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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1 00:38: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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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交通部


全国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管理办法
1995年8月14日,交通部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根据《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规则》,进一步做好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的归口管理和推广应用工作,促进交通运输全行业节能降耗,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是指以降低行驶车、船能源消耗为直接目的的应用产品(技术)。
第三条 交通部能源管理办公室是全国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检测鉴定、监测监督、公布认证、推广应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节能主管部门为该地区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 交通部认证授权的汽车运输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及其监测站为节能产品(技术)的质量检测部门。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使用:
(1)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交通部联合推广的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
(2)获得国家《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规则》公布认证的节能产品。
(3)国务院各部委鉴定公布的,经交通部汽车运输、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检测鉴定认可的车、船节能产品(技术)。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地区范围内推广使用:
(1)本地区计委、经贸委和交通厅(局)联合推广的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
(2)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节能产品(技术)。
(3)本地区有关厅局鉴定公布的,须经交通部汽车运输、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或能源利用监测站检测鉴定确有效果的车、船节能产品(技术)。
第八条 交通部负责指导全国在用车、船节能技术进步工作。不定期公布获得“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证”的节能产品(技术)。
第九条 交通部不定期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全国重点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的评审,公布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十条 各级政府和行业节能主管部门应支持和帮助节能产品(技术)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督促在用车、船应用节能技术,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一条 汽车运输、水运行业能源利用监测中心应依照《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规则》对已公布的在用车、船节能技术(产品)实行质量抽查、监控,对不合格的产品、信誉不端的生产企业及时上报。交通部对复测节能效果不符合标准的,又坚持不改进、不纠正的企业,撤销和不核发公布证书,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汽车、船舶节能产品公布规则》可对本地区推广应用的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实施产品质量监控。
第十三条 改型、增容、技术转移的在用车、船节能产品,应按公布程序的要求,重新申请认证公布。对于转产、停产的在用车、船节能产品,应及时报交通部。
第十四条 对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公布证书”和“检测报告”的,将依法追究单位或当事人的责任,并向社会通报。
第十五条 积极支持和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建立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基金。
第十六条 交通部负责全国车船节能产品质量监测体系的建设,并会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门不定期进行在用车、船节能产品(技术)推广应用和经验交流,对推广应用节能产品(技术)成绩显著的单位、生产厂家和用户将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七条 港口、交通工程机械和工程船舶节能产品(技术)的推广应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1995年10月15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山市空调室外机安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中山市空调室外机安装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府办〔2007〕12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有关单位:
《中山市空调室外机安装管理规定》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十三日

中山市空调室外机安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物空调室外机的安装,维护市容市貌和公共安全,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物室外空调机的安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在城市主要道路两旁的建筑物外墙安装空调室外机应采用隐藏方式。
第四条 空调室外机安装架承载能力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做到安全、坚固,防止坠落伤及路人,并保证建筑立面整齐、美观。
空调室外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防止噪声污染。
第五条 空调室外机不得占用公共人行道,排出的气体不得影响行人。沿人行道及在道路两侧建筑物外墙安装的空调室外机,其安装架底部距地面不得少于2.5米。
第六条 公共建筑内部的过道、楼道、出口及其他建筑用于安全疏散的通道及楼梯间等有大量人流通行的公用地方不得安装空调室外机。
第七条 相邻住户安装空调室外机应避免互相干扰。
第八条 空调室外机应设置集中排水管,不得向道路上直接排放。
第九条 新建建筑设计应预留安装空调室外机的位置,建筑设计单位应在建筑物的设计图纸上标示空调室外机安装位置,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规划许可手续时应审核空调室外机的设计是否符合本规定要求。
第十条 住宅小区空调室外机安装及管理应纳入业主自治范围。
第十一条 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对其空调室外机进行定期维护,保证其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安装空调室外机影响市容市貌或临街排放空调机冷却水或空调室外机噪音超标排放等行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依照城市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政报 第86期


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下发《关于今年夏粮收购资金政策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主要内容:

  一、确保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的保护价粮食应得的利息和费用补贴及时足额到位。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保护价收购的夏粮的补贴方式、标准、范围由省级人民政策确定,各级财政部门必须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农业发展银行按照“收一斤粮,给一斤粮钱”的原则保证收购资金供应。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做到不限收、不拒收,不得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

  二、保护价粮食的价内补贴与收购资金贷款要同步到位。对于列入保护价收购范围、实行价内补贴地区的粮食收购,地方政府的价内补贴资金必须与农业发展银行收购资金贷款同步到位,并在一个“窗口”,一次性向售粮农民按保护价支付现款,不得因补贴滞后而对农民实行二次结算,不得因地方财政补贴不到位而压低收购粮食的保护价水平。

  三、做好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粮食收购资金的供应和管理工作。对退出保护价收购范围的小麦、稻谷等大宗粮食品种,包括实行直接补贴、粮食企业随行就市收购的,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引入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参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前两年年均粮食经营量与当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贷款额定,积极支持粮食购销企业收购。

  四、切实加强对夏粮收购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夏粮收购工作。各级计划、价格粮食等部门要加强对粮食供求和价格的监测,及时披露粮食购销价格和供求信息,引导粮食企业和农民正确把握市场形势,做好粮食购销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补贴资金,确保粮食风险基金足额到位。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挤占挪用。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粮食收购资金需求情况,加强资金调度,合理确定贷款额定,确保夏粮收购资金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