过100分的达标单位取前三位进入优秀单位。
(二)对优秀达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10万元奖金,并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合肥市工业立市优秀单位”荣誉牌匾。
(三)对达标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5万元奖金,并由市委、市政府授予“合肥市工业立市达标单位”荣誉牌匾。
(四)对不达标单位,第一年给予黄牌警告;第二年未达标,全市通报批评;连续三年未达标,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
第九条 为推进开发区、县区属工业园区工业的发展,做大做强各开发区、工业园区支柱产业,推进产业积聚,对各开发区、县区增设以下奖项。
1、凡开发区通过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县区属工业园区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对有关开发区、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2万元奖励;
2、凡开发区、县区属工业园区前三位支柱产业总产值所占比重比上年提高10个百分点,同时围绕支柱产业的配套企业户数比上一年度增加5—10户(含10户)、10—20户(含20户)、20—30户以上的,分别对有关开发区、县区党政主要负责人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第十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数据的真实可信,坚决杜绝虚报浮夸,骗取奖励。如发现篡改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对相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