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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11:47: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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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宿州市知名产品管理及质量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争创知名产品,增强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安徽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宿州知名产品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评价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的产品。
第三条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负责宿州知名产品的培育、评价、确认和管理工作。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具体承担宿州知名产品评价的日常工作。
市直有关单位和各社会团体、中介组织、行业协会均不得另行组织类似的评价活动。
第四条 宿州知名产品评价工作以政府组织、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市场评价和质量评价为基础,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综合评价、总量控制、动态管理、整体推进。
宿州知名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开、择优的原则。
宿州知名产品评价工作不得向企业收费、增加企业负担。
第五条 宿州知名产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生产,并拥有自主商标权;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三)产品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市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
(四)在近3年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全部合格,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质量索赔事件;
(五)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必须获得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认证证书;凡列入采用国际标准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采用国际标准证书;
(六)企业实施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积极推行全面质量管理,质量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七)生产技术装备先进,产品的检验手段完备,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具有一定的技术开发能力;
(八)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有较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质量信誉度和用户满意度高;
(九)产品年销售额、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市内同行业前列。
第六条 宿州知名产品推荐和确认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布申请的受理和截止日期。
第七条 企业申报宿州知名产品应如实填写《宿州知名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按期上报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八条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召开专家评审会、市场调查、社会调查等形式,对申报产品组织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和发展评价,提出建议名单提交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宿州知名产品评价的具体标准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另行制定。
第九条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应将审议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对经公开征求意见后的名单进行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授予宿州知名产品称号,颁发证书及奖牌。
第十一条 宿州知名产品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企业可直接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以及广告宣传中使用“宿州知名产品”字样。
宿州知名产品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可重新申请确认。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确认的,不得继续使用“宿州知名产品”字样。
第十二条 凡被确认为宿州知名产品的,均列入省级名牌产品培育计划,优先推荐、申报安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和中国名牌产品。
第十三条 市政府对获得宿州知名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嘉奖;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奖金额的30%用于奖励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其余70%用于奖励企业有关人员。
市政府对名牌产品的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经济管理、科技等部门对名牌产品和知名产品生产企业,要在信贷、技改、科技、利用国债资金、财政贴息、利用外资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优先纳入计划予以保证。
第十五条 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或者国家质量奖的,企业可按获证产品当年销售总额的3‰一次性提取奖励费用;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或者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企业可按获证产品当年销售总额的1‰提取奖励费用;对获得宿州知名产品称号的,企业可按获证产品当年销售总额的0.5‰提取奖励费用,用于奖励有功人员。
第十六条 宿州知名产品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宿州知名产品称号,收回证书,并向社会通报:
(一)在各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质量不合格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对消费者反映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无明显改进的;
(四)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失效或发生重大问题的。
第十七条 企业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宿州知名产品称号的,一经发现立即予以取消,并通报批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同类产品为宿州知名产品的申请。
第十八条 参与宿州知名产品评价和质量奖励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遵循有关规定和程序。对在质量管理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嘉奖。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质量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制度的通知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庆政办发〔2008〕164号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
  《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六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新闻宣传工作,规范新闻宣传报道,确保新闻宣传的正确导向性、时效性、准确性, 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政府新闻宣传工作在市委的统一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团结、稳定、鼓劲,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服从和服务于全市中心工作,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推进内容、形式、手段创新,营造有利于促进我市政治稳定、和谐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第三条 各新闻媒体新闻宣传报道活动必须严格执行中央、省、市的有关规定,严肃新闻宣传纪律,遵守职业道德。
  第四条 新闻宣传稿件必须内容准确,语言规范,文字精练,画面清晰,采用的数据来源可靠。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新闻宣传稿件(包括文字稿、图片、音像、视频)主要指市内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通过市内新闻媒体上报中央、省级等新闻媒体,对市政府重大事项、重要活动以及要求进行宣传报道活动所利用的稿件。
  第六条 市政府建立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制度,未经审核的,不得进行新闻报道。
  第七条 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按下列程序送审:
  涉及全局性、全市性工作的新闻宣传稿件,须经市政府秘书长审核;
  其它方面的新闻宣传稿件,归口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审核;
  对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新闻宣传稿件需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后,按前款办理;
  市政府办公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对各新闻媒体送审稿件的接收和衔接工作。
  第八条 对突发公共事件报道的新闻稿件由市政府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内容与市委有关部门有关联的新闻宣传稿件,由市政府办公室送市委有关部门会审。
  第十条 市政府各部门组织的新闻宣传活动稿件由各部门负责审核。
  第十一条 新闻宣传稿件涉及的统计数据,一律以统计部门或业务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提供和使用与其不一致的数据。
  第十二条 新闻宣传稿件审核坚持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把好政治关和政策关,确保各新闻媒体的新闻宣传报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
  客观真实原则。宣传内容客观准确,同时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协商和沟通,力求新闻报道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各新闻媒体对同一重要会议、重大事件报道的文字稿实行通稿制。通稿由陇东报社草拟、送审。
  第十四条 对新闻媒体记者不宜采访的一些重要会议,需要报道的,由会议筹备单位提供新闻通稿,并预先告知新闻单位预留版面或节目时段。
  第十五条 新闻宣传稿件审核方式采取以网络传递审核为主。
  第十六条 为了确保新闻宣传的时效性,新闻宣传稿件审核,一般情况下,要随到随审,不得无故影响报刊的正常出版或电视节目的正常播出。
  第十七条 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正在制定、研究、审议过程中的重要政策措施等所有涉密内容,未解密前不得公开报道。
  对发生的失、泄密事件要追究当事者和领导者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意见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意见

人口宣教〔201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口计生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做好人口工作,进一步提高“十二五”时期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现就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提出的重要工作措施,是人口计生系统融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的重要切入点。“十一五”时期,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积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新农村新家庭创建活动,在提高农村人口计生工作水平、促进农民群众观念更新、推动生殖健康和文明富裕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基本形成了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实践特色的统筹解决农村人口问题长效工作机制。

  “十二五”时期,人口因素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凸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对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我国农村人口发展形势复杂,农村人口比重较大,稳定低生育水平和提高人口素质任务较重,出生人口性别比持续偏高,养老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人口流动给农村社会带来的诸多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农村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就是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进程中,充分发挥人口计生公共服务职能和管理网络优势,以农民群众民生为根本,以农民家庭需求为导向,通过宣传倡导、优质服务、利益导向、关怀关爱和民主管理,推动农村家庭特别是计划生育家庭的生育文明、健康促进、权利保障、能力发展和素质提升,努力将广大农村家庭建设成为“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文明富裕、身心健康、和谐幸福”的新家庭,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全面做好人口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全面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摆上工作日程,加大措施力度,把农村人口计生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二、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央《决定》和“十二五”规划要求,把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充分发挥人口计生公共服务网络优势,以农村家庭为主体,以群众需求为导向,促进和提高农村群众生殖健康和生活质量,全面做好农村人口工作,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

  (二)总体目标。

  通过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使全国农村家庭人口文化繁荣发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新知识新观念传播渠道畅通,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更加自觉;男女平等观念蔚然成风,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势头得到有效遏制并逐步趋向自然平衡;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出生人口素质和生殖健康水平稳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农村人口计生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家庭美德、社会公德逐步树立,陈风陋俗逐渐破除,农村和谐,家庭和美,邻里和睦,农村人口计生事业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同步推进。到“十二五”期末,在达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标准的行政村中,70%左右的家庭达到“计划生育、优生优育、文明富裕、身心健康、和谐幸福”的新家庭建设基本标准。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把农民家庭特别是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需求满足、权益保障和能力发展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更加注重利益引导,更加注重服务关怀,更加注重宣传倡导,使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成为农村人口计生工作的民心工程。

  坚持统筹发展。将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规划,坚持资源共享、协调推进,在农村人口计生阵地建设、设施配备、惠民政策等各方面,做到统筹、整合、融入、共享。

  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文化习俗及人口计生工作基础差异,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形成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不同发展模式与特色品牌。

  坚持务求实效。以有利于促进农民及其家庭全面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利于促进农村人口计生工作健康发展为标准,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示范带动、有效推进,力争取得明显的社会效益。

  三、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主要任务

  (一)推进宣传教育进农家,倡导婚育新风。

  畅通进家入户宣传渠道。大力传播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普及人口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和生殖健康、优生优育知识。免费发放反映新观念、新风尚、新知识的文图音像宣传品,使每个育龄群众家庭每年至少获得1份适宜宣传品。把握新一代农民的特点和需求,把人口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宣传纳入农村文化信息资源系统建设中,利用电子设备、通讯设施和网络技术开展入户到人的宣传。在搞好人口计生宣传培训的同时,充分利用农村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系统、教育扶贫远程教学站等,组织农民群众接受农业技术、致富信息、生活知识、健康卫生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培育新型农民。

  发展农村家庭人口文化事业。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协调相关部门,把农村家庭人口文化建设纳入新农村文化建设总体布局,提倡人口计生宣传文化场所、设施、设备等与新农村建设综合配套设施共享共用,避免重复建设。结合当地乡风民俗,组织开展群众性文化文艺活动,寓教于乐,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围绕家庭人口文化的新内涵和新要求,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多种形式的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树立婚育新风尚,建设和谐新农村,营造美满新家庭。

  (二)推进生殖保健进农家,提供优质服务。

  做好避孕节育服务。普及避孕节育知识,指导农村育龄群众知情、自主地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全面落实免费计划生育基本技术服务制度,提高避孕节育有效率。

  做好生殖健康服务。将依法管理和优质服务相结合,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满足育龄群众基本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要求,降低农村非意愿妊娠和流引产发生率。指导育龄妇女积极预防和治疗生殖疾病,提高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做好个性化服务。根据人的生命周期各阶段需求,开展计划生育、优生优育、青少年性健康和中老年期健康等宣传咨询。引导农民群众积极参加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提高出生人口素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检查和健康咨询等家庭保健服务,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三)推进奖励优惠进农家,体现利益导向。

  完善政策推动机制。把健全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优惠政策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配套体系,协调相关部门在制定和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时,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予以优先优惠;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使农村计划生育家庭优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

  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利益。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免费、奖励、扶助等制度,探索多种形式的救助、救济、补助等惠民利民政策,提倡农村利用现有资源,对计划生育家庭在普惠政策基础上给予倾斜,在集体利益分配中体现优惠。实施少生快富工程,为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提供资金、技术、信息服务,增进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其能致富、先致富、快致富。

  (四)推进关爱行动进农家,建设和谐家园。

  关爱女孩家庭。发挥舆论导向和科普教育的作用,营造有利于农村女孩健康成长和妇女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在制定落实新农村普惠政策时,体现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同等优先地位。修订完善村规民约,保障计划生育女孩家庭合法权益,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村女孩及其家庭提供社会服务和救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依法打击侵害妇女、女孩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关爱老年家庭。全面落实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建立农村养老保障制度过程中优先考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引导农民群众大力发扬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风尚,发挥家庭养老保障的基本功能,积极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

  关爱特别家庭。对人口流动造成的农村留守家庭、空巢家庭,积极开展生产生活帮扶和身心健康关怀活动,引导家庭成员协助做好外出流动人员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和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重视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最直接、最紧迫、最基本的困难和问题。

  (五)推进村民自治进农家,促进民主管理。

  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履行法定义务,维护合法权益。组织引导农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畅通农民计划生育诉求和维权渠道,简化办事程序,保障合法利益。

  加强计生民主管理。把人口计生相关内容纳入村民自治章程或村规民约,修订村规民约中性别不平等的资源分配制度等内容,加强村级制度建设,使之成为群众的自觉行为规范。通过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群众的人口计生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科学规划。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深入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意义,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各地要科学规划、稳步推进,采取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加快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实施,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扎实做好工作。

  (二)部门协作,形成合力。

  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涉及农村工作诸多方面,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协调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参与配合,整合农村各种资源,共同推进活动的深入开展。人口计生系统要发挥主导作用,不断提高基层人口计生队伍业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发挥计划生育协会等群团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

  (三)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要充分借鉴国内外项目经验,结合自身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断探索新思路,培育新典型,使新农村新家庭计划更加贴近基层实际,满足群众需求,促进新农村建设。国家人口计生委每年将组织开展调查评估和经验交流,推动工作科学发展。

  (四)加大投入,提供保障。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的投入力度,指定专人负责,设立专项资金,确保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充分调动专家学者的积极性,为工作发展提供科学指导和智力支持。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