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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朝边境自费旅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18 01:28:2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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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中朝边境自费旅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辽宁省旅游局


辽宁省中朝边境自费旅游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辽宁省旅游局


(1991年5月11日 辽宁省旅游局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对外开放的方针,增进中朝两国边境人民的传统友谊和相互了解,促进辽宁省旅游业的发展,确保中朝边境自费旅游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旅游局、外交部、经贸部、公安部等部门有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中朝边境自费旅游系指辽宁省境内居民自费到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平安北道旅游。
本办法仅适用辽宁省境内居民自费到朝鲜平安北道旅游业务。

第二章 管理机关及经营单位
第三条 根据国家旅游局和公安部授权,辽宁省中朝边境自费旅游业务由辽宁省旅游局统一管理。
第四条 辽宁省中朝边境自费旅游业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丹东市旅游局依照本办法施行。
第五条 指定中国国际旅行社丹东支社承办,经营中朝边境自费旅游的具体业务。每年组团的批次和人数不得突破省旅游局下达的计划指标。
第六条 省内其他各第二类旅行社可以根据国旅丹东支社的委托代办本地区的中朝边境自费旅游的组团业务,交由丹东支社统一组织出游。
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非第二类旅行社不得经营此项业务。

第三章 出游人员和出游范围
第七条 凡辽宁省境内居民均可申请参加中朝边境自费旅游。
第八条 出游范围仅限于与辽宁省接壤的朝鲜平安北道地区,按照与朝方商定并经国家和省旅游局批准的旅游路线旅游。

第四章 审 批
第九条 报名参加旅游者,须提交旅游部门和公安部门统一制发的政审表、居民身份证,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旅游。
第十条 旅游者政审由所在单位人事或公安、保卫部门审查批准。其中,县级以上领导干部,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旅游团出境前,组团社必须对旅游者进行国际主义、爱国主义、涉外纪律、保密纪律和旅游安全等方面的教育。出游人员应严格遵守上述有关方面的规定,违者移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五章 出境入境及证件管理
第十二条 出境入境证件由辽宁省公安厅授权丹东市公安局签发。
第十三条 指定丹东口岸为辽宁省中朝边境旅游出境入境口岸。
第十四条 旅游者所持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入出境通行证》,旅游一次有效。“通行证”由国旅丹东支社统一向丹东市公安局申请办理,经审查批准后发给旅游者。

旅游者出境入境时,要向丹东边防检查站出示证件,并接受查验。

第六章 价格及费用结算
第十五条 承办和经营辽宁省中朝边境自费旅游的旅行社对旅游者实行综合服务收费办法;省内其他第二类旅行社如被委托代办组团业务,可收取一定的服务费。上述收费标准均须严格按照辽宁旅游局和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旅行社收取综合服务费只能收取现金,不得采用收取支票和付款委托书等结算方式,并在收据上加盖“不予报销”印章。
第十七条 我付朝方的旅游费用,按经贸部门规定,由辽宁省边贸公司用国家计划外的地方自产的轻、纺工业品及其他小商品偿付,不以货币方式结算。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辽宁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一年五月十五日起施行。



1991年5月11日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3月30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公布)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关于《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决定对《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关于“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验收”的规定,修改为:“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村镇居民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本决定自2002年4月30日起施行。

《河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管的通知

食药监办许[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化妆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化妆品卫生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内容
  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持证情况、生产条件、人员管理、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原料管理、仓储管理以及产品备案情况等。
  (二)检查重点
  1.化妆品原料。重点检查化妆品生产企业原料的采购、验收、储存、使用等是否符合有关要求,所使用的原料是否有相应的检验报告或品质保证证明材料。
  2.生产全过程。重点检查生产的化妆品是否在行政许可的生产项目范围内,是否按照批准或备案的配方、工艺组织生产,生产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批生产记录是否完整有效,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是否进行卫生质量监控,是否使用禁用组分、未经批准的新原料或者超量使用限用物质。
  3.化妆品标签标识。重点检查化妆品标签标识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是否有套用批准文号或备案号以及虚假、夸大宣传等行为。

  二、开展对化妆品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检查内容
  化妆品经营企业销售化妆品的进货渠道、标签标识、产品合格标记、仓储条件等。
  (二)检查重点
  1.国产化妆品是否由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生产。
  2.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以及进货台帐制度,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购销台账制度等。
  3.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进口化妆品的批准文号或备案号是否真实、有效。
  4.产品标签标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化妆品是否在使用有效期内。
  6.化妆品的储存条件是否与标签所标示的条件相一致。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工作,明确监管职责,强化企业责任意识,监督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产品卫生质量管理。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工作机制,制定监督检查计划,抓好工作落实。加强化妆品安全信息分析与预判,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
  (二)规范监督检查行为,加大查处力度。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检查人员要依法行政,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要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化妆品要及时采取下架、暂停生产销售、信息通报等有效措施,确保消费者使用安全;对违法违规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
  工作中遇有重大情况,应及时上报。请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日常监管工作总结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