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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9 20:00: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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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


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
铁道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规范铁路施工企业的财务行为,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铁路施工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组织企业经济核算,正确处理财务关系的工作。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地筹集和使用资金,有效利用
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三条 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经济责任制,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依法计算缴纳税金,维护投资者的权益,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税收、
物价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铁路内部不同所有制、不同组织形式的各级施工企业及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单位和附属企业。
铁路其他行业企业所属的内部独立核算的施工企业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在现行组织机构的情况下,实行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监督下的分层管理负责制。
第六条 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层次:
(一)铁道部财务司的财务管理:作为国家资本金出资人的代表,监督各级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收取对应于国家资本金部分的投资回报,规划、指导、监督、检查铁路施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组织贯彻国家有关财政、信贷和金融、外贸、投资、价格、税务等方面的方针
、政策、法规;审批企业资产经营形式和产权变动的经济行为;考核企业的资产经营指标;参与评价企业主要经营者的业绩;规划、组织、指导对企业财务人员的培训,推广适合企业财务管理的现代化技术和手段;审核、汇总、提报全路施工企业系统财务报告。
(二)铁路工程总公司、铁道建筑总公司、通号总公司、各铁路局(集团公司)财务处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铁道部宏观调控、分层管理的原则,作为国有资产的直接管理部门,在本系统内行使国家和铁道部赋予的权力和责任;监督本系统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资本收益和
利润分配,保证按规定支付对投资者的投资回报;根据铁道部财务司的宏观管理要求,制订本系统的财务管理办法,指导所属企业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铁道部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结合本系统特点,组织指导所属施工企业管好用好资金、加强成本费
用管理、利润管理、财务监察和财税大检查;按规定审核、汇总、上报所属财务报告;规划、组织、指导所属财务人员的培训和电子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的推广应用;考核主要财务指标,参与评价所属企业主要经营者的经营业绩。
(三)工程局、铁路局(集团公司)工程处及以下各级具备独立核算条件的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作为国家资本金和其他资本金的直接使用和经营者,行使国家法规赋予企业的有关财务管理的权责,主要负责本企业资金筹集、供应和运用的全过程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企
业经营成果负连续的经济责任;遵守国家的财经制度、劳动工资制度、物价制度和税收制度等财经法规;接受财政、工商管理、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采取财务预测、财务计划、财务控制、财务监督、财务检查与考核、财务分析等专门方法,降低工程成本,增加企业利润,提高资金使
用效益;努力完成各项财务计划指标;按规定编报各类财务报告、上交税金和利润、分配各项收入,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提高财会人员素质,逐步提高财会电算化的水平。
(四)企业内部非独立核算施工单位财务管理:非独立核算施工单位为企业基层作业层次,它主要负责本单位可控成本及费用的核算,一般实行责任成本承包,核算责任成本降低额;组织开展班组核算,以班组为基础,以施工工点为对象,考核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工料消耗、机械使用
和质量安全以及内部分配等指标。
第七条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企业第一管理者是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全权负责人。其职责是:
1.全面落实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要求,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财经法规、制度,杜绝一切侵占国家收入以及铺张浪费、虚报成本费用等不法行为;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对企业施工生产经营的经营效果负
全部责任;
2.领导和组织企业积极走向市场,搞好经营开发,保证企业正常的生产任务;领导和组织均衡生产,保证企业的经营收入;改善经营管理,建立成本费用内控系统,降低成本和费用,支持并保障总会计师依法行使职权;
3.组织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审定成本和费用计划及企业年度经营方针目标措施,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推动技术进步,提高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努力增产节约、增收节支,组织各职能部门按照责任制规定完成各自的责任指标;
4.定期组织经济活动分析,检查和考核财务管理及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针对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经营管理,保证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考核指标,促进经营机制转换;
5.接受国家指定的部门和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监督、检查和审计,执行财政、审计、税务机关和上级对违法行为的处分决定。
(二)企业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员,下同)是企业法人的经济代理人,其职责是:
1.宣传、贯彻、监督、检查本系统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组织编制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审批财务收支,落实上级部门考核的各项资产经营指标;
2.组织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协调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督促本企业有关职能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3.组织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财务计划执行情况,利用财务会计资料进行经济活动分析,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组织审核财务决算;
4.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任提出建议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5.协助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等问题作出决策;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学研究、审查工程概预算和工程投标报价、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参与重大经济合同和协议的研究、审查。
(三)企业总经济师(或行使总经济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下同)是企业法人的经营代理人,其财务管理的职责是:协助领导组织与成本费用管理有关的经济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工程概预算和投标报价,对投标报价和工程承包及企业各种投资进行可行性研究技术论证和成本评估;参与
重大经济活动决策;负责对外工程调价和各种经济上索赔协调工作;大力发展多种经营,并对各项经济管理措施的经济效果负责。
(四)企业总工程师(或行使总工程师职权的企业领导人,下同)是企业法人的技术代理人,其财务管理的职责是:组织审查工程概、预算和工程报价,组织领导企业的挖潜革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推动技术进步;在保证工程质量,加速工程进度方面做到技术上的先进合
理,对各项技术组织措施的经济效果负责。
(五)企业财务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编制、执行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检查、分析计划执行情况,如实反映财务状况;
2.负责制订具体的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组织指导基层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
3.制定或参与制定内部各项费用定额、储备定额、工料消耗定额和内部计划价格,汇总编制企业的成本和费用计划,牵头并配合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成本费用管理办法,负责组织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如实反映企业经营成果;
4.进行成本费用预测、控制、监督和分析,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负责检查和考核成本费用计划执行情况;
5.依法计算交纳国家税金,监督财务收支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告;
6.参与企业签订经济合同、协议,参与企业有关经济活动的决策,统一调度资金,负责资金全过程管理,处理财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六)企业各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财务管理相关的职责是:
1.经营开发部门:负责收集和追踪工程信息;正确编制投标、议标报价;搞好投标揽活,签订中标工程合同;按期进行投标报价与工程成本费用的对比分析,健全报价指标体系,提高报价科学性和中标率,配合财务部门落实财务收入计划。
2.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编制和落实施工、生产计划、本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固定资产大修理计划等,搞好综合平衡,组织均衡生产,防止停工、窝工损失;组织制定业务核算和统计核算的原始记录,健全统计台账;及时准确地进行生产统计;提供已完工程实物量、工作量和产
品产量、产值等核算资料及有关各项计划执行情况的数据和分析资料。
3.预算合同部门:负责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协议;编审工程施工预算和预算成本费用项目分析;负责工程调价和索赔工作,按权限规定及时办理设计变更及其他有关调价索赔工作的原始记录工作;按期提供工程验工计价、未完工程盘点和工程竣工资料及其按成本费用项目归类的概预
算成本费用资料;按期提供当期尚未对外清算的工程调价和索赔等资料。
4.施工技术部门:负责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和组织实施;提供编制施工预算的各种实物工程数量资料;贯彻执行施工定额;加强技术管理,合理组织施工;开展技术革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各等级工法,依靠施工技术降低工、料、机械使用等各项费用的支出;保证工程质
量,保证施工计划;组织制定降低成本技术组织措施计划,提供完成计划情况的分析资料。
5.科学技术研究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工作;依靠科学技术上解决施工难点、提高工效和质量、缩短工期、降低造价、减少成本的途径和措施;加强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组织开展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提供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革新开展情况
对成本影响的分析资料;配合财务部门控制技术开发费等科研经费支出。
6.劳动工资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用工制度和劳动工资政策,负责制订和监督执行劳动定额,改进劳动组织,控制非生产用工,提高劳动效率;加强对工资、津贴、奖金的管理;指导和协助施工人员按劳动定额签发、结算任务单;管好用好民工队伍及包工队工费结算,指导班组考勤人
员搞好工时利用的纪录;建立、健全单位工程人工台账;负责落实企业内部经济责任制,改善内部分配机制;提供编制成本计划和责任预算的工费资料及其成本分析资料,提供工资总额等劳动工资统计资料,归口负责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标及工费成本降低指标。
7.材料供应部门:负责制订和管理材料消耗定额及储备定额,编制和落实材料采购和供应计划,科学组织采购、运输及储备工作,减少资金占用,努力降低采购成本;健全材料管理制度,加强计量检验、收发领用管理和定期盘点工作,抓好材料的修旧利废、节约代用、回收利用工作
;做好材料消耗记录,按工程对象和生产班组核算材料盈亏;负责提供材料差价计算资料;提供编制成本计划和责任预算的材料费、材料运杂费资料及其成本分析资料;归口负责动员内部资财加速资金周转、负责降低材料费、材料运杂费成本。
8.机械动力部门:按施工需要及购置计划合理调配机械设备,努力提高机械设备使用效率,负责制订和管理执行设备利用定额和能源消耗定额;编制机械设备更新改造、运转、修理、保养计划,做好设备管理、保养工作,保证机械设备正常运转,减少维修保养费用支出;组织开展单
机、单车等不同形式的核算;指导有关人员搞好机械运转记录,提供编制成本计划和责任预算的机械使用费资料及其成本分析资料;提供设备完好率、利用率、创净产值率、事故率等指标及其分析资料;归口负责设备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在可能条件下的装备增值;负责降低机械使用费成
本。
9.安全质量检查部门:负责安全质量检查和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有关工程质量、安全制度和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做到安全生产;对工程项目和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和检查指导,做好质量评定和竣工工程质量验收工作,指导班组进行质量自检、互检和交接检,防止事故和返工损失
;按期提供完成安全、质量指标和影响成本的分析资料。
10.其他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节约开支,配合财务部门控制有关费用的支出,提供支出计划完成情况及其分析资料。
各级施工单位对上述各职能部门在财务管理方面的职责,可根据本单位机构设置的实际情况,自行调整。
第八条 企业的各项财务关系:
(一)企业与投资者的财务关系
铁路施工企业产权归其投资者所有。国务院是国有企业所有者的代表,按照国有产权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监督原则,铁道部经国务院授权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管理监督铁路施工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行使所有者权力,承担所有者义务。行使所有权管理的主要方
式是派监事会或成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督企业资本保全,实现资本的保值增值,维护所有者权益;监督企业经营成果;审批企业的资产经营形式和产权变动等经济行为,如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中外合资合作、向境外投资,向个人私营企业或境外投资者转让产权等。
企业依法拥有法人财产权,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二)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关系
企业按规定经批准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或者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包括向本单位集体经济企业的投资,为对外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关系主要为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不改变投资产权归国有的属性。因此对投资必须坚持按评估确认或合同、
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对股权投资在财务核算上采取成本法或权益法,必须保证企业的投资收益。
(三)企业与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关系
1.企业负责向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拨付资金,在需要企业出面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时,与外单位签订各类合同,并与所属内部独立核算单位签订内部承发包合同;
2.企业按照铁道部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及内部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款;
3.企业根据资金分级管理规定,安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负责拨付所属单位购建资金或批准其自行购置;
4.企业应制定内部利润分配等管理制度,明确所属应上缴的各项费用比例,如计划利润及技装费、劳保统筹基金、固定资产折旧、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上级机关管理费、需通过上级汇总交纳的税金及应交税后利润等等。
5.为加强资金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企业可制定内部银行或资金调度中心管理制度,对内部往来实行有偿占用,支付利息,利息收支作财务费用处理;
6.企业与所属全民所有制多经企业、单位应订立包保合同,明确财务关系,多经企业单位所需资金应以拨付所属资金或“短期借款”处理,经营中临时互相垫付款项,通过内部往来核算。上述多经企业的财务决算报表,按财政隶属关系应纳入主业汇总。
(四)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
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围绕企业财务管理的各项内容,共同配合协作,完成企业的各项指标与任务,因此,应针对资金、成本、财产管理工作中各自职责,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关系,财务部门与其他职能部门有不同意见和矛盾时,应由企业领导人或总会计师协调解决。
(五)实行公司制的企业,应根据公司法制定公司章程,明确企业与股东会、董事会的关系,明确企业与监事会的关系。
(六)企业与职工的财务关系
职工作为经营生产的工作者,提供活劳动,企业以工资和奖金的形式对职工进行结算,这种结算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质量和劳动法的规定原则进行。职工工资收入的提高要与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三章 企业内部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九条 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原始记录是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原始资料,是进行财务预测、财务管理、计划分析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原始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健全财务核算资料,应建立原始记录管理制度。
(一)要统一规范原始记录的格式、内容和填制方法。原始记录一般应具备以下内容:
1.原始记录名称(如发票、收据等);
2.填制时间;
3.接受单位名称;
4.经济业务内容;
5.经济业务的实物数量、单价和金额等;
6.填制单位和填制人姓名;
7.经办人签名或盖章。
(二)要严格规定原始记录的填报要求。必须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产量、质量、工时、设备利用、存货的消耗、收发、领退、转移以及各项财产物资的毁损等各环节原始数据的记录工作。原始记录的填制必须做到内容真实、完整,数据准确,字迹清晰,填报及时。
(三)要加强原始记录的保管。
1.对应作为记账凭证附件的原始记录,要随同记账凭证装订保存。
2.数量过多的原始记录如收发料单等,可以单独装订保管,但在封面上应注明记账凭证的日期、编号和种类,同时,在记账凭证上也应注明“附件另订”和原始记录名称和编号。
3.各种经济合同、存出保证金收据以及涉外文件等重要原始记录,应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
第十条 建立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制度。
定额是生产经营管理和考核的重要尺度,也是编制资金、成本计划、进行资金和成本控制的直接依据。各单位要建立一套适合本单位生产经营管理需要的、以经济责任制为中心的先进、合理的定额管理体系。
(一)要确定定额管理的范围。各单位要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管理需要,确定本单位定额管理的范围,一般应包括物资消耗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时定额、设备利用率及成本费用开支标准等。
(二)要规范定额制定的依据、方法和程序。定额的制定要立足于先进、合理的原则,着眼于控制成本费用和提高管理水平,要考虑主客观的有关因素,如设备状况、技术水平、人员素质、市场环境、法规要求、经营目标等,要明确牵头的组织部门,确定必要的程序,规范计算的方法

(三)要加强定额管理工作。对定额的执行要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明确各项定额的组织部门,把责任和管理权限落实到有关部门和个人,对定额执行情况按规定办法给予奖罚;要建立定期的定额修订制度,应根据有关因素的变化,适时修订定额指标。
第十一条 建立并完善计量验收制度。
(一)各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计量器具),并做好各种计量、检测手段的日常维修、校正工作,保证正确无误。
(二)对各种物资的收发、领退,在产品、半成品的内部转移,产成品的入库和发出等各个环节都必须进行严格的计量验收工作,建立验量与验质相结合的计量验收管理制度。
(三)对一些物资的采购、保管中的合理损耗建立审批办法。
(四)制定必要的检查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 建立并完善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此部分内容见本办法中第六章和第七章。
第十三条 建立并完善财产清查制度。
此部分内容见本办法中第五、六、七、八章的内容。
第十四条 建立并完善内部计划价格制度。
为分清企业内部各单位的经济责任,加强各项经济指标的考核,特别是分析和考核内部单位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各大、中型企业应明确建立并完善内部计划价格制度。有条件的小型企业,如需要也可以实行这一制度。
(一)要确定企业内部统一计划价格的范围:一般应对执行成本费用计划有关的各种原材料、燃料、配件、备品、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工具、动力、劳务等制定统一计划价格。
(二)要合理确定内部计划价格:一部分项目的内部计划价格可以是企业已确定的定额,其余部分项目的内部计划价格应依据成本费用计划、生产计划、经营目标,采取上下结合、反复测算的方法确定。
(三)要严格管理内部计划价格:一是要严格执行已确定并公布的内部计划价格,二是需要随着各种相关因素的变化适时修订。
第十五条 建立并完善财务分析制度。
(一)主要内容: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应包括资金、资产分析、成本费用分析、收入分析和利润分析等。
1.资金、资产分析:这是财务分析的核心内容。首先,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规定的要求,计算总资产负债率、资本收益率、资本保值增值率、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存货周转率、社会贡献率、社会积累率等指标,分别从企业投资者、债权人以及企
业对社会的贡献等三个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评价;其次,各单位还必须从加强内部管理和决策需要出发,建立一些必要的补充分析指标。
对流动比率(或速动比率)、存货周转率的分析,应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行业标准进行评价、考核。
2.成本费用分析:此部分内容见本办法中的第十三章。
3.利润分析:利润分析和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利润构成分析:主要是通过计算利润构成指标,分析企业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成绩。
(2)企业利润计划完成情况分析:通过计算利润增长额和增长率,分析、评价利润计划执行情况。
(3)利润变动因素分析:影响利润变动的因素主要有工作量、单价、单位成本和税金等因素,由于税率是固定不变的,为此,应建立工作量变动、单价变动以及单位成本变动对利润的影响等指标,分别分析各因素的影响程度。
(4)营业外收支分析:对营业外收入分析,重点应检查是否按正当途径取得,以及有无漏列项目;对营业外支出分析,重点是检查遵守国家规定情况,有无扩大开支范围。
(5)利润率分析:主要是通过计算销售利润率、产值利润率、成本费用利润率和总资产报酬率等四个指标,综合评价企业的盈利情况。
(二)分析方法:常用的财务分析方法主要有趋势分析法、比率分析法和因素分析法三种。
此部分内容见本办法中的第十六章。
(三)分析时间:应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分析。
(四)基本要求:
1.动态分析和静态分析要相结合;
2.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要相结合;
3.分析过去和预测未来要相结合;
4.企业获利能力分析和财务状况分析要相结合;
5.经济因素分析和非经济因素分析要相结合;
6.企业内在因素分析和外在因素分析要相结合。
(五)组织程序:财务分析涉及面很广,所需的资料来自各有关部门,因此,各单位应建立一套严格的组织程序。首先,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财务分析需要积极配合,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其次,各部门所提供的原始数据必须保证时间和质量;第三,财务部门对所有的原始资料经确认无误
后方可作为计算依据,并保证分析结果的及时性和可靠性。
(六)财务分析报告的编写要求:
财务分析报告所提供的信息应具备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可比性和及时性等要求。
1.财务分析报告中提供的信息要便于使用者的理解,有关指标的分析说明必须做到清楚、明晰。
2.财务分析报告中提供的资料应当是与经营管理和决策相关的所有资料。这些资料既能对过去进行评价,对现状进行判断,也能满足对未来进行预测的需要。
3.财务分析报告中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如实反映情况。编制人员不得以个人偏向和主观色彩通过选取资料去故意影响决策和判断,更不能故意抬高或压低资产、负债和成本费用,造成资料的虚假。
4.财务分析报告中所提供的资料必须能满足使用者对不同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比较,因此,不同时期对同类交易的计量和列报,要按照前后一致的方法进行,同时,对报告期所采用的新的财务会计政策和政策变动的影响以及其它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要有所交代。
5.财务分析报告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报送。
另外,企业应该建立内部稽核制度、财务信息管理制度等。

第四章 资金筹集和负债的管理
第十六条 资金筹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首要任务,是企业财务管理的起点。其具体内容一是投资者权益,包括投资者投入的资本金以及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等;二是企业的负债,包括借入的资金以及应付未付的款项等。
第十七条 铁路企业筹集资金,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和行业的有关筹资的政策、法规。
(二)筹集资金所投资的方向必须适合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同时必须保证企业内部资金结构的合理。
(三)要选择最低成本的筹资方式和筹资对象。
第十八条 铁路企业要建立资金需要量的预测制度,制度中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根据企业生产及发展的需要以及投资可行性分析,确定当年需投资项目,编制投资预算,确定扩大再生产方向。
(二)根据生产经营上的需要和挖潜增效的要求,测算当年在生产周转方面所需资金。
(三)按照企业当年经营目标的需要,测算其他方面的资金需求。
(四)根据企业管理的层次及国家与行业的政策,预计各种资金来源的可能数额。
(五)根据量入为出、资金平衡的原则,反复研究,确定资金需求的合理目标数量。
第十九条 企业筹集资金(发行股票的除外),必须有明确的还款计划。
(一)企业筹资用于扩大再生产的,应对该产品的市场状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在制定产品营销计划的基础上作出还款计划。
(二)为取得生产周转资金而筹资的,应对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分析说明,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还款计划。
(三)由于其他方面的需求而筹资的,也应制定相应的还款计划。
第二十条 企业筹集资金,须进行资金成本的分析。
资金成本就是企业取得和使用资金而支付的各种费用,它包括资金占用费和筹资费用两部分。
资金占用费是指企业由于有偿使用资金而支付的费用,如银行贷款利息等。
筹资费用是指在资金的筹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如委托金融机构代理发行股票、债券的注册费和代办费,向银行借款支付的手续费、咨询费等。
资金成本可采用资金成本率和综合资金成本率两项指标进行分析。
资金占用费+资金筹集费用
资金成本率=------------×100%
筹资总额
筹集资金总额×占用费率
或 =---------------
筹集资金总额×(1-筹资费率)
进行正确的筹资决策和投资决策,需要计算全部资金来源的综合资金成本率:
综合资金成本率=∑第n种资金来源占全部资金的比重×第n种资金来源的资金成本率
通过筹资成本与预期利润的比较,作出筹资决策。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资本金是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注册资金。
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资本金,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可划分为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等。
企业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筹集资本金的办法有:
(一)企业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国家投资、法人投资,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
(二)投资者可以以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企业投资。以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金的20%,情况特殊超过20%时,应经有关机关批准,但最高不超过30%。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次筹集,一次性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投资者最后一次出资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年内缴清,其中投资者第一次出资不得低于应出资金的15%,并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四)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
第二十四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经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或聘请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由企业据以发给投资者出资证明书。
投资者未按投资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企业或其他投资者可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企业对筹集到的资本所形成的资产,依法享有经营权。
第二十六条 企业筹集到资本金后,在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内,投资者除按相应的条件和程序依法转让外,一般不得抽回投资。
第二十七条 企业资本金的计价方式有:
(一)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的,按实际投资数额计算;投资者以外币投资的,按中国银行外汇牌价折合计算。这一牌价应是收到投资当天的外汇中间价(银行买价+卖价的平均价)或为各方协商确定的某一天的银行外汇中间价,这些都要在协议、合同中明确。
(二)投资者以机械设备、建筑物等固定资产投资的,其计价方法是:以这种资产的账面价值作原值,按双方协议的价值或评估价作为净值。原值和净值的差额作为已提折旧。净值或评估价大于原值的,按净值或评估价计算投资额。
(三)投资者以原材料、辅助材料等流动资产及提供劳务等形式投资的,其计价方法和企业流动资产的计价方法相同。
(四)投资者以专利权、版权、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投资的,按双方议定的价格或评估价计算。
第二十八条 铁路施工企业是国家投资为主的企业。国家和其他方面投入企业的资本金,企业依法享有经营权,承担民事责任,并负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一)企业必须拥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经营和服务范围相适应的资本金。根据铁路企业特点,铁路企业资本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经营。
(二)企业必须坚持实收资本和注册资本一致的原则,注册资本金一般不得减少。
(三)铁路不同行业的企业单位应实行有偿调拨。
(四)按规定程序,经批准,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可转增实收资本。
第二十九条 现有铁路独资企业,进行公司化改造时,应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界定产权,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和验资,并经铁道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经评估确认的资产价值,应相应调整企业的账面价值和国家资本。
第三十条 铁路施工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时,应将资产评估确认的全部净资产折价作股。每股的票面价与股份总数的乘积作为股本入账。净资产与股本的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入账。
第三十一条 企业在季、年度财务报告中应对资本金的变动情况作具体的说明。
第三十二条 资本公积金是指企业由投入资本本身所引起的各种增值,这种增值一般不是由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
第三十三条 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是资本溢价或股票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和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一)资本溢价。企业在筹集资金活动中,投资者实际出资额大于其资本金的差额为资本溢价。
1.企业重组时,为维护初创时期出资者的权益,新加入的投资者的出资额,并不全部作为“实收资本”,新投资者必须付出大于原始投资者的出资额才能取得与其相同投资比例。在取得相同比例份额的情况下,新投资者出资大于原投资者的部分出资额作为资本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2.股票溢价。股份有限公司以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股本时,按超过股票面值的价格发行为溢价发行,超过股票面值的部分作为股票溢价计入资本公积。
(二)法定财产重估。企业因产权变动、进行股份制改造或国家规定的其他应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而进行资产评估时,其评估资产净值与原账面资产净值的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三)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捐赠人以捐赠方式向企业投资,并不谋求对企业资产提出要求的权力,同时不因其出资行为而对企业承担责任,这种不能计入实收资本的投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四)国家各种专项拨款及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专项基金(如企业提取的技术装备基金等),应如数计入资本公积。
(五)国有铁路企业重组时的资本溢价额度和比例,应由原企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新投资者协商确定。
(六)股票溢价发行的价格,由股票发行单位与委托发行股票的证券代理商协商并签订合同加以规定。股票溢价收入扣除证券发行商的手续费和佣金后的数额,增加资本公积。
(七)当企业收到以外币结算的资产作为投资额时,由于实际收到日与合同、协议的外汇牌价变动引起的资本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第三十四条 资本公积金与实收资本比例的确定。
铁路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其资产评估净值原则上应全部计入“实收资本”。因合资各方共同协商,同意按注册资本中各自投资的比例将各方的部分出资作为“资本公积”时,计入“资本公积”的投资净值不得超过计入“实收资本”投资部分的30%。
第三十五条 资产评估方法。
企业正常持续经营过程中需要进行资产评估时,按照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和清算价格法等四种评估方法进行。
(一)收益现值法。是指将评估对象剩余寿命期间每年(或每月)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使用这种方法进行资产评估,应当考虑:(1)资产重置成本及现有的生产能力;(2)资产在企业运用中的获利能力。
(二)重量成本法。是指在评估财产价值时,按被重估资产的现时完全重置成本减去应扣损耗和贬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进行资产重估,应当考虑:(1)该项财产的现行购建价格对重置成本的影响;(2)技术进步和无形资产损耗因素;(3)资产由于
使用产生的自然磨损对价值的影响。
(三)现行市价法。是按现行市场价格作为价格标准,据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应当考虑:(1)被评估资产的原始生产成本价格;(2)市场需求关系对被评估资产价格的影响;(3)被评估资产本身功能、精度等技术质量参数和新旧程度的影响。
(四)清算价格法。是指企业因破产或其他原因,要求企业必须在清算预定的期限内将资产出卖时采取的一种方法。清算价格实际上是一种快速变现价格。采用这种方法,应当考虑:(1)变现速度要尽可能快;(2)在能尽快变现的情况下,尽量争取较高收入。
第三十六条 接受捐赠资产价值的确定。
(一)接受现金捐赠时,应以受赠金额直接入账。
(二)接受实物捐赠时,一般应以实物发票单所列金额入账。
(三)接受没有发票账单的实物捐赠时,参照同类实物有国内或国际市场价格并考虑报关单、有关协议以及其他资料后确定的价值入账。
(四)当捐赠实物为旧固定资产时,应按原值扣除估计折旧后的净值入账。
第三十七条 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规定。
(一)企业普通股股东可以向董事会提出将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要求。
(二)企业资本公积金累计价值额达到公司实收资本的30%以上时,超额部分应转增资本金。
(三)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并办理增资手续后,资本公积金可以转增资本金。
(四)转增股本时,应按普通股股东所持股份,采取增加股份或增加每股面值的办法,同比例增加各个股东的股本。
(五)优先股股东不享有公积金权益,在企业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时,不得增加优先股股东的股本。
第三十八条 资本公积金减少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金。
(二)投资者以外币投资因汇率差形成汇兑损失时,应按入账时的汇率折算差额减少资本公积。
(三)企业折价发行股票,应按发行价格与股票面值的差额减少资本公积。
(四)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和清产核资时发生的资产减值,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减少资本公积。
第三十九条 负债是企业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将以资产或劳务偿付的经济责任。
企业负债分为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流动负债是可以在一年内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
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短期债券、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应付福利费及其他应付款等。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一年以上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
长期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应付长期债券等。
第四十条 短期借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向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各种借款。
企业按借款合同确定的利息率按月支付给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单位和个人的短期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单位计息期长(季、半年或到期限要求企业连本带息一并归还的),利息数额较大的,应采取预提的办法,按月将预计应计入费用的利息额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借入的短期借款应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
第四十一条 短期债券是企业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债券。
企业发行短期债券,应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方可发行。
企业短期债券的发行价格,应根据发行时的市场利率计算确定,溢价或折价发行。其计算公式如下:
债券发行价格=债券面值的现值+债券利息的年金现值企业应以实际收到的债券款额入账。
企业发行短期债券,其应计利息应按季预提计入财务费用,其溢价或折价金额也应按季进行摊销。
企业发行短期债券数额不大,期限在一个季度,其应计利息可于兑还债券本息时一次计入财务费用。
企业发行的短期债券,应按债券规定的期限一次偿还本息。
第四十二条 应付票据是企业在经营中,对外发生债务时所开出、一定期限内承兑的商业汇票。
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企业开出的应付票据承兑期限不许超过六个月,一般按其面值入账。
为管理和掌握票据的偿还日期和金额,企业财务部门应设立“应付票据备查登记簿”,详细登记每一笔应付票据的种类、编号、签发日期、兑付日期、票面金额、合同号、收款人姓名或单位名称、付款日期及付出金额等资料。“应付票据备查簿”应每天清理,到期已兑付的要注销。并
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应付票据是不带息票据,其面值为票据到期时的应付金额,可于开出及兑付时,按票据面值入账。
应付票据是带息票据,应按下列两种情况处理。
①若票据兑付期限在一个季度内,利息数额不大,可于票据到期支付票据面值和利息时,将支的利息数额计入财务费用。
②若票据兑付期限超过一个季度、利息数额较大,可按月(季)按照票据的面值和票据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预提计入财务费用。票据到期支付本息时,再将支付的利息数冲减预提费用。
第四十三条 应付账款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因购买材料、商品、接受劳务供应以及分包工程、出包工程应付而未付的款项。
应付账款包括:应付购货款、应付分包工程款、应付工程款。
应付购货款,是指企业因购买材料、物资和接受外界提供的劳务等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
应付购货款应根据发票,账单或实际应付金额入账。购买的材料、商品已收到,本期末未收到供货单位的发票账单,应按合同约定价或本企业计划价入账。
应付分包工程款,是指企业因分包工程与分包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约定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
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分包工程的工程量、单价与总价,由财会部门会同计划、技术、安质部门验收并审批分包单位的已完工程计价报表,按审批后的已完分包工程价款入账。
应付工程款,是指企业因出包工程而应付给施工单位的已完工程价款。企业出包工程,应与承建的施工单位签订合同。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施工预算单价、工程总价及付款结算办法,审核施工单位的已完工程计价报表,并按计划、技术、安质、财务等部门共同审批的已完工程价款入账

应付账款是企业经营过程中尚未结清的债务,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偿付。因发票、账单未到而按合同约定价或计划入账的应付账款,应按收到的供货单位的发票、账单金额偿付。由于债权人或单位消亡或其他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报经企业领导人批准可计入营业外收入。
第四十四条 预收账款是企业在承接工程任务、销售产品、提供劳务,按合同或双方协定收取的由建设单位、发包单位、购货方预先支付部分款项发生的债务。
预收账款应依据合同或双方商定的办法及结算期,用制造的构件、产成品、已完工程价款、商品价款偿付。
预收账款包括:预收工程款、预收备料款、预收销货款。
预收账款应以实际收到金额入账。
预收工程款,是企业根据承建工程合同规定按工程进度向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预收的工程款。预收工程款应按合同的规定,用已完工程的结算价款分期偿付。
预收备料款,是企业根据承建工程合同规定,向建设单位或发包单位预收的备料款,预收备料款应按合同规定,用部分已完工程价款分期偿付。
预收销货款,是企业销售产品、商品、材料和提供劳务,作业之前,按购销合同规定向购货单位预收的货款。预收销货款,应按合同规定单价,以交付的产品、商品、材料和提供的劳务、作业价款在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内偿付。
第四十五条 应付工资是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以及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企业含量工资包干结余。
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工资卡、记工表、工程任务单等原始凭证计发工资。
应付工资应按月进行分配。分配应按职工类别、依据工时统计单、定额计件统计单、工程任务单分别计入工程施工、工业产品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及其他经营的直接成本、间接成本、管理费用、福利费等。
含量工资包干结余是指实行“百含”办法的企业按年度核定的含量系数应提取的工资数与实发工资总额的差额。含量工资包干结余弥补当年含量工资包干超支时,应减少历年含量工资包干结余,增加本年利润。
企业应依据当年计划完成的建筑企业总产值、上级核定的工资含量系数及下达的工资计划指标,编制工资年度计划,按计划控制。
企业必须制定实行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的实施细则,选用几项经济指标,实行“工效”挂钩,考核、审定所属单位工资含量系数,实行实发工资总量控制。
第四十六条 应交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如营业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消费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
企业应按税务机关审定的时间,按税法规定的纳税额和税率计算,交纳各种税款。纳税时间跨月的,应于期末按税法规定计算预计应交税金额。
第四十七条 应付利润是指企业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而未付之前的债务。
应付利润,包括应付给国家、其他投资单位、个人的投资利润以及按合作合同规定应付给合作单位或个人的利润。应付利润数额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法和顺序、企业章程、协议或合同规定计算入账。
应付股利是实行股份制的公司,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议,由税后利润按规定顺序应分配给各股东的股息和红利。
支付各股东的股利,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 应付福利费,是指企业从成本、费用中提取的,准备用于企业职工福利的费用。
企业应按规定标准计提,按规定范围使用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的使用范围为:职工及其直系亲属的医药费、医务人员工资、医务经费、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以及职工的浴室、理发室、托儿所、幼儿园的人员工资和各项支出与各项收入相抵后的差额,职工食堂炊具购置维修费用以
及修建集体福利设施费用等。
企业应按年分季编制福利费支出计划,按计划使用。
第四十九条 预提费用是指应由本期负担,但尚未支付而预先提取的费用。企业应建立预提费用审批制度。
预提费用主要包括:预提流动资金借款利息、预提收尾工程费用、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
企业预提费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许自行扩大预提范围,不许用预提费用来调节成本。
企业预提的流动资金借款利息,计入财务费用;预提的收尾工程费用,计入该工程的成本;预提的固定资产大中修费用,计入当期的工程或产品的成本。预提费用一般应在年度内按实际发生额支付。预提额与实际发生额的差额,应调整原预提记入的有关成本、费用。
第五十条 其他应付款是指除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票据、应交税金、应付利润等以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暂收、应付给外单位或个人的保证金、固定资产租赁费、应付统筹退休金、应交教育费附加等。这些属结算过程中的暂收或暂未支付的债务,应及时清理,按合同约定、按有
关部门规定或承诺及时偿还。
第五十一条 长期借款,是指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偿还期为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借款。
长期借款以实际取得的货币资金与使用期间的利息之和计价。
企业举借长期借款,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资金成本和归还能力、期限。
企业长期借款的应计利息支出,在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施工生产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在建期间及已交付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清算期间计入清算损益。
企业财务部门应专门登记并妥善保管借款合同,按借款合同确定期限偿还。
第五十二条 应付长期债券,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批准发行的偿还期超过一年的债券。
企业发行长期债券,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再按国家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获批准后方可发售。
企业发行的长期债券可以由本企业自行发售,也可以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代理发售。
企业发行的长期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和有偿的原则,不许强行向职工或所属单位摊派指标,不许违反法定程序发售。
第五十三条 企业发行的长期债券按照债券面值计价,实际收到的价款超过或者低于债券面值的差额,在债券到期以前分期冲减或者增加利息支出。
企业发售债券的票面利率高于实际利率,溢价发售债券;债券的票面利率低于实际利率,折价发售债券。企业溢价和折价发售债券,应将债券溢价和折价数额分别核算并摊销。
企业发售债券的数额不大,每期支付的利息不多的,摊销债券溢价或债券折价可采用直线法。采用直线法是将债券溢价或折价额在各付息期平均冲减或列入利息费用。
企业发售债券的数额较大,每期支付的利息较多,摊销债券溢价或折价可采用实际利率法。采用实际利率法是各计息期应冲减或列入利息费用的溢价或折价摊销额,是以实际利率乘以本期初应付债券的现值。
采用直线法或实际利率法,均应编制“债券溢价(或折价)摊销表”。
企业支付的债券利息费用,按发行债券筹资的用途分别记入有关成本、费用。为经营而筹资的,记入财务费用;为购建固定资产筹资的,记入专项工程成本。
企业发行的债券应按发行时券面规定的偿还期一次或分次偿还本金。
企业提前偿还应付债券本金,除应在发行时约定企业有提前偿还权外,应通知拥有本企业债券的债权人。企业提前赎回本企业债券所支付的价款与企业应付债券账面价值差额,应比照债券利息处理。
第五十四条 其他长期应付款是指除了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应付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应付融资租赁费,是指企业因生产需要,融资租入固定资产,需一年或一年以上偿还租赁费形成的长期债务。
企业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必须与出租单位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应以合同规定的出租单位交付承租单位使用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计价。出租单位实际支出包括:固定资产价款、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利息及手续费等。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记入专项工程支出,同时记入长期应付款。融资租赁合同规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运输费、安装调试费等由承租单位承担,但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不计入租赁费总额,发生时直接计入专项工程支出,而不作为长期负债处理。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赁费,应按合同规定的租赁期、偿还期偿还。租赁期满,租赁费还完,按合同规定,该固定资产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

第五章 货币资金及往来结算
第五十五条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五十六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货币资金内部管理制度,贯彻钱账分管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反映货币资金增减变动及其结存状况,编制货币资金收支计划,及时反馈货币资金信息。
第五十七条 货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企业财会部门负责,日常收支按有关财会制度办理,特殊情况下的货币资金收支需经企业负责人批准才可办理。
第五十八条 现金管理必须严格按《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控管理制度。
现金收入一般应在当天送存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按开户银行确定的时间及时送存。现金应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范围内使用,超过结算起点的支出(目前为1000元),应办理转账结算,不得支付现金。企业不得擅自坐支现金,确实需要坐支的,应事先报经
开户银行审批,企业按银行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坐支现金。
库存现金应按有关规定核定限额。不准用白条抵充现金;不准单位间相互借用现金;不准利用银行账户代其他单位或个人存取现金;不准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储蓄账户;不准设立小金库。
为保证现金出纳工作的安全,单位到银行存、取款要注意安全,存取大额现金应至少由两人同去银行办理,并使用单位自备的交通工具,存取巨额款项还应有保安人员随行,根据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存放现金应配备保险柜,并选择安全场所存放。保险柜内不得擅自保管个人或者其他部
门的款项,如必须代管其他部门款项时,应经财务主管同意,另行加封保管,不得与单位库存混淆。
独立核算单位必须设有出纳人员。经管现金的人员不能兼管分类账的登记。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出纳人员发现账款不符,应报告财务主管人员,对浮多或短少部分作成记录,暂做其他应收、应付款先行登账,查明后按规定处理。
财务主管人员应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检查,每月不得少于一次,并做检查记录。
第五十九条 银行存款是指企业存放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如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的货币资金。企业收入的一切款项,应按规定及时解交银行;一切支出,除按规定可以用现金支付的以外,均应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企业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时必须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
准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银行信用。
为了加强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审慎开立新的存款户,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内部银行或资金融通中心。为掌握银行存款的增减变动及结余情况,应及时与银行对账,查明未达账项。
第六十条 银行结算凭证应按有关规定正确使用,妥善保管。结算凭证应由财会部门主管指定专人分别保管和签发。银行结算凭证与预留银行印鉴必须分别存放。要建立支票领用、登记制度,结清银行账户时,必须将剩余的全部空白支票交回银行注销。作废的银行结算凭证,应加盖“
作废”戳记,妥善处理,不得随意毁弃。
第六十一条 其他货币资金是指除现金和银行存款以外的各种货币资金,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
到外埠采购必须在采购地银行开立采购账户,由银行监督支付。不得自带现金或经邮局汇款。
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应按照规定存入银行汇票存款。
对方已汇出月终未收到的内部往来款项,应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列入在途资金账户。凡是内部单位之间的款项汇付,汇出单位在汇款之后应及时用“内部往来通知单”或其他方式通知汇入单位,以便汇入单位在月终没有收到款项时作在途资金处理。
第六十二条 建立资金中心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一)资金中心(包括:资金结算中心、资金调度中心、资金调剂中心等,以下简称“中心”)的主要任务是负责集中路内单位货币资金,加强货币资金统一调度,发挥“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的作用,为铁路生产服务。
中心不是独立法人,不进行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是铁路单位内部的资金管理机构。
(二)中心不发生与固定资产购置有关的支出,若业务需要购置固定资产,中心向主管部门申请,由主管部门批准后配置。
(三)中心依靠主管部门拨入的业务周转金和自身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开展内部资金调剂业务。中心负债主要包括集中运用路内单位的沉淀资金和向各金融机构借入的资金等。
(四)中心内部资金调剂业务应根据铁路生产、建设需要,按照资金有偿使用的原则,只在铁路内部单位之间进行,并以临时性的资金余缺调剂为主。拆出本金按实际发生额计算,并比照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和计息期限计算应收资金使用费。
(五)中心内部资金调剂业务要明确岗位责任,严格批准权限,按规定的业务程序办理。
(六)根据中心业务特点,按照规定的范围,允许发生中心费用。中心费用是指中心发生的与业务经营有关的支出。
1.各项利息支出。包括:集中运用路内单位的沉淀资金支付的利息和向各金融机构筹资支付的利息,以及以负债形式筹集的资金,按国家规定的适用利率分档次计提应付利息。
2.呆账、坏账损失。
3.手续费支出。
4.业务宣传费:按业务收入的1%掌握使用。
5.业务招待费:按业务收入的0.5%掌握使用。
6.业务管理费,包括:市内交通费、差旅费、劳务费、工资、误餐补助、保险费、邮电费、劳动保护费、外事费、印刷费、公杂费、低耗品摊销、水电费、租赁费、修理费、培训费、会议费、咨询费、取暖费、开办费等其他费用。
(七)中心不计提

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1985年3月3日吉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保护对象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四章 猎捕和采挖的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保护管理范围为吉林省境内野生的鸟、兽、两栖、爬行类珍稀动物、经济动物、有益动物和野生的木本、草本、真菌类珍稀植物、经济植物、药用植物。
第三条 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法律和规定,加强组织领导,广泛开展宣传教育,依靠群众保护管理好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四条 有关主管部门,必须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做好所管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野生动物、野生木本植物及林业用地上的其他野生植物,由林业部门负责保护管理;林业部门管理以外的野生植物,由农牧部门负责保护管理;其中,药用野生动植物,由
医药管理部门配合林业、农牧部门进行保护管理;其他部门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 保护对象
第五条 野生动物保护对象划分为四类:
第一类:珍贵稀有或者濒临绝迹的动物。
第二类:数量较少,有灭绝危险或者分布区域有限的珍贵动物。
第三类:具有一定数量,经济价值较高,需要加强保护的动物。
第四类:对维护自然生态平衡和农林牧业有益的动物。
以上各类保护动物的种类见附录一《吉林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第六条 野生植物保护对象划分为三类:
第一类:珍贵稀有或者濒临绝迹的植物。
第二类:经济价值较高和需要保存野生种源的植物。
第三类:其他数量较少和需要保护的药用植物。
以上各类保护植物的种类见附录二《吉林省保护野生植物名录》。
第七条 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野生动植物资源情况,确定需要增加的保护种类,并报省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八条 第一、二类保护动物严禁猎捕。确因特殊需要的,猎捕第一类保护动物须报国家林业部批准;猎捕第二类保护动物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第三类保护动物,根据资源情况,由省确定禁止猎捕的动物种类或者下达年度计划限量猎捕。第四类保护动物不得随意猎捕,因特殊需
要猎捕的,须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野猎、黑熊危害农作物时,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批准猎捕。
第九条 第一类保护植物严禁采伐挖掘,因特殊需要采挖的,须经省主管部门批准。第二类保护植物,在省下达的年度计划内可以进行采挖。第三类保护植物,只准在采挖期内采挖,其他时间禁止采挖。
第十条 在第一、二类保护动物集中栖息繁殖地区和候鸟主要停歇地,以及第一、二类保护植物集中分布地,由省主管部门进行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划定自然保护区。
在第三、四类保护动物集中栖息繁殖地,以及第三类保护植物集中分布地,由县(市)主管部门进行区划,经市(州)主管部门审查,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划定禁猎区、禁采区。
第十一条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采区内严禁狩猎、采挖和进行其他严重影响野生动物栖息繁殖和野生植物生长的活动。
自然保护区、禁猎区、禁采区的管理机构,应当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
第十二条 在市镇、工矿区、革命历史纪念地、名胜古迹地、公园、风景游览区、疗养地,严禁猎捕野生动物;以上各区域,除市镇、工矿区可以按规定采挖野生植物外,其他区域严禁采挖野生植物。
第十三条 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厂矿、农林牧渔参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措施,切实保护管理好所管范围内的野生动植物资源。
第十四条 规定每年4月为“吉林省保护野生动植物宣传月”,4月22日至28日为“吉林省爱鸟周”。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时组织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宣传教育和保护管理活动。
第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开展鸟类环志工作,建立资源档案,掌握资源消长情况,为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饲养、驯化和繁殖野生珍稀动物和经济动物,引种、培育和发展野生珍稀植物和经济植物、药用植物。猎采和运输上述动植物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四章 猎捕和采挖的管理
第十七条 野生动物的猎捕和野生植物的采挖,必须按照猎采量低于增殖量的原则进行,严格控制年度猎采量。第三类保护动物和第二类第三类保护植物的年度猎采计划由省主管部门提出,会同计划经济部门下达,严禁违反计划乱捕滥猎、乱采滥挖。
第十八条 从事野生动物猎捕和野生植物采集、挖掘、采伐活动的单位和人员,必须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九条 猎捕野生动物和采挖野生植物,必须在规定的狩猎期和采挖期内进行。
狩猎期规定:雁、鸭等夏候鸟为每年8月1日至翌年3月末,林蛙(田鸡、哈什蟆)为每年9月1日至10月15日,其他野生动物为每年11月1日至翌年2月末,其余时间为禁猎期。
药用野生植物的采挖期规定:桔梗、龙胆草、黄芪为每年8月1日至10月末,元胡、贝母、细辛、防风为每年4月1日至7月末,甘草、知母、黄芩、赤芍、柴胡为每年5月1日至6月末和8月1日至9月末,天麻为每年4月1日至7月末,木通为每年12月1日至翌年3月末,其
余时间为禁采期。
在禁猎期和禁采期内,禁止进行猎捕和采挖活动。确因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和采挖的,须经省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从事狩猎的人员必须持有“狩猎证”。“狩猎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发放。每年登记复查一次。无“狩猎证”或“狩猎证”未经复查的,不准狩猎。持枪狩猎人员,必须同时持有公安机关制发的“猎枪证”。携带猎犬人员,还必须同
时持有兽医防疫部门制发的“免疫证”和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制发的“猎犬证”。
第二十一条 必须加强猎枪(含用于狩猎的其他枪支)和猎具的管理。生产、运输、销售猎枪、弹药、大铁夹、毒药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接受公安、工商、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猎捕野生动物,禁止使用危及人身安全和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工具和方法。如:地弓、地枪、排铳(炮)、汽枪、小口径步枪(猎捕松鼠、旱獭除外)、军用武器、毒药、炸药、捉脚、绝后窑、阎王碓、大吊杆子、大铁夹子、火攻、烟熏、歼灭性围猎和网猎、机动车追猎
、夜间照明狩猎、砍树放趟子、掏窝、毁巢、挖洞、拣拾鸟蛋、捕捞蛙类卵团等。但在除兽害时,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指定使用某种禁用工具和方法。
第二十三条 采挖野生植物或者进行森林采伐和森林抚育,必须注意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和经济植物藤蔓。采挖野生植物,要采大留小,适时采挖,不准抢青,不准扒活树皮,不准采用全面翻挖以及其他灭绝性的采挖方法。
第二十四条 越出县以上行政境界和外省人员来我省猎捕野生动物和采挖野生植物的,必须经所到县(市)的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严格遵守当地的有关规定,接受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列为保护对象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禁止自由交易和贩运,只准到收购部门出售。收购部门必须按省下达的年度猎采计划进行收购,并要检验规定的证件,在发货票存根上注明证件号码。对无规定证件的猎采物,不准收购,发现后予以扣留,同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为保护和发展野生动植物资源,设立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基金。基金来源:
(一)对经过批准猎捕第一类、第二类保护动物和采挖第一类保护植物的,由省主管部门按批准的数量向申请猎采者收取资源保护费。收费标准:第一类保护动物,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二类保护动物和第一类保护植物,由省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二)由基层收购部门在收购第三类、第四类保护动物和第二类、第三类保护植物及其产品时,向出售者收取该产品价值百分之一的资源保护费。
(三)猎采用于饲养繁殖和科研、教学、制作标本等野生动植物,由批准的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的费用。
(四)发放和复查“狩猎证”时,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省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标准(须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向持证者收取狩猎管理费。
(五)对违反本条例进行处罚的罚款收入。
(六)违反本条例没收物品的折价款。
(七)财政部门拨给的专项资金。
各部门收取的各项资金,必须于当年年末上缴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给主管部门用于保护和发展野生动植物事业。
第二十七条 运输、携带第一类、第二类保护动物,须凭规定的运输证件,铁路和交通运输部门凭运输证件承运。运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运输、携带野生动植物的检疫工作,按有关检疫规定办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条例,保护自然资源成绩显著或者连续三年未发生乱捕滥猎、乱采滥挖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采区。
(二)配合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采区进行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有显著成绩的。
(三)保护、驯化、增殖珍贵稀有动植物,有突出贡献的。
(四)坚持在基层从事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五年以上,成绩优异的。
(五)认真执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法规,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作坚决斗争,有功绩的。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罚。其中,违反工商管理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触犯刑律的,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罚。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猎采和虽经批准超量猎采第一、二类保护动物和第一类保护植物的,没收擅自猎采的全部猎采物和超量猎采部分的猎采物以及使用的工具,并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十二、十八、十九、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之一的,没收猎采物和使用的工具,并根据情节,处十元至三百元罚款;触犯刑律的,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猎采和虽经批准超量猎采第三、四类保护动物和第二类保护植物的,没收擅自猎采的全部猎采物和超量猎采部分的猎采物以及使用的工具,并处五元至三百元罚款。
(四)对没有或借用“狩猎证”狩猎的,没收猎具、猎获物和借用的证件。对未按规定持有“猎枪证”、“猎犬证”、“免疫证”或借用上述三个证件之一的,没收借用的证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停止狩猎,并按所缺少或借用证件的数量,每个罚款三元至十元;教育不改的,加倍
罚款。
(五)对违反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没收猎采物,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的,处五元至二十元罚款,屡教不改的,加倍罚款。
(六)对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个人或单位的主要责任者,处五元至一百元罚款,没收出售或收购的物品,并进行批评教育;教育不改或情节严重的,从重或加倍罚款。
(七)对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主要责任者,处五元至五十元罚款。
(八)对干扰、阻碍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人员进行工作的,进行批评教育;对教育不改或谩骂、殴打保护管理人员的,交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九)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包庇、纵容、指使他人或自己从事违反本条例的活动的,按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保护野生动植物类别的确定和名录的变更,由省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农牧、医药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 过去由省发布的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的布告、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的,按本条例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一、吉林省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计393种)
第一类保护动物
(3种)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1 丹顶鹤 仙鹤、白鹤、黑屁股犊
2 东北虎 老虎、大虫
3 梅花鹿 花鹿
第二类保护动物
(85种)
1 极北小鲵
2 爪鲵
3 竹叶青 竹叶青蛇
4 大白鹭 老等
5 黄嘴白鹭
6 白鹳 老鹳
7 黑鹳 乌鹳
8 白□(huan)
9 朱□(huan) 朱鹭
10 白琵鹭
11 黑脸琵鹭
12 黑雁
13 大天鹅 黄嘴天鹅
14 小天鹅 啸声天鹅
15 鸳鸯
16 中华秋沙鸭 鳞胁秋沙鸭
17 蜂鹰 雕头鹰
18 鸢 鹞鹰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19 苍鹰 黄鹰
20 雀鹰 鹞子
21 松雀鹰
22 大□(kuang) 花豹、白鹭豹
23 □(kuang) 土豹
24 毛脚□(kuang)
25 灰脸□(kuang)鹰
26 金雕 洁白雕、红头雕
27 白肩雕 御雕
28 草原雕 角鹰、大花儿雕
29 乌雕 花雕
30 玉带海雕
31 秃鹫 坐山雕
32 白尾鹞 灰鹰、白抓
33 鹊鹞 喜鹊鹰、喜鹊鹞
34 白头鹞 白尾巴根子
35 鹗 鱼鹰
36 猎隼
37 游隼 花梨鹰
38 燕隼 青条子、蚂蚱鹰
39 灰背隼
40 红脚隼 青燕子
41 黄爪隼 草原隼
42 红隼 黄鹰、红鹞子
43 黑琴鸡 黑鸡、乌鸡
44 灰鹤 鹚□()
45 白头鹤 □()鹤、玄鹤
46 白枕鹤 红脸鹤
47 白鹤 黑袖鹤
48 蓑羽鹤 闺秀鹤
49 大鸨 地□(bu)、羊须□(bu)
50 红嘴巨鸥
51 斑海雀
52 赤翡翠
53 兰翡翠 兰袍鱼狗、喜鹊翠
54 蒙古百灵
55 小沙百灵
56 凤头百灵
57 云雀 百灵、告天鸟
58 短趾沙百灵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59 角百灵
60 太平鸟 十二黄、连雀
61 小太平鸟 十二红
62 黑枕黄鹂 黄莺
63 红尾歌鸲
64 红点颏
65 兰点颏
66 兰歌鸲 兰靛杠、兰尾巴根子
67 北红尾鸲 火燕
68 红胁兰尾鸲
69 戴菊 金凤头
70 寿带鸟 三光鸟、长尾□(weng)
71 金翅雀 金翅儿
72 高山鼠兔
73 小飞鼠 小鼯鼠
74 豺 棒子狗
75 棕熊 人熊、马熊、马驼子
76 紫貂 黑貂、大叶子
77 白鼬 扫雪
78 伶鼬 银鼠、高丽马
79 水獭 水狗
80 猞猁 林□(yi)
81 东北原麝 香獐子、山驴子
82 马鹿 八岔鹿
83 黄羊 蒙古瞪羚
84 斑羚 青羊、山羊
85 金钱豹 幼体俗称:土豹子

第三类保护动物
(76种)
1 黑龙江林蛙 蛤什蟆、田鸡
2 中国林蛙 蛤什蟆、田鸡
3 绿(黑)喉潜鸟
4 小□(pi)□(ti) 水葫芦
5 角□(pi)□(ti)
6 黑颈□(pi)□(ti)
7 凤头□(pi)□(ti)
8 赤颈□(pi)□(ti)
9 鸬鹚 水老鹄、黑鱼郎
10 红脸鸬鹚
11 绿鹭
12 池鹭
13 牛背鹭 放牛郎
14 夜鹭
15 鸿雁 大雁
16 豆雁 大雁
17 白额雁 石雁
18 小白额雁 石雁
19 灰雁 大雁
20 赤麻鸭 红雁、黄鸭
21 翘鼻麻鸭 花鸭子
22 针尾鸭 长尾鸭
23 绿翅鸭 小风鸭、八鸭
24 花脸鸭 黑眶鸭
25 罗纹鸭 扁头鸭
26 绿头鸭 大红腿鸭、大蒲鸭
27 斑嘴鸭 火燎鸭、大蒲鸭
28 赤膀鸭
29 赤颈鸭 红鸭
30 白眉鸭
31 琶嘴鸭 琵琶嘴鸭
32 红头潜鸭
33 青头潜鸭
34 凤头潜鸭 凤头鸭子
35 鹊鸭
36 斑头秋沙鸭
37 普通秋沙鸭
38 花尾榛鸡 飞龙、树鸡、榛鸡
39 斑翅山鹑 斑翅、沙半鸡
40 鹌鹑
41 雉鸡 环颈雉、野鸡
42 黄脚三趾鹑
43 小田鸡
44 斑胁田鸡 栗胸田鸡
45 花田鸡
46 董鸡
47 黑水鸡 红骨顶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48 白骨顶 骨顶鸡、水老鹄
49 小杓鹬
50 中杓鹬
51 白腰杓鹬 东方杓鹬
52 红腰杓鹬 大杓鹬
53 鹤鹬 红脚鹤鹬
54 毛腿沙鸡 毛腿鸡、沙半鸡
55 岩鸽
56 原鸽
57 山斑鸠
58 灰斑鸠 斑鸠
59 铁爪□(wu) 铁雀
60 普通刺猬
61 蒙古兔 草兔、草跳、跳猫
62 东北兔 山兔、山跳、野兔
63 麝鼠 水耗子
64 松鼠 灰鼠、灰狗
65 旱獭 草原旱獭
66 赤狐 狐狸、草狐
67 貉
68 黑熊 黑瞎子
69 青鼬 蜜狗、黄喉貂
70 香鼬 香鼠
71 黄鼬 黄鼠狼
72 艾鼬 艾虎
73 狗獾 獾子、□()子
74 豹猫 狸猫、山狸子
75 野猪
76 狍子 狍子

第四类保护动物
(229种)
1 东北小鲵
2 东方铃蟾 石蛤蟆
3 大蟾蜍 赖蛤蟆
4 花背蟾蜍 小赖蛤蟆
5 无斑雨蛙 青乖子
6 东北雨蛙
7 黑斑蛙 青蛙
8 粗皮蛙
9 花狭口蛙
10 北方狭口蛙
11 鳖 元鱼、团鱼
12 丽斑麻蜥 马蛇子
13 黑龙江草蜥
14 北草蜥
15 白条草蜥 滑鳞草蜥
16 黄脊游蛇
17 赤链蛇 火链蛇
18 团花锦蛇
19 白条锦蛇 枕纹锦蛇
20 红点锦蛇 麻蛇
21 棕黑锦蛇 棕色锦蛇、松色蛇
22 虎斑游蛇 野鸡脖子
23 灰链游蛇
24 极北蝰 土丘子
25 蝮蛇 五步蛇、土丘子
26 斑苇黄□()
27 紫背苇□()
28 大麻□()
29 蛎鹬
30 灰斑□(heng)
31 金□(heng) 金斑□(heng)
32 剑□(heng)
33 金眶□(heng) 黑领□(heng)
34 环颈□(heng) 白领□(heng)
35 蒙古沙□(heng)
36 黑尾塍鹬
37 红脚鹬
38 泽鹬
39 青脚鹬
40 白腰草鹬
41 林鹬
42 矶鹬
43 灰鹬
44 翘嘴鹬
45 翻石鹬
46 半蹼鹬
47 孤沙锥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48 澳南沙锥
49 针尾沙锥
50 大沙锥
51 扇尾沙锥
52 丘鹬
53 细嘴滨鹬
54 红胸滨鹬
55 长趾滨鹬
56 乌脚滨鹬
57 尖尾滨鹬
58 黑腹滨鹬
59 弯嘴滨鹬
60 黑翘长脚鹬
61 反嘴鹬
62 普通燕□(heng) 土燕子
63 黑尾鸥
64 海鸥
65 银鸥
66 灰背鸥
67 红嘴鸥
68 黑嘴鸥
69 须浮鸥
70 白翘浮鸥
71 欧嘴噪鸥
72 普通燕鸥
73 白额燕鸥
74 棕腹杜鹃
75 四声杜鹃 快快割麦、光棍好苦
76 大杜鹃 布谷鸟
77 中杜鹃
78 小杜鹃
79 红角□(xiao) 乌苏里角□(xiao)、夜猫子
80 领角□(xiao) 棒棰鸟、夜猫子
81 普通雕□(xiao) 夜猫子
82 鹰□(xiao) 夜猫子
83 纵蚊腹小□(xiao) 夜猫子
84 长尾林□(xiao) 北林□(xiao)、夜猫子
85 乌林□(xiao) 夜猫子
86 长耳□(xiao) 夜猫子
87 短耳□(xiao) 夜猫子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88 普通夜鹰 贴树皮、蚊母鸟
89 白喉针尾雨燕
90 楼燕 野燕、麻燕
91 白腰雨燕 野燕、白尾根麻燕
92 普通翠鸟
93 三宝鸟 老鹄翠
94 戴胜 臭姑鸪
95 蚁裂 蛇皮鸟、歪脖
96 黑枕绿啄木鸟 山啄木、绿□()打木
97 黑啄木鸟
98 斑啄木鸟 花□()打木
99 白背啄木鸟
100 棕腹啄木鸟 横花背□()打木
101 小斑啄木鸟
102 星头啄木鸟 小啄木鸟、小□()打木
103 小星头啄木鸟 小啄木鸟
104 三趾啄木鸟
105 灰沙燕 土燕子
106 家燕 燕子
107 金腰燕 巧燕、花燕
108 毛脚燕
109 山□(ji)□(ling) 刮刮油、林□(ji)□(ling)
110 黄□(ji)□(ling)
111 黄头□(ji)□(ling)
112 灰□(ji)□(ling)
113 白□(ji)□(ling) 乌兰花儿、白颤儿
114 田鹨
115 树鹨 麦如兰儿
116 红喉鹨
117 水鹨
118 灰山椒鸟 宾灰燕子
119 虎纹伯劳 虎花伯劳
120 牛头伯劳
121 红尾伯劳 大头蛮子、土虎伯劳
122 灰伯劳
123 楔尾伯劳 长尾灰伯劳、寒雀
124 黑卷尾 黑黎鸡
125 北椋鸟
126 灰椋鸟
127 松鸦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128 灰喜鹊
129 喜鹊
130 星鸦
131 红嘴山鸦 红嘴老鸦
132 褐河鸟 水黑老婆
133 鹪鹩 山蝈蝈儿
134 领岩鹪 大麻雀
135 棕眉山岩□(liu)
136 黑喉石□()
137 沙□()
138 穗□()
139 兰头□()鸫
140 兰矶鸫 麻石青、水嘴
141 白眉地(矶)鸫
142 虎斑地(山)鸫
143 灰背鸫
144 白腹鸫
145 斑鸫
146 棕头鸦雇 驴粪球儿、黄头
147 山鹛
148 鳞头树莺
149 短翅树莺
150 斑胸短翅莺
151 小蝗莺
152 北蝗莺
153 矛斑蝗莺
154 苍眉蝗莺
155 大苇莺 苇串儿、大苇□()
156 黑眉苇莺
157 稻田苇莺
158 芦莺 树□()子
159 褐柳莺 □()叭嘴
160 巨嘴茆莺
161 黄眉柳莺 树串儿
162 黄腰柳莺
163 极北柳莺
164 暗绿柳莺
165 灰脚柳莺 淡脚柳莺
166 冕柳莺
167 白眉姬□(weng)

序 号 中 名 别 名
168 鸲姬□(weng)
169 红喉姬□(weng) 白点颏、黄点颏
170 白腹姬□(weng) 白腹兰姬□(weng)
171 乌□(weng) 大眼嘴儿□(weng)
172 斑胸□(weng)
173 北灰□(weng) 大眼嘴儿、阔嘴□(weng)
174 大山雀
175 煤山雀
176 沼泽山雀 □()□()红、黑头山雀
177 褐头山雀
178 银喉长尾山雀
179 黑头□(shi) 贴树皮
180 普通□(shi) 茶腹□(shi)、兰大胆
181 旋木雀
182 攀雀 灵雀
183 红胁绣眼鸟 白眼儿
184 燕雀
185 黄雀
186 白腰朱顶雀
187 北岭雀
188 朱雀
189 北朱雀
190 松雀
191 红交嘴雀
192 白翅交嘴雀
193 长尾粉红雀
194 灰腹灰雀
195 红腹灰雀
196 黑头蜡嘴雀
197 黑尾蜡嘴雀
198 锡嘴雀
199 白头□(wu) 白冠雀
200 栗□(wu)
201 黄胸□(wu)
202 黄喉□(wu)
203 灰头□(wu)
204 三道眉草□(wu) 三道眉儿
205 栗斑腹□(w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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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已废止)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黑龙江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7月2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本省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法律地位,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发挥其在企业中的积极作用,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有权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中国工会的基层组织,是职工权益的代表。
第三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是社团法人,工会主席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开展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据法律、法规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职工群众服务,尊重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与外商合作共事,支持企业依法搞好经营管理,促进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第二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时即应为组建工会准备必要的条件,企业正式开业后即应组建工会组织。
本条例颁布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本条例颁布后组建工会组织。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建立工会组织,须经上一级工会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接受上一级工会的领导。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中外职工,凡承认《中国工会章程》,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的,经本企业工会批准即可成为工会会员,但投资者及其代理人除外。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职工在25人以上的,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不足25人的,选主席1人,主持工会工作。
第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行使中国工会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委员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工会的决定,主持工会基层组织的日常工作,依照章程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委员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工作由上级工会主持,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组织批准。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的人选,由上级工会与企业有关方面协商推荐。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在任期内需罢免、撤换的,由上级工会召集会员(代表)大会决定。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不得随意解雇(辞退)担任工会主席、副主席的职工,确需解雇(辞退)的,须经企业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委员会同意。解雇(辞退)担任工会委员的职工也须征求工会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设置及其工资待遇由上级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职务受到不公正待遇时,上级工会有权与企业行政方面交涉,保护工会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董事会讨论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事项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董事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董事会应听取工
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外商独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商独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十八条 设立监事会的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主席应当作为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与企业行政方面建立协商谈判制度,就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进行协商谈判,以维护职工的政治权利和物质利益,保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指导、帮助职工个人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调处劳动争议,稳定企业的劳动关系。当企业发生侵犯职工劳动权益问题时,受理职工的投诉,并同企业行政方面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支持或协助职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直至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本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对企业劳动保护设施、劳动保护用品不完备的,提出意见或建议;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时,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
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企业行政方面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参加职工伤亡事故和其它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执行我国现行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企业增加劳动工时,应征得工会和职工的同意。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依法维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协助本企业合理使用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第二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有权督促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交纳职工的待业、工伤、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用于职工社会保障的费用。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发动职工协助企业搞好生产经营,共谋企业发展:
(一)发动职工群众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保证质量,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
(二)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活动;
(三)与企业协商制定奖励优秀职工、先进工作者的制度和办法,调动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精神。
第二十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应当教育职工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履行劳动合同,遵守劳动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企业的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协助企业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知识、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职工文化和业务、技术素质。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职工开展有益的文化、娱乐、体育活动,丰富职工的业余生活。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组织企业的中外职工开展联谊活动,增进相互了解和团结协作。

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活动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工会开展活动和兼职的工会工作人员开展工会工作,应在企业生产、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确需占用生产、工作时间的,应征得企业行政领导同意。
第三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每月按时按照全员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交经费,并为工会设立独立帐户。
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有关规定独立使用,并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和监督。
外商投资企业不按时拨交工会经费,经多次催交无效,由开户银行直接扣拨,并按欠拨金额每日5‰扣收滞纳金。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同工会因执行本条例发生争议时,双方可提请上级工会或当地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争议事项属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可由争议一方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审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申请时,应将组建工会作为企业章程的一项内容进行审查,对于不执行本条例规定,未按时组建工会的外商投资企业,上级工会有权派人到该企业宣传《工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帮助职工组建工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第三十八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在本省境内开办的企业执行本条例。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1994年 月 日起施行。



1994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