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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

时间:2024-06-17 19:09: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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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

最高人民法院


2011─2015年全国法院教育培训规划

为进一步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和司法能力,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和《法官培训条例》,结合当前法院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方针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紧紧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全面推进法院教育培训工作,大力加强学习型法院建设,进一步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的战略任务,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二)工作方针


全面贯彻落实“一个目标、两个转变、三个倡导”教育培训工作方针: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提高司法能力为目标;实现由理论研究型培训向理论与实践结合转变,由知识型培训向知识与能力结合转变;倡导法官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


(三)总体目标


1.法院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增强。法院队伍思想政治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不断提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巩固,司法能力特别是认识和把握大局、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显著增强,法院人才队伍结构更加优化。


2.培训工作科学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教育培训工作方针全面贯彻落实,为审判服务的培训理念牢固确立,各级各类培训扎实有序推进,培训内容和培训方式更加符合实际需要,培训管理更加科学规范,培训体制和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培训工作质量和效益有新的提高。


3.教育培训基础建设进一步完善。培训基地建设得到加强,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承训能力得到明显提升,网络培训得到广泛运用,师资建设、教材建设取得较大进展,经费投入得到切实保障。


二、主要任务


紧紧围绕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提高司法能力,按照服务审判、按需施教、保证质量、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扎实抓好各级各类培训,着力提升法院干警思想政治素质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水平。


(一)以增强领导素能为重点,抓好领导干部培训


认真抓好领导班子成员主题培训。运用全国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培训的经验和成果,用3年时间,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全部轮训一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司法政策与司法改革、审判执行工作热点难点问题与社会矛盾化解、队伍建设与法院管理、廉政建设等。其中,高、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培训由国家法官学院负责实施,基层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成员培训由省级法官培训机构负责实施。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认真抓好领导干部任职培训。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任职调整情况,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及时开展任职培训,由国家法官学院、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分级实施。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论与形势教育、司法政策与司法改革、领导科学与法院管理、审判执行热点难点问题及对策、群众工作与社会矛盾化解、舆情应对与突发事件处置、党建队建与反腐倡廉等。


(二)以提升司法能力为重点,抓好法官全员培训


开展新一轮基层法官培训。用3年时间,将基层法官全部轮训一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经验方法等。最高人民法院对培训作出统一部署,由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及具备条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统一计划、统编教材具体实施。培训可根据当地情况和条件采取面授教学、网络授课、视频授课、巡回授课等形式进行。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抓好高级法官晋级培训。坚持逢晋必训,根据高级法官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法律思维,相关审判专业前沿理论及热点难点问题,新型、复杂、疑难案件的法律适用,化解矛盾、调处纠纷的经验方法等方面的培训。晋级培训通过集中面授和网络授课两种形式进行。


抓好法官续职培训。围绕审判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领域知识等内容,通过专题培训、网络培训、自主选学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官续职培训。要积极运用岗位练兵、法官讲堂、观摩庭审、案例点评等形式,开展全员性、经常性的岗位培训,不断提高干警的审判执行业务技能。


(三)以培养实务能力为重点,抓好预备法官培训


凡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并拟任命为法官的人员,须接受预备法官培训。预备法官培训由国家法官学院及其授权委托的省级法官培训机构承担,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法官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司法礼仪以及庭审驾驭、诉讼调解、法律适用、裁判文书制作等职业技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指导性文件,加强和改进预备法官培训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计划、统一教材、统一考试。


法院新录用人员须接受初任培训。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新录用人员培训由本院实施,基层人民法院新录用人员培训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实施。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司法核心价值观、中国司法制度、法院纪律规章、相关岗位职责和业务技能等。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


(四)以培养业务带头人为目标,抓好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


加大优秀中青年法官培养力度。国家法官学院每年举办全国法院中青年法官培训班,以高层次、复合型审判人才为目标,对综合素质好、有发展潜力的高、中级人民法院优秀中青年法官进行重点培养。培训重点围绕国情教育、党性教育、法学前沿、司法实务、领导科学、廉政教育等内容进行。培训时间30天。


实施专家型法官和审判业务专家梯次培养工程。各级人民法院要遴选一定数量热爱审判事业、专业功底深厚、工作实绩突出的优秀法官,通过承办重大案件、参加高层次培训、参与重要课题调研、承担培训授课任务等方式,使他们尽快成长为高层次审判人才。最高人民法院继续开展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评审活动,规划期内培养评选全国审判业务专家100名左右。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组织开展专家型法官评审活动,规划期内全国法院培养评选专家型法官1000名左右。以此为基础,形成初具规模的高层次审判人才库。


根据审判工作需要,本着学用一致原则,支持符合条件的干警特别是中青年法官参加研究生学历教育。到2015年,通过招录和在职培养,全国法院研究生层次人数力争达到35000人,其中,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干警中研究生层次人数所占比例力争达到16%、10%、7%。发挥境外培训的补充作用,继续开展司法培训对外合作项目,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趋利避害、注重实效的方针,组织选拔符合条件的干警参加境外培训学习。


(五)以提高履职能力为重点,抓好人民陪审员培训


做好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和续职培训工作。岗前培训内容主要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官职业道德、审判纪律、司法礼仪、法律基础知识和审判工作基本规则等,由省级法官培训机构或其授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承担。续职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集中培训时间均不少于3天。


(六)以强化岗位技能为重点,抓好司法辅助人员、司法政务人员培训


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围绕专业知识、岗位技能、信息化运用等能力,认真组织法官助理、书记员培训。围绕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体能素质、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等内容,认真组织司法警察培训。围绕政治理论、形势政策、综合管理、机关实务等内容,认真组织司法政务人员培训。以上人员的培训按照分级分类原则主要由高、中级人民法院和国家法官学院司法警察分院负责,每年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5天。


(七)以培养双语审判人才为重点,抓好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法官培训


最高人民法院加大对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法官培训扶持力度,在政策和经费上对西部地区和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给予倾斜。在少数民族集中地区,依托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机构,建立双语法官培训基地。少数民族地区高级人民法院要挖掘潜力,充分利用当地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少数民族双语法官培训;要根据培训需要,编写、翻译少数民族双语法官培训教材和相关资料。国家法官学院继续举办少数民族中青年法官培训班,继续实施西部地区法官参加国家法官学院指令性培训费用减免政策。最高人民法院以西部和少数民族地区法院为重点,继续组织讲师团进行巡回授课。对口支援法院要通过免费代培、送教上门、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形式,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法院教育培训工作的支持。


三、保障措施


围绕促进“两个转变”、落实“三个倡导”,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培训管理,优化培训内容,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基础建设,为完成规划期内教育培训任务提供有力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齐抓共管格局


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认识教育培训工作在法院队伍建设中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地位,把教育培训工作纳入法院工作的整体布局,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措施到位、任务落实到位。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掌握教育培训工作情况,解决教育培训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培训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整体规划、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制度规范等职责。培训主管部门和法官培训机构要建立教育培训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重要事项的沟通协调。要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考评激励机制,把教育培训工作情况纳入法院综合考评指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检查。


(二)强化培训管理,完善制度机制


建立组织调训为主、自主选学为辅的干警参训机制。提高调训计划科学性和透明度,解决多头调训、重复调训、多年不训等问题。积极推行干警自主选学,鼓励干警自愿参训。建立健全教育培训质量评估机制,以评促训,提高质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法官培训机构考核评估办法,分期分批对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开展检查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能否承担委托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培训班次的跟踪指导。法官培训机构要对培训项目、课程设置、师资水平、教学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估。建立培训、考核、任用三位一体的培训激励约束机制,把学习培训情况作为年度考核、晋升任用的重要依据。不经预备法官培训,不得任命为法官;不经晋级培训,不得晋升高级法官。各级人民法院要建立干警教育培训电子信息档案,及时记录干警学习培训情况。建立教育培训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机制,加强对教育培训规律和重大实践问题研究,加强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增强培训工作的科学性、前瞻性和系统性。


(三)优化培训内容,打造精品课程教材体系


紧密结合队伍实际,突出抓好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核心价值观、法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政治培训,要在各类培训班中开设相关课程,保证这些内容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着力抓好以审判执行热点难点问题,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做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为主要内容的司法能力培训。牢固树立按需施教理念,根据法院工作实际和干警成长需要,科学制定培训计划,合理设置教学内容,并建立以培训需求为导向的培训内容更新机制。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机构要开展精品课程评选,打造特色课程品牌。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建立全国法院共享的法官培训精品课件库。全国法院培训教材编审委员会加强组织协调,根据培训种类和培训目标要求,组织力量编写相应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规划期内完成司法理念培训教材、预备法官培训教材、基层法官轮训教材、案例教学教材的编写任务。各地法官培训机构可以根据培训任务需要,编写符合当地实际、具有自身特色的培训教材。


(四)创新培训方式,推行法官教学、案例教学、现场教学


根据法官培训的特点和需求,加大培训方式改革力度。大力推行法官教学,积极选聘审判业务专家、专家型法官和其他优秀法官担任兼职教师,建立面向全国、资源共享的法院培训师资库。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保障法官教学的指导性文件,建立健全鼓励和保障法官参与培训教学的制度机制。加强专职教师队伍建设,积极为专职教师提供学习进修机会,探索建立专职教师到审判岗位挂职锻炼制度。充分利用社会资源,邀请法学院校教师和其他部门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大力推行案例教学,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及各地典型案例,建立法官培训案例库,汇编出版案例教学资料。加强以案例分析为内容的培训教学,加大观摩庭审、模拟审判、案例研讨在教学中所占比例。大力推行现场教学,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机构要以中级、基层人民法院为依托,建立法官培训现场教学基地,增强培训的实践性和针对性。


(五)加强基础建设,提升培训能力


积极推进国家法官学院和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基础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规划期内完成国家法官学院新校区建设,逐步将国家法官学院建设成为设施完备、技术一流、面向世界的高级法官培训基地。根据《国家法官学院分院建设标准》,积极推进省级法官培训机构、基地、师资队伍建设。国家法官学院要加强对分院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支持,形成以国家法官学院为龙头、以省级法官培训机构为主体的法官培训机构体系。以全国法院信息化建设“天平工程”为契机,以法院系统内网和视频会议系统为依托,建立开放、兼容、共享的全国法院网络培训平台,创办网上“法官大讲堂”,为干警学习培训提供优质丰富的资源和方便快捷的服务,更好地满足法院干警自主选学、即时学习、多样化学习的需求。


(六)保障经费投入,确保培训工作顺利开展


要根据我国现行财政体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的支持,逐步实现国家法官学院培训经费由中央财政解决,省级法院培训机构培训经费由省级财政解决的两级经费保障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确保经费投入,教育培训经费应不低于同期法院业务经费的5%,并逐步建立正常的经费增长机制。各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教育培训的需要和进度做好年度教育培训经费的预算工作,建立健全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监督教育培训经费的落实,确保专款专用,提高教育培训经费的使用效益。



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前退休备案复审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提前退休备案复审办法》的通知



湘劳社政字〔2005〕8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我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提前退休审批工作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5〕6号)规定,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职工提前退休由省厅授权委托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再向省厅备案复审。为规范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省厅备案复审程序,加强参保职工提前退休的管理,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备案复审办法》,现予印发。各地在参保职工提前备案复审工作中,要严格按《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提前退休备案复审办法
为规范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提前退休向省厅备案复审程序,加强参保职工提前退休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根据湘劳社政字〔2005〕6号文件规定,由省厅授权委托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应向省厅备案复审的参保职工提前退休审批,适用本办法。
二、审批程序
1、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审批。市州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审批本辖区内参保的职工提前退休,程序和内容参照省厅印发的《参直管参保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湘劳社工字〔2005〕1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报省厅备案复审。
2、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复审。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特殊工种和病残(包括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应按月向省厅申报备案;委托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政策性提前退休,应按个案向省厅申报复审。
申报特殊工种和病残(包括非因工致残)提前退休,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需按《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附表1)的内容要求,将相关情况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传送省厅,由省厅指定抽查档案的人员名单(抽查人数不低于备案人数的10%)。然后再携带指定人员的档案、备案人员的《退休审批表》(附表2)、《公示表》和《参保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复审汇总表》(附表3)来省厅备案。
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个案委托的企业职工政策性提前退休复审,需按《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的内容要求,将相关情况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件或传真传送省厅,由省厅指定抽查档案的人员名单(抽查人数不低于复审人数的20%),然后再携带指定人员的档案、复审人员的《退休审批表》、《公示表》和《参保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复审汇总表》来省厅复审。必要时,省厅将派人到市州实地抽查复审。
备案复审通过后,省厅在《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和《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上加盖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工退休审批专用章。
省厅备案复审受理时间为每月1日至15日的工作日。
3、市州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待遇。经省厅备案复审通过的提前退休人员,由有关的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社会化发放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要求
1、各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里的政策和规定的审批程序,认真负责地做好参保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核审批工作,不得违规办理参保职工的提前退休。
2、各地到省厅申报参保企业职工提前备案复审时,必须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国务院批准的兼并破产项目中非试点城市的有色、煤炭、核工业资源枯竭矿山和地处偏远的军工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和国务院批准的按国阅〔1999〕33号文件关闭破产的非资源枯竭矿山中央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必须同时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破产的文件和企业破产法院宣告书。
3、未经省厅备案复审、未加盖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工退休审批专用章的提前退休审批结果一律无效,不得核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有违规审批行为,一经查实,已审批的人员坚决退回,已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以冒领论处,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同时相应扣减养老保险补助资金。
附件:
1、《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公示表》(略)
2、《湖南省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略)
3、《参保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复审汇总表》(略)


关于发布《天津市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关于发布《天津市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予以发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档案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依法行使档案行政执法权,其具体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对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工作;
(三)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情况;
(四)对违反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五)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部署的其他档案执法任务。
第五条 对违反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按下列分工查处;
(一)市级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所属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必要时会同其上级主管机关共同查处;
(二)区、县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所属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由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必要时与违法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及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查处;
(三)公民个人的违法行为,由违法行为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各级档案馆的违法行为,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五)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六条 在对档案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遇有争议的问题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作出鉴定结论。
第七条 调查档案违法行为时,档案执法监督检查人员应出示《行政执法证》,其他调查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证件。
第八条 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纠正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错误或不适当的决定。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发出《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
(一)未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或未配备档案工作人员的;
(二)不符合档案管理条件,危及档案安全的;
(三)档案管理制度不健全或不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可能造成档案损毁的;
(四)发现档案破损、变质、下落不明等情况,未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的;
(五)对应当立卷归档的各种文件、文书、说明材料、图表、录音带、录像带、照片及底片,不按规定归档的;
(六)不按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七)其他可能导致档案损毁的行为;
《档案执法监督检查通知书》应写明档案违法单位或个人的违法事实,以及改进要求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条款。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或直接给予责任人50元至500元罚款;
(一)因管理不当,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或查无下落的;
(二)涂改、伪造、撕毁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复印、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的(为了盈利造成档案泄密的,同时没收其盈利部分);
(四)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对科研成果、产品试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鉴定验收时,未按规定验收档案,致使档案残缺不全的;
(六)借阅档案未按规定归还,且屡催不还的;
(七)对档案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有意刁难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九)违反其他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
第十一条 有第十条中(一)、(二)、(四)、(五)、(八)项行为之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档案的价值、数量和违法性质,确定赔偿的数额;无法确定赔偿数额的,按下列标准赔偿;
(一)对于过失性行为造成损失的:
1.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100元至500元;
2.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50元至200元;
3.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30元至100元。
(二)对于故意性行为造成损失,尚未构成犯罪的:
1.永久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200元至1000元;
2.长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100元至500元;
3.短期保存的档案,每件赔偿50元至200元。
(三)对于造成珍贵或孤本档案损失的,比照本条(一)、(二)项规定加重赔偿。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档案法律、法规、规章,同时又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由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1月7日