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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办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4-07-25 07:49:1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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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办理暂行办法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办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4〕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领导批示的专项督办是督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的重要方法和手段,也是各级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对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有的地方和部门对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工作,重视不够,办理不力,把关不严,回复不及时。为进一步改进和规范领导批示件办理工作,现印发《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办理暂行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四年十月十三日

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办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的办理,做到批则必办、办则必果、报则必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更好地发挥主要领导批示件的督促作用,特制定如下暂行办法:
一、分类管理。根据上级部门批转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的不同情况,原则上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全局性、综合性的政务督查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件,市政府办各跟线科室负责各战线上的专项督查和市政府分管领导的批示件。
二、专人管理。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科室确定专人,负责上级部门批转的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的交接、登记,提出拟办意见,按程序交办、催办、审核,并报送办理结果。
三、分流承办。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科室根据上级部门批转的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件,提出拟办方案,报市政府有关领导审定后,进入督办程序,交由全市各级各单位和部门办理。
四、特事特办。凡上级部门批转的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件涉及重大问题需多个部门一起办理的,或涉及省垂直管理部门和跨行业的,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督办。
五、严格把关。全市各级各单位对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的和由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科室转交的批示件,主要领导要亲自阅批和督办。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科室要加强指导,定期催办,并对办理报告严格审核,凡反映情况不清,采取措施不力或处理意见不当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调查处理,办理结果要形成正式文件,由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签发及时上报。对群众反映问题的领导批示件的办理结果,市政府督查室及有关科室实行回访制,确保批示件的时效和质量。
六、建立承办网络。上级部门批转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承办任务大的单位,如监察、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公用事业以及信访局等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办理上级部门批转的和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件,并将负责办理人员名单报市政府督查室,以便联系和交流。
七、定期报告。除按督办程序一事一报外,每季度由市政府督查室将各单位和市政府办各科室交办及办理的情况汇总后,以表格形式呈报市政府主要领导。
八、建立责任追究制。凡上级部门批转的和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件的办理,要实行责任追究制。今后凡督查部门牵头组织督办的,督查部门参与督办的同志是主要负责人,其他部门参与的同志是共同责任人;转交有关单位办理时,承办单位的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员是共同责任人。对办理领导批示件不负责,导致反映情况失实、处理不到位或久拖不回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市政府办公室将定期对领导批示件的办结情况进行通报。
九、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各有关单位办公室参照此办法执行。
十、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2004年10月18日


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的征收及使用管理的规定

农牧渔业部 财政部


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的征收及使用管理的规定

(一九八五年十月八日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发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5)5号“关于放宽政策、加速发展水产业的指示”精神,对虾由全额收购改为三类产品,不统购,价格放开。因此,对一九八三年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共同颁发的“渤海区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的征收及使用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修订如下:
一、《基金》的征收
(一)征收范围。凡秋冬汛(即从开捕期至12月31日)从事黄渤海对虾捕捞的单位(含个体船),均应按本规定缴纳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
(二)征收数额的确定,要按照多捕多缴,少捕少缴的原则,参考市场价格,以前三年秋汛对虾平均产量和当年预报总产量及总产值的5%,确定年度征收《基金》数额。有关省、直辖市缴纳的具体数额,由黄渤海渔业指挥部根据上述精神办理。
(三)国营捕捞企业按实际捕虾产值的5%缴纳。
(四)有关省、直辖市水产、财政部门根据确定缴纳《基金》数额,按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征收《基金》的具体标准和办法。确保征收数额的完成。
二、《基金》的使用范围和比例
(一)《基金》的使用,必须坚持取之于黄渤海,用之于黄渤海,增保互促,增加黄渤海对虾资源量、发展黄渤海渔业的原则。《基金》主要用于:
1.增殖放流,购买放流苗种和为开展黄渤海增殖所需的设施及试验补贴;
2.黄渤海对虾资源保护和渔政管理,购置必须配备的渔政管理工具和群众性渔政管理工作所需的工资补贴、办公、宣传等开支。
(二)《基金》的使用比例,用于对虾资源增殖放流和试验补贴经费,占《基金》总额的60%,由农牧渔业部或由其委托单位集中统一使用;用于对虾资源保护和渔政管理的补贴经费占《基金》总额的40%,其中3/4归渤海三省一市渔政部门留用,其余1/4统一调剂使用。
(三)黄海北部、山东半岛南部和海州湾渔场的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由有关省自行征收,并用于该地区海域的对虾资源管理和增殖。
三、《基金》管理
(一)《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收征《基金》的各级水产主管部门,需编制收征计划,使用项目支出预算和决算,逐级审查报有关省、直辖市水产局审查汇总,送黄渤海区渔业指挥部。各级编报部门在上报的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查。黄渤海区渔业指挥部负责年度支出预算的综合平衡和年终决算的汇总报农牧渔业部审批后,抄送财政部备查。
(二)农牧渔业部委托黄渤海区渔业指挥部为《基金》的代收代管单位。有关省、市征集的《基金》除留用部分以外,在征齐基金后,一个月内汇缴黄渤海渔业指挥部。
(三)有关省、市按规定留用的《基金》,自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报送黄渤海区渔业指挥部的同时,抄同级财政部门、农牧渔业部、财政部备查。
(四)为了管好用好此项《基金》,各级财政部门对《基金》使用情况,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反财政制度的开支,有权将《基金》冻结,报财政部、农牧渔业部研究处理。
四、附 则
本规定从1985年开始执行,原《渤海区对虾资源保护增殖基金的征收及使用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做好2011年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

国家粮食局


关于做好2011年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

司便函发展〔2011〕1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中国中纺集团公司,各有关粮油加工重点企业:

  根据《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办展〔2010〕209号)要求,在连续开展2009年、2010年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半年报工作的基础上,我局继续对全国粮油加工重点企业开展2011年上半年生产情况统计调查。为做好2011年半年报工作现将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请各重点企业填报《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见附件)。

  二、报送企业范围

  重点粮油加工企业统计调查对象,是指年加工能力10万吨及以上(即日处理粮油原料在400吨及以上)的粮油加工企业(全国约1618家)及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集团。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

  各重点企业应在7月15日前报送《上半年报统计调查表》,按“年报”报送的程序向所在地县级粮食行政管理管理部门报送纸质报表材料一份,详细要求见《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制度》(国粮办展[2010]209号)。统计时点为6月30日24时,填写2011年的1月1日至6月30日发生的相关数据。本年度新增的重点企业,还需填报去年同期发生的相关数据。

  四、报送要求

  (一)各省(区、市)粮食局和中央企业均按照2010年上半年半年报报送程序报送。7月20日前将本地《粮油加工业上半年报统计分析报告》,以电子和书面形式报送我局流通与科技发展司,要求简明扼要,突出本地运行特点。

  (二)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及时部署,加强数据审核,提高数据质量。

  联 系 人:温朝晖 夏丹萍 谭本刚

  联系电话:010-63906903 63906837 63906972

  传  真:010-63906932

  电子邮箱:fzzh@chinagrain.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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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371-68085901

  附  件:粮油加工业重点企业生产情况半年报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