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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09:43: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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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及其营业部做好信息系统检查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9年5月4日 证监信息字[1999]7号


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

  中国证监会《关于检查〈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落实情

况的通知》(证监信息字[1999]3号)已经下发,现将执行中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的目的在于增强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的能力,进一步提高

信息系统的安全水平。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必须给予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

亲自抓,并将落实《规范》与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有机结合起来,把各项工作抓

紧抓细。

  二、《规范》落实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法

定代表人要签署《〈规范〉》落实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承诺书》(附后),

保证资金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信息系统达到《规范》要求。该承诺书自承

诺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由各地证监会监管机构报备中国证监会后存档,负责监督执

行,作为今后年检的重要参考。

  三、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要按照《证券经营机构总部及营业部〈规范〉

落实情况自查项目》的要求, 于1999年5月20日前完成对总部及所属证券营业部信

息系统的检查,列出问题清单;并对所列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和实施计划时间表。

  四、各证券经营机构、基金公司要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各地监管机构对《规

范》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在现场检查的过程中,要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地报告;

现场检查结束后,被检查单位的主要领导和技术负责人需在现场检查表上签字。

  五、各证监经营机构、基金公司要设立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总指挥,负责

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总体协调和处理计算机2000年问题突发事件的现场决策;

研究制定全面、 科学、 实用的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应急计划。中国证券业解决

计算机2000年问题已进入系统复查、更新和应急计划研究制定阶段,各证券经营机

构、基金公司要加强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的组织协调,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部

署,在1999年7月至9月底完成应急计划的制定和演习,10月至12月完成应急计划的

拾遗补缺。

 

《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
管理规范》落实和解决计算机
2000年问题工作承诺书

  为落实《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信息系统技术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有效地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切实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本公司郑重承诺:

  一、保证《规范》落实工作所需人员、资金、措施到位,依照中国证监会统一

部署,按时完成本公司(包括总部及所属证券营业部)《规范》落实和计算机2000年

问题的检查、测试和应急计划制定、演习等工作。

  二、对本公司拟出售的证券营业部,在其被收购工作完成以前,其《规范》落

实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将与本公司其它证券营业部同步进行。

  三、对本公司拟收购的证券营业部,在其被收购工作完成以后,其《规范》落

实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将与本公司其它证券营业部同步进行。

  四、对本公司受委托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在委托职权范围内,其落实《规范》

和解决计算机2000年问题工作本公司将积极配合委托人和该营业部所属法人进行。

  五、由于人员、资金、措施的原因导致本公司没有落实《规范》和解决计算机

2000年问题的责任由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

  六、本承诺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单     位:                    

  法定代表人签名:                    

  日     期:    



关于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的决定

四川省人大常委会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的决定



2002年7月2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废止《四川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条例》。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设部


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

建质〔2007〕189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4〕59号)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目前,各地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三类人员”)即将陆续进入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办理阶段,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区“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颁发管理机关(以下简称“颁发管理机关”)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要以延期工作为契机,加强对“三类人员”的审查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切实提高“三类人员”整体队伍素质;要结合实际,合理安排“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准备工作,做好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衔接工作;要规范办理程序,在办公场所、机关网站上公示延期的条件、程序、期限和需提交的材料,方便申请人办理延期手续。
  二、各地区颁发管理机关要认真做好“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继续教育工作。要将近期出台的一系列建筑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作为继续教育内容的重点,进一步加强“三类人员”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理解和掌握,提高安全生产管理能力,提升“三类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应重新考核:
  (一)对于企业主要负责人:
  1、所在企业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所在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二)对于项目负责人:
  1、承建的工程项目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承建的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三)对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所在企业发生过较大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两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施工现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所在工程项目发生过一般及以上等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所在企业或工程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本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被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3、未按规定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
  4、未按规定提出延期申请的;
  5、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其他行为。
  四、对于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无上述行为,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并接受企业年度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继续教育的“三类人员”,颁发管理机关可不再重新考核,其证书有效期可延期3年。
  五、“三类人员”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三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由本人向所在施工企业提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经施工企业同意后,由施工企业向原颁发管理机关递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表和“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申请名单(申请表可参照《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建质函〔2004〕189号)。
  逾期未办理延期申请且有效期满的,“三类人员”原证书自动失效。
  六、各地区颁发管理机关在接到企业的延期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无需重新考核的,应当自受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延期手续。颁发管理机关应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一栏内填写新的有效期,加盖考核发证单位公章,并注明“经考核,同意延期三年”字样,其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
  对于需重新考核的“三类人员”,经颁发管理机关重新考核合格后,办理延期手续,并在其证书内注明“经重新考核,同意延期三年”字样。
  七、各地区颁发管理机关应建立完善“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三类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延期情况。
  八、各地区颁发管理机关可依照本通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