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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做好服务消费领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4:08:2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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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做好服务消费领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深入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做好服务消费领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工商消字[2003]第2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几年,经过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有所好转,但是欺诈、误导消费者,将假冒伪劣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现象仍然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商品质量市场监督抽查工作,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开展服务消费领域“维权反欺诈”活动,集中对餐饮、美容美发、旅游、修理行业分别进行专项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服务消费环境,确保人民群众消费安全。现将专项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内容
(一)餐饮行业
重点检查:1、使用原料、佐料等的质量是否合格;2、经销的烟、酒、饮料等商品是否存在假冒伪劣问题;3、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缺斤少两等问题;4、是否以虚假的“折扣价”、“优惠价”“最低价”等欺诈、误导消费者。
(二)美容美发行业
重点检查:1、用于洗发、染发、美容等的商品质量和包装标识是否合格,是否变质、失效;2、进货渠道是否合法;3、是否存在假冒商标、伪造产地、以次充好等问题;4、是否虚假的“折扣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诈、误导消费者。
(三)旅游行业
重点检查:1、是否存在随意降低住宿、餐饮或交通工具标准等问题;2、是否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更改旅游线路或出游时间,擅自增加服务项目并加收费用;3是否谎报价格、虚假打折或提供虚假信息、虚假广告等欺诈、误导消费者;4、是否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是否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无理纠缠消费者。
(四)修理行业
重点检查:1、使用的零配件质量是否合格;2、是否存在将送修商品或原有配件“调包”,以旧零件冒充新件等问题;3、是否按有关规定履行“三包”责任;4是否以虚假的“折扣价”、“最低价”、“优惠价”等欺诈、误导消费者。
二、检查的时间
(一)3--4月重点检查餐饮行业和美容美发行业;
(二)5--6月重点检查旅游行业;
(三)7--8月重点检查修理服务行业。
三、检查的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服务消费领域开展“维权反欺诈”活动,进行专项检查工作,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实际行动,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具体举措。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总体安排,针对“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反映出的重点问题,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行动方案,确保专项检查取得明显效果。
(二)坚持检查与检测结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辖区内的各类餐馆(饭店)、美容美发店等场所和旅游服务经营单位(旅行社和旅游景区的商品经营者)、修理服务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对相关商品进行重点抽查,发现涉嫌质量不合格的,及时送交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并做好后续处理工作。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专项检查中对发现的欺诈、误导消费者,销售和使用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要依法组织查处。对有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的商品及时查封。对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案件,要追根溯源,一查到底,并通过新闻媒体进行曝光,及时警告广大消费者,对涉案的违法分子依法严惩。
(四)及时上报检查情况。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信息沟通,注意掌握各种情况,积极研究解决检查中出现的问题,如有重大案情要及时上报。请各地将专项检查工作的情况分别汇总,以传真方式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情况汇总要简明扼要,有数字分析,并在餐饮、美容美发、旅游、合理四项专项检查中选择一个典型案例一同上报。
报送时间:5月10日前上报对餐饮行业和美容美发行业专项检查情况;7月10日报旅游行业专项检查情况;9月10日前上报修理行业专项检查情况。

联系电话:(010)68032233转1606
传 真:(010)68028473
附件:1、对餐饮经营单位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2、对美容美发经营单位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3、对旅游经营单位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4、对修理经营单位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略)


二00三年二月十一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政发[2007]4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

《宁夏回族自治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施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九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保护儿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开户籍所在地,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暂住满1个月以上的流动人口中7周岁以下儿童的预防接种,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预防接种,是指对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以下简称免疫规划疫苗)的免费接种。

第三条 流动儿童进入现居住地时,其监护人应当持原预防接种证或者原预防接种单位出具的预防接种证明,到现居住地预防接种单位办理登记、建卡和发证手续,并按照免疫程序完成预防接种。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保障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供应和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经费,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的分发、冷链管理、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监测和接种效果评估等工作。

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称接种单位),依据《预防接种工作规范》承担服务区域内流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的预防接种工作,并接受所在地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技术指导。

第六条 流动儿童预防接种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实施。

第七条 乡(镇)、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流动儿童登记册,及时掌握本辖区流动儿童数量、分布及其变化等情况,定期向预防接种单位提供流动儿童相关资料。

第八条 接种单位应当开展服务区域内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情况调查登记,建立流动儿童预防接种档案。

接种单位应当为离开户籍所在地,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居住不满3个月的流动儿童建立临时预防接种登记簿,为居住满3个月的流动儿童建立预防接种卡,办理预防接种证。

第九条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做好流动人口中新生儿的登记工作,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为新生儿接种疫苗,并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预防接种宣传、咨询服务。

第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流动儿童预防接种的宣传动员、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 流动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流动儿童,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流动儿童居住地接种单位报告。对未办理预防接种证或者未按照免疫程序受种的流动儿童,托幼机构、学校应当督促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为其补办预防接种证或者补种疫苗。

托幼机构、学校应当将预防接种证复印件纳入学籍管理,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查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证,无预防接种证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及时到接种单位办理或者补种疫苗,并将有关情况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接种单位。

第十三条 工商、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做好城乡接合部、建筑工地、集贸市场以及其他流动人口聚集地区等职责范围内的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宣传工作。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应当免费制作、播映、刊登预防接种宣传节目和栏目,普及预防接种知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流动儿童预防接种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流动儿童预防接种职责的部门和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浅谈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党执政兴国的重要目标,这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面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适应了我国改革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如何适应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全面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不断推动和谐社会的建立与发展,在新的形势下显得尤为迫切和需要。下面,本文试就检察机关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
  建设美好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是人类孜孜以求的目标。关于和谐社会的内涵,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根据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出现的新趋势,新特点,我们所要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胡锦涛总书记的讲话,高度概括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对于我们进一步认识,领会和谐社会的深刻内涵具有重要的意义。据此,笔者认为对和谐社会的本质特征,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理解和把握。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既相互联系,又相互作用,既包括社会关系的和谐,又包括人与自然关系的和谐,它们之间缺一不可,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
  (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六个基本特征中,民主法治是最基本的要素,是实现和谐社会的前提与保障。和谐社会作为人类追求的一种理想社会,不可能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而是取决于完善的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全面有效地调整,且这种法律必须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上,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紧密相联,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淋漓尽致地体现了民主与法治,公平与效率,活力与秩序,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但并不否认社会中不可存在不和谐的因素,而是要求我们对一定范围内存在的不和谐因素,能够正确认识,科学对待,及时、有效地控制在最小限度内,使各种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各种不和谐因素得到良性互动,确保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的、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需要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推进的很长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需要全国各族人民长期不懈地共同努力,扎实工作。我们对此必须有清醒的认识。
  二、检察职能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由若干子系统构成的伟大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器的重要专政工具,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主法制的重要实施主体,肩负着打击犯罪,惩治腐败,保护人民的重要职责。通过透视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可以看出,检察机关是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与和谐社会的构建息息相关。
  第一,民主法治作为和谐社会的最基本要素,要求社会主义民主得到充分发扬,依法治国方略得到切实落实,各方面积极因素得到广泛调动。而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其本身就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检察机关的每一项执法活动,都体现着民主与法治,推动着依法治国方略的进程。
  第二,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重要体现,强调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而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工作主题,不断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努力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不彰显了社会公平与正义。
  第三,诚信友爱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强调了全社会要互帮互助,诚实守信,全体人民平等友爱,融洽相处。而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宗旨,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执法,本着对群众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办案,做到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在群众中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和司法机关诚信友爱的良好社会形象,带动着整个社会的诚信与友爱氛围的形成。
  第四,充满活力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内容,表现为政治活力,经济活力,文化活力,人的活力等等。而检察机关高扬打击、预防、服务的旗帜,通过打击犯罪者,教育失误者,保护改革者,鞭挞投机者,营造健康有序、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有利于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活社会活力。
  第五,安全有序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强调了和谐社会是一个稳定的社会,没有稳定,和谐社会则会失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而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检察职能,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有利于维护安定团结的社会局面,确保社会长治久安,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第六,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是和谐社会的一个追求目标,强调了生产要发展,生活要富裕,生态要良好。而检察机关各项业务工作的开展,都是服从和服务于发展这个第一要务,努力促进生产力的发展,着力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
  三、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检察职能与构建和谐社会息息相关,在新的形势下,检察机关必须适应新的任务与新的要求,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核心,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全心全意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一)要在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方面下功夫,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
  社会秩序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一项重要职能,就是通过履行刑事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切实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结构转型时期,不同利益群体、不同社会阶层、不同社会成员的利益差别正逐渐加大,利益摩擦突出,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居高不下,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还十分艰巨。因此,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首位,坚决 贯彻严打方针,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全力推进“严打”整治斗争,努力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要突出打击重点,坚持提前介入,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各种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要善于掌握治安动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与公安、法院密切配合, 适时开展专项斗争,形成严打合力,坚决防止犯罪活动的蔓延;要坚持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依法办案与保护人权并重,严格执法,不枉不纵,使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确保办案质量;要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着力建设社会防控的长效机制;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加强对失足者的教育、感化与挽救,对未成年犯、从犯、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更要慎重处理,尽量避免矛盾激化,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追求办案的最佳社会效果。同时,要进一步搞好文明接待工作。人民群众是我们的衣食父母,群众利益无小事,我们要认真做好控告申诉的接访工作,尤其是涉法、涉检上访问题,做到接待群众零距离,办理群众申诉工作零缺陷,努力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把各种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通过开展严打和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协调好社会各阶层人民的利益关系,有效地巩固和加强人民内部的团结,为构建和谐社会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
  (二)要在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方面下功夫,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也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败。党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严重腐蚀着党和国家的肌体,是腐败现象最严重的表现,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一个重要根源,人民群众最为深恶痛绝。当前,腐败现象虽然得到了一定遏制,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滋生腐败现象的温床仍然存在,造成的危害、影响丝毫不减,这已成为人民群众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检察机关作为反腐败斗争的专门机关,要在各级党委的正确领导下,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的要求,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不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发展。在打击中,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发生在党政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权力,谋取私利的案件,严肃查办利用审批权、人事权、司法权的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利用职权侵犯公民权利和利益的犯罪案件。特别要按照高检院的部署,瞄准三类案件,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案件。在办案中,要坚持严格执法,文明办案,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职务犯罪,都必须依法严肃查处,更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在保持打击高压态势的同时,要扎实开展预防工作。要结合办案,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深入剖析,加强对职务犯罪发案原因、特点和规律的研究,注意查找体制、机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积极提出检察建议,督促有关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要配合有关部门,针对重点工程及案件易发多发的行业和领域,深入开展同步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和宣传,提高广大干部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努力从源头上预防腐败。同时,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发挥预防工作的主导性作用,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不断推进社会化大预防工作的深入发展。通过惩治和预防腐败,使广大干部依法从政,干净干事,为构建和谐社会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
  (三)要在提高诉讼监督实效方面下功夫,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司法是调整社会关系,解决社会成员间利益冲突的重要手段,是“讲理”的地方,给“说法”的地方,是维护公平的最后一道屏障,承担着社会矛盾“减压阀”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有公正的司法作保障。但在现实社会中却依然存在着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这已成为群众心目中最大的不公平,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大障碍。因此,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大力推进司法机关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努力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在法律监督中,要突出监督内容,讲求监督方法,力求最佳的监督效果。在监督内容上,要强化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及时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重罪轻判以及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问题。在监督方法上,要讲究监督的策略和艺术,既要敢于监督,又要善于监督,既要坚持原则,又要讲究方法,要注意做到“三个结合”,不断提高监督效果。一是对案件的监督与对办案人的监督相结合。在办案中,既要认真审查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发现、纠正办案错误,以确保案件的公平正确处理,同时又要注意分析错误的原因,挖出司法不公正后面隐藏的执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普遍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在法律监督中,既要注意监督的普遍性,又要突出重点,有的放矢,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三是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对事前发现的不良苗头倾向,要及时提前介入,事前进行监督,防患于未然;对已经实施了监督的案件和事项,要跟踪监督,注意了解情况,以保证监督意见落到实处。 
  (四)要在服务大局方面下功夫,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助推器”作用
  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执法部门,不能脱离党的中心工作而强调独立行使检察权。检察机关必须紧紧围绕中心,努力服从和服务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才能有所作为,充满活力,实现最大的价值取向。因此,检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与服务意识,始终把为发展大局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拓展服务职能,在服务大局上出新招,出实招,做实事。要不断增强党性观念,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把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统一起来,把认真贯彻新时期党中央确立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路线、方针、政策与执行法律统一起来。要把检察工作自觉置于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中去定位,去思考、去谋划,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把群众的利益,党委的部署与各项检察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提出为经济建设和发展这个第一要务服务,为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的具体措施,做到办案与服务并行,惩治与保护并举,打击与防范并重,努力实现社会效果,经济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与辐射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推波助澜。
  (五)要在提高干警的和谐能力方面下功夫,为构建和谐社会增添活力
  社会和谐的基石在于各个组成要素的自身和谐及相互间的和谐。人是社会的细胞,单位是社会的一个组成部分,人和谐了,单位和谐了,社会的和谐才能得到有效巩固和保障。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自身的内部和谐,不仅直接影响法律监督水平的高低,而且对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要确保检察机关和谐,根本的原因是要建设一支党和人民信赖、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检察队伍,切实提高干警和队伍的和谐能力。因此,检察机关在加强干警的政治思想教育与业务学习,提高队伍整体素质的框架内,要重点强调以德强检,加强干警的品德教育,使每一位检察干警都有一种共产党人的浩然正气和昂扬锐气,光明磊落的高尚品德和海纳百川的胸襟,正确对待群众,正确对待自己,知人之长,容人之短,严于律己,顾大局,讲配合,以责人之心责己,以恕己之心恕人,思想上加强沟通与交流,工作上互相理解与支持,生活上注重关心与帮助,与人为善,坦诚相交,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部门与部门之间互相尊重,互相体谅,紧紧扭成一股绳,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协调一致地把工作做好,从而进一步调动个人和部门的创造力,营造机关风气正人心齐的和谐氛围,为建设和谐社会增添活力。(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周铁伟 胡远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