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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试行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5-18 22:09:4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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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试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


渝府发〔2001〕12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试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党中央、国务院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十分重视,近年来制定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和措施。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也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乱涨价、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为增加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1〕1672号)精神和《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试行规定》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试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是落实江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精神,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是加强宣传党和政府的农村政策,增加价格和收费政策透明度,完善社会监督机制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途径,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工作,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具体工作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组织具体实施,纠正部门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予以配合。要通过各种新闻媒体,向农民广泛宣传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目的、意义以及具体办法,让广大农民知晓、关心和支持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以保证公示制度的顺利推行。
三、涉农价格和收费采用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公示。在2001年12月31日前,各乡镇政府和涉农收费的单位要设立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2002年7月1日前,各行政村要设立公示栏、公示牌;2002年12月31日前,要将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到自然村和农民群众经常活动的场所及收费单位的所有收费点。
四、当前要重点抓好农村中小学收费、婚姻登记收费、社会抚养费、农民建房收费、粮食保护价、电价、水价和农用柴油等涉农价格和收费的公示工作。做到交费者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收费单位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处理和答复农民反映的问题。
五、为配合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各区县(自治县、市)要逐步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员制度。在各乡镇及其行政村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网络,聘请1名乡镇干部或离退休干部为义务监督员或固定联络员;在行政村挑选1名办事公道、素质较高并乐于为村民服务的农民代表作为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员,并明确其职责。要积极创造条件,对涉农价格和收费监督员进行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培训,提高监督员的政策水平。
六、市物价局要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实行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交流信息,并协助解决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重庆市实行涉农价格
和收费公示制度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增加涉农价格和收费的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落实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重庆市财政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并报经市政府批准的涉及农民的国家行政机关收费、公益服务性收费,重庆市物价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涉及农民的商品价格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均必须实行公示制度。
第三条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等方式。公示栏、公示牌或价目表等,应设置在群众交费的场所或方便群众阅读的地方,向群众公开明示。根据具体情况,可固定设立,亦可移动设立。
第四条 乡镇政府要在政务公开栏中公布乡镇政府代收或直接收取的国家规定的各种收费、电价、水价以及粮食保护价、烤烟收购价、蚕茧收购价等。
第五条 村公示栏应在村务公开栏中公开向农民收取的村提留、乡统筹的标准以及代收或直接收取的水、电等的价格及各种收费。
第六条 民政、计生、城建、国土、工商、公安、劳动等有涉农收费的部门,必须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栏或公示牌,公示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供水、电力、电信、邮政等经营单位必须在收费场所设立公示牌或价目表,公示国家规定的水、电的价格及电信、邮政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小学要在校内设立公示栏,公示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卫生院(医院)要在本院的收费处设立收费价目表,公示常用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粮食、烟草、蚕茧部门,必须在其收购点设立价目表,公示国家规定的收购价。凡没有公示收费或价格的,农民可以拒付,并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 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价格)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取对象、计价或计费单位、收费单位和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等。
第八条 价格和收费执收单位的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由执收单位负责设置;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设置的公示栏、公示牌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负责设置,并且由负责设置的单位负责对其维护、更换或刷新。
第九条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本着实用、方便、可行的原则,作出符合实际的规定。收费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费用由收费单位承担,不得向农民收取。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公示栏、公示牌的内容进行监制。
第十条 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后,如国家和市政府取消、变更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公示单位要及时更新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有关内容。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及时做好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公示栏、公示牌和价目表的更新维护工作。
第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涉农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的实施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 ,建立涉农价格和收费的监督管理制度,完善涉农价格和收费的投诉举报制度。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印发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江府办[2006]73号



印发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 《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江门市县一级人民政府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建立县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现根据《广东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粤府办[2006]1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 一、考核对象

 各市、区政府对《江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量负责,各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为本办法考核对象。

 二、考核指标

 考核指标主要包括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和基本农田占补数量与质量。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各地经省、市批准的易地开发补充耕地、耕地储备指标转让等指标任务调整,经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和补划基本农田面积,以及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各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 三、考核标准

 (一)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市政府批准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 (二)各市、区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市政府批准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 (三)各市、区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 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 四、考核方法

 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内对各市、区政府至少考核2次。

 (一)各市、区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每年11月初组织自查,并于11月20日前向市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履行情况。

 (二)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农业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每年对各市、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向市政府报告。

 (三)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市农业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局等部门实施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批。

 五、考核要求

 (一)市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市、区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将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 (二)各市、区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在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注明。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图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和要求、责任单位等内容要在各行政村显著位置长期公告。

 (三)各市、区政府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新增耕地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 (四)市国土资源局要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市农业局对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 六、考核奖惩

 (一)市政府对各市、区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并在安排市政府支配的有关用地指标和土地资金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不合格的,责令整改,并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受理该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土地报批。

 (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各市、区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市、区,由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和建设占用耕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各市、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审批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办法有关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审批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办法有关情况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审批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办法有关情况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22号)转发给你们,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报审批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实行“不征不退”办法有关情况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发出以后,各地国家税务局进行了认真贯彻执行。为便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时了解这一政策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各级国家税务局要高度重视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政策调整审批工作,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将新的税收规定通知到每户老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是继续实行免税还是改为退税,完全由企业自愿选择(只选择一次),“不征不退”企业须在今年11月底登记完毕,该政策执行到明年底为止。要求实行退税政策的老外商投资企业,是实行先征后退,还是实行免、抵、退,亦由企业自行选择,并按有关退税的规定办理申报登记。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要将审批情况,以及老外商投资企业选择继续执行不征不退的户数和实行退税(先征后退或免、抵、退)办法的户数,务必于1999年12月5日前电报上报总局。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