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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6:44: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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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应证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署法(2000)74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近日,有关海关询问关于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旧机电产品是否应证问题,经研究,现明确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通知》(国经贸机〔1997〕877号)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强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的补充通知》(〔1998〕外经贸机电发第55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出口加工区内企业进口配额、特定、集中登记以及列入《补充通知》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目录的旧机电产品应在管理范围之内。上述产品进口到出口加工区时,海关验凭外经贸部机电司有关证件办理进口手续。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涉及旧机电产品的,仍按有关规定办理。


2000年11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国食药监食[201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卫生局、福建省卫生厅:

  近年来,我国餐饮连锁企业快速发展,已成为餐饮业最具活力的经营模式之一。餐饮连锁企业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经营方式,对我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的稳步提升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在餐饮连锁企业快速成长的过程中,个别连锁企业门店违规经营、失信经营,损害了连锁企业的良好形象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进一步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餐饮连锁企业经营行为,推进依法诚信经营,确保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意义
  餐饮连锁企业通常统一品牌、统一规范、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统一服务,具有较高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但餐饮连锁企业往往经营门店数量多、采购数量大、供应链条长,如管理不严,容易发生系统性风险。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有利于推动餐饮连锁企业依法诚信经营,提升科学管理水平;有利于树立餐饮连锁企业的品牌形象,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有利于提高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水平,切实维护公众的健康权益。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工作的重要性,针对餐饮连锁行业特点,采取更加有力措施,从严加强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管,强化从企业总部到经营门店的全程监管,强化企业总部对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和经营门店的系统管理,进一步提高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水平。

  二、严格落实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餐饮连锁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各项要求,认真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对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和经营门店的食品安全承担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责任。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和经营门店在餐饮连锁企业总部的统一管理下,依法承担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要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设。餐饮连锁企业要明确系统内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框架,建立涵盖原料采购、操作流程、物流配送、餐厨废弃物处理等食品安全控制和风险防范体系。企业总部、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建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经营门店按要求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二要强化原料采购统一管理。建立供应商遴选制度,确定稳定可靠的原料供应商,加强对食品原料的检验,确保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来源可靠和安全。要以信息化系统为支撑,逐步建立食品原料采购信息化平台,确保采购、库存、配送的统一协调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的落实。鼓励大型餐饮连锁企业探索建立原料供应企业资格认定制度。三要强化操作过程标准化管理。企业总部应督促其中央厨房、配送中心和经营门店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鼓励餐饮连锁企业采用先进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统一的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不断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四要强化配送统一管理。鼓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统一的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餐饮连锁企业总部应加强对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配送产品的过程管理,合理确定配送过程的温度、时间等参数,确保配送过程中的食品安全。五要强化中央厨房管理。中央厨房的加工经营场所面积、设备设施、人员配备要与企业的经营门店数量相适应,与产品的配送能力相匹配。中央厨房应设置与加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检验室,配备与产品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设施,配备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六要强化食品安全应急管理。餐饮连锁企业应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各经营门店、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七要强化从业人员培训教育。餐饮连锁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加大对各类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八要强化诚信经营意识。餐饮连锁企业应进一步增强诚信经营意识,恪守企业社会责任,不得在食品安全方面以任何夸大、虚假手段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三、切实履行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餐饮业的发展规律和餐饮连锁企业的经营特点,采取更加有效的监管措施,进一步加强对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的监管,促进餐饮连锁企业健康发展。一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根据餐饮连锁企业的特点,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对原料采购、加工操作、配送等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加强对连锁企业的动态监管,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加快推进餐饮连锁企业量化分级管理工作,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监督信息。二要加快推进示范企业建设。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加快推进餐饮连锁企业示范建设,充分发挥示范餐饮连锁企业的引领和辐射作用。三要加强监督抽验。加大对餐饮连锁企业所属经营门店、中央厨房或配送中心的监督抽验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食品安全风险。四要加大违法行为稽查力度。积极落实责任约谈制度,发现存在需约谈事项时及时进行约谈,必要时向社会公开约谈事项。对餐饮连锁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要立即移交公安机关。五要加大培训指导力度。建立健全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培训机制,针对餐饮连锁企业的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不同培训需求,不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法律和典型案例讲解,推动餐饮连锁企业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六要加强正面宣传引导。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积极宣传餐饮连锁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行为,鼓励和引导餐饮连锁企业创新食品安全管理方式,增强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信心。七要及时曝光违法案件。要把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其具体情节和受处罚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曝光,让公众知晓,给违法违规企业施加舆论和信誉压力。

  四、充分发挥相关食品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与相关食品行业协会建立沟通协调机制,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开展有关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问题调研和有关政策法规的宣贯;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研究制定强化餐饮连锁行业食品安全管理的行业自律规范,推动餐饮连锁企业不断提高安全发展意识、诚信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鼓励相关行业协会组织行业专家,积极回应舆情关注;鼓励相关行业协会指导餐饮连锁企业积极参与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百千万示范工程建设,积极宣传优秀餐饮连锁企业,共同营造良好的行业氛围;鼓励行业协会组织餐饮连锁企业会员单位抵制行业食品安全不良行为,共同维护行业的良好形象。

  五、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监督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主动公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积极落实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及时核查处理消费者的投诉举报。充分发挥基层群众、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对于社会反映的有关餐饮连锁企业食品安全舆情要及时核实,并向社会公布。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支持和鼓励新闻媒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秦政〔2003〕2号                                      
二○○三年一月六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
  《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秦皇岛市城中村改造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中村改造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中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已经转为城市居民的区片。
  第三条 城中村土地为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四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要在城市规划指导下,采取群众参与、政府组织、逐级审批的方法进行。使城中村拆迁改造实现社会、环境、经济三个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工作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负责组织实施,拆迁改造工作与撤村建居同步进行。
第二章 拆 迁
  第六条 城中村拆迁安置政策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拆迁任务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委托具有房屋拆迁资格的单位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介入拆迁工作。
  第七条 房屋拆迁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市房屋拆迁办公室负责裁定。
  第八条 制定拆迁安置政策必须经过下列程序:
  (一)入户调查,掌握第一手资料;
  (二)依据规划要求进行可行性研究;
  (三)提出确保改造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措
施;
  (四)拆迁安置政策必须向被拆迁人进行公
告,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得到大多数被拆迁人的认可。
  第九条 拆迁冻结令下达后,拆迁范围内停止办理下列事项的审批,并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
  (二)租赁房屋;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买卖交易。
  第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拆迁安置、补偿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应签订书面拆迁协议,并在规定期限内搬迁。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由拆迁人按照有关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 城中村住宅拆迁补偿采取产权调换或作价补偿形式。
  第十三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的补偿遵循下列标准:
  (一)对宅基地内有证房屋、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应予分类补偿。
  1、有证房屋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也可实行作价补偿。产权调换按拆一还一的方法偿还。作价补偿依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2、对房屋附属物、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参照《秦皇岛市城市拆迁管理实施细则》。由各区政府(市开发区)具体制定标准,但不予产权调换。
  (二)非住宅房屋的补偿。
  1、非住宅房屋进行产权调换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照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计算被拆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2、作价补偿以所计算出的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为作价补偿金额。
  (三)村集体房屋、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的房屋补偿采用评估作价方法进行补偿。
  第十四条 对未经规划批准在宅基地院内、外所建房屋和拆迁冻结令下达后所建房屋,一律不予补偿。所建房屋由被拆迁人自行拆除。被拆迁人无能力拆除的,由拆迁人组织拆除,被拆迁人承担拆迁费用。
第四章 安 置
  第十五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本着先安置后开发的原则进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依法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前必须完成产权界定工作。对于符合分户条件而未分户的应予分户安置。
  第十七条 进行产权安置,每人安置标准不得低于20平方米。平均每人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的,可从转城前无证房屋中补足20平方米,产权归被拆迁人所有。被拆迁人转城前没有无证房屋或无证房屋不足以补足20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的面积以经过物价部门认定的成本价格向拆迁人购买。
  第十八条 政府鼓励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形式。对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可购买市区内与拆迁面积相同的中低档商品住宅,享受一定的优惠。
第五章 开发建设
  第十九条 在城中村拆迁改造中,用于安置拆迁户的土地实行划拨,所占土地不予补偿,在划拨土地上所建房屋不能擅自出售。如需出售,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否则房产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 城中村拆迁改造的土地使用权处置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选择开发单位,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拆迁人给予奖励:
  (一)区、镇、村在实施城中村改造中,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改造任务的;
  (二)被拆迁人在拆迁协议规定期限内完成
搬迁的;
  (三)住宅房屋选择作价补偿,购买市内商品
住宅的;
  (四)商业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
  (五)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入区位差的地段进
行安置的。
  第二十二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国家规定,予以处罚或强行拆除。
  (一)无正当理由,没能如期完成改造任务,造成土地荒芜的,依法收回土地,取消开发资格;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拆迁协议的强行拆除;
  (三)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协议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强行拆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对城市规划区内的非转城村、各县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城中村改造,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