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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在出版物中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

时间:2024-07-04 05:56: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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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在出版物中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关于防止在出版物中泄露国家秘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中央、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总政宣传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音像归口管理部门,全国各出版单位:
近年来,有少数出版单位在出版涉及中外关系、革命史料、国防建设等方面的出版物中,把关不严,未经认真的审核和报批,致使有的出版物严重违反国家保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和新闻出版保密规定,泄露了党和国家的重要秘密和军事秘密,以及其他应当严格保密的资料,
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和严重的后果。
新闻出版是大众传媒的重要渠道,在新闻出版工作中严守国家秘密、防止和杜绝出现泄密事件是出版部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切实加强这方面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各出版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国人民解放军保密条例》、《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各项有关保密的规定及要求,并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力防范措施,杜绝在出版工作中出现泄密事件。
二、在出版物中(包括内部发行的出版物)严禁载有下列内容: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
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
三、出版物中凡涉及下列内容的,要严格执行送审报批制度: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党的文献和档案,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情况,国家外交政策和对外宣传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统计资料和数据,尖端科技、科技成果及资料,测绘和地图,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动,
其他各部门各行业中不宜公开的重大事项;以及出版单位把握不准是否属于秘密的问题。
四、送审报批的原则和要求。凡需送审报批的出版物,出版单位应遵照有关的文件和规定事先做好自审工作,提出需审核确定是否秘密的事项和问题,报经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如把握不准,应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凡涉及已有文件规定的事项和内容,应
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送审。凡涉及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各项重要事宜的出版物,原则上应由军队出版单位安排出版;其他有关出版单位如需安排出版,选题应报新闻出版署批准;书稿内容在出版单位严格自审及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须报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机关有
关部门审定,否则不得出版。
五、出版物泄密的认定和查处。出版物是否构成泄密的认定部门是:国家保密部门,军队保密部门以及所涉及问题的中央有关主管部门。一旦出现出版物泄密问题,出版单位、出版单位主管部门、发行部门、印刷、制作部门以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须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停售、封存全部
出版物,对已发出去的出版物要根据发货渠道尽力收回,一并就地销毁,防止国家秘密进一步扩散。因泄密而停售、封存、销毁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出版单位承担。对违反各项保密规定,造成泄密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管理部门给予没收利润、罚款、通报批评、停
业整顿的处分。对有关责任者,由出版单位和出版单位主管部门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应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3月12日
  诞生于1215年的《自由大宪章》被西方学者称为英格兰自由的奠基石,奠定了英国近现代宪政的基础,对世界宪政和法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保障人权的宪法。历来法律界对它有着很高的评价,读过《自由大宪章》,站在宪政的角度,笔者认为其具有着以下的重要意义。
一、确立了法律高于王权的精神

法律高于王权,就是以法为至尊,即不仅所有的臣民,而且作为最高统治者的君主也要受制于法。传统的“王权至尊”、“君王所喜即为律”之类的信条和学说被取代。“英国自威廉征服以后,王权一直在发展。特别是经过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王权更为加强,贵族的权势受到贬抑。当时,王权高于法律,没有国王的令状,很多问题就无法解决”。《自由大宪章》的签署改变了这一情况。宪章具体规定了对王权的限制。对于贵族最关心的重点:采邑的继承方式、继承税额以及监护权,宪章的第二、三、四、五条对此一一作了明确规定。继承税一仍其旧,不得多取,行使监护权不得侵剥受监护者之产业,不得额外索税,等等。第三十七条还规定,国王不能向没有对自己负有军役义务的自由人强要监护权。第十二条确定,除惯例所承认的三项费用之外,国王不可随意征收任何免役金和贡金;第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国王不得要求骑士和其他自由保有地者服额外之役。这些定性定量的限制,约束了对国王的行动。同时,自由大宪章还对国王过去侵害贵族利益的行为予以否定。例如,宪章条款申明,国王非经同级贵族之裁决而夺去贵族的上地、财产和特许权等,应即归还(第五十二、五十六条);宪章还特别强调,国王没有自行处罚贵族之权;非经同级贵族陪审并依国法裁决,不得侵害贵族的人身和财产(第二十一、三十九条)。这样,就彻底否定了君主擅权,依其好恶侵剥臣民的权利。对于国王任用官员的条件,在宪章中也有规定—必须具备法律知识,并愿意守法。宪章的这些条款,从政治、经济、财政、司法各个方面限制了国王的权力,可以说,这是以契约的形式申明法律高于君主并以具体条文约束君权的第一个明确的文件。

二、开创了自由人权保护的先河

因为《自由大宪章》是贵族阶层保障自身权利奋斗的成果,所以它规定了教会、自由民的广泛权利。首先,自由大宪章确认了教会和臣民享有自由权,其自由不受侵犯;城市也具有自由权利和保持自身的风俗。其次,宪章阐述了臣民的财产权不容侵犯。具体规定了继承权、债权及对债务人的保障,对侵害财产的行为作了限制。再次,为保障前述权利得以实现,宪章确认自由民享有受审及公正审判的程序性权利。此外,自由自由大宪章特别强调保护家庭、妇女和儿童的权利。相关的规定至少有十条之多。诸如:“妇女在其夫死亡后,不得难为他并许他立即取回其嫁妆与遗产”,“寡妇自愿孀居时,不得强迫其改嫁”;“为保护儿童的利益,规定了继承和监护,无遗嘱遗产的处理,即使亡故者欠有债务仍酌留相当的遗产与其妻室及子女”。自由大宪章是历史上第一份规定臣民自由权利的宪法性文件,他开启人权保护之端,具有深远的世界影响。

三、确立了权力有限的观念

自由大宪章全篇都流露出限制君权的精神。起草自由大宪章的贵族领袖们已意识到:政权必须高于某个人的独裁统治,习惯与法律的地位必须在国王之上。宪章中多次以“朕不得”、 “朕仅得”等字眼对王权进行限制,仅“朕不得”一词就出现13次。这种限制有:一是限制国王的征税权。规定国王在法定情形外征税应取得大会议同意,国王“不得允许任何贵族嗣后征收任何贡金”。二是禁止国王强收、任意扣押臣民财产。规定国王及其执行吏不得强扣债务人财产抵债,国王扣留重罪已决犯土地时间不得超过一年零一日。三是限制国王任官权。规定“除具有法律知识并愿意遵守法律外,朕不得以任何人为法官、监军保安官、郡长或执行吏”。四是规定可以用武力强制国王改正违法行为。《自由大宪章》对王权的限制是法律对于专制的胜利,它奠基了权力有限的观念,法律高于权力和国王;它启迪了有限政府的思想。所谓有限政府就是政府权力、职能、规模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正因为政府在法律之下所以政府权力才是有限的。

四、促进了议会制度的确立

重大事项须经议会表决,早在13世纪英国就产生了议会制度,对世界政治制度的发展具有开创性意义。而《自由大宪章》对英国议会的产生起了重要推动作用。首先,《自由大宪章》为英国议会的产生奠定了合法基础。英国议会最早可追溯到由主教、伯爵等显贵组成的大会议,但它仅是国王的一个咨询机构,一切重大决策主要取决于国王的意志。《自由大宪章》颠覆了这个大会议的性质。宪章14条规定,除了按例征收的税赋外,国王们“如欲征收贡金与免役税,应以加盖印信之诏书致送各大主教、主教、住持、伯爵及显要男爵,指明时间地点召集会议,以期获得全国公意”。该条规定仍被认为是议会拥有财政权的法律依据。其次,自由大宪章也为议会产生提供了理论依据,即国王必须守法,否则臣民们有权强迫他服从。根据《自由大宪章》第61条英国国民可以用武力迫使国王守法,英国历史上国民多次对违法的国王动武,在削弱了王权的同时加强了大会议的权力。最后,自由大宪章对城市自治的确认和对自由民权利的保护也为议会的形成与完善提供了重要的动力。骑士、市民们为维护自身的利益,支持和参与了贵族反对王权的斗争,并形成了一个独立的阶层去参加国会,市民、骑士阶层在议会的积极活动促进了议会的完善并使国家权力配置逐渐趋于合理。

我们必须看到,《自由大宪章》是英格兰贵族与帝国君主斗争的产物,其最终的出发点也是为了更多的维护上层贵族阶层的利益。然而,这样一部《自由大宪章》其表现出来的对权力限制与对自由人权保障的理念,仍然折射出现代宪政的光辉。

劳动部关于石油化工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石油化工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
劳动部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你总公司《关于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函》(中石化〔1995〕人字7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了保证石油化工企业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促进石油化工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我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针对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特点,原则同意
你总公司关于对所属企业部分工作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意见。即:
(一)建筑安装和野外勘察设计作业岗位的职工,实行以工作周期或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企业专用铁路运输作业的职工,可参照我部《关于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劳动部〔1994〕521号)的意见,结合石油化工企业专用铁路运输作业的特点,采用适合的轮班工作制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三)企业航运作业岗位的职工,可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或轮换调休等工作方式;
(四)石油化工企业中各类保证生产正常运行的部分生产性值班岗位的职工,结合具体岗位的生产特点,可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采取相应的班制和工作与休息方式;
(五)对于部分从事企业高级管理、推销、货运装卸、长途运输驾驶和押运、非生产性值班和特殊工作形式的个体工作岗位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二、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工作、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可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实施办法,请将具体实施办法抄送我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1995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